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兼职并获取报酬。
有专家表示,兼职兼薪的决定突破了不允许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传统禁区,是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一种崭新形式。它不仅能使更多的企业受益,也将使人才本身获益。
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兼职兼薪会影响到单位自身的工作,“也涉及员工对单位的忠诚度”。
那么,鼓励“兼职”是不是打破人才“单位所有制”的开明之举?作为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尝试,此种政策导向,将会对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对人们的深层观念产生怎样的影响?
“没损害单位利益还得欺上瞒下,心累”
遮掩,缘于单位此前不许外出兼职的规定。“做兼职的日子,就跟打游击一样。”周教授说。虽然知道学校有很多老师也在外兼职,但他总是“做贼心虚”。为不被人发现,周教授每天上完课后先是把车子开回家,然后坐一个多小时的公交车去当顾问。很多时候,公司的事一多,错过了最后一班公交车,他就只能跟朋友挤在一张小床上。“没损害单位的任何利益,可就得设法欺上瞒下,心累!”每当这个时候,他就在想:“什么时候才能开着车子光明正大地来兼职?”
据浙江省人事厅工资处的一位干部介绍:“事业单位人才在外兼职已成普遍现象。据保守估计,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人从事过或正在从事兼职工作。”
做兼职,是否仅仅出于挣钱的目的?杭州某医院主治医师方先生也曾兼职。他认为,医院是一个完全论资排辈的地方,也是一个“高人”密集的地方。你要提高自己、锤炼自己,到下面的小医院兼职不失为一个快捷的途径。他说,特别像一些贫困地区,让更多有水平的医师去兼职,不仅可提高总体的医疗水平,同时也会给更多的患者带去更多的福音。
浙江一家媒体问卷调查100位事业单位的人员,在选择兼职的原因中,“想换种工作经历,为今后做积累”的达到37.5%,为了赚钱而兼职的占25%。
“把人才仅仅视作‘单位人’已经过时”
据了解,浙江省在1999年曾出台《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一事已经给予肯定和支持。但长期以来,由于人才资源一直被看成“单位人”,大部分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反对职工兼职,该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此次浙江省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对这一政策进行了重申和明确。
他认为,那种把人才资源仅仅视作“单位人”的观念已经过时。“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这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要求,是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崭新方式。
很多单位的管理层表示“忧心忡忡”
该负责人认为,一般来说兼职都是多劳多得,与工作量相挂钩,所以很多人为了多赚钱会尽量多接任务,这势必会影响到本职工作。而事业单位的工资和奖金相对比较固定,这也会使很大一部分人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
在一些大专院校和医院的人事部负责人看来,“完全放开”在目前来说是不现实和不可取的,他们并不鼓励本单位职工在外兼职。
允许事业单位技术人才兼职之后,如何防止人才“顾此失彼”、不安心本职工作等情况发生呢?王冬梅副厅长说: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兼职兼薪。
“要做到本职兼职两不误并不现实”
浙江省社科院一位研究员认为,浙江从总体上收缩事业单位规模,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有效的约束机制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其中,鼓励和支持兼职兼薪堪称一项大胆尝试,但此举背后存在着很多不容回避的隐忧。
他表示,目前浙江大多数事业单位产权改革尚未结束,其工作人员一旦兼职兼薪,就意味着既吃“皇粮”又吃“杂粮”,很难排除有人利用其所在单位的技术、设备、资金、工作关系等资源,打着合法兼职兼薪旗号干出损公肥私的事来,甚至还可能滋生新的腐败。
在一家事业单位任负责人的华先生称,兼职兼薪对社会有好处,可以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作为科技人员,我举双手赞成兼职兼薪,但作为一名管理者,我是反对的。
业内人士认为,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能够一心二用甚至一心几用,并且同时能把几项职业都干好的人恐怕不多,相反多数人往往会顾此失彼,所以要做到本职兼职两不误并不现实。在兼职兼薪的同时,要保证保质保量、高速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是相当难的,并且还可能会滋长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搪塞推诿的风气。
据此,有人指出,鼓励兼职不是出路,关键在于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激励机制,建立高效合理的用人制度。只有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制消肿、裁汰冗员、引入竞争、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人事、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才是增加事业单位职工收入,让他们人尽其才的根本出路。
兼职兼薪在沪苏川
上海人事局发布实施的3项新的人事政策中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这是《上海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试行办法》所涉及的兼职政策。具体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国家和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就可以兼职,且兼职人员“应当兼薪”。
兼职兼薪制度明确,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兼职工作并获取报酬。兼职兼薪可由单位组织或通过中介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行联系。
四川出台人才柔性流动政策,鼓励除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外的各类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到其他单位兼职兼薪;或者经原单位许可,长期或短期到其他单位受聘工作。
为保证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四川作出规定:原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限制人才的柔性流动。人才在柔性流动过程中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要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