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5日电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网络空间治理
典型案例
1.陈某、宋某琦等5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陈某伙同他人套牌搭建了FXDD外汇投资平台,纠集宋某琦等人作为代理商,对外虚构系正规平台、大量交易可获利的信息,诱骗被害人向平台转入资金。该投资平台实行资盘分离,被害人资金并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而是由陈某转移控制支配。陈某与代理商约定,以客户资金亏损数额为分成依据。
其中,2018年7、8月起,宋某琦在河南省许昌市购置电脑、租赁民房作为诈骗场所,招募郭某辉、卢某、胡某波等人作为业务员,以婚恋网站女性会员为目标实施诈骗。宋某琦安排业务员,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头像,包装为投资经验丰富的中年成功男士,在某知名婚恋网站上搭识许某某等3名有经济实力的单身中年女性。业务员通过事先培训的话术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骗取感情信任后,通过宣称自己是投资高手,有好的投资渠道,能够指导被害人投资快速赚钱,引诱被害人向陈某搭建的FXDD平台投资,并通过鼓励追加投资、代为操作等方式致其账面亏损,营造投资损失假象,以掩饰资金已被非法占有并分赃的事实,共计诈骗人民币774万余元。此外,陈某还通过其他代理商诈骗43名被害人资金,合计人民币53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宋某琦等5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开庭。图为庭审现场。
三、典型意义
2.杨某瑞等11人诈骗案
2019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以杨某瑞等11人涉嫌诈骗罪,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发现,其他多个直播间存在以类似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提出进一步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再破获类似案件16起,抓获直播平台经营者和多个直播诈骗团伙成员。同年11月2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杨某瑞等11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瑞、刘某醒、孙某林、程某楠等11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依法严惩以直播打赏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对于犯罪分子虚构网络身份、冒充主播,使用话术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骗取财物的,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这类诈骗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严重危害网络直播行业生态,必须依法精准打击。
(二)理性参与网络直播,切实维护自身利益。网络直播在为用户提供更具参与性和人际互动性的良好体验的同时,也容易助长违法犯罪和社会不良风气。对于广大用户而言,关键是要以健康心态参与网络直播互动,切不可抱着“猎奇”“猎艳”等不良心态,落入违法犯罪分子精心编织的“陷阱”。
(三)加强平台监管治理,维护直播行业良好秩序。网络平台要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加大对直播行为的常态化排查和技术管控,强化各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主播施以严格联动管理,彻底封住其违规复活之路,净化网络直播空间生态。
3.李某宁等5人诈骗案
2017年下半年起,李某宁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老年人客户资料,以每盒12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购入多种廉价保健品,订做抽奖卡、“纪念金币”等奖品,制作话术单,招录吴某倩、王某娜、裴某凤、王某娟为话务员,并为每人配备装有北京号码的手机。
李某宁等人与部分被害人的短信记录
李某宁等5人诈骗方式示意图
2019年4月,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宁等5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开庭。图为庭审现场。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以李某宁等5人涉嫌诈骗罪,移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2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宁等5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10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诈骗数额巨大,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判处吴某倩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确有错误,判决以话务员记录业绩的账本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依据,未结合快递信息进行综合认定,遗漏部分被害人,诈骗金额人民币33万余元认定不准确。同年6月18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同年12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1月19日,海安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诈骗数额重新认定为人民币66万余元,量刑档次由原审的“数额巨大”改为“数额特别巨大”,李某宁的刑罚由有期徒刑七年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吴某倩等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八万元不等。
(二)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平台治理责任,防止公民信息泄露。目前,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等资料,实施精准诈骗,话术更加周延,迷惑性也更大。本案中,犯罪分子专门从网上购买老年客户资料,有针对性地推销保健品,提高了诈骗的成功率。网络平台和网站经营者要真正落实治理责任,严密制度设计,堵塞系统漏洞,内防泄露,外防窃取,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周某奇、尤某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奇、尤某杰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开庭。图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5.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
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
林某甲等人非法支付结算流程示意图
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卷宗
2019年8月,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
2018年1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分局以林某甲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追加认定17家空壳公司账户为涉赌账户并予以冻结,犯罪数额从人民币30亿余元增加至人民币46亿余元,追缴涉案资金人民币6000余万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和非法经营罪,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甲等8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6月18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对林某乙、张某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2020年6月22日,林某甲等人提出上诉。2020年9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斩断非法支付结算通道。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时,为规避国家监管,往往会大量收购银行卡、收款二维码、对公账户等形成“资金池”,伪造正常商业交易层层转账,以掩盖犯罪事实。尤其是对公账户可信度高、交易额度大,更为犯罪分子所青睐。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催生了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买卖的黑灰产业链。对此,要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既要严厉打击非法支付结算的行为,又要深挖线索,一体化打击买卖工商资料、对公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关联违法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行政法规的,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摧毁整个违法犯罪链条。
(三)依法开立、使用支付账户,自觉防范抵制洗钱风险。社会公众要提高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注册空壳公司、出售工商资料、对公账户等,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账户开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风险防控和“反洗钱”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公账户内大额资金流转的监管,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风险。
6.吴某等19人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吴某等人用于作案的手机
其中,李某理等人向云某公司购买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后,利用自行开发的“番薯”平台软件贩卖给陈某峰等人。陈某峰等人将从李某理处非法购买的个人信息用于平台用户注册、“拉新”、“刷粉”、积分返现等,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管某辉从云某公司购买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验证码后,也用于上述用途,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20年11月,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等5人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陈某峰、管某辉等14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开庭。图为庭审现场。
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9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等5人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陈某峰、管某辉等14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8日,新昌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吴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峰、管某辉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犯罪日益高发,获取信息方式日趋隐蔽。当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手段花样翻新,往往成为网络犯罪的必备前置程序。违法犯罪分子有的通过手机APP、电脑软件,有的通过搭建钓鱼网站、发送木马链接,有的则在手机、智能手表、路由器等硬件设备的生产环节植入病毒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隐私和人身、财产权利,滋生大量网络违法犯罪,社会危害巨大。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随着网络技术发展,逐步扩展到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网络支付账户信息等,而且其范围仍在逐步扩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7.时某祥等15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亚泰坊传销组织部分会员层级
截至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会员账号41万余个、会员层级108层,收取会费共计人民币6.3亿余元。此外,2018年4月,时某祥套用亚泰坊平台组织架构,发展“码联天下”传销平台会员,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
2019年6月,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某祥等15人及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开庭。图为庭审现场。
2018年10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时某祥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15日,以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1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时某祥等15人及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2019年11月8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时某祥、赵某宝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时某祥等12人提出上诉。2020年4月23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时某祥等4人撤回上诉,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严厉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持续升温,一些犯罪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假借国家对外政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迷惑性很强,危害性巨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坚持“穿透式”审查理念,结合行为方式、资金流向、盈利模式等,分析研判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准确区分金融创新与违法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准确认定传销活动行为本质。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传销活动借助网络技术,作案更加便捷,传播速度更快。但归根结底,传销的本质特征没有变,仍然是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揭开“网络”“技术”外衣,认清行为特征,依法准确认定传销犯罪。
8.张某勇、张某明等25人
开设赌场案
2018年6月底,张某勇、张某明经共谋后,以“厦门市崇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易淘货栈”手机APP网购平台,对外名义上是销售茶叶、红酒、玉石等商品,实际上则是开设网络赌场。张某勇、张某明各占股50%,公司下设四个市场部门,每个部门下设经理或主管、业务组长及业务员,分别按不同比例、按月或季度进行抽成。
公司招聘60余名业务员,使用年轻女性照片作为头像,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招揽客户,以“购物即能赚钱”“商城有转购活动”为由,吸引客户到“易淘货栈”APP进行购物,平台提前将商品销售价格调整为进价的十倍至四十倍。在客户下单后,诱导客户以其所购的商品作为筹码进行“转购升级”,即以押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正规发售的彩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同步确定输赢,5至10分钟开奖一次。客户如果赌赢能把商品退货按原购买价格的1.6倍提领现金,赌输只可得到所下单的商品,且不能选择退货。2018年9月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平台。平台运行2个多月间,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810余万元。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以张某勇等2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针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辩解系新型网络购物模式、不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对网站推广方式、运营模式、盈利手段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甄别分析,认定行为实质为吸引客户购买商品作为筹码参与赌博。2019年1月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张某勇等25人提起公诉。同年1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张某勇、张某明等25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准确认定网络赌博本质,依法严惩新型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近年来,网络赌博犯罪日益多发隐蔽,手段花样翻新。犯罪分子通过搭建网络赌博平台,打着网上购物、网络游戏等“幌子”,接受投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赌博。此类犯罪模式新颖,隐蔽性更强,赌客参与便利,危害性更大。要透过犯罪行为表象,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盈利手段、资金流向等的分析,认定赌博、开设赌场犯罪本质,依法从严惩处;敦促涉案人员主动退赃,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中获利,有力遏制网络赌博犯罪活动。
(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财富观,远离网络赌博。赌博是社会毒瘤。广大民众要坚持勤劳致富、依法致富的理念,切勿心存幻想参与赌博。在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赌博形式和营销手段时,要擦亮双眼,分清正规的购物、游戏平台与以购物、游戏为名的赌博网站,正常娱乐活动和聚众赌博的界限。一旦误入歧途,轻则遭受财产损失,重则倾家荡产,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9.温某龙等23人敲诈勒索案
2017年起,温某龙纠集林某浩、朱某常投资成立或参股福建省福鼎市财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神公司)等四家公司,招募人员专门从事网络“套路贷”活动。四家公司均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工资奖励机制,人员分工明确,组织架构严密,设客服组、风控组、财务组、催收组等部门,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财神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实施上述“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共放款3万余笔,累计放款人民币1.22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67万余元。个别被害人因欠款被“软暴力”催收而精神崩溃喝农药自杀,因发现及时得以救治。在公安机关抓捕犯罪集团过程中,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辅警林某向个别集团成员透露抓捕信息,通风报信、妨害抓捕。
2019年10月,福建省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温某龙等2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图为庭审现场。
2019年10月,福建省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温某龙等23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图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018年12月26日,福建省福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金额”等问题梳理、审查证据,追捕追诉6名集团成员。深挖“保护伞”,发现福鼎市公安局桐城派出所辅警林某向该恶势力集团个别成员透露抓捕信息,及时将线索移交福鼎市扫黑办及福鼎市监察委。2019年6月6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某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2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对温某龙等23人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2019年8月1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0月29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温某龙、林某浩、朱某常等2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一)依法严厉打击网络“套路贷”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套路贷”犯罪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和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诱骗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协议,通过制造银行流水、销毁还款证据、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一旦逾期未还款则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软暴力手段催收。利用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相较于传统“套路贷”隐蔽性更强,受害面更广,且更易于复制传播。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辱骂、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传播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压力也会更强。这类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直是打击重点,必须依法严惩,遏制其滋生蔓延。
(二)精准发力“破网打伞”,铲除网络“套路贷”生存土壤。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套路贷”案件时,通过排查言词证据、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方式,深挖涉嫌包庇、纵容黑恶团伙、收受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严惩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净化基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
10.董某澜贩卖毒品案
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办理董某澜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一)“暗网”滋生大量违法犯罪,加强严格管控。“暗网”通过专门浏览器和特定配置才能访问,其中存在着大量毒品、枪支、人体器官、淫秽物品等信息,是违法交易的集中平台,危害性极大。“暗网”交易大量使用虚拟货币支付以避开监管,数据流转层层加密,匿名程度很高,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打击治理“暗网”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强化源头管控,尤其加强对VPN软件和非法浏览器交易、使用的监管,防止被用于非法活动,切断网络犯罪的信息流和接触通道。
(二)依法严厉打击网络毒品犯罪。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逐年增加,且日益呈现出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相结合等特征。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网络毒品犯罪变化,转变办案思路,建立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证据体系,注重挖掘电子数据,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梳理贩毒方式、资金流和物品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网络毒品犯罪的多发态势。
11.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整治网络餐饮平台
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初,贵州省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要求黔西县多家网络餐饮经营者只能接受其一家提供的平台服务。如果餐饮经营者坚持在某乙或其他网络餐饮平台经营,某甲网络餐饮平台将对其作下线处理,或提高服务费收取标准、下调星级指数、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交易,强制商家在某甲和某乙之间进行“二选一”,以此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二、检察履职过程
贵州省黔西县检察院检察官在餐饮店调查取证。
2020年4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黔西县院)经群众举报获悉该案线索后,依法立案进行调查核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二选一”行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网络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5月28日,黔西县院向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后依法处理,对辖区内网络餐饮平台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2020年6月,贵州省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黔西县网络送餐平台代理商开展行政约谈。
(一)依法监督纠正网络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餐饮服务”新业态的诞生,既促进了餐饮业的新发展,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便利。特别在疫情期间,网络餐饮平台无接触式服务的优势更加凸显。但部分平台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强制经营者“二选一”,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网络餐饮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加强监管,促进公平公正市场秩序的维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