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客观要求,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30日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职责的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第三条?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三)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六)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七)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系统,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实际,就上述规定的需要启动预警机制的次数予以明确。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共同开展调查。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定期通报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件,印发不正当接触交往典型案例汇编,引导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敬畏戒惧,不碰底线红线。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职能,健全类案参考、裁判指引、指导性案例等机制,促进裁判尺度统一,防止法官、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

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管,通过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完善律师投诉查处机制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完善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引导督促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

完善律师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的日常监管,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避免风险代理诱发司法腐败。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指使、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及“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持续推动审判流程公开和检务公开,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设租寻租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空间。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同堂培训、联席会议、学术研讨、交流互访等方式,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互评监督机制。

完善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推荐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遴选和惩戒委员会,支持律师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四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除人员和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去公职、退休的人员除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前项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不得采用隐名代理等方式,规避从业限制规定,违规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作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离任人员离任前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劝其调整从业意向。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核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决定时,应当与本人谈话,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情况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投诉举报调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离任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切实履行对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责任,不得接收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者工作,不得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并实现与律师管理系统的对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

两个《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问:请介绍两个《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问:制定两个《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制定两个《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学谋划、顶层设计,坚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既立足解决当前最突出最迫切的问题,务求对症施治,又着眼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力争抓源治本。

一是坚持政治统领,突出方向性。两个《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和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有利于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和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坚持整治顽疾,突出导向性。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是影响司法廉洁公正的“毒瘤”,直接侵蚀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减损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从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看,律师“围猎”司法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有之,司法人员为律师介绍案源、主动“权力寻租”的有之,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为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的有之,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两个《意见》直指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最突出的问题,彰显了强化正风肃纪、整治顽瘴痼疾、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2020年,司法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组成联合调研组,到全国10个省(市)开展了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当前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手段更加多样,利益输送的形式更加隐蔽,线索发现难、问题界定难、有效查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两个《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正当交往与不正当交往边界不清,不正当接触交往发现监测查处机制不健全,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着力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工作机制。

四是坚持系统集成,突出实效性。两个《意见》对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典型做法、去年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的有益探索以及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创新实践,进行了充分吸收和系统集成,既体现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的现有规定,又衔接了近年来加强公职人员管理、强化廉洁纪律、规范律师执业等最新要求,该明确的明确,该细化的细化,力求易于操作、务实管用。

两个《意见》的主要内容

问:两个《意见》适用于哪些人员?

问:《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对于完善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制度机制,提出了哪些举措?

问:《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作了进一步规范?

(三)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掌握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情况不完全掌握,法院、检察院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情况也不完全掌握,导致这类人员经常处于监管“真空”。对此《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提出,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要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

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意见》

问:下一步贯彻落实两个《意见》有何考虑?

一是组织学习宣传。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意见》纳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总体部署,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组织广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两个《意见》精神实质、重要举措和工作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两个《意见》要求上来,不断强化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是严肃查处清理。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两个《意见》精神和要求,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依法严肃调查处理,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整治顽疾的强烈信号,形成严禁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高压态势。同时,对法院、检察院各类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的,要区分情况、把准政策,分门别类开展清理。在清理工作中,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沟通协作,共同做好政策释明、出具证明、衔接协调等工作。

THE END
1.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免费法律咨询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律师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鉴于https://www.66law.cn/question/49654776.aspx
2.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办理诉讼或者诉讼案件。担任律师担任单位以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事务。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公职律师参与决策、发表法律意见作为https://www.chahouw.com/detail/186091.html
3.《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643594
4.专职律师在外兼职,存在哪些合规风险?2020年5月,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针对律师“违规兼职”问题进行排查,并要求在京注册律所进行自查和整改,否则将面临处罚。律师违规兼职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根据我国律师执业相关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何界定专职与非专职?到底什么情形才算违规兼职?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http://www.360doc.com/content/20/0518/22/2350412_913169184.shtml
5.高院判决: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能与律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形成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为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规定专职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故当事人之间的劳动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680473.html
6.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第五条 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经1988年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高等法律院校(系)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欲担任兼职律师,应按前条规定程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由律师事务所对其实际情况进行考评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https://china.findlaw.cn/info/lvshi/lsflfg/147752.html
7.新《律师执业管理办法》10篇(全文)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https://www.99xueshu.com/w/fileeimxqerl.html
8.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兼任非国家机关的单位职务于法无据以上是《律师法》提及实习的仅有两处,分别是立足执业律师条件及管理执业律师的律协的职责的角度,谈及申请律师人员的实习活动,由于实习律师的具体任职规范不是《律师法》探讨及规范的对象,所以,当前国家并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不得兼职”的严格的规定。 三、公务员任职期间不得兼职实习律师。《律师法》第十一https://www.lawtime.cn/info/xingfa/xingfalunwen/20101108/77657.html
9.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司法部法律法规(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九条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53926.html
10.作为律师,能不能兼职做其他工作?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这些规定,只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业中并没有相关法律禁止情形。所以律师在不违法、违规,且不影响自己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是可以兼职赚外快的。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律师还有兼职律师和专职律师之分,专职律师原则来讲是不允许从事其他工作的,兼职律师对此没有禁止限制。还https://m.sohu.com/a/378809688_120147367
11.兼职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区别政策解读专职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而兼职律师是指具备律师资格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专职律师都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范围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业务,https://www.110ask.com/zhengce/1315522856006628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