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民法院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罪,郝**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姚**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52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郝**、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郝**、姚**及其辩护人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关于被告人张**、郝**、姚**贪污的事实
(一)关于被告人张**、郝**、姚**伙同苏某某、王*甲贪污100.5万元的事实
2011年5月份,巴彦淖尔市政府为建设河套大学和巴彦淖尔市体育馆及收储一部分建设用地,开始在临河区双河镇土默地村八组(曾称永丰村八组)征收土地。在征收过程中,临河区双河镇村镇站负责对应当给予青苗补偿的土地亩数进行丈量,由时任双**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纪检书记苏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的审批,时任双河镇村镇站站长王**(另案处理)负责将审批后的青苗补偿款给村民发放到户。土默地村征地工作由被告人张**负责监督,被告人郝**负责管理和发放征地款,被告人姚**协助张**、郝**完成土默地村八组征地工作。
(二)关于被告人张**、郝**、姚**共同贪污34.29万元的事实
2011年8月份,张**、郝**、姚**商量以给村民代表发补助为由,以土默地八组村民徐某某名义虚列7.62亩土地,每亩4.5万元,套取土地补偿款34.29万元。2011年8月15日,土地补偿款发放到徐某某帐户后,徐某某又将该款转回郝**帐户上。2011年12月5日,三人商量又转到张**个人帐户上。张**将该款擅自出借他人。
(三)关于被告人张**伙同刘**、李*甲贪污土地补偿款28.4637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1年,临河区政府实施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该工程需要在双河镇境内征用土地,双河镇政府为配合此项工作成立了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张*甲任总指挥,刘*甲(另案处理)任常务总指挥,成员有被告人张**、郝海树。刘*甲负责处理征地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征地补偿款的拨付、审核村里上报的被征地亩数、审签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收据等项工作。
另查明,2011年5月20日,刘*甲从双河镇政府报支肇事车辆修车费3.2万元。
(四)关于被告人张**伙同刘*甲贪污征地补偿款16.657888万元的事实
2011年7月份,被告人张**和刘*甲在套取第一笔款后,再次商量虚列部分土地套取补偿款,二人以土默地村部分村民名义虚列土地4.14亩、临时占地40.18亩,共计套取土地补偿款16.657888万元,刘*甲审核后,该土地补偿款拨付。2011年7月28日该款转入张**的账户内,后刘*甲分得12万元,张**分得4.657888万元。
二、关于被告人张**、郝海树伙同邵*挪用公款100万元的事实
2011年9月份,邵*(另案处理)的朋友姜*代李*丙向邵*借款100万元,邵*当时没有钱。2011年9月28日,邵*向时任临河区双河镇土默地村书记的被告人张**、任村主任的被告人郝**提出借款,张**、郝**商量后,决定将村民未领取的土地补偿款100万元借予邵*,因该款属公款,同时告知邵*土地补偿款只能转本村村民账上,无法直接转给邵*,邵*便提供了村民何某某的账户,郝**将其管理的100万元土地补偿款转到何某某帐户上,邵*又让何某某转给姜*,邵*以其个人名义给郝**出具了借条。姜*又转给李*丙用款一个月后,于2012年10月30日李*丙通过姜*将款转回给邵*,邵*个人使用至案发前未归还该100万元。案发后,邵*退还赃款100万元,未随案移送。
三、关于被告人张**受贿5万元的事实
2010年底,邵*听说双河镇改双河区有可能征收土地,于是想在双河镇土默地村八组流转部分土地,为了顺利流转,于是向土默地村书记的被告人张**送现金5万元让帮忙。2011年1月3日邵*以每亩3.1万元向该村村民流转400多亩土地,流转费用一部分村民领取了现金,另一部分村民同意不要现金的,邵*以2分钱的利率打下了欠条,其中包括张**给邵*流转的27.58亩土地,流转费邵*给张**以2分钱的利率打了欠条。2011年5月,政府开始征收土默地村八组的土地,每亩4.5万元,征地款下来后,张**将邵*欠其的土地流转费及利息全部扣下,并提出给邵*流转的土地亏了50多万元,邵*称不可能让张**吃亏,同时考虑到以后还有可能让张**帮忙,连同亏损的补偿费给张**打了100万元的欠条,欠条打在张**儿子张*乙名下。据张**、邵*的供述,邵*给张**的一辆现代越野车抵顶了这100万元的部分欠款。车辆鉴定价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现代胜达越野车一辆。
另查明,2010年3月23日、2010年11月2日临河区双河镇政府下发严历打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对其管辖范围内私自买卖土地行为进行一次清查,今后绝不允许再出现私自买卖土地现象,否则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及村组干部的违法和违规责任。同时规定各村的村支部书记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其他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因群众举报其有受贿一辆车的行为,后其主动交待收受邵*现金5万元的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郝**因涉嫌贪污初查过程中,主动交待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姚**在侦查机关向其核实笔记本记录内容时,主动交待伙同张**、郝**、苏某某、王*甲套取青苗补偿款111.5万元的事实,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张**退赔48万元;郝海树退赔53.5万元;姚**退赔13.026万元,扣押一辆现代越野车,以上退赔款物未随案移送。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张**以“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郝**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姚**及其辩护人以“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上诉人张**、郝**、姚**贪污的事实
(一)关于上诉人张**、郝**、姚**伙同苏某某、王*甲贪污100.5万元的事实
2011年5月份,巴彦淖尔市政府为建设河套大学和巴彦淖尔市体育馆及收储一部分建设用地,开始在临河区双河镇征收土地。在征收过程中,临河区双河镇村镇站负责对应当给予青苗补偿的土地亩数进行丈量,由时任双**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纪检书记苏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的审批,时任双河镇村镇站站长王**(另案处理)负责将审批后的青苗补偿款给村民发放到户。土默地村征地工作由上诉人张**负责监督,上诉人郝**负责管理和发放征地款,上诉人姚**协助张**、郝**完成土默地村八组征地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上诉人张**、郝**、姚**主体身份证据,有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工资审批表、双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张**、郝**任职说明和批复等证据,证实双河镇土默地村与永丰村属同一村。张**任土**支部书记且系国家工作人员;郝**任土默地村委会主任;姚**任土默地村八组组长,同时证实三人在征地工作中的职责。
2.永丰八社青苗地测量统计表(一)和表(二)、永丰八社青苗补偿款领取花名,证实以邵*的名义虚列100亩,以石某某名义虚列123亩,共套取青苗补偿款111.5万元。
3.河套商业银行双河支行凭证,证实2012年1月17日双河镇政府财务所转入石某某账户61.5万元青苗补偿款,同日转至郝海树账户。同日,双河镇政府财务所转入邵*账户50万元青苗补偿款,邵*转至姚**账户30万元。
4.姚**的笔记本内记录队内青苗地测量统计表、征地付费情况,证实姚**记录虚列邵*100亩,50万元;石某某123亩,61.5万元。支付村民代表及旅游费用共11万等。
5.证人邵*、邵*利的证言及欠条,证实双河镇政府在给邵*支付青苗补偿款时多付50万元。后姚**让邵*给他转回去,邵*让邵*利给转了30万元,给姚**打了20万元的欠条。
6.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双河镇政府发放青苗补偿款时,姚**和其说在其的名下虚列土地弄点青苗补偿款,让其签个字,用一下身份证,其在青苗补偿统计表上签字,是61.5万元,但款如何打到其折子上,如何转出去不清楚。
7.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村镇站站长王*甲让其代表镇政府去土默地村测量、核对青苗补偿地的亩数。青苗地测量统计表(一)上面的数据和其统计的一样,统计表(二)上的数据邵某443亩、石某某123亩的数据不是其测量的。
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快过年时,姚**说征地一年来辛苦了,给其1万元。2012年夏天,双河镇永丰村出钱组织我们村民代表旅游,村民代表每人补助5000元。
9.证人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郝**和姚**让其带上村财务章跟他们去镇政府办理青苗补偿款的事。我们先到了王**公室,郝**和姚**让其把邵*100亩和石某某200亩写在信纸上。其写完后,他们把这张信纸给王*甲看了,说想套点钱给村民代表发点补助。王*甲让其回避,其就出去了。郝**、姚**、王*甲又去苏某某办公室,他们回来后,郝**让其在统计表上加了石某某,把邵*面积改动后交给王*甲,王*甲打印成正式青苗款统计表找苏某某签字,我们就一起回去了。
10.邵*、石某某部分土地转包合同及数据表,证实邵*、石某某在土默地村八组流转土地的面积。
11.另案苏某某的供述,证实青苗补偿款发放前,郝**、姚**和其商量想虚列亩数套取青苗补偿款给村民代表发补助,另外个人也能弄点钱,其同意了。郝**、姚**给其提供了手写的邵*、石某某承包的耕地面积加大的领款花名表,其叫王*甲看一下,王*甲计算后说表不对,就出去了。后我们商量将虚列的面积调整为200多亩,将王*甲叫到其办公室,把修改后的青苗补偿款的花名表交给他,让他按这个数据发放,王*甲再没说什么。王*甲将改动后的青苗补偿表打印出来,其签了字。款套出来后、其和张**、郝**借15万元,打了借条。
12.另案王*甲供述,证实2011年12月份,准备给土默地村八社的农民发放青苗补偿款,郝**和姚**去其办公室,拿出一份土默地村八社青苗补偿统计花名表,让其按照上面的金额发放青苗补偿款,其看了一下亩数,亩数加大了其不敢做,让找苏某某。他们走后,苏某某让其去他的办公室,当时郝**和姚**在里面坐着,其说虚数太大,其不敢做,说完就走了。一会儿,苏某某又让到他办公室,他们已经把最早加大的亩数修改成以邵*名义虚列100亩,以石某某的名义虚列123亩,苏某某说你就按照这上面的做,后其让打字员给打了一份,苏某某签字后发放。在青苗土地补偿款发放完后,郝**和姚**说你辛苦了,给其5万元,实际给4万元,1万元其同意还了其向张**的借款。该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了。
13.上诉人张**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其和姚**、郝**商量政府发放青苗款,以邵*和石**的名义套点钱,个人也弄点。后在邵*名下套取50万元,石**名下套取60多万元,具体事情是其让他们办的,如何操作不清楚。邵*往姚**的存折上转款时,只给转了30万元,少转20万元,给姚**打了欠条。姚**存折上30万元套取的青苗款,其让姚**给村民代表发补助共8万元,还出去旅游,剩余由姚**保管。石**将60多万元转到郝**的存折上,郝**存折上的60多万元,经其和郝**商量后,借给郝**15万元,苏某某拿走15万元,剩余的由郝**保管。给王*甲商量好是送5万元,后其让姚**将王*甲欠其的1万元扣回,姚**就给其拿回1万元。
(二)关于上诉人张**、郝**、姚**共同贪污34.29万元的事实
2011年8月份,张**、郝**、姚**商量以给村民代表发补助为由,以土默地村八组村民徐某某名义虚列7.62亩土地,每亩4.5万元,套取土地补偿款34.29万元。2011年8月15日,土地补偿款发放到徐某某帐户后,徐某某又将该款转回郝**帐户上。2011年12月5日,三人商量又转到张**个人帐户上。张**将该款擅自出借他人。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姚**和其说想给社员代表发点补助,用其7.62亩地套点钱。其没当成事,后补偿款下来,郝海树或姚**让其把34.29万元转回郝海树帐户了,怎么用的不知道。
2.证人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郝**、姚**让其将徐某某分24.4亩、7.62亩二笔列入花名表,徐某某7.62亩,补偿款34.29万元的花名表上没有徐某某的签名,标注“转张**折子”。
3.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证实2011年8月15日,徐某某将34.29万元取出,存入郝海树帐户;2011年12月5日郝海树将34.29万元取出,存入张**帐户。
4.借款条及张**银行存取款明细,证实张**将款借给他人的事实。
5.上诉人张**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1年8月,其和郝**、姚**商量从徐某某名下套点钱。其就让訾某某造表时,把徐某某7亩多造进去。征地款拨下来,郝**就给徐某某存折上多打34.29万元,后又让徐某某把这笔款转到郝**的存折上。后来,郝**又把这笔款打到其存折上,我们打算以后共同私分,但现在也没有分划。这34.29万元借给邵*等人使用了。
6.上诉人郝海树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1年8月初,其和张**、姚**商量套点补偿款,咱们这几个人都挺辛苦的。后挂在徐某某名下套取的34.29万,打到徐某某存折上,又让他给其存折上打回来。12月份,其又把这笔款打到张**的存折。这笔钱我们打算弄出来给我们几个弄点辛苦费,现在也未分划。
7.上诉人姚**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1年8月初,其和张**、郝**商量在徐某某名下套点钱花。2011年8月13日银行把套取的34.29万打到徐某某存折上。8月15日,徐某某把钱打到郝**存折上。12月份,郝**就把这笔款打到张**存折。这笔钱我们打算农户都领完土地补偿款后,我们几个再分化,但现在也没有分划。
(三)关于上诉人张**伙同刘**、李*甲贪污土地补偿款28.4637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1年,临河区政府实施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该工程需要在双河镇境内征用土地,双河镇政府为配合此项工作成立了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张*甲任总指挥,刘*甲(另案处理)任常务总指挥,成员有上诉人张**、郝海树。刘*甲负责处理征地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征地补偿款的拨付、审核村里上报的被征地亩数、审签村里的征地补偿款收据等项工作。
(四)关于上诉人张**伙同刘*甲贪污征地补偿款16.657888万元的事实
2011年7月份,上诉人张**和刘*甲在套取第一笔款后,再次商量虚列部分土地套取补偿款,二人以土默地村部分村民名义虚列土地4.14亩、临时占地40.18亩,共计套取土地补偿款16.657888万元,刘*甲审核后,该土地补偿款拨付。2011年7月28日该款转入张**的账户内,后刘*甲分得12万元,张**分得4.657888万元。
上述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刘**、李**的主体身份证据,有刘**公务员登记表、临河区组织部的干部任免职审批表、双河镇党政领导分工的决定等证据,证实刘**系双河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系国家工作人员。
临河区双河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李*甲系临河区双河镇土默地村七组组长。
2.临河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临河区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指挥部关于印发《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及临河区双河镇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证实2010年-2011年,临河区政府实施黄河堤防公路综合建设工程,该工程需要在双河镇境内征用土地,双河镇政府为配合此项工作成立了指挥部,由镇党委书记张*甲任总指挥,刘*甲任常务总指挥,成员有张**、郝海树。
3.临河区双河镇政府堤防工程财务记账凭证及转账支票、黄河堤防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及砍伐树林协议书、土默地村收据及临河区双河镇土默地村财务记账凭证、领款花名表、银行转账凭证及银行存取凭条,证实2011年6月15日双河镇财务所转入土默地村书记张**账上征地款123.8736万元,其中包括套取的征地款29.9637万元,后转入李**、李*乙账户后,该款由李**签字领取。2011年7月28日双河镇财务所转入张**账上套取的征地款16.657888万元,该款由张**取出。
4.证人贾某某等村民的证言,证实堤防公路建设用地及砍伐树林领款123.8736万元花名表上涉及的村民都领取了补偿款,堤防公路建设用地及砍伐树林领款16.657888万元花名表上涉及的村民未领取该补偿款。
7.证人李*乙(土默地村村民)的证言,证实其名下5.72亩的征地补偿款不是其领取,李*甲代领后多给3000元,不知道什么钱。
8.证人雷某某(双**利站站长)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其和刘*甲下乡出车祸,刘*甲给其垫付医药费1.5万多元,后去医保办报销的钱刘*甲拿走了。除医疗费外,刘*甲和妻子前后一共给过其4.3万元,不清楚钱哪来的。
9.杨某某、闫某某的证言及领条,证实双河镇境内堤防工程建设修路占用闫某某的地,张**用套取的款中支付解决闫某某土地纠纷1.5万元,闫某某收款后写了领条。
11.另案刘*甲供述,证实2012年10月份,临河区修堤防公路其主要负责双河镇境内的堤防公路建设中的修路征地、社会矛盾处理及修路征地补偿款的拨付工作。2011年1月份,其和雷某某下乡处理社会矛盾,途中车辆肇事,车辆损坏严重,雷某某胳膊骨折,因车没下户没买保险,车辆维修费用都是自己支付的。2011年3月份,其和张**说车肇事费用没法处理,他说找个人想办法套点征地补偿款处理。后张**、李*甲到其办公室商量此事,并说事成后给李*甲部分好处费。张**虚列十几亩占用地套出29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款拨付后,张**给其20多万元,张**和李*甲每人拿多少不知道。
大约是在第一次套取征地补偿款后的二十多天,其和张**商量再虚列征地套取土地补偿款,张**虚列土地,其签字共套取了16万余元的补偿款。过几天,张**给其12万元,剩余张**拿的。2011年5月20日从双河镇财务上报销了车辆修理费。
12.另案李*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4-5月份,双河镇负责堤防工程的刘**、土默地村书记张**和其商量说,刘**开的车肇事要处理费用,借其的名义把款领出来,给其点好处费,其同意。后虚列在其和李*乙名下共套取出29.9637万元。钱取出全部交给了张**,张**给其分了2.7万元用于生活开支了,给李*乙3000元。
13.上诉人张**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1年3、4月份,双河镇的堤防工程征用土默地村的部分土地,征地负责人是双河镇的干部刘**。刘**和其提出他有部分修车费用要处理,其和刘**商量找可靠人挂上他的名义虚列征地亩数套取征地补偿款处理,刘**也同意。后其和刘**、李*甲商量,以李*甲的名义虚列土地亩数套取补偿款处理刘**修车费用,把钱套出来每人也能分化点,李*甲同意。后其以李*甲和李*乙的名义虚列征地款29.9637万元,刘**签字征地款拨付,其和李*甲将套取的款全部取出,其给李*甲3万元,让给李*乙3000元。给了刘**20.9637万元,给杨某某1.5万元,给訾**5000元封口费,其实际拿了4万元。
2011年7月,其去镇里办事,刘*甲把其叫到办公室说,再从其村虚列部分征地和临时征地亩数套取补偿款,其同意。7月28日,刘*甲在虚列4.14亩和40.18亩土地补偿款16.657888万元的收款收据上签字,后把钱转到其账户上。取款后给刘*甲分12万元,其留下4.657888万元,其中给訾某某1万元封口费。
14.上诉人郝海树的证言,证实土默地村委会的招待费镇政府每年给定的1.5万元,超出部分镇政府不给报销。王*丙统一保管,但大多时候是会计訾某某从镇政府领回来后交给其和张**,我俩负责处理饭店的欠款。2011年至2012年村委会共支出8万元左右的招待费,因征地工作需要,基本用于业务招待了。镇政府给拨付的工作经费支出单据不进镇财税所的账,支出单据只进村委会的账。张**提供的饭费票据都是村委会业务招待支出,镇政府应该知道超出了每年核定的经费,但超出镇政府的工作经费,镇政府不再另给拨付。2012年4月16日张某丁领条,领到张**2.3万元是镇政府给拨付的2.3万元,通过张**给的,没有进村财务账。
15.证人王**、訾某某的证言,证实镇政府每年给村委会核实招待费1.5万元,现金都是由王**保管,领回来后交给郝**、张**了,由他俩负责处理饭店的欠款。2011年至2012年共给拨付10万元的管理费,基本上都用于业务招待了,张**垫付过招待费,都是用镇政府给我们拨的工作经费给他报销了,现在村委会不欠他的钱了。2011年为了处理张*丁河滩地纠纷,镇政府给了张*丁1.2万元,钱是张*丁直接到镇政府领取的,但账是从村财务下的。
16.双河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双河镇给土默地村拨款4万元和3.5万元及给张*丁付1.2万元的财务凭证,证实2011年至2012年镇政府给土默地村拨款7.5万元,付张*丁1.2万元。
二、关于上诉人张**、郝海树伙同邵*挪用公款100万元的事实
2011年9月份,邵*(另案处理)的朋友姜*代李*丙向邵*借款100万元,邵*当时没有钱。2011年9月28日,邵*向时任临河区双河镇土默地村书记张**、任村主任的郝**提出借款,张**、郝**商量后,决定将村民未领取的土地补偿款100万元借予邵*,因该款属公款,同时告知邵*土地补偿款只能转本村村民账上,无法直接转给邵*,邵*便提供了村民何某某的账户,郝**将其管理的100万元土地补偿款转到何某某帐户上,邵*又让何某某转给姜*,邵*以其个人名义给郝**出具了借条。姜*又转给李*丙用款一个月后,于2012年10月30日李*丙通过姜*将款转回给邵*,邵*个人使用至案发前未归还该100万元。案发后,邵*退还赃款100万元,未随案移送。
1.另案邵*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份,姜*的朋友李*丙找他借款,姜*当时没钱,就让其帮忙,其和张**、郝**借用社员没有领的土地补偿款100万元,郝**取款时说土地补偿款只能给土默地村的社员转,不能直接转到其名下,其就提供社员何某某的账户,郝**把款转到何某某账上100万元,其给郝**写了借条。其又把100万元钱通过何某某的账户汇到了姜*提供的账户中,到一个月的期限后,姜*将款又转回其提供的殷某某账户上。这100万元给其归还后其生意上正好用款,就一直未归还。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何某某银行存取款转账凭证,证实2011年9月份的一天,邵*和其说要用银行账户往里打点款,后郝**打入100万元,因转款需本人身份证,邵*让其填了一张转账凭证,又把这笔钱转走,这是什么钱不清楚,给谁转记不清。
3.证人姜*、李**的证言及银行存款转账凭证,证实李**在2011年9月做生意急需100万元,向姜*提出借款,姜*又向邵*借款,2011年9月28日,姜*将向邵*借的100万元转到李**妻子方某某的账户上,2011年10月24日,李**用款后将100万元又转给姜*,姜*又转给邵*提供的殷某某银行账户上。
4.邵*出具的借条,证实2011年9月28日,邵*向郝海树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
5.上诉人张**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1年9月份,邵*和其商量急需用钱,让其把临河区土默地村的征地补偿款借100万元使用,其和村主任郝**商量后就把社员温某某等人一直不去领取的征地款借给邵*100万元。邵*给郝**打了借条,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后向邵*催要过几次,邵*没钱至今未还。
6.上诉人郝海树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1年9月份,邵*向张**和其提出借用土地补偿款个人使用,其和张**商量后,以月利息2分钱,将社员温某某等人未领取的征地补偿款100万元借给邵*,其是通过邵*提供村民何某某的账户将款转给邵*的,邵*打了借据。邵*至今未归还该款。
三、关于上诉人张**受贿5万元的事实
2010年底,邵*听说双河镇改双河区有可能征收土地,于是想在双河镇土默地村八组流转部分土地,为了顺利流转,于是给土默地村书记张**送现金5万元让帮忙。2011年1月3日邵*以每亩3.1万元向该村村民流转400多亩土地,流转费用一部分村民领取了现金,另一部分村民同意不要现金的,邵*以2分钱的利率打下了欠条,其中包括张**给邵*流转的27.58亩土地,流转费邵*给张**以2分钱的利率打了欠条。2011年5月,政府开始征收土默地村八组的土地,每亩4.5万元,征地款下来后,张**将邵*欠其的土地流转费及利息全部扣下,并提出给邵*流转的土地亏了50多万元,邵*称不可能让张**吃亏,同时考虑到以后还有可能让张**帮忙,连同亏损的补偿费给张**打了100万元的欠条,欠条打在张**儿子张*乙名下。据张**、邵*的供述,邵*给张**的一辆现代越野车抵顶了这100万元的部分欠款。车辆鉴定价5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现代胜达越野车一辆。
1.另案邵*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12月份,其听说双河镇要成立双河区,其想在土默地村八组承包点土地,将来政府征用土地可以从中赚点钱。想让土默地村书记张**在承包土地过程中帮忙,想以村里的名义给其出具一个手续,就送张**5万元现金,后因村里的公章被双河镇政府收回去没有给出村里的手续。其当时承包张**27亩地,未付承包土地款,以2分钱的利息给张**打了借条。2011年4-5月份,张**提出想给儿子买辆车,其就以15万元给他顶了一辆现代越野车,后征地补偿款下来,张**将其欠他的承包土地款和利息全部扣下。期间,其承诺在承包土地挣钱后给张**分一部分,就给张**打了100万元的欠条,后张**说用其送他的车抵顶100万元中的部分欠款,所以车没有要回。
2.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邵*给张**的现代胜达越野车鉴定价格为5万元。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冬天,邵*想从土默地村八社买点土地,其说想买地必须得和张**打招呼,张**不同意,买不成土地。邵*如何跟张**打招呼的我不清楚。后通过其给社员做工作,邵*共买了400多亩。
4.双河镇政府临双镇发(2010)6号、85号文件及证人张**、杨某某(原双河镇副镇长)、刘某乙**监察局副局长),证实2010年3月、11月,双河镇政府就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违法活动,给各个村委会下过通知,明确规定村委会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同时证实邵*在土默地村八社买地的事,张**和郝海树从来没有给镇政府汇报过。
5.上诉人张**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实2010年12月份,邵*开车去其家,想买土默地村八组西边的地,给其放下5万元,让其给社员做工作,其带头把27亩地卖给邵*,邵*共从土默地村八组买了400多亩地。买成地后,邵*想让村委会出证明,其怕承担责任没有给他出手续。政府征地后,其对邵*说其家卖地亏不少,而且在买地中也给出了力,邵*说不会让你亏太多,许诺给其100万元作为补偿和感谢,当时没钱就给其打100万元的欠条,欠条打在其儿子名下。2011年6、7月份,邵*用一辆现代车以15万元顶其手中的欠条,其就把车收下。
四、关于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及其他案件事实
上诉人张**因群众举报其有受贿一辆车的行为,后其主动交待收受邵*现金5万元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上诉人郝**因涉嫌贪污初查过程中,主动交待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上诉人姚**在侦查机关向其核实笔记本记录内容时,主动交待伙同张**、郝**、苏某某、王*甲套取青苗补偿款111.5万元的事实,有自首情节。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的供述及抓捕经过、退款收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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