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韩某在网络平台上发现了一则兼职招聘信息,工作内容主要是提供银行卡接收工资款帮助取现,而自己则可以按照取得现金3%或4%提成,轻轻松松就可以“日结500元”。韩某立刻和信息发布人联系,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双方还约定好次日的取现地点。
????在上家的授意下,韩某以“陈某某给其汇款工资”为名,前往某银行柜台要求取现。在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转款依据后,韩某返回商务车告知上家银行的取款要求。片刻后,韩某返回银行柜台,改口称所取的钱是“陈阿姨儿子结婚用的彩礼钱”。前后不一的取钱理由,引起银行工作人员怀疑并报警,韩某随即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2023年12月20日,经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韩某辩称自己主观上并不知道所取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且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希望从轻从宽处罚。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可以用“四个异常”来推定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
????首先,既往经历的异常性,被告人韩某曾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刑罚,其对非法持有、交易银行卡类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较一般人员有更深的认知;其次,聊天内容的异常性,韩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即便是公司通过私人转账支付工资,也无需编造“帮忙取彩礼”等借口欺骗银行,企图掩盖、隐瞒该笔资金真实用途;再则,行为的异常性,联系后,对方全程戴着口罩,在一台移动车辆上拿走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随即关闭手机定位等一系列行为明显异于常情常理;最后,获利的异常性,取现佣金按取现金额的4%支付,即取现42000元韩某将获取1680元报酬,该获利金额明显偏高。对于上述四个异常性,被告人韩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被告人韩某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渠道,而且在上游犯罪已经实际控制犯罪所得后,通过取现的方式,帮助上游犯罪逃避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及赃款追缴,其行为不仅扰乱公共管理秩序,而且妨害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韩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分工日益精细化,出现了大量幕后“帮凶”,他们并未直接参与诈骗,却游离在犯罪的灰色地带,为诈骗分子提供通信、资金结算等各方面的帮助,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