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堡骏,吉林财经大学副校长,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当代经济研究》常务副主编,兼任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等学术职务。
以下是丁堡骏、于馨佳的《究竟是发展,还是背离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评何祚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一文
丁堡骏、于馨佳:究竟是发展,还是背离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评何祚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内容提要】《新论》从论证将科技×劳动共同创造使用价值引入劳动价值论为突破口,试图要突破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理论。实际上《新论》是要得出的结论:科技×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在具体论证这一观点时,《新论》试图要用通过“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量等于交换价值量乘以一个所谓的劳动生产率效率因子”这样两个命题来完成。然而,这两个命题不仅互相之间是矛盾的,而且单独看每个命题也都不能成立。科技×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新劳动价值论不仅不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且相反,它背离和庸俗化了马克思科学的劳动价值论。
一、从引入“‘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到论证“‘科技×劳动’创造交换价值”的新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命题是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劳动是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
在马克思之前、马克思同时代和马克思以后,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张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其中,也包括有的经济学家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体力劳动价值论”而不包括智力劳动或科技劳动劳动价值论为由而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张知识价值论或者科技价值论的。对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各种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观点以及他们所倡导的形形色色的新价值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针对不同的经济学家的具体理论观点和具体的理论阐述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从而坚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当然,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内部,也有对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原理和理论阐述认识上的分歧,也有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体运用和发展上的不同意见分歧。新中国成立以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之间围绕这劳动价值论展开的大规模的讨论也进行了多次。总的来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之间还是能够在团结和谐的气氛中讨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和发展的问题,因此取得了不少的理论成果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传播和发展。
必须要指出的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随着我们不断地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吸收和借鉴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错误思想在一定范围内也对我们的学者有所影响。
也有个别学者在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在劳动价值论认识上也有人倾向于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剩余价值理论。一部分人,他们知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是严谨的,不是轻易就被否定的。特别是他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党中央政策一直强调在意识形态领域里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攻击和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是有政治风险的。然而,这些人又确实不信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他们要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提出另外别的价值理论。
迫于形势压力,于是他们选择的策略:以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名义,以歪曲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的方式进行所谓的“创新”和“发展”。他们所提出的所谓新劳动价值论,就其本质来说不过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庸俗价值论的翻版或变种。这种学术倾向是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学术思想领域的认识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充分自由的以理服人的学术讨论来予以解决的。
从标题——《必须将‘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思想引入新劳动价值论的探索和研究》来看,《新论》中心思想是,强调“‘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强调把“‘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引入“新劳动价值论”。
众所周知,在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著作中,就已经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开来。继承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在这方面的积极研究成果,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中,不仅科学地论证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而且还创造性地阐述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在此基础上科学地论证了劳动在使用价值生产和在交换价值生产中的不同的作用。
从题目来看,《新论》似乎是强调科技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它与劳动结合在一起,对使用价值生产上的决定作用。在这里我们丝毫也看不出《新论》要动摇“劳动创造价值”这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根本命题。但是,《新论》研究的结果确实还是要触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个根本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论》第一部分在列举了当代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生产上所表现出来的许多新现象以后,便直截了当地写道:
“如果人类社会的发展仅仅由‘劳动’创造‘价值’的话,将难以解释这些即将出现的事实。”
可见《新论》的写作目的,绝不仅仅限于标题所标明的,研究“‘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
那么,《新论》是怎样从讨论“‘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过渡到讨论“‘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呢?现在我们就来具体考察一下《新论》是怎样实现跨越的。
《新论》在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无法解释新技术革命现实问题以后写道:
“在《资本论》在第一卷,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资本论》,第1卷,第568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
《新论》在这里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阐述的劳动价值论称为“‘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然而,“‘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表述,已经严重地歪曲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论证了工人的活劳动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不仅没有提出“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而且还在多处批评“死劳动”创造或参与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观点。
另外,《新论》这里的论证逻辑也是极其不严谨的。《新论》没有注意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价值产品”和“产品价值”之分。所谓的产品价值是指产品内所包含的全部凝结了的人类劳动,在数量上等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c和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构成。而价值产品则是指商品价值的一个特定部分,即由本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在数量上由v+m构成。
《新论》的这段文字从结构上来看,是以一个冒号连接两个独立命题。其中冒号以前部分,是《新论》提出的命题(我们认为是一个错误命题):
“马克思曾用‘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推导出‘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
而冒号后面的部分,是《新论》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即:
“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不论产品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
但是《新论》用冒号连接着两个命题,《新论》的意思是说这两个命题是等价的,因此,可以用后面引用的马克思权威论述,证明自己所要论证的命题。然而,《新论》没有注意到后面引用的马克思权威论述与《新论》所要用以证明的命题是文不对题的。
《新论》所谓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的定律,实质是说死劳动c和活劳动v共同创造产品价值(c+v+m)。因此,《新论》所要证明的价值守恒,其价值指的是商品价值,也就是有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构成的全部商品价值(c+v+m);《新论》引证的马克思的这段文字,本意是说商品价值的由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v+m部分,在劳动生产力发生变化的条件下保持不变。
《新论》不顾马克思的这一讲话背景和基本含义,而直接将其运用到论证商品价值c+v+m的守恒定律。我们认为这是《新论》作者不应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
《新论》一鸿篇巨著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缺乏了解。不了解一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却可以轻易地否定一种理论,不了解一种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却能轻轻松松地发展一种理论,这在科学发展史上不知道应该说是奇迹还是奇葩?
按照《新论》的逻辑,要实现从“‘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到“‘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过渡,必经之路就是提出并论证这样一个命题。这个命题能够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建立起数量关系。于是,在《新论》中便出现了“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WJ”的理论命题和“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
我们惊奇地发现,《新论》在逻辑中也没有弄清楚:究竟是使用价值直接等于交换价值,还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再乘上一个乘数因子?
在《新论》的同一段文字中就出现了两种互相矛盾的说法。我们来看《新论》的如下一段论述:
“公式(1.3)其实是说,每一种商品i,都可以有使用价值量=单位商品i的均衡值×市场成交数量=(交换)价值量,(3.1)但由于上面所指出的,种类不同商品,其使用价值以及交换价值都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计量;所以种类不同的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也可以相加、相减。如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可得到式(1.1)和式(1.5)的特例,即有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在这里有两种互相矛盾的逻辑关系:一个是等价关系,即“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命题,与“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是等价的。
我们看《新论》的这段文字:
由于“(1.3)其实是…(3.1)”,又“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得到…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所以(1.3)其实就是WS=WJ。而《何文》中(1.3)式就是WS=WJ×N。可见按照《新论》的逻辑关系应该得出结论:WS=WJ和WS=WJ×N,是等价命题关系。另外一种特例关系,即“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命题,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科技效率因子”命题的特例。
我们再来看《新论》上面的同一段文字:
“对(3.1)式的各类商品i求和,就可得到式(1.1)和式(1.5)的特例,即有和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
《新论》这里明确提到“使用价值Ws=(交换)价值”是式(1.1)和式(1.5)的特例。而在《新论》前面的论述中,(1.1)式、(1.5)式以及(1.3)式,都是同一个公式WS=WJ×N[4]。可见,按照《新论》的这一层逻辑关系得出的结论:命题WS=WJ是命题WS=WJ×N,在N=1时的一个特例。
难道《新论》作者果真的不知道,命题WS=WJ和命题WS=WJ×N,只有在N=1时才是等价命题吗?或者《新论》作者果真的不知道,命题WS=WJ和命题WS=WJ×N,在N≠1时不是等价命题吗?这里已经暴露出了《新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种“创新”或“发展”,在论证逻辑上是不能自洽的。
不过,必须要提醒读者的是,这里的思维混乱只是《新论》思想混乱的冰山的一角。为了不至于使我们陷入枝节问题,我们可以先把《新论》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数量关系上的自相矛盾的说法放在一边,也就是,我们先不去追究WS=WJ是WS=WJ×N的等价命题,还是WS=WJ是WS=WJ×N,当N=1时的特例。我们径直去分析WS=WJ和WS=WJ×N两个命题的存在性。现在我们首先来分析前一个命题即WS=WJ的存在性。对于后一个命题即WS=WJ×N的存在性,本文稍后也将给出具体的分析。
二、经济学中不存在WS=WJ命题
WS=WJ,也就是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是一个早已被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否定了的命题。因此,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文献中寻求论证这样一个理论命题是很难的。然而,在《新论》作者已经发表的论文和未发表的论文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作者仍坚持自己的勇敢和刚毅。
在这里《新论》只是武断地说“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是马克思的假定。《新论》抄录了众多的《资本论》原著内容,然而,《新论》还是没有能够拿出证据证明马克思在《资本论》或其他任何著作中有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当然,在这里我们指的是《新论》遵循正常的学术规范做正确摘引的地方是如此。
至于《新论》对马克思著作做错误的引证、做随心所欲的解释、甚至偷换概念的情况,我们将在下文做进一步的澄清和纠正。在这里我们要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是沿着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批判路径前进的。在这条道路上,马克思对价值理论所展开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着重批判和抛弃的主要观点就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界限,同时也肯定和吸收了这些经济学家在严格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且正确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成就。因此,马克思不可能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提供任何的理论证据。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使用价值的分析也是从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
从质的规定性来看,“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钢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
也就是说,商品体就是使用价值。从量的规定性来看,有用物的量,就是使用价值量。
马克思说:“在考察使用价值时,总是以它们有一定的量为前提,如几打表,几码布,几吨铁等等。”
可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并没有像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那样,随意主观地去定义使用价值是多少个效用单位或多少效用指数。不同的使用价值由于它们使用价值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计量单位。例如,汽车以“辆”使用价值计量单位,可以一辆汽车,粮食以“吨”为使用价值计量单位,可以说200吨大豆,等等。
这样,我们发现:对某种物品的使用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和对相同的物品的交换价值在数量上进行计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分析角度,二者没有共同的计量基础。因而,也不能比较二者的数量上的孰大孰小。因此,《新论》这里所说的“马克思在某些具体问题的讨论中,实际上又认为,…使用价值的‘量’等同于交换价值的‘量’…马克思…实际上是‘假定’了‘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这显然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
《新论》从一般等价物即货币能够成为市场价格的衡量单位,推断‘一般等价物’,即货币能够成为不同类别的使用价值的共同地计量单位。
《新论》说“因为这是‘一般等价物’,当然就有可能用货币的“一般”性,作为衡量的单位。虽然类别不同的使用价值,有‘不能等同的计量单位’,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在‘两种不同计量单位’间就此不能用‘一般’等价物,来建立量的关系。二斗米的售价可以是100元,五尺绢的售价可能也是100元。那么,人们当然可以认同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也可以认同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
我们说,“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这个说法是能够成立的,而“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则是一个错误说法。因为一定数量的米和一定数量的绢能够相交换,能够写成等式关系,其理论前提就是二者使用价值不同。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马克思在《资本论》虽然也曾写出了“x量商品A=y量商品B”、“20码麻布=1件上衣”等等一些等式。然而,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在写下这些等式的时候,紧接着马克思都对其意义进行了科学的解释。事实上,在“x量商品A=y量商品B”之后,马克思紧跟着的是“或者x量商品A值y量商品B”。同样,在“20码麻布=1件上衣”之后马克思紧跟着的是“或者20码麻布值1件上衣”。
这就是说,马克思的这种等式是在等式两端商品价值相等的意义上列出的。
马克思强调,“各种使用价值如果不包含不同质的有用劳动,就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在产品普遍采取商品形式的社会里,也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
也就是说,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之所以能够引起交换,之所以能够交换成功,其根本前提就在于,他们是对方商品使用价值的需求者。不同商品使用价值上根本不同,造成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商品占有者互相需要对方的产品。《新论》这里的“使用价值量=价值量”,是对马克思的误解或曲解!马克思的基本逻辑是,两种商品相交换,以它们的使用价值有本质的不同,以它们的交换价值相同为前提。《新论》不知道或不理解马克思的这个基本逻辑,硬要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不仅如此,《新论》还硬要把这样演绎出来的理论说成是属于马克思的,或者是属于对马克思发展的理论成果。
事实上,这种要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的作法,在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中并不是没有先例的。萨伊的效用价值论、19世纪70年代的边际效用价值论都属于这方面的例子。
亚当·斯密早就说过:“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
亚当·斯密为了强调交换价值不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断言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有交换价值。亚当·斯密也走向了极端。后来大卫·李嘉图又纠正了亚当·斯密的错误。
大卫·李嘉图说:“一种商品如果全然没有用处,或者说,如果无论从哪一方面说都无益于我们的欲望的满足,那就无论怎样稀少,也无论获得时需要费多少劳动,总不会具有交换价值。”
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斯密和李嘉图上述观点的科学成分,摒弃了弃庸俗部分。马克思提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因素。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二重性理论进一步论证和完善了商品二重性学说。至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和前提,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的社会形式。任何一位有一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不会试图要在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上寻找固定不变的函数关系或者相等关系。
现在我们来看《新论》在引证马克思著作中出现的错误。《新论》引证马克思的一段文字说:
对照马克思《资本论》的原文,我们发现《新论》做了两个方面的改动:
首先,马克思原文论述中“生产多少使用价值”,被《新论》改为“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其次,马克思原文论述中在两层意思之间的“也就是说”,被《新论》改为“又说”。
对于《新论》所做的第一项改动,我们反复查看我手头能够接触到的《资本论》第三卷不同版本,我们发现在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26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8页和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即《资本论》第3卷)第928页,马克思关于这个问题的文字表述都是高度一致的。在由郭大力王亚南翻译的由人民出版社1953年出版的《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的这段文字是这样写的:
我们看到《新论》在这里将马克思写着“使用价值”的地方,换上了自己所需要的“剩余价值”。这里《新论》一箭双雕:一方面,马克思原著中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随便置换位置了,因而“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概念置换,马克思著作中“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数量”变成了“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数量”。
如果说“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使用价值数量”和《新论》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还不沾边的话,那么,现在“劳动生产率决定劳动生产的剩余价值数量”,与《新论》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相差无几了!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马克思著作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硬是通过不规范的引证方法歪曲为与马克思原著意思相反的观点。
现在我们看到《新论》作者对马克思的批判该有多么的不公正了!
现在,马克思这段文字的本来面目一恢复,那么《新论》的逻辑矛盾立刻就已经暴露出来了。事实上,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使用价值创造不仅取决于劳动,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而且还取决于“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可见,在马克思那里,使用价值的源泉是多元的。他不仅包括劳动、技术还包括自然资源等生产的主管和客观要素。
事实上,一定的数量劳动,由于一项新的科技发明成果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而创造出比原有的生产科技水平高出若干倍的产品量或使用价值量。这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言自明的道理。
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讨论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马克思明确地写道:“如果一个劳动小时用金量来表示是6便士或12先令,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就会生产出6先令的价值。假定在一定的劳动生产力的条件下,在这12个劳动小时内制造12件商品;每件商品用掉的生产资料、原料等的价值是6便士。在这种情况下,每件商品花费1先令,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6便士是加工时新加进的价值。现在假定有一个资本家使劳动生产力提高一倍,在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不是生产12件这种商品,而是生产24件。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每件商品的价值就会降低到9便士,即6便士是生产资料的价值,3便士是最后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生产力虽然提高一倍,一个工作日仍然同从前一样只创造6先令新价值,不过这6先令新价值现在分散在增加了一倍的产品上。因此分摊在每件产品上的不是这个总价值的,而只是,不是6便士,而是3便士,也就是说,在生产资料变成产品时,就每件产品来说,现在加到生产资料上的,不象从前那样是一个劳动小时,而是半个劳动小时。”
可见,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没有考虑的科技进步的因素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马克思《资本论》出版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近以后,一部分经济学家以马克思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智力”和“科技”生产要素为借口,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代意义。《新论》也强调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缓慢的历史条件下,导出的结果。其重大缺陷是未能将脑力劳动的产品,知识的贡献,也列入计量。”因而急需像《新论》这样进行理论创新。事实完全不是这样。
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不仅有上述的阐述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将智力劳动和科技生产要素的作用考虑在其中的例子,而且在对资本主义生产进行分析的理论体系中,马克思对智力劳动和科技生产要素作用也有系统的论述。马克思在把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作为简单的劳动过程进行考察时他就强调,生产过程的三个简单要素首要的就是劳动者的劳动。而劳动者的劳动区别与动物活动的地方,就是这种劳动的主观能动性和目的性。
马克思说:“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
后来,马克思在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时,又提出了总体工人概念,用以论证工程技术人员是怎样作为整体工人的一部分参加物质产品生产的。
马克思说:“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
可见,《新论》所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缓慢的历史条件下导出的结果。其重大缺陷是未能将脑力劳动的产品,知识的贡献,也列入计量。”这种说法是完全是没有根据的。
《新论》一方面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贬低没有科技和智力劳动的理论,不惜用偷换概念和歪曲引文的办法进行篡改,另一方面又要从经过篡改以后的文字“引申”出新劳动价值论。
《新论》说:“把马克思这段论述引伸一下,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经典劳动价值论所讨论的是劳动如何创造(交换)价值。而‘新’劳动价值论,就还要进一步讨论‘科技×劳动’如何创造社会财富或创造使用价值。”
既然《新论》能够随随便便地将马克思著作中表示剩余产品的“使用价值”范畴改成“剩余价值”,那么,现在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引申”出什么“新”劳动价值论还会有困难吗?对于剩余产品来说能够随意让它的使用价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那么,对一切产品也都可以让它的使用价值等于它的交换价值。这样,只要有“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自然就能够推导出“科技×劳动”创造交换价值。
按理说,《新论》既已通过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论证了新劳动价值论,那么,到这里《新论》完全可以就此而结束自己的论证。然而,《新论》并没有这样做。也可能是《新论》作者感到自己上述论证不妥,或者是感到上述论证的单薄,或者是有些不自信。《新论》又提出一个新的过渡桥梁,即提出WS=WJ×N命题。
三、把马克思劳动生产力概念解释为WS=WJ×N命题纯粹是曲解
《新论》称“在《资本论》里,马克思有很多有关使用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的论述”,并不厌其烦地、不分主次地抄录了6段大约有1000字的马克思的原著内容。在此之后《新论》说:
粗略地阅读《新论》的这段文字,我们会发现:《新论》将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率公式归纳为公式(1.1),并没有经过多少艰苦的理论分析,而是轻松地用了一句“如果将马克思上述这些话用数量关系表示出我们发现来,那就是”。于是,(1.1)式变成了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率公式。然而,阅读《新论》全文,我们看到(1.1)式,在《新论》所倡导的新劳动价值论中却是一个举足轻重地位的标志性公式。实际上,《新论》中的(1.3)、(1.5)、(2.1)、(3.1)、(3.2)式,都不过是(1.1)式的等价命题或重复表述而已。而且,《新论》从这些(1.1)的等价命题或重复表述中又阐发出来的许多“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新理论”。这样,我们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难道《新论》单靠不厌其烦、不分主次地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摘引出来的这些话,真的是自然而然地就归结为公式(1.1)吗?难道科学创新成就,果真可以不进行逻辑分析,而仅仅依靠简单地罗列前人的科学文献段落就能获得吗?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研究《新论》在这一部分对马克思著作的有关内容所进行的引证时,我们却发现了问题:第一、对马克思著作的完整内容进行断章取义的摘录,第二、对按照上述方式所摘录的内容再做进行随心所欲的歪曲。
《新论》第75页的注释(3)、(4)和第76页的注释(1)、(2)引证的都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在讨论价值量和劳动二重性时所阐述的内容。为了使读者能够看清楚《新论》是如何断章取义的,现分别摘录并加以说明。
为了引出(1.1)式,《新论》以75页注释(4)的形式分别摘录马克思这段话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除了必要的文字简化,《新论》显然有意删除了马克思的:“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
马克思的这段文字被《新论》颠倒顺序,分开引证。即这段文字的前半部分,在《新论》中被放到了后面,作为76页的注释(1),而这段文字的后半部分在《新论》中被提到了前面,作为75页的注释(3)。如果说仅仅颠倒顺序进行引证还不能够改变马克思的愿意的话,那么,《新论》在引证中对于不利于自己观点的文字进行删除。
如果读者不去阅读马克思著作原文,读者很可能就不会清楚“它”指的是“什么”,也就不会清楚“它”的价值量同时下降,意味着什么。这样读者就会跟着《新论》作者的思路继续品读马克思著作,品读其中关于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乘以一个劳动生产率效率因子的思想。
然而,如果我们认真对照马克思原著,我们就会发现:《新论》删去了“然而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它的价值量可能同时下降”这句话的前半段,即删去了“然而随着物质财富的量的增长”。如果把被《新论》删除的这一部分放回处,我们就会很清楚看到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恰恰就是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之间的对立运动。具体讲,马克思说的是,与物质财富量的增长相伴随的可能是它的价值量同时下降。这种使用价值量和交换价值量之间的对立运动,显然是和《新论》的(1.1)不能和平共处的!
我们发现《新论》作者主张的是与马克思原著精神相违背的理论观点,而自己又没有足够的理论勇气和事实材料独立论证自己的观点,于是,就采取这种以注释马克思的形式,把不是马克思的东西说成是马克思的,把本来属于马克思的东西说成不是马克思的东西,或者干脆把马克思的重要观点删除掉即断章取义。
现在我们就来具体分析《新论》是怎样曲解马克思关于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劳动生产率与其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我们以《新论》所援引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段话为例进行分析。这段话为:
变换上述公式我们得到:
现在来看我们这里所表述的马克思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与《新论》的(1.3)式相比究竟有什么不同。两个公式虽然有相同的形式,但两个公式的变量解释却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在我们严格按照马克思的上述文字而写出的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中,左边用的是产品数量,而根本就没有一个“使用价值量”的称谓。当然,马克思这一段论述中没有“使用价值量”的称谓,也不意味着我们不能用“使用价值量”。然而,在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在讨论商品的使用价值时,在把商品体认定为就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量也就是产品量或商品量。事实上,在马克思在研究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关系时,明确指出不同商品满足人的不同需要,正因为如此两个商品生产者才能进行交换。如果两个商品使用价值没有差别,那么两个商品生产者便无法进行交换。因此,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一般很少关心不同商品或同一种商品的不同部分之间在使用价值上的具体差异,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
而《新论》作者对公式(1.1)左边的使用价值量进行了拓宽。从马克思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通过将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进行抽象,从中抽象出不同使用价值的“共性”——“可使用性”。可使用性即效用可以用一般等价物货币来表示,因此,不同种类的两种商品的不同数量在一般等价物的媒介下互相交换,二者在价值量上相等,在使用价值量或效用量上相等。这样,《新论》就将马克思的产品量、使用价值量解释为西方经济学的效用量。在这里我们只是概略地指出《新论》在使用价值量分析中的一条概念的演绎路线,至于《新论》是如何具体走过这条道路的,本文稍后的第四部分还要有具体的分析。
我们要问,为什么马克思把阐述劳动生产率的内容放到“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一节?
而《新论》却将(1.1)式右边的劳动生产率随意解释成“交换价值的放大因子”或“使用价值的放大因子”。
《新论》说:“新引进的“新”劳动生产率式(1.1)所回答的是使用价值Ws和交换价值Wj之间的“放大”因子关系。在这里新引进的“使用价值量=交换价值量×劳动生产率”的等式(1.1)中的劳动生产率N,应该是指由于“知识”或“科技”的进步等等因素形成的使用价值量放大的效率因子。”
四、边际效用价值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能够调和吗?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马克思是效用价值论的最坚决最彻底的批判者。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一切优秀成果,又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和价值转形学说等重要理论创新,才将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推向一个新的里程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绝不会出现混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常识性错误。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新论》的“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等于N倍的交换价值的理论命题。在那里我们已经指出:《新论》在引证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时,是首先将马克思原著中的“剩余价值”偷换成“使用价值”,然后再从马克思的这段被偷换概念以后的文字中再“引申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的。现在,我们要具体分析《新论》是如何从误读马克思出发,再进一步加以发挥,最后达到边际效用价值论的。
首先,《新论》清楚地知道马克思的使用价值计量就是商品体的计量。
《新论》说:“马克思所讨论的使用价值的‘可计量性’显然只限于性质相同的同类商品”。
而《新论》要突破的正是马克思的这个“理论局限”。
《新论》写道:“请问,‘一尺布’+‘一吨钢’=多少吨尺?”
在提出这个重大疑问之后,《新论》并没有直接回答“一尺布”+“一吨钢”到底等于一吨尺,或五吨尺,还是八吨尺。《新论》紧接着随便说了一句: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多处讲到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等概念,认为这是和使用价值、商品价值相等的概念。”
我们不知道,《新论》作者阅读的是哪一个版本的《资本论》,又在哪个确切的能够举证的位置,读到了马克思讲“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等概念”是“和使用价值、商品价值相等的概念”?可以说,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和使用价值这些概念在一定范围内是通用的,也可以说是相等的概念。然而,社会财富、物质财富、商品总量和使用价值等等的这一系列概念,与商品价值肯定不是相等的概念。《新论》作者若能够举证马克思《资本论》中“商品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是相等的概念”,我相信这一定会震动世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学术舞台!
如果《新论》的作者对自己关于在马克思资本论中看到多处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看做是相等的概念的说法有自信的话,那么《新论》就应该说自己已经解决了“一尺布”+“一吨钢”=多少吨尺的问题。因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所以,如果一尺布的使用价值=一尺布的交换价值。一尺布的交换价值到市场交易中就能发现,例如=10元;同样地,一吨钢的使用价值=一吨钢的交换价值,而一吨钢的交换价值到市场交易中就能发现,例如=10000元,那么,“一尺布”+“一吨钢”=10010元。事实上,《新论》绕了一个大圈,最后又归结为这样一个简单问题。
《新论》说:“虽然类别不同的使用价值,有“不能等同的计量单位”,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在“两种不同计量单位”间“就此”不能用“一般”等价物,来建立量的关系。二斗米的售价可以是100元,五尺绢的售价可能也是100元。那么,人们当然可以认同二斗米的价值=五尺绢的价值;也可以认同二斗米的使用价值=五尺绢的使用价值。”
因为《新论》在这里之所以要提出“吨尺”这个新物质的物理名数,仅仅就是为了解决不同使用价值的共同计量单位问题,所以,只要我们能够求得这个共同的计量单位,我们就完全可以不去追究“布”和“钢”究竟有没有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究竟有没有生成什么新物质,以及“吨尺”究竟为何物了。
事实上,《新论》作者对自己是不自信的。这从如下事实中就能得到验证:《新论》求救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把问题“解决”,然而,《新论》作者害怕这里的论证不严谨,又不得不再一次去求救于西方经济学。难能可贵的是,《新论》知道主流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只谈价格不谈价值,实质上是用价格取代价值等等这样一些严重缺陷。尽管如此《新论》还是相信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科学性。《新论》在赞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批判边际效用价值论庸俗性的同时,却为边际效用价值论鸣不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不应该否定边际效用价值论“用‘效用’来描述使用价值的‘可使用性’。”
《新论》是从“纠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引进边际效用论的批判入手的。
对于魏埙教授的上述错误,《新论》并没有任何反应。《新论》却急着为其难友做辩护。
《新论》认为,“认真思考一下,上述批评理由并不很充足。因为使用价值也可以有抽象的‘共性’。下面试论证如下:任何使用价值都必需满足人类的需要。只有‘能’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才能成为有使用价值的产品或商品。所以,使用价值‘可使用性’的‘共性’,是满足人类的需要。‘满足需要’不仅有‘质’,而且有‘量’。”
为了论证使用价值可使用的共性,《新论》不惜歪曲两种商品简单交换的本质。
《新论》说:“简单商品交换是两个人之间交换价值的‘交换’”[14]。既然已经把两个人之间交换商品产品,解释为两个人之间交换交换价值,那么《新论》自然就会得出:价格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看到《新论》说:“多数的,密集的,频繁的相互交换,必定最终会认同,用某种价格表示某种商品的‘使用性’和另类商品的‘使用性’的相对比值”。
《新论》最后干脆说:“商品的使用价值‘量’,或价值‘量’表现形式之一,是用‘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价格。”
用货币表示的商品的价格是商品的使用价值量的表现形式,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在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换,是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能够进行的基础是两种商品有共同的交换价值或价值。因此,两种商品在市场上能够成功地进行交换,不在于他们实用价值相同,而恰恰在于使用价值的不同。《新论》硬说不同商品之间交换,是交换价值的交换。这里问题的根源在于《新论》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实际上,《新论》是要拓展马克思的使用价值量,即要把使用价值量的计量从商品体拓展到消费者消费任何商品体而带来的满足程度。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来,使用价值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使用价值作为商品体本身的称谓;第二个层次,是商品体被消费者消费(也可以包括生产者的生产消费)所产生的效果。人消费商品体所产生的效果,发生在离开生产过程而存在的个人消费领域。另外生产过程中生产消费商品体,所产生的效果是属于生产的技术基础。《新论》试图要从马克思所提到的第一层次上的使用价值,跳跃到第二层次的使用价值。
在本文第三部分我们已经指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一般很少关心不同商品或同一种商品的不同部分之间在使用价值上的具体差异,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商品学这门学科提供材料。’”
然而,《新论》却没有因此而止步。总之《新论》宣称其使用价值理论来自马克思,我们分析表明《新论》不过是以马克思的权威地位为自己的与马克思背道而驰的理论无关的理论做宣传。其实,《新论》所谓的“价格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与樊纲所谓的“交换价值本身既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如出一辙。由于对樊纲的这一理论我们已经进行了系统的批判,而且我们的批判也完全适用于《新论》,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不必再一一重复了。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抽象的使用价值和抽象劳动是不同的。抽象劳动有客观经济事实为依据,而抽象使用价值则不同,他没有客观事实为依据,它存在于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崇拜者的主观意识中。一只绵羊交换两把石斧的简单交换过程,同时也就是绵羊生产者与石斧生产者双方放弃自己劳动特性的过程。一只绵羊交换两把石斧之所以能够交换成功,就是因为绵羊生产者不再强调放牧绵羊劳动所遭遇的风吹雨淋的艰辛,石斧生产者也不再强调自己生产石斧所冒着的山石滚落被砸伤的巨大风险,因而,事实上双方都把自己的劳动看做是和对方的劳动没有差别的一般劳动。马克思的贡献不在于马克思发明了“抽象劳动”这个名词,马克思的贡献在于他用它深邃的目光观察并用科学的概念描述了这一交换关系。至于马克思把它称呼为抽象劳动,还是像马克思最初把它称呼为“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这是语言艺术方面细节问题。可见,抽象劳动并不是像樊纲和《新论》作者所认识的那样,是经济学家凭空想象的结果。这是淳朴的商品生产者不知不觉地在每一次商品交换的过程中都在进行的抽象。这样来解释抽象劳动才算是坚持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
在这里《新论》试图要调和均衡价格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新论》分别援引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工资、价格和利润》两部著作中关于供求平衡时商品市场价格和商品价值(在后一部著作中马克思使用的是亚当·斯密曾经使用过的意义商河商品价值相同的“自然价格”)相一致的论述。然后《新论》说:
“马克思的这两段话一方面批评了边际效用学者的“庸俗性”亦即这些学者误用供求现象来“定义”何谓价值,实际上,供求法则仅仅是给出“均衡点”的具体的数值。但另一方面,又指出千百万亿次的市场买卖,供需双方的博弈,最终必定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均衡点”。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的“本质”,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
《新论》这里正确地指出了马克思批评边际效用论者用供求现象来定义价值,同时也正确地指出了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但是《新论》错误的地方在于,作者没有理解供求平衡就意味着供给和需求对价格涨落就不再起作用了。《新论》还错误地认为“供求法则仅仅是给出均衡点的具体的数值。”实际上,马克思在这两段引文中都在强调:如果供求平衡,那么供求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互相抵消、就不再起作用了。因此供求平衡并不能说明此时具体的价格量是多少。
如果说《新论》所引证的马克思的那两段文字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我们来看一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对这同一个问题的更加明确的说明。
马克思说:“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销,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完全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完全撇开对这两种社会动力的更深刻的分析不说,在这里不需要作出这种分析),因为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
这里马克思运用物理学牛顿第一定律说明价格决定和价值规律。马克思的逻辑:首先,马克思讲牛顿讲牛顿第一定律的一般道理: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销,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其次马克思讲价格决定领域的道理: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完全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这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供求关系没有提供一种价值测算方法。最后结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因为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之间既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也不是可以互相补充的,而是根本对立的的关系。事实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包括价值和价格决定的本质的理论,也包括从价值的本质关系,出发经过一系列的转化形式说明资本主义各种经济现象的理论。主张要用西方经济学边际效用价值论补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不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新论》说:“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的‘本质’,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马克思的这段话,实际上已回答和解决了边际效用学者和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的‘分歧’。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这就是庸俗经济学者“庸俗性”所在。有相当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利用这一“庸俗性”见解,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不存在任何剥削。但是,不能因为这些学者的“庸俗性”,因而拒绝承认供求弹性、需求弹性等概念是科学的概念。”
在这里《新论》肯定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如下观点:
1、“供求弹性、需求弹性等概念是科学的概念”,责难马克思主义学者因为边际效用论者的庸俗性而拒绝承认。
2、“均衡点所反映的均衡‘价格’的‘本质’,就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潜台词是责难马克思主义学者没有看到边际效用论者和马克思的这个共同点。事实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边际效用论者并不承认均衡点反应的本质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马克思也不承认均衡点反应的本质是劳动所决定的价值。
3、“边际效用论者和马克思主义学者之间的‘分歧’…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
《新论》的一个意思是说,马克思主义学者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新论》是在责难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只说明了决定价值的本质,但马克思主义学者却误以为自己已经说明了测定价值的方法。《新论》的另一个意思是说,边际效用论者把测定价值的方法和决定价值的本质,这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新论》是在说,边际效用论者只说明了测定价值的方法,却误以为自己已经说明了决定价值的本质。
当然,《新论》这里的主要攻击对象还是马克思主义学者,责难马克思主义学者为什么不承认边际效用论者提供测定价值方法的贡献?《新论》在这里是在以裁判者的身份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经济学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先各“打五十大板”,然后再“和稀泥”。说马克思主义学者只研究价值本质,边际效用论者只研究价值测定或运行,都是不符合事实的。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不仅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不能接受,而且对边际效用论者来说也是难以接受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根本方法是唯物辩证法。在唯物辩证法的现象和本质之间的关系中,一方面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定的现象和运行表现出来,没有不表现现象和运行的纯粹本质。另一方面,任何现象和运行都从某一方面表现本质,没有不表现本质的纯粹现象和运行。而对于边际效用价值论者来说,他们也不懂辩证法,也不懂我们所说的价值的本质和价格现象或运行。因此,《新论》为“和稀泥”批评马克思所谓马克思没有现象或运行分析,马克思不认账;批评边际效用论者没有本质分析,边际效用论这也不接受。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新论》中“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19世纪建立的‘活劳动+死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引入劳动价值论”、“使用价值等于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量等于交换价值量乘以一个劳动生产率效率因子”、“价格是使用价值量的表现形式”等等这样一些说法,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就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错解和曲解。
(注释略)
何祚庥,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兼职教授、科学技术哲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理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无神论学会副理事长。
以下是何祚庥、张晓芳《也谈如何科学地区分“背离”与“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点探讨》一文。
何祚庥张晓芳:也谈如何科学地区分“背离”与“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点探讨
一、对一处“错引”的澄清及向读者致歉
“何文”“干脆就在引证马克思著作内容时做了手脚”!“神不知鬼不觉地把马克思著作中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东西,硬是通过不规范的引证方法歪曲为与马克思原著意思相反的观点”,“对马克思的批判该有多么的不公正”。
首先我们谈一下这段“错引”是否真的有如此之大的“威力”,能够“歪曲马克思原著意思”,引到“相反的观点”上去。
从上下文看,“何文”在错引了马克思所说:“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剩余(正确的引文应为“使用”)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那句话后,接下去立刻说:“我们完全可以认为:经典劳动价值论所讨论的是劳动如何创造(交换)价值,而‘新’劳动价值论就还要进一步讨论,‘劳动×科技’如何创造社会现实财富或创造使用价值。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一直认为,‘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
在这段话中,论据与论点以及下一步将讨论的问题都表述得比较清楚,即:
“何文”试图用“错引”的文字来作为论点“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论据之一(论据之二是“在《资本论》,马克思一直认为,‘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如果将“错引”改正过来,即将“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剩余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改为“社会究竟能生产多少使用价值,将取决于劳动生产率”,能够更好地支持论点“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是不言而喻的,更加谈不上“不公正”地“批判”马克思了。
其理论依据之一,就是引用了《资本论》第1卷里有关劳动生产力的“五因素”的论述。所谓通过“隐匿”来“指责”,是“评文”完全不符合实际的个人想象。
当然,我们能够理解“评文”在对“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概念的解释上持有不同观点。但对这一段明确给出出处的引文错误,实在不应该“小题大做”。为了证明作者自己的臆想,更加不应该如此“空穴来风”。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文革”所特有的文风、学风。那就是不仅你说过的话要“批”,你没有说过的话也要“批”!他会“批”你为什么不引用这句话!会“批”你为什么故意删去这段话而不加引用。总之,其目的就是要将你“批倒”“批臭”!我们当然愿意相信“评文”作者并非怀有这样的恶意。但“神不知鬼不觉”地“做了手脚”,故意“隐匿”这一事实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偷换概念行为”之类的提法,实在是很容易让人产生如此联想。
二、如何批判地吸收西方经济学的有益成果
首先,需要澄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概念的一种错误的解读方式。
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说:“你们如果以为劳动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仿佛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你们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只调节着市场价格一时的变动。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假定说,供给和需求是相平衡,或如经济学者所说,是相互抵消的。当这两个相反的力量相等的时候,它们就相互抑制而停止发生任何一方面的作用。当供给和需求相互平衡而停止发生作用的时候,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同它的实在价值一致,就会同它的市场价格绕之变动的标准价格一致。所以在研究这个价值的本质时,我们完全不用谈供给和需求对市场价格发生的那种一时的影响。”
“评文”对马克思这一段话的解读是这样的:
“马克思……强调:如果供求平衡,那么供求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互相抵消,就不再起作用了。因此,供求平衡并不能说明此时具体的价格量是多少。”
然而这是一种奇怪的解读!马克思正是在这里指出在“供求平衡”时,“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同它的实在价值一致”,而如果将这句话解读为“供求平衡并不能说明此时具体的价格量是多少”的话,又何从判断“市场价格就会同它的实在价值一致”?
在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基本的事实:马克思说“当这两个相反的力量相等的时候,它们就相互牵制,而停止发生任何一方面的作用”,这里有特定的作用对象,即它们“任何一方面”。而这两种力量之所以会“相互抵消”,原因就在于这两种“力量”都正在“起作用”。这与“评文”所理解的“两种力量的作用相互抵消,就不再起作用”具有本质的区别。
更奇特的是,“评文”为了坚持他们所持有的理念,还特别添加了一段引文:
“如果说‘新论’所引证的马克思的那两段文字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我们看一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对这同一个问题的更加明确的说明。马克思说:‘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消,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各种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如果互相抵消,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更加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完全撇开对这两种社会动力的更深刻的分析不说,在这里不需要做出这种分析),因为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
而接着就说:“这里马克思运用物理学牛顿第一定律说明价格决定和价值规律。”
为什么“评文”要添加这一段新的引文?从“评文”的上下文来看,原来“评文”是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不当的理解,在随后新添加、引用的马克思的另一段话里,更强调说明“起作用”的对象是“外界”。接着“评文”就用他们所理解的牛顿第一定律来解释!而且说成是“马克思运用物理学牛顿第一定律”来说明“起作用”的对象是“外界”!
作为一个受过一定物理学研究训练的人来讲,这里不得不指出的是:牛顿力学讨论的是关于机械运动,亦即低级运动形式的规律。“在外力作用为零的条件下,静者恒静,动者恒动”是牛顿第一定律的经典表述。这与“评文”的理解“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消,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更严重的是,这样的“昏话”竟然被说成是“马克思的逻辑”
其实,不仅仅牛顿第一定律和“评文”所说“昏话”不搭界,牛顿力学的其他两个定律均和“评文”的解读无关!牛顿第三定律说“作用等于反作用,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其中关键之处是“作用在不同物体上”。“不同物体”并不是“外界”。
牛顿第二定律是说,如果作用在某一物体上的综合的外力之和是F,那么这一物体的运动状态将由F=ma来描述,其中,m是物体的质量,而a是描述物理运动状况的加速度。请注意:这里所说的F是外力的“综合”。也就是“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时,其“综合”的外力F=0。虽然这一“综合”的外力F=0,但它们仍是作用在“同一”物体上的“外力”,只不过它们对“物体”的运动状态的影响是“零”。即在此种条件下,这一物体将保持着“动者恒动,静者恒静”的状态。这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第一,既然牛顿第二定律始终说的是作用在“同一物体”上,此作用力当然也就“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第二,即使这两者互相“不”抵消,即F≠0的“外力”作用在“同一物体”上时,却是不论这“两种力量”是否“会相互抵消”,它们也不会对“同一物体”以外的任何“外界”发生任何影响!
总之,“评文”所说的“牛顿第一定律”,既不是第一定律,也不是第二定律,更不是第三定律。
然而,双方更大的分歧是如何评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的本质区别。
“何文”中引用了马克思的两段话,一段话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你们如果以为劳动和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仿佛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只调节市场价格一时的变动。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假定说,供给和需求是相平衡,或如经济学者所说,是相互抵消的。当这两个相反的力量相等的时候,它们就相互抑制而停止发生任何一方面的作用的时候。当供给和需求相互平衡因而停止发生作用的时候,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同它的实在价值一致,就会同它的市场价格绕之变动的标准价格一致。所以,在研究这个价值的本质时,我们完全不必讨论供给和需求对市场价格发生的那种一时的影响。’”
另一段话是:“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马克思又说:‘如果供给和需求互相平衡,则商品的市场价格相当于它们的自然价格,即相当于由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的它们的价值。但供给和需求必定要经常趋向于相互平衡……市场价格的变动,市场价格的背离价值,市场价格的上涨和下落,都是互相抵消和互相补偿的;所以……一切种类的商品,平均说来总是按它们各自的价值,即它们的自然价格出售的。’”
还有一段话在上文中引用过,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完全撇开对这两种社会动力的更深刻的分析不说,在这里不需要做出这种分析),因为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
可以看出,在这里,马克思和恩格斯并非不认同市场经济学里所谓“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相交,从而必然达到“均衡点”的分析,而是还注意到了这一“均衡点”背后的“纯粹”的本质,即由劳动所决定的价值,而这一本质则被研究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学者所完全忽略了。这一点正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理论的本质区别。
然而,从“评文”来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之间既不是可以互相替代,也不是可以相互补充的,而是根本对立的关系。从而批评“‘新论’试图要调和均衡价格论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但是,从我们所引马克思诸多论述来看,马克思首先是注意到均衡价格论,并且用均衡价格论解释劳动如何决定价值。
只承认现象,不承认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的观点和研究方法,就是庸俗经济学所固有的先天特征。它的庸俗性就在于它们总是“笼统”地谈服务:利润是资本服务的报酬,地租是土地服务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服务的报酬。这涉及著名的“三位一体”的公式。而这样一来,包括封建地主在内的土地所有者、资本家和劳动者这“三位”之间的对立关系就此不见了。存在于资本家、地主和劳动者这“三位”之间的,仅仅是和谐的“一体”。但是庸俗经济学在炮制这个公式时,却丝毫没有感到这里的“三位”是根本不能叠加为“一体”的三个部分!
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庸俗经济学所做的事情,实际上不过是对于局限在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中的生产当事人的观念,当作教义来加以解释、系统化和辩护”。但是,不能因此认为庸俗经济学对“现象”的分析也是“错误”的。
只有认清了庸俗经济学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区别,才能够避免误入“只承认现象,不承认隐藏在现象后面的本质的观点和研究方法”的怪圈。
接下来,就可以谈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地吸收西方经济学有益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了。
邓小平在“南方谈话”里鲜明地提出:“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当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里的“吸收”,是有批判的、有分析的“吸收”,我们在大胆吸收或借鉴这些成果和规律时,必须要剔除一切为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辩护的那些“附加”的理念和解释。
也就是说,我们坚决拒绝这一切为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做辩护的解释,不等于我们应当拒绝或拒不利用蕴藏于庸俗经济学或边际效用理论里的一切符合于市场经济现实的有用的解释和说明,如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之均衡等。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名文里,曾经说:“马克思主义把科学规律——无论指自然科学规律或政治经济学规律都一样——了解为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
又强调说:“对于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政治经济学规律……也如同在自然科学中一样,经济发展的规律是反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过程的客观规律。人们能发现这些规律,认识它们,依靠它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
斯大林还嘲笑过“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断言十月革命后在我国保留下来的铁路是资产阶级的,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利用这样的铁路是不体面的事,需要把它挖掉,建筑新的‘无产阶级的’铁路。他们因此获得一个外号,叫作‘穴居野人’”。
如果仅仅因为这是“庸俗经济学者们”发现的,只能利用在局部范围,亦即仅适用于短期行为的“边际效用”“边际效用递减律”等,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就一定要拒绝“认识它们,依靠他们,利用它们以利于社会”,这岂不就是斯大林批评过的“穴居野人”!
好在中国已经有很多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者认可了这一点。在高鸿业教授所主编的《西方经济学》(第五版)的第96页,就明确说:“必须指出,我们并不反对效用的存在,甚至在一定限度内承认边际效用递减的事实。”高鸿业教授也是一位主张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但并没有因此就完全否定存在边际效用的事实。
如果“评文”也能够正确地理解“何文”的观点的话,就应该发现:在“供求理论”与“纯粹地实现”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我们两者是有共同的出发点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就发现了,商品的价值是由商品所包含的、为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来决定的。”在马克思时代,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共同“找出了这种……稳定轴心”,也就是“调节价格的规律的商品价值”,而且是“相当于由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它们的价值”[xxiii],也就是马克思所称的“价值的本质”。
正是因为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理论,并科学地揭示了“供求均衡”论的“庸俗性”,才为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和应用指明了方向。何祚庥在2014年7月《学术界》杂志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中提出了我们一直在努力构建的新的政治经济学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我们不仅利用供需均衡理论揭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现象,而且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量化的数理基础。
三、什么是“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7月8日主持召开的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上强调:实现我们确定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自觉认识和更好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推进改革开放、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能力和水平。这一观点的提出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我们是坚持唯物论的学者,我们认为客观真理只有一个,科学工作者的任务就是不断地追求真理。科学理论是对某种经验现象或事实的科学解说和系统解释。它是由一系列特定的概念、原理(命题)以及对这些概念、原理(命题)的严密论证组成的知识体系。科学理论是从实践中来,得到实践的不断确证,再用以指导实践的概念集合,在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这一过程中,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化,这套概念的集合必须随之发展变化。
既然正如唯物论所揭示的,正确的理论和思想都是“从客观实际出发”而建立起来的,那么发展科学理论的最终依据也必须是“客观实际”。这就决定了现当代学者在试图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时所最终依据的必须是“客观实际”,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权威论述”或引经据典的层面上。
斯大林曾经说过,“这些同志曲解了马克思的立场”,“因为他们不是以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去引证马克思,而是以不深入问题实质的书呆子的习气去引证马克思”。
斯大林还说,“马克思主义作为科学是不能停滞不前的……马克思主义在自己的发展中不能不以新的经验、新的知识丰富起来……马克思主义不承认绝对适应于一切时代和时期的不变的结论和公式”,最后又说,“马克思主义是一切教条主义的敌人”。
1930年,毛泽东也写过一篇名文:《反对本本主义》。毛泽东除了严厉批评“以为上了书的就是对的……不谓共产党内讨论问题,也还有人开口闭口‘拿本本来’”
这种错误的心理以外,还说,“本本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法出同样是最危险的,甚至可能走上反革命的道路,中国有许多专门从书本上讨生活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共产党员,不是一批一批地成了反革命吗?就是明显的证据”。
所以,从毛泽东看来,“本本主义”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敌人”。
在当前中国,存在着许多亟待回答和澄清的重大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例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否已经过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否只能用来指导中国的政治建设,是否还能用来指导中国的经济建设?或者说,中国的未来必须用另外的理论,也就是“完全的民主政治+完全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来“代替”?而对所有这些重大政治经济理论问题科学、完整、准确地回答,都要求我们首先要做到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学说。
那么,如何才叫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掌握和运用呢?“学好和用好”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会啃书本,将马列主义背得滚瓜烂熟,是学好马克思主义了吗?处处以“权威”“经典”自居,回避社会现实经济现象,抱残守缺,是用好马克思主义了吗?
马克思曾经批评那些一生“都在搞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的“模仿者”说:“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说,“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它所涉及的是历史性的即经常变化的材料”。
恩格斯还嘲笑过杜林先生所发现的所谓“真正的真理是根本不变的……”“最后的终结的真理”。
1868年3月6日,在《马克思致路·库尔曼》的信中,马克思也批评杜林先生“这是一个极为傲慢无礼的家伙,他俨然以政治经济学中的革命者自居”。
不过,也许依然会有一些先生认为这里的“引文”不够确切,因为长期以来他们已经习惯地以经典的政治经济学的“捍卫者”自居!然而,“左”的“革命者”的表现形式之一,也可以是“捍卫者”!你看!连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说“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难道我们不该以同样的历史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来研究和发展新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吗?这不正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吗?
毛泽东曾在《改造我们的学习》里批评过一位当时在延安地区很有名的经济学教授,“教经济学的不引导学生研究中国经济的特点”,“经济学教授不能解释边币和法币。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时刻谨记这样的警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必须面向中国经济建设的实际,这是当务之急;马克思主义学者对当代中国的重大政治经济理论问题、对当代中国的重大经济社会现实问题做出具体而完整的回答,这是当务之急。是否能够科学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就是现时期是否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标准。
在当今中国,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不论是“老路”还是“邪路”,都正如“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说,‘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捍卫者”,不坚持用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科学的批判精神来研究马克思主义,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不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也只能是死路一条。
(本文完稿于2014年,后收入《何祚庥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以下是张晓芳、何祚庥《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几个认识论问题上的争议——由“何丁之争”谈起》一文。
张晓芳何祚庥: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几个认识论问题上的争议——由“何丁之争”谈起
当然,所谓“拿本本来”,其实包含着两类“本本”。一是“唯马克思的‘本本’是从”,或“唯‘马’是从”;另一类是“唯全盘西化的‘本本’是从”,或“唯‘美’是从”。前一类思潮是“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后一类思潮其实是“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而我们只能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也要“全面深化改革”,也要走上一条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旗帜”,也不封闭僵化的“新路”。近来,又读到丁堡骏在2005年所著《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与当代现实》一书,深感此书坚持认为“只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劳动价值论就是科学的,逻辑上是严谨的,无懈可击的”“科学的一元论”等说法,就是这类走“封闭僵化”的“老路”的典型。
但是,摒弃这股走“老路”的风气并非易事。邓小平在“南方谈话”里就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式。”这里有两大“亮点”,一是“大胆吸收和借鉴……一切文明成果”,二是“吸收和借鉴……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
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当代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中还有人持有如此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边际效用论是根本对立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之间既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也不是可以互相补充的,而是根本对立的关系”。可见从认识到“老路不可走”到真的“走出一条新路来”,是非常不易的,仍然需要几代人的接力奋斗;而在这个探索新路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厘清认识论上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何谓“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精神”?
这场“何丁之争”,尽管所谈论的是经济理论问题,但其所反映出来的,却是对何谓“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何谓“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精神”的重大争议。
早在1942年2月8日,毛泽东在《反对党八股》的演讲中说:“‘五四’时期的生动活泼的、前进的、革命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老八股、老教条的运动,后来被一些人发展到了它的反对方面,产生了新八股、新教条。它们不是生动活泼的东西,而是死硬的东西了;不是前进的东西,而是后退的东西了;不是革命的东西,而是阻碍革命的东西了。……但‘五四’运动本身也是有缺点的。那时的许多领导人物,还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他们使用的方法,一般地还是资产阶级的方法,即形式主义的方法……没有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精神,所谓坏就是绝对的坏,一切皆坏;所谓好就是绝对的好,一切皆好。这种形式主义地看问题的方法,就影响了后来这个运动的发展。……另一部分人则走到资产阶级的道路上去,是形式主义向右的发展。但在共产党内也不是一致的,其中也有一部分人发生偏向,马克思主义没有拿得稳,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这就是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和党八股,这是形式主义向‘左’的发展。……
“如果我们今天不反对新八股和新教条主义,则中国人民的思想又将受另一个形式主义的束缚。至于我们党内一部分(当然只是一部分)同志所中的党八股的毒,所犯的教条主义的错误,如果不除去,那么,生动活泼的革命精神就不能启发,拿不正确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恶习就不能肃清,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就不能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对于老八股和老教条在全国人民中间的影响,以及洋八股和洋教条在全国许多人中间的影响,也就不能进行有力的斗争,也就达不到加以摧毁廓清的目的。”
毛泽东还喜欢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际”比喻作“有的放矢”。“‘矢’就是箭,‘的’就是靶,放箭要对准靶。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关系,就是箭和靶的关系。……”那么,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没有拿得稳”?就是那支“好箭”已拿在手中,但拿时拿得“稳”,没有瞄准靶子,左、右摇摆不定,虽然也说要“有的放矢”,但也只是从“形式”上装着“有的放矢”的样子,不是偏到“左”面,就是偏到“右”面,并不会命中“中国革命之的”。
当代马克思主义学者当中就有“拿不稳”的鲜活的例子,他们一提起边际效用论,就斥之为主观的经济学,斥之为“某些信奉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主观思维的产物,没有任何客观经济过程作为其思维的依托”。而反过来,一谈到“劳动价值论”,就尊之为“劳动价值论就是科学的,逻辑上是严谨的,无懈可击的”,“科学的一元论”。这不正是毛泽东所批评的“所谓坏就是绝对的坏,一切皆坏”,“所谓好就是绝是绝对的好,一切皆好”,“典型”的形式主义的思维方式吗?可以说,“评文”所表现出来的对劳动价值论以及对边际效用论的形式主义的评价,就是毛泽东所说“一部分人……马克思主义没有拿得稳,犯了……形式主义向‘左’的发展”的错误。
好在这种犯形式主义错误的学者并不是大多数。由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高鸿业教授主编的《西方经济学》一书,就对西方经济学持有一分为二的态度。在此书的第1章,小标题为“对西方经济学应持有的态度”的第4节的最后一句话就说:
“本节的论述表明,西方经济学的双重性质可以决定我们对它所应持有的态度,即:在整个的理论体系上或整体倾向性上对它持否定的态度,而在具体内容上应该看到它的有用之处。”
又说:“由于当代资本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大规模的社会化生产,所以西方经济学……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社会化大生产的各个方面……我们还必须对西方经济学中含有的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管理方法加以借鉴和吸收。”
对于边际效用说,高鸿业等人在《西方经济学》一书中说:
“价值论在世界的范围一向是一个有争议的主题……必须提出:我们并不反对效用的存在,甚而在一定限度内承认边际效用递减的事实。我们反对的仅仅是把它们用来决定商品的价值,即效用价值论。此外,无差异曲线这是一种效用分析的方法。本身是一个有用的分析工具。在合适的情况下,它也可被用来考察我们的经济问题。”
这本书并举例说明,市场经济理论里有许多方面“都是很有参考价值”,特别还说了如下的两句话:
“在微观经济学中,均衡价格理论中的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的讨论对我们做好经济工作是有参考价值的。”
又说:“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等概念与理论都有用武之地。”
所以,从高鸿业教授等马克思主义学者看来,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论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关系”,而是主张也要“加以借鉴的吸收”的。
下面就具体谈谈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及西方经济学中的效用论的认识问题。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有没有缺点?
如果我们的确是遵循着“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或“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精神”,显然我们也应该用“一分为二”的思维方法来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马克思本人就一直用“开放”的精神,对待他在《资本论》第1卷里所做的事情。
例如,我们在《也谈如何科学地区分“背离”与“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一点探讨》中曾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就主张用“供求一致”的“纯粹地实现”的条件下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相当于由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它们的价值”。或者说,“当供给和需求相互平衡因而停止发生作用时,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同它的实在价值一致”。
恩格斯在晚年也抛弃了他青年时期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所描述的英国工人阶级正在走向绝对贫穷的事实。他在1892年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德文版所写的序言里就说,“‘至于’这本书里所描写的情况,至少就英国而言,现在很多方面却已成为过去。”正如樊纲教授在《现代三大经济体系的比较与综合》一书所描述的那样:“人们通常用来反对甚至‘嘲笑’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问题是所谓‘工人阶级不断贫困化’问题;而某些马克思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的捍卫,有时也的确到了‘强词夺理’的程度。”而实际上恩格斯在晚年就做了“自我批评”。
所以,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并非是“无懈可击”。
只有首先面对这一现实,我们才可能做出进一步的探索。事实上,英国工人阶级是否已走出绝对贫穷问题,不是基本理论体系有什么原则性不足,只是财富分配理论有重大缺点。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还存在一个根本性的重大缺点,那就是依据马克思所推导出的劳动创造价值守恒定律,也就是用产品的总价值W表示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之“和”W=C+V+m时,意味着国民生产总值W必定和人类参加生产劳动的劳动量成正比。也就是必定有如下等式:
以美国为例,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在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合著的《宏观经济学》中曾以1900~2008年美国出现的经济快速增长为例,给出一张在不同时期的供求条件下,所出现的两组“均衡点”的示意图(见图1)。
图1明确标出了两组供求曲线:一组是1900年的供求曲线所决定的“均衡点”,另一组是2008年的供求曲线所决定的“均衡点”。
图1“清晰地表明,‘从20世纪初至今,产出量已增长了34倍’。而由《世界经济千年史》所提供的美国经济发展的数据,同期的美国人口才增长了约3.65倍。按照古典‘劳动价值论’,如果价值仅仅是由体力劳动者投入的劳动创造的,2008年美国社会制造的财富将应是1900年的3.65倍。这和真实数字相差达9.32倍(34÷3.65)!”
与美国的快速增长数字相类似的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增长。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人均GDP年平均增长速度甚而高达6.64%[xxv]。或者说,1978~2008年三十年间,中国人均GDP共增长了(1+0.0664)30=6.9倍。
这完全无法用古典劳动价值论来解释。这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面临的真正的难题。
事实上,这一难题不仅古典经济学或马歇尔等人的边际效用论无法做出解释,甚而“凯恩斯革命”带来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也不能很好地解释,只有用五六十年代及以后的索洛、斯旺、萨缪尔森等人所倡议的“新古典综合”经济理论,才能加以解释;其“诀窍”就在于引进了索洛模型,也就是新古典增长模型,引入了描写技术变革的因子“A”,引入了全要素生产率。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说,1909~1949年,美国农业以外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增长了1倍;其中,技术进步因素,也就是“A”的贡献占87.5%,而劳动和资本只占12.5%[xxvi]。用萨缪尔森的话来说,当代经济学已发展成为“四个轮子”,即土地、劳动、资本加上科技进步,一共是“四个轮子”的经济学[xxvii]。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却仍然停留在“土地、劳动和资本”三要素的水平。
WS=NS×NE×WJ=N×WJ
而极为重要的是,由于这一关系式的引进,古典劳动价值论也就进一步发展成“科技×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新劳动价值论。或者说,在新劳动价值论中,其基本计量公式除了保留可用作“价值分析”的公式:
WJ=C+V+mJ
以外,还要增加一个能描述使用价值或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的新公式:
WS=N×WJ=C+V+mS
这里的N,是广义科技效率因子。
这样一来,一方面,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改革”完全保持着经典劳动价值论的一切基本观点:
1、仍然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用马克思的话,也就是“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2、仍然继承和坚持了马克思对“三位一体”学说的批评,也就是坚持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存在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对劳动者的剥削。另一方面,对于三十年来中国的人均GDP已增长了“7倍”这一显然的事实,通过引进科学效率因子N,给劳动价值论带来更强的解释力。
这样一来,新劳动价值论就既继承了经典作家对边际效用论的批判,同时又回答了20世纪70年代萨缪尔森等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形问题的批判。更重要的是,修改后的新劳动价值论,还将推动我们深入审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何谓“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等重大理论问题。
三、边际效用论是主观唯心论的理论吗?
西方经济学里的“效用”概念,被不少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是“主观”效用,也就是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为根据的“理论”。正如有人所说:“某些中国学者所美化的‘抽象使用价值’,却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为根据,纯系边际效用价值论者的主观杜撰”,而所谓“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是某些信奉边际效用价值的经济学家主观思维的产物,没有任何客观的经济过程作为其思维的依托”。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很基本的哲学概念:何谓客观,何谓主观?何谓物质的第一性,何谓物质的第二性?
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里说了一句极为重要的话:“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
在认识论范围,一切精神的活动都是物质的反映,其中当然既包括正确的反映,也包括歪曲的反映。
在本体论的范围内,所有精神现象就都是物质现象,世界统一于物质。世界除了物质以外,再没有任何超物质的事物。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说,自然界有五种运动基本形式,即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思维的,而最高级的是人的精神活动,即思维的运动。所以,仅仅在认识论问题范围内,才需要弄清楚谁是主观,谁是客观。
接下来讨论一个问题:购买者的“喜爱程度”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购买者的“喜爱程度”,在认识的范围以外,它是人的大脑的高级运动,它仍然是“第一性”的,也就是仍属于“客观”的物质运动。这一“喜爱程度”要受到购买者的购买能力、喜好、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每一位购买者“个体”来说,其“喜爱程度”可以有很大的甚而是完全相反的差别。但这一“客观”的物质的精神活动,仍属人们认识和研究的“对象”,仍需找出这些精神活动的变化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至少在统计学意义上,完全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正如在分子运动学说里,每一个分子的运动方向可以是各向异性甚而是完全相反的,其速度分布可以从零直到无限大,可以说是毫无确定的规律。但是这一分子运动现象,在统计学意义上,却是十分确定的“正态”分布,完全可以由实验来证实和检验各个分子的客观运动所呈现的“正态”分布。
所以,仅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所谓“喜爱程度”,斥之为主观唯心论,是十分不科学的。此“主观”非彼“主观”也!在逻辑学上,这叫作“四名词”错误;用“三段论”进行推理时,一定要注意保持同一名词的一贯含义。目前存在的将“效用论”归为主观唯心论的理解,在认识论上是不科学的。因为事实上仍有一个效用的“可比性”的问题。对人们愿付出的“购买价”应如何解读?为什么有些人愿意出价较高,而另一些人却出价较低呢?
马克思还说,在“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内,“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又……在社会范围内重演”。
所以,所谓“效用”或“需要”,这和马克思所定义的“社会平均简单劳动”的计量单位一样,都是一种社会统计平均值。对每一位购买者的意向来说,的确是“情人眼里出西施”;但是对众多购买者来说,它的统计平均值却具备着客观性,不是某一位个体购买者所能影响或修改的。大量统计出来的购买者的“主观愿望”,其实是“客观”的。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不同的个体中,或不同市场里的行为主体中,其主观评价可以相差很大。用统计学的语言来说,也就是经济学里的许多统计平均值往往有较大的“均方根值”,以至于各不同统计平均值之间的大小多少,有时不能严格区分。或者说,经济学的客观规律,必定是统计学意义下的随机(Stochastical)过程的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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