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情景下的数字劳动:制度性特征、实践挑战与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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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形态各异的数字劳动应运而生,创造了大量灵活的就业机会,拓展了新时代“职业版图”,丰富了劳动者职业选择。总体上看,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呈现出用工关系更趋多样化、劳动者群体高度异质化、灵活就业“正规化”、备受政府支持等鲜明的制度性特征,但同时又面临劳动者对平台依附加深、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劳动者职业发展受限和平台算法严苛等新问题、新挑战。规范和促进中国数字劳动高质量发展,必须构建起以明晰数字劳动用工关系为前提、以加强数字劳动权益保障为基础、以推动平台算法治理为关键、以社会力量协同参与为补充的数字劳动治理机制。
关键词:数字劳动;数字经济;制度性特征;劳动用工关系;中国情景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劳动作为劳动新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18BKS012);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项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理论及其借鉴研究”(2017BKS003)。
作者简介:黄再胜(1975-),男,安徽芜湖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进入21世纪,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据统计,2022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的比重高达41.5%[1]。在平台革命推动下,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竞相涌现。截至2022年底,线上办公、在线旅行预订、互联网医疗用户规模分别达到5.4亿人、4.2亿人、3.6亿人[1]。
总体上看,互联网拓展了新时代“职业版图”,形态各异的数字劳动应运而生,丰富了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既有人工智能训练师、区块链应用操作员、信息安全测试员、互联网营销师等知识密集型就业岗位,也有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劳动密集型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显示,目前中国的数字职业已有97个,占职业总数的6%[2],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从业人群。毋庸置疑,廓清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的职业图景,把握其制度性特征,洞察其实践挑战,探索其治理路径,对于促进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强化灵活就业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大有裨益。
一、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的职业图景
与欧美国家相仿,中国数字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数字劳动的勃兴。在实践中,互联网的具体形态既有数字技术赋能传统职业的再创新,又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生产催生的全新职业。
(一)零工经济中的网约零工
(二)共享经济中的自由职业者
进入数字时代,互联网平台赋能传统创意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催生网络营销和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动中国共享经济蓬勃发展。数字劳动的勃兴,打破了时空束缚,一方面为拥有一技之长的高知群体提供了以知识、经验、技术、特长进行多元化创富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使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就业弱势人员成为“意料之外”的创意工作者,如自雇的数字创客[7]。
(三)众包经济中的数字微工
(五)数字经济中的“科技工人”
二、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的制度性特征
总体上看,中国情景下的数字劳动具有平台用工关系模糊、劳动管理算法化等典型特征,但同时受到中国独特的制度环境、就业结构和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形态的数字劳动又呈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正因如此,考察以网约零工为代表的数字劳动在中国的发展,“必须将平台技术的应用与中国的经济体制、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相结合,将普遍性融入特殊性之中,审视数字劳动平台化从欧美到中国的不同境遇”[18]。
(一)数字劳动用工关系更趋多样化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后福特制日益盛行,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霸权形态[19]。在资本弹性积累下,离岸生产、外包和非典型用工持续推动劳动的再商品化。进入数字时代,平台经济发展实践表明,数字劳动的勃兴进一步推动了欧美国家资本弹性用工实践的创新和发展。数字劳动平台打破了时空限制的灵活用工,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工作场所的“裂化”,而且促使传统“雇主—雇员”关系向“平台—用户—劳动者”的多边化市场关系演进。
整体上看,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数字劳动用工关系不仅呈现多边化,而且更趋向多层化。这集中体现在各种专事组织和管理劳动的第三方机构纷纷加入平台经济生态圈,进一步拉长了数字劳动价值创造的产业链条,也不断丰富了数字劳动的职业图景。譬如,为了维持一支稳定的网约车司机队伍,自2015年起,滴滴平台就开始与本地车队管理公司(FMC)进行战略合作,车队管理公司负责招募司机,并对其进行组织化管理;滴滴平台则对车队管理公司进行量化考核与运营监督[20]。再如,美团平台与约1000家加盟商或代理机构签订了民事合作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卖骑手达25万~27万人,这些骑手接受第三方机构建立的“站点”的管理。
换言之,第三方机构作为数字技术的有益补充,承担着人员招聘、工作指导、培训、咨询以及心理疏导等非标准化、柔性的管理职能[21]。如此一来,在按需服务的零工经济中,数字劳动过程不仅设置了无时不在的平台算法控制,而且不同程度揉进了仍具传统组织控制色彩的人员管理,从而使依托互联网就业的劳动者的身份变得更加模糊。
(二)数字劳动者群体呈现高度异质性
“提供劳动机会,让人们都有机会参加劳动,正是数字时代社会发展最大的积极面向。”[22]但即使在发达国家,依托互联网就业的劳动者也并非如数字资本所宣扬的那样,仅仅是一群同质化的、靠打零工赚取外快的“副业者”(sidehustlers)[23]。在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力市场促使就业生态逐渐年轻化、产业链条延长、线上价值带动线下就业等,为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家庭主妇等重点群体提供了大量的灵活就业机会[24]。总体上,数字劳动形成了一个难以识别的“新兴劳动群体”,男工/女工、移民/本地人、全职工/临时工/派遣工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数字劳动者群体呈现出高度异质性。
(三)数字劳动实践促进灵活就业“正规化”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数字劳动实践,特别是网约零工的兴起,作为“工作场所裂化”(fissuredworkplaces)的新发展,不同程度上消解了传统的雇佣劳动制度安排,推动了工作岗位的非正规化和劳动成果的商品化。从制度演化意义上讲,这是一种劳动保护上的“社会脱嵌”,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劳动者的就业状态不稳定和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相比之下,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数字劳动的出现推动了劳动组织方式的数字化革新,一定意义上反而促使原先“小而散”的非正规劳动走向“前台”,这至少在经济统计层面上实现了用工“正规化”。有研究表明,在新兴市场国家,数字劳动平台的兴起,促使原先诸如家政服务等非正规经济活动被经济监管,劳动收入得以报备,个税征收范围得以扩大[26]。
(四)数字劳动发展备受政府支持
三、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的实践挑战
毋庸置疑,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的出场,创造了大量的灵活就业机会,彰显出了数字经济中新就业形态的活力、韧性和潜力。同时,基于数据驱动的算法管理取代传统的科层化管理,的确在聚合资源、发现需求和实现精准匹配等方面极大地提高了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供给效率。但不可忽视的是,与传统的用工实践相比,数字劳动者在收入、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等方面面临的一系列突出问题,日益成为困扰中国数字经济中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规范发展的实践顽疾。
(一)数字劳动的平台依附日趋加深
尽管数字劳动展现出颇具吸引力的工作灵活性,但是并不意味着它必然会给劳动者带来就业自由[38]。实际上,数字劳动的工作自主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受到多种结构性因素的制约,如劳动者对平台的经济从属程度、工作任务的可获得性,以及劳动者集体议价力的高低等。实践表明,随着平台垄断地位的不断巩固,网约零工等数字劳动者拥有的工作自主程度不断下降。对于那些依赖平台营生的劳动者而言,所谓的“就业灵活”已经蜕变成为一种“黏性劳动”(stickylabor)[39]。具体而言,这种数字劳动的“去灵活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二)数字劳动保障权益缺失问题突出
(三)数字劳动者职业发展前景堪忧
在欧美国家,大量备受就业歧视的外来移民被迫涌入低端、重复、可替代性强的零工经济,日益陷入报酬微薄和就业不稳定的“数字贫困”之中。相比之下,在中国情景下,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是一种主动的“职业选择”或“职业转换”,而并非就业歧视或“技术性失业”下的次优选择。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数字劳动实践中,秉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平台企业热衷于劳动力资源的即时集聚和高效利用,不仅无意为劳动者提供长期职业培训和职业成长通道,而且借助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生产技术系统,持续推动生产过程模块化、劳动任务标准化和工作流程编码化。这导致直接劳动过程被进一步拆解、分割和编码,劳动者成为按平台指令“从事简单劳动的操作工”,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劳动技能数字化衰退和劳动力价值加速贬值。这在众包微工和网约零工中尤为明显。
从职业发展看,数字标注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从事低技能、重复性工作的数字劳动者,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没有新技能形成的条件与可能,自然窄化了其职业发展空间;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发展本身强调智能化与无人化,其职业发展前景黯淡。如此一来,“由于缺乏稳定收入和安全保障,无法学习和提升技能,也没有职业生涯可言,他们缺乏基于工作的认同”[44]157。
正因如此,零工经济中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流动性极高。饿了么针对5万名蓝骑士的调研问卷显示,超四成受访者希望一边跑单,一边寻找留在这座城市的其他工作机会[47]。一项针对北京市外卖骑手群体的研究表明,工作三年以上的骑手只有2.97%[48]。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是在生活遇到变数、需要暂时缓冲时才会选择送外卖,直到找到更好的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零工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蜕变成为一种“过渡经济”。而对于不被社会认可,甚至被视为“不务正业”“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数字劳动,如网游代练等,尽管大多数年轻从业者游走于“热爱与劳动”之间(playbetweenloveandlabor),选择安于现状,但对将来职业发展却不置可否[11]。
(四)数字劳动关系治理亟待完善
推动高质量就业,需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传统的雇佣劳动制度下,劳资之间的利益博弈虽然始终存在,但政府充当了劳动关系治理的“立法者”、劳资矛盾的“调解者”、集体协商的“推动者”,使“资强劳弱”并没有滑向资本对劳动的恣意宰制。进入数字时代,数字劳动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变革和重塑了劳动关系的治理格局。一方面,平台企业凭借撮合交易的技术、信息和资本优势,实际左右着在线劳动力资源配置的规则设置和劳动秩序;另一方面,由于成规模的数字劳动平台数量有限,平台生态圈中的信息不对称,加之数字劳动供给相对过剩催生了“逐底竞争”,导致深陷“制度化的个体主义”的劳动者集体议价能力不足。“平台利用算法在满足平台经济利益和用户情感诉求两方面可谓炉火纯青,但却忽视了被算法不断侵蚀的劳动者合法权益。”[46]16
四、规范与完善中国数字劳动的治理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49]这体现在规范数字劳动用工实践方面,就是要着眼于劳资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优势;同时密切追踪和合理借鉴国外数字劳动规制的有益做法,努力构建起劳动者发声、政府监管、平台自治、社会力量参与的数字劳动多边治理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一)明晰和规范数字劳动用工关系
相比于国外平台经济用工实践,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中涌现的用工关系更趋多样化。实践中,中国的法律对数字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并主要涉及数字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劳动自主性选择、生产资料垄断性等[50]。鉴于此,规范和完善中国数字劳动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结合平台企业用工实践的具体情况,厘清数字劳动用工关系的性质,规范和完善劳资双方的权责和责任关系。在“劳动三分法”实践下,对于专职骑手等数字劳动者确认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平台企业或第三方机构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于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要求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服务协议,并且应视数字资本劳动控制和管理的实际程度,合理确定平台企业与数字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打零工的情形,则应按照民事法律调整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一直以来,由于中国的劳动法秉持“全有全无”的保障机制,在合同权利和劳动保障之间存在较大鸿沟,使得居于中间状态的从业者无法获得恰如其分的保障[51]。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可参照公平工作委员会(TheFairworkFoundation)制定的原则与标准规则[52],积极推动中国情景下数字劳动者的体面劳动。
第三,在用工合同管理方面,除了上文所述的明晰数字劳动用工关系性质,平台企业还应详细说明数字声誉评价的具体指标与计分权重;明确规定数字劳动者的薪酬计算方式和支付模式;具体披露解决各类劳动争议的平台政策;明文列示保护数字劳动者隐私和个人数据的平台合规规定;详细阐明平台进入/退出管理的参照依据,尤其是平台销号的实施标准。
第四,在劳动利益表达方面,针对数字劳动者流动性强、组织模式灵活松散和劳动申诉维权难等诸多挑战,一方面,要创新数字劳动者入会的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由灵活就业者组成的行业性或地区性工会,切实将各类数字劳动者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留下来,积极引导其理性合法维权,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职业幸福感和工作安全感;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数字劳动者集体协商机制,通过行业集体谈判,着力提升数字劳动者在平台定价和算法管理中的话语权。
第五,在职业发展方面,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尤其是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网约零工)职业认同度不高以及兼职、过渡等职业心态突出问题,政府部门要在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服务的同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职业规范和工种设计,推进国家职业标准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以引导数字劳动者树立正确的职业认知,培养和塑造爱岗敬业的职业自信和职业能力。
(三)加强与完善平台企业算法治理
(四)鼓励和探索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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