一、顺丰兼职骑手上班路上猝死,外包发生工伤谁负责
4月3日早上,刘先生在顺丰公司上海区工作期间猝死。家属表示,因刘先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顺丰公司拒绝承认刘先生是顺丰公司的员工,并拒绝赔付。刘先生的保障疑似只有每天扣除3元的“骑士保险”,又因当日刘先生并未接单所以保险未生效。第三方公司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猝死的刘先生与顺丰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而是与平台签署了《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这是一个类似兼职协议的协议。“员工工作一天,平台帮他扣除一天3元的保险费。保险只保护员工交保险那一天。”目前,家属表示已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将会对顺丰进行起诉。
据刘先生的妻子张女士介绍,2020年11月刘先生通过手机在第三方平台上签署协议,随后前往顺丰公司工作。据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显示,刘先生今年34岁,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张女士表示,自己多次与顺丰公司、劳务公司(即上述第三方公司)进行沟通,均未达成一致。“顺丰公司说,我丈夫不是他们的员工,他和第三方平台签的合同,不是和顺丰公司签的合同。但是我们认为他在顺丰公司上班,那么应该由顺丰来负责。”
据张女士提供的平台截图显示,平台每天扣除刘先生3元“骑士保险”。张女士另外提供了三份文档,她自称这三份文档从“顺丰同城骑士”“顺丰丰源”两个APP上下载下来。一份名为《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的文档显示,欢迎“网约骑士”与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协议。文档显示,为了保障骑手在配送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骑手同意,如骑手在一个自然日期间,如约承接了一单及/或以上的订单,每日需支付人民币3元的保险费,该费用将从应付给骑手的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
王先生称,如果员工那天不工作,不需要交那部分保险费,如果接单了,那么3元的保险费自动扣除。“员工工作一天,平台帮他扣除一天保险费。这个保险是以他个人名义进行的投保,我们只是帮他提供这个媒介,平台帮骑手们谈了这样一个保险方案。保险只保护员工交保险那一天。”据王先生介绍,鉴于刘先生当天没有接单,保单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也不能进行赔偿。对于刘先生当天是否来到顺丰公司进行工作,王先生表示,平台将会调取监控进行查看。
王先生还称,据其了解,刘先生此前还在其他配送平台有兼职工作。他表示,在骑手的注册和工作期间,公司进行了一些提醒与关怀。“有一些骑手身兼数职,我们也会提醒他们注意身体健康,如果有不适建议立即就医。”
王先生说,事情发生后,公司一直与家属进行沟通,“现场对接的同事反馈,本来是谈妥2万元的关怀金额,但后来家属觉得太低,他们不同意,他们准备走司法途径,那我们也是认同走司法途径。”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下的赔偿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若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能构成劳务关系。
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赔偿额度等方面差额巨大,故在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单位主张劳务关系,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给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没签订书面合同,符合该规定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若认定不上劳动关系,则享受不了这个待遇的。
骑手整日在路上穿梭,也算是高风险行业了;故应当谨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事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兼职的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在日常工作中没有接受平台的监督和管理,与平台没有人身依附性,更适于通过劳务关系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