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已为本中心人员上了意外伤害险,对于出差培训班产生的其他医药费将不予报销;
三、集中培训班在一地培训不分期数,水费、夜餐标准为一律为每支队伍费不得超过100元;
四、培训班教学设备、资料托运问题,请大家注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由人员带回或办理托运,提倡成本节约原则,在货物不多的情况,一律随出差人员带回,公司也将配拉杆车以方便搬运货物;
八、下一阶段计划预期
1、七月开办的集中班:山东、四川、安徽
会议认为,前一阶段全县节能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全县各级各部门积极努力,全力以赴,各项工作稳步实施,进展顺利,尤其是各项基础性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各单位基本建立了节能工作机构,单位工作基本正常,为下一阶段的节能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会议指出,当前全县节能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单位虽然设立机构,但人员人员到位情况不够理想;二是认识不到位,没有处理好节能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节能工作视为一种负担;三是节能工作措施不够细化,不少单位还存在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四是宣传力度不够,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良好氛围不够浓郁。
会议要求,全县各公共机构要继续加大力度,扎实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圆满完成。具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来,切实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和节能习惯,不断提高节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和节能习惯。二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节能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节能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节能和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节能联络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好、协调好、开展好各项节能活动。三要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根据会议精神,按照《合肥市公共机构节能暂行规定》各项要求,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并落实各项节能管理制度,规范节能工作管理。对目前机关存在的能源浪费现象,要及时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切实降低机关能耗。
出席:县政府办蒋明书、黄运勇、邹晓燕,县发改委秦华俊,县教委王小虎,县监察局伍元中,县财政局徐建,县建委谢际龙,县卫生局康健民,县统计局江云辉
列席:县政府办节能科唐忠伟、刘先玉
出席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杨春恒:各位律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召开例会,下面请大家踊跃发言,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探求实务的可操作性,并进行理论解析。
吴瑞青:最近我代理了一个案子,是关于名称权侵权纠纷的。案情大概是这样:原告两年前在安丘某路段开设了一家餐馆,名为“安丘状元粥店”,并注册了工商登记。该店经过两年经营,生意红火,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誉,并在本地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最近,在安丘的另一条街上,原先的一家餐馆将自己的营业名称改为“迎新状元楼休闲餐厅”且“迎新”二字非常小,“状元楼”三字非常大,原告认为,被告这种做法,是刻意在利用“状元楼”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在与对方协商未果之后,原告无奈,只好诉之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请大家来讨论一下这个案子。
赵荣烈:我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我认为原告在安丘市工商局办理了登记,字号名称为“安丘市状元楼粥店”,在安丘市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享有专用权。该被告应该是侵犯了原告专有名称的使用权。
吴瑞青:光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证明,还要把对方的侵权行为予以解剖。
吴瑞青:谢谢,本案的关键点就在这里,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明白了,接下来的停止侵权和具体赔偿问题就好解决了。
杨春恒:好的,大家还有什么具体的案例拿来讨论一下
赵荣烈:我说个吧,我最近经手了一个交通事故案子,案情大意是:20xx年12月,李某驾车出游途中遇熟人赵某,由于顺路赵某便要求李某搭载自己一程。后行经某路段时,李某因避让一辆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未能找到此辆摩托车)致使自己的车子侧翻于路边水沟里,造成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子事情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能不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请大家来讨论一下。
辛刚:我觉得不能减轻,李某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对事故负全责,且李某作为驾驶者应对其车内的人、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好意搭乘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但不能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况且根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李某也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吴瑞青:我觉得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并非驾车营运,是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张佃军:李某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交通事故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紧急避险可以作为减轻李某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赵荣烈:这应该是一个可以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这种观点,在目前法律没有对好意搭乘作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张佃军:我觉得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杨春恒: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焦点就在于被告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石洪亮:我认为该抵押行为是有效的,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购房人可以用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按揭贷款抵押,该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同意赵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赵某未付清首付款的情况下,又向房产局申请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应视为其同意赵某在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用预购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某房地产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抵押行为是有效的。
杨春恒:今天我们的讨论很热烈,各位律师都能够踊跃发言,并且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使得我们要讨论的案例都有了圆满的解决方案,非常好!希望大家散会后能够不断加强学习,多思考,切实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更好地为我们的当事人服务。还是那句话,对我们的当事人负责,就是对我们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