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12)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成都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公司)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原作出的(2012)青羊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因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以(2013)成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项宗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林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唐某某以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成**公司2010年7月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江信大厦10楼。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实际控制人为张某某(另案处理)。成**公司在张某某的控制下,采取在公共场合散发传单、组织农家乐游玩等手段,向中老年群众推销公司的旅游项目,并以办理会员卡、送礼品、送旅游、送代金券等各种形式,诱骗广大中老年群众向公司缴纳旅游费用等款项。
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该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先后与907名中老年群众签订冬天去三亚旅游的合同,收取费用共2441268元,以办理VIP会员卡的方式与157名中老年群众签订旅游合同,收取费用共1304976元。
2011年9月19日至9月30日,以建“西昌养生公寓”的虚假理由为名,与18名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息14%-21%不等),非法集资共计金额685000元。
2011年10月以在雅安有生态养鸡场的虚假理由为名,收取27名群众的买鸡保证金,非法集资共计16200元。
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均于2010年7月进入公司,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参与公司的管理,其负责的业务部门及业务员具体从事发展客户、接待客户的工作,并与提成挂钩;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7月进入公司,作为行政经理,参与公司管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农家乐安排、合同签订等工作。被告人唐某某2010年10月进入公司,直接负责该公司的财会工作。
为支持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挡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提出其刚从学校出来,是通过正规的渠道应聘进入公司,从来没有想过骗钱,也没有诈骗的故意,自己只是公司的员工,做的事情是工作上的职责。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提出成**公司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成**公司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判处刑罚的范围,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对指控的部分罪名有异议。提出其是在人才市场被聘进入公司的,对合同诈骗而言,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公司是否履约或者是否有履约能力不清楚,对集资诈骗而言,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单位成**公司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被告单位成**公司以及被告人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本案所涉的旅游合同未到履行期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没有履约能力,被告公司未形成合同诈骗的法定结果,被告公司及被告人罗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被告人罗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也有异议。提出自己是公司的员工,对公司骗人的事情不清楚,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公司的,为公司打工,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被告单位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本案集资诈骗罪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周某某既不是被告公司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作为本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在本案的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进入公司的前一阶段时期内,没有具有与公司一道通过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犯罪故意,其前期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在该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也系初犯、偶犯,其父亲有二级伤残。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也异议。提出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应聘进入公司上班,老总安排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被告公司存在违约事实,但被告人汪某某案发前所做的工作是合法的,被告人汪某某不是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管理,其行为不构成本案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对指控的罪名也有异议。提出自己是2010年8月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开始是行政人员,在2010年10月后才负责公司的财会工作,张某某说为方便开展业务将公司收的钱存在我的户头上,对于公司开展的活动我并不清楚,公司没有出纳,收的钱张某某拿走了。在公司只是做老板安排的工作,从来没有隐瞒和欺骗被害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两个罪名都不构成。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唐某某在本案中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具有犯罪故意,该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唐某某的该行为不构成本案的合同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的辩护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的父亲的伤残证明、新生儿秦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成**公司于2010年7月在成都市武侯区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江信大厦10楼。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成**公司在张某某的控制下,采取由张某某组织策划并宣讲,由销售经理安排业务人员,在公共场合散发传单、组织到农家乐游玩等手段,向中老年群众推销公司的旅游项目,并以办理会员卡、送礼品、送旅游、送代金券等各种形式,诱骗广大中老年群众向公司交纳旅游费用等款项。在公司收款后,由销售经理及业务人员对收取的旅游款按不同比例提成。
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成**公司由总经理张某某进行宣讲,并在销售经理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及其业务员、行政经理李**、财务负责人唐某某等人的参与下,先后与929人次的中老年群众签订了去“海南三亚”等地的旅游合同,收取费用共计2463965.50元;以办理VIP会员卡的方式先后与161人次的中老年群众签订了去“海南三亚”等地的旅游合同,收取费用共计1330416.00元。由销售经理和业务人员按发展客户多少的比例提成。
2011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30日,总经理张某某编造成**公司正在修建“西昌养生公寓”,并以其缺资金为由,由总经理张某某宣讲,并在销售经理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及其业务员、行政经理李**、财务负责人唐某某等人的参与下,先后与19人次的群众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8个月、利息14%-21%不等),集资共计金额685000元。由销售经理和业务人员按收款多少的比例提成。
2011年10月,总经理张某某编造在雅安有成**公司与雅安当地合办的生态养鸡场的虚假事实,由张某某宣讲,并在销售经理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及其业务员、行政经理李**、财务负责人唐某某等人的参与下,先后收取30人次的群众交纳的购买土鸡的保证金共计19900元。由销售经理和业务人员按发展客户多少的比例提成。
经司法鉴定,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成**公司涉案已报案受骗群众共计1148人次,涉案的受骗金额共计5837281.50元,涉及本案受骗金额共计3137851元,其中销售一部的涉案金额共计1633312.00元,销售二部的涉案金额共计939894.00元,销售三部涉案金额共计564645.00元。不属于本案受骗金额共计2699430.50元。
公司在收到被害群众的“旅游款”和“借款”后,没有筹划去三亚等地的旅游项目,没有修建西昌的养生公寓,也没有合办养鸡项目,而是将所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截至案发时,公司在帐上记录余额为1888.50元。民警从财务人员唐某某处扣押现金38312.7元;从李*某处扣押现金8980元。
被告人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均于2010年7月进入公司,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参与公司的管理,其负责管理的各业务员具体从事发展客户、接待客户的工作,收入与提成挂钩;被告人李某某2010年7月进入公司,作为行政经理,参与公司管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农家乐安排、合同的签订等工作。被告人唐某某2010年8月进入公司,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
2011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江信大**世辉公司挡获李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被告人罗某某、汪某某在当天得知公司被公安机关调查后,主动到草**出所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从成**公司处扣押台式电脑21台(世*5台、集合16台);打印机2台;投影仪1台;微波炉2台;电视机1台;生态仪40台;能量水杯12个;冰箱5台;网站服务器1台;空调7台(3台柜式、4台挂式);现金926.5元。从唐某某处扣押现金38312.7元;笔记本电脑1台;印章3个;现金日记账,从李*某处扣押现金89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3年4月13日分娩,并生育一子秦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以及情况说明。
证实2011年10月18日成都市草**区公安分局指令,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江信大厦10楼有一群老年人聚集,并称被骗,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在成**公司挡获李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等人,被告人罗某某、汪某某在当天得知公司被公安机关调查后,主动到草**出所接受调查。
成**公司经营范围:旅游项目投资、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经纪等。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3)成**公司的现金日记帐。
截止2011年10月18日成**公司帐上现金1886.15元。
(4)成**公司的通讯录、会议纪要及宣传资料。
证实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财务部经理唐某某;行政部经理李**;销售一部经理罗某某(罗*);销售二部经理周某某;销售三部经理汪某某。
(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与银行卡交易明细。
公安机关扣押台式电脑21台(世*5台、集合16台);打印机2台;投影仪1台;微波炉2台;电视机1台;生态仪40台;能量水杯12个;冰箱5台;网站服务器1台;空调7台(3台柜式、4台挂式);现金926.5元。从唐某某处扣押现金38312.7元;笔记本电脑1台;印章3个;现金日记账,从李*某处扣押现金8980元。
(6)去“海南三亚”等地旅游诈骗的报案材料、合同书、收款收据以及西昌公寓诈骗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收款收据。
证实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18日成**公司与蒲**、黄**、王**、王**、张**等被害人签订旅游合同及2011年9月19日至9月30日成**公司与邓**、潘**、曹**等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7)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邓**的陈述。
2.被害人潘**的陈述。
3.被害人曹**的陈述。
我在张某某公司参加完三亚旅行后,交了2万元办理了金卡。后来张某某宣传公司在西昌市获得地皮,公司急需要钱修建宾馆、公寓,让我们借款,期限8个月,借款1万元利息是13%,借款3万元利息是19%,5万元利息是20%,10万元以上是21%。借款的利息是百分之十几到二十。9月28日,我借了17万,张某某开了收据,后来我又借了3万,也是张某某开收据收的钱。张某某说补签两次借款的合同,后说事情忙没有签成。昨天张某某组织我们25位借款人到广西巴马老年村免费旅游,在火车站时,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公司出事了,我们就来报案了。成**公司分为三个销售部,一个办公室,我们归第一销售部管,经理叫罗*,第二销售部经理叫周某某,第三部的经理姓汪,是个女的,财会是唐某某。在我借出17万元后,很担心钱出问题,我问过张某某,成**公司组织了三亚,北戴河旅游的费用那么低,有什么利润还我们的借款,他讲这两年他不赚钱,主要提高公司品牌,还有就是他讲到春节三亚的房间价格很高,他会赚钱还我们,让我们放心借款,我也让他退过借款,他说今年11月以后才抽得出钱来。
4.被害人苏**的陈述。
今年10月17日,张某某在三圣乡搞活动时讲说公司在雅安跟当地合办了养鸡场,他说公司客户交1200元的保证金,以后买土鸡、土鸡蛋就有优惠,并说客户交的1200元保证金以后要分六次退还给客户,每次退200元就送一只鸡,我也就交了1200元的保证金。但没有协议。
5.被害人陈**的陈述。
2011年1月份,我的朋友参加过成**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她说这家公司组织的旅游又便宜又好,1月份,我就报名参加了一次新疆游,9月9日去的,2011年7月参加了内蒙古游。公司开会向客户借款,借款3万元就送新、马、泰十日游,我就借了3万元给公司,但公司给我签订的协议上写的是充值3万元做旅游费,算在VIP贵宾卡上。协议上写的是会员充值3万元做旅游费,如果在2011年10月前未使用,公司全额退款,退款日期是2011年9月23日。钱是交给唐某某的。一次都没有用过卡。
2011年7月1日,我直接交给张某某11万元现金,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内容:今借陈**现金11万元,每月付4%利息,于2011年9月30日还清,否则迟一天多付500元每天。
6.被害人吴*的陈述。
2011年4月份左右,我通过我姐吴*的介绍,来到一家名叫成**公司,该公司邀请我加入该公司组织的旅游团,在旅游费用上有优惠。我觉得费用便宜,在2011年4月27日缴纳了2300元人民币。2011年5月5日,在该公司员工刘**的游说下,我又缴纳了7700元人民币预缴旅游费。因为他们说如果充值到10000元,就可以享受3000元的代金券,可当现金使用。缴纳了旅游费用后,2011年7月21日,公司组织我去了一次内蒙古,结算的价格是1380元,2011年8月份,公司组织去新疆,当时我自己有事情,所以我就没有去新疆。
2011年8月24日,公司组织我们去三圣乡,向我们推荐保健品,吹嘘得很厉害,我就买了一份,价格是7990元,买了保健品就可以享受购买保健品同等金额的旅游费用。我当时缴纳了5990元,收款人是唐某某。
7.被害人杨**的陈述。
2011年9月28日,成**公司的业务员谭**通知我到成都市锦江区三圣乡开会,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会上向参会人员介绍成**公司在西昌修建老年养生城,并动员大家借款给公司,参加借款动员会的公司人员有各业务部门的经理,还有部分业务员。后来我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我的实际借款是10000元,是现金交给的会计唐某某。
8.被害人刘**的陈述。
2011年9月28日,我的朋友王**通知我到九龙宾馆开会,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会上向参会人员介绍成**公司在西昌修建老年养生城,并动员大家借款给公司,参加借款动员会的公司人员有业务一部经理罗*,还有其他部门经理、业务员。后来我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我的实际借款是10000元,现金交给唐某某,收据也是她开我的,当时是李**、彭**陪我签订的借款合同、交的钱。
9.被害人王**的陈述。
2011年9月28日,成**公司的业务员杜*通知我到九龙宾馆开会,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在会上向参会人员介绍成**公司在西昌修建老年养生城,并动员大家借款给公司,参加借款动员会的公司人员有业务一部经理罗*,还有其他部门经理、业务员。后来我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我的实际借款是10000元,现金交给李**,收据也是她开我的。
10.被害人李**的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11年12月21日12时39分至2011年12月21日13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摘要:我在公司帮唐某某大约收了几万元,其中买鸡收的人数大约有5、6个人,在公司签了大约4份合同。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张某某借款的事,是张*向客户借钱说他在西昌修公寓,然后给他们利息或者送去广西巴马免费旅游。公寓借款全部是张*在收,其余人员收没有收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是张某某自己到客户家里去收的钱,打的借条。还有近期公司在卖鸡(今天有一些客户交了1200元的保证金)。我的工资现在是4000元,包括基本工资、提成。
2011年11月10日13时20分至2011年11月10日15时50分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摘要:西昌修公寓的优惠是送广西巴马的旅游或者给他们利息(利息好像有点高)。还有向客户收取1200元的保证金,再分6次返还客户,每次返还200元,要想每次返钱时再多送只鸡就必须让客户再发展客户。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
2011年10月19日2时00分至2011年10月19日3时30分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摘要:我于2010年7月入职成**公司。现在是这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公司的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江信大厦10楼2、3、4号,最开始在锦天国际,再到太升园。公司的总经理叫张某某,法人代表叫刘某某。行政经理是李**,财务负责人唐某某,销售经理有周某某、罗某某、我、张*、高**,还有其他行政人员和业务人员。我做的工作都和业务员差不多,只是我们销售经理是业务员的领导,对手下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督促他们开展工作。我们负责向中老年人销售一些旅游线路(海南、北戴河、西昌、新疆、青岛、大连和一些短途的如蜀南竹海)。每次都是张某某主持开会,我们业务经理和业务员都要去,有时业务经理也要主持一下,说完了以后我们就向中老年人推销这些线路,再向他们说有关线路销售的政策(比如先交钱的优惠多些,价格低些)。合同是公司行政部签的,钱都交给财务唐某某。关于公寓借款我们部门有3个5万,2个1万。关于卖鸡的保证金,我们部门有6个。我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的比例开始是5%,到今年过了年因业务员多了经理就变成提成2.5%。
2011年11月9日16时01分至2011年11月9日17时40分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摘要:我们主要是通过发宣传单和集中讲座的方式拉客户,有时经常把客户带到三圣乡的农家乐或在市内的一些宾馆集中宣传。成**公司组织中老年参加农家乐的目的主要是宣传公司的旅游产品,让客户更多的购买,如办理VIP会员卡赠送旅游、买保健品送旅游、公寓集资送旅游等。成**公司在西昌的公寓集资款都是交给公司的财务唐某某,当唐某某收到款项后就给客户开公司统一的收据,总经理张某某也会给客户签借款协议,我只负责拉客户。成**公司在西昌不存在公寓的项目。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2011年10月19日2时0分至2011年10月19日3时45分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摘要:我于2010年8月底入职成**公司。现在是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的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江信大厦10楼2、3、4号,今年4月才搬过来的,最开始在江信旁边的太升园。公司的总经理叫张某某,法人代表叫刘某某。行政经理是李**,负责日常工作,有时帮我收钱,财务负责人是我,销售经理有罗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张*、高**,负责销售工作,还有几个行政人员、业务员和1个驾驶员。我在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负责收支公司的各种款项。成**公司以低价吸引客户参加,吸引中老年群众参加公司组织的境内旅游活动,公司还向客户推销一些保健产品,后来还以充值VIP卡、建设养生公寓为名向客户借款。以充值VIP卡送新、马、泰免费游向客户借款,有一次是以公司在西昌建设养生公寓向客户借款。近期我们公司还在卖鸡,今天还有一些人交了一些保证金都是1200元。
2011年11月24日14时30分至2011年11月24日16时00分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摘要:2011年9月初,张某某召集各部门开会,说公司准备向客户借款在西昌建养生公寓。没有过多久,张某某就叫公司各个业务部门通知客户参加借款动员会。2011年9月20日左右,公司在本市九龙宾馆、八一宾馆举办了多次借款动员会。我没有参加过动员会,听公司的人讲张某某在会上给客户讲公司准备在西昌建养生公寓,缺资金,让客户借款给公司,根据借款金额给客户利息,赠送免费旅游。公寓借款由张某某安排了销售部、直属部开展业务,还要求公司其他部门不准接私单。公寓借款的统计表上记录有20名客户,借款金额共计515000元。公寓借款由我、张某某、还有行政部的人收过,有些客户是将借款转到我的银行卡上,张某某将借款交给我,我就在收入栏记录为张某某的备用金,其他人交来的就记为收入。这些钱主要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支付旅游费用等。业务员拉来的的客户不是有提成,就是有奖金,因为公司的规矩就是这样的。公司的人员都没有见过成**公司在西昌建设的公寓,我也没有见过。
6.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
2011年11月2日11时50分至2011年11月2日18时46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摘要: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在成都市武侯区注册成立,经营地址先在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太升苑,后在太升北路56号江信大厦10楼2-6号。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她是我的前女友,和公司没有关系,我是公司总经理,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设有行政部、财务部、销售一部、销售二部、销售三部、直属一部、直属二部。其中行政部经理是李**,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经理是唐**,负责现金的保管和做账;销售一部经理是罗某某(也叫罗*),销售二部经理是周某某,销售三部经理是汪某某,直属一部经理是张*,直属二部经理是高**,他们负责发展客户,每个部门都有许多业务员。
今年9月,我在成都九龙宾馆和八一宾馆召集老客户开会,说公司要在西昌建养生公寓,希望客户支持,然后就向客户借钱。是我和唐某某收钱,大概四、五十万,都是公司出具了收据的,给客户的利息是14-21%。公司没有养生公寓这个项目,也没有这个项目的立项。所收的这四、五十万元借款都用来还账了,如客户到新疆旅游度假的亏损。
买鸡交保证金是今年10月才推出的,一位客户交1200元保证金给公司,到期后公司每两个月还200元给客户并送土鸡一只,公司大约收了2万多元,客户的钱是交给唐某某的,没有协议,由唐某某开的收据。公司买鸡是与雅安的一个农村合作社联系的,本来打算在10月底与合作社签协议,还没有签我就被抓了。
(9)证人证言。
2011年10月18日19时03分至2011年10月18日19时55分张**的陈述摘要:我于2010年3月1日入职**辉公司当业务员。我的底薪是1200元,然后就是提成,因为我拉的客户较少、业绩较差,每月提成下来平均能拿到1600余元。海南旅游、北戴河旅游的提成是10%,西昌老年养生基地集资建房的提成是4%。
2011年10月18日17时58分至2011年10月18日18时45分周**的陈述摘要:我于2011年7月26日入职成**公司当业务员,我的业务经理是罗*。公司每个月给业务员分配20个积分任务,1个积分就是1个客户旅游单。我的底薪是600元,还有200元的全勤奖、200元的业绩考核,如果完成20个积分,就有10%的提成,可以拿到4000多元,完不成就是4%的提成。经理的收入看部门的销售业绩,一般能够拿到7000-8000元,我看到9月份销售二部经理周某某拿了10000多元的工资。公司向客户推销会员卡、土鸡、集资等,如果推销成功公司有一定的奖励,如推销金卡一份给150元话费,推销银卡一份给70元的话费,推销土鸡一份奖励50元现金。
2011年10月18日19时58分至2011年10月18日20时56分杜**的陈述摘要:我于2010年9月6日入职成**公司当业务员。我的底薪是1200元,然后就是提成,每月提成下来平均能拿到6000余元。海南旅游、北戴河旅游的提成是10%,西昌老年养生基地集资建房的提成是4%。
(10)四川兴精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川兴精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提供的《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卷宗资料可确定,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10月18日期间,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涉及已报案受骗群众1148人次,涉案受骗金额共计5837281.50元,其中:旅游类项目已报案受骗群众929人次,涉案受骗金额2463965.50元;VIP贵宾卡类项目161人次,涉案受骗金额1330416.00元;公寓借款类项目19人次,涉案受骗金额685000.00元;借条借款类项目9人次,涉案受骗金额1338000.00元;买鸡类项目30人次,涉案受骗金额19900.00元。按成**公司的职能部门分工情况可以确定其中各职能部门涉案骗取金额为:销售一部1633312.00元;销售二部939894.00元;销售三部564645.00元。不属于以上三部的2699430.50元。
(11)被告人周某某的父亲的伤残证明、新生儿秦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秦某某。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单位成都世**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四十万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本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汪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成都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的财物,应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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