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新的工资政策,探索与绩效工资接轨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内部课时(岗位)津贴发放提出如下方案。
一、建立课时(岗位)津贴自主分配机制
建立教师按课酬,行政、工勤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岗位,经济目标单位按效益的津贴分配机制。
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课时(岗位)津贴与办学规模、职责、绩效挂钩的分配模式,充分体现按劳取酬、优劳优酬、责酬一致的分配原则。
二、预算制下的课时(岗位)津贴动态包干管理
(一)专职教师实行课时津贴制。课时津贴标准20元/学时,由各系(部)按总课时数包干使用。
(二)系(部)聘请兼职教师,学院补贴系(部)部分课酬,规定如下:
1、本院兼职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分别不超过2、4、6学时,即:院级领导2学时/周、中层干部(含辅导员)4学时/周、其他人员6学时/周,根据课程需要安排,根据课程需要安排,担任一个班级一门课程仍超过以上规定课时的,按实际课时计发津贴。津贴标准为20元/课时,直接划拨到系(部),其他情况课时量超出的部分不计报酬。
2、当本系(部)专任教师人均课时超过200学时/学期,需外请教师时,应根据需要首先安排本院兼职教师。确需外聘教师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院领导、中层干部、其他专业人员、一般行管和工勤人员按专任教师人均课时津贴平均值的比例发放,各层人员分配档差控制在15%左右。各部门(系部)按岗位职责、技能要求、完成任务繁重程度等差异,划分几个类别与档级,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学院按岗位数量和档级,分系部(部门)核算并划拨课时(岗位)津贴,再由各系部(部门)按考核结果,自主制定分配方案发放到人。
(四)教师课时数没达到200课时/学期,年末按未达到数所占比例扣减工资及奖金,其他人员按缺勤天数,相应扣减工资、岗位津贴及奖金;没有工作岗位的职工和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视同落聘,执行学院有关落聘员工的管理规定。
(五)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专职教师年工作量400标准课时。
(1)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
教学班人数小于等于70人,基本课堂教学量=教学班计划课时×1;
教学班人数71-100人,基本课堂教学量=教学班计划课时×1.2;
教学班人数101人及以上,基本课堂教学量=教学班计划课时×1.4。
(2)附加教学工作量
出A/B卷,加2课时;
带实习1天,计2学时;
(3)给自考本科上课,专职教师在规定标准教学工作量以内的课时,按给高职上课对待,超出部分,不论职称(职务)高低,均按25元/学时计发,兼职教师按高职对待;
(4)一般考试监考1次按20元(含补考)计发,补考阅卷1份按1元计发;
(5)专兼职教师出差,按国家政策规定待遇执行,不计教学工作量;
(6)在省级刊物发表一篇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折算为10个课时,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第一、二作者或经学院批准出书1万字以上第一、二作者折算为30个课时,发表论文字数一般要求在3000字以上。以上折合学时,只统计工作量用,不发放课时津贴。
(六)实行课时(岗位)津贴分配制度后,不再计发各种加班费。
三、课时(岗位)津贴分配规定
(一)除院党政机关外,有经济目标创收的部门,除按本规定执行外,创收部分按当年与学院签定的协议执行,奖励(提留部分)由部门自己分配,其分配方案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课时(岗位)津贴每年发10个月,当年2月8日不发,规定发放月按人均300元预发,半年结算一次,按课时(岗位)决定收入水平。
(三)经考核,完成工作责任目标被评优的部门,发给一次性奖金。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违规违纪职工视具体情况扣减课时(岗位)津贴。
(四)经批准,可高薪聘用个别拔尖人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突出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
(五)按政策规定享受休假的,扣除休假期间的相应工作量(寒暑假期间休假的,不扣除工作量)。但休假期间不享受岗位津贴。
四、考核
考核工作由院考核领导小组统一实施。对处(室)、系(部)以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年度工作目标内容为主体,获得前三名的部门,学院给予一定奖励;对教师考核以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为主要依据考评;对辅导员考核以量化内容为主进行考评;对中层干部、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以《学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测评标准》为依据考评,优秀91分以上、合格80-90分、基本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