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被用人单位解雇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企业实际用工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很多企业存在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进行留聘、返聘、招聘使用情形,鉴于该类人员在实际提供劳动过程中具有被管理及人身依附性的特征,但同时因年龄原因与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适格劳动者地位有偏差,故该类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劳动待遇如何确定和保障,在劳动保障及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形予以了区别和合理处理。
一、超龄人员在企业用工中的法定地位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故该类人员由法律明确规定了完全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应当需要注意的是,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农村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及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待遇。
(二)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二、超龄人员在企业用工中的待遇
综上,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企业对其解雇时,无论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均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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