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外还需遵循合法原则。李某某2006年即取得律师资格并担任专职律师。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只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李某某并不符合可以兼职律师执业的情形,李某某与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保留律师身份并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同时,根据双方约定,李某某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李某某与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又担任了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在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期间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明显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现李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公司对此完全知情并予以准许。
故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李某某无意注销其律师执业身份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某某要求海口南青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需指出,李某某系专业律师,本应为遵纪守法楷模,但其为个人利益而明知故犯,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故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亦无不当,判决结果并无不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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