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电子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我们逐步认识到开展电子商务有三个重要环节:商情沟通、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显然,电子支付是三者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从技术上看,它涉及到用户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交互和接口;从交易上看,它连接着支付方、收款方、银行以及电子支付服务商等众多电子商务主体。如何在Internet上进行安全的电子支付,是保证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最为重要的环节。
一、电子支付的含义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
从广义上说,电子支付就是资金或与资金有关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交换的行为,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机构和银行等通过Internet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数字现金、智能卡等方式来实现的。
1.电子支付领域的立法相当的匮乏。从目前来看,法律层面上,只有一个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在规章层面上,为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规范电子认证机构服务,信产部出台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另外,最近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虽然可以说是直接针对电子支付出台的规定,但是,一方面,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另一方面,它的法律约束力或适用范围还有待明确。除此之外,中国电子商务领域尤其电子支付上的立法还有很大面积的空白地带。
3.传统消费习惯有待改变。目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是电子支付,而制约电子支付普及的则是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安全性的误解以及旧有的消费习惯。电子支付打破了传统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并且多出一个虚拟银行,虚拟空间,这种虚拟性让很多人适应不过来。其实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很高,银行支付网关完全能够保证密码和用户信息的安全。到目前为止,大量的账号、密码丢失都是用户自己不够谨慎,比如在网吧等公众场合使用电子支付或在使用时被人偷看到,等等。
三、通过安全的电子支付完成电子商务产业链的深度对接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商情沟通、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其中,安全的电子支付能够打破传统的资金流交换模式,使货币由有形流动变为无形信用信息在网上流通,对保证电子商务的最终实现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摸索出适合国情的、确保买卖方之间信用行为的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手段和新模式将是打通各个环节,实现电子商务产业链深度对接的关键,也是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没有适时的电子支付手段相配合,电子商务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虚拟商务”,只能是电子商情、电子合同,而无法网上成交。针对目前电子支付的现状,我们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
1.以战略性眼光确定技术标准,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在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年高速攀升、电子商务应用呼声持续高涨的形势之下,国际化的电子支付统一标准建设亟待加强。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和国际金融业的广泛合作,推动网上银行结算体系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结论
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最终趋势,已成为当今世界贸易活动的基本形态。目前,国内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正以100%的速度在成长。随着电子支付平台新技术、新模式的运用和推广,和国家对诚信环境建设与引导,中国这个巨大的互联网和通信市场将会改写未来的电子商务格局。
参考文献:
[1]章舜仲:电子支付用户端安全问题探讨[J].计算机与现代化,2005,(6)
[2]张劲松:中国金融电子支付系统安全风险评估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05,(6)
一、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总体印象
我国的电子支付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电子支付交易量也不断提高,已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迫切要求我们就电子支付活动的业务规则、操作规范、交易认证方式、风险控制、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范。从而防范支付风险,维护电子支付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环境基本处于空白阶段,电子支付的发展又呈现发展快、涉及范围广、环节多、形式多样等趋势,伴随着这些新特点的是更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通过电子支付的法制化建设逐步予以解决。
《指引》的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提出指导性要求,对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指引》以银行与客户关系为主线,以规范电子支付、强化电子支付安全性为主要内容,将“以规范促发展、在规范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以指引相对灵活的形式全面规范电子支付行为;涉及电子支付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安全保障、信息披露、差错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指引》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有利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电子支付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支付风险;推动支付工具创新,提升支付服务质量;防范和打击洗钱及其它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此外,《指引》是人民银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来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的,在未来有可能再上升至相应的规章或法律法规。2可以说,《指引》开启了我国电子支付法制化建设的大门!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付业务。在商业银行、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安全认证机构、商户以及用户等组成的电子支付产业生态圈中,《指引》解决的是银行与支付公司这一核心纽带。而对于更多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而言,“是技术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的争议将告一段落。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与支付公司之间的关系也在经历悄然调整的过程,过去的合作伙伴也许就是明日强劲的竞争对手,谁能在市场角逐中成为最大赢家,尚待在第二号和第三号指引出台后方能一窥端倪。
三、《指引》所体现的七个基本原则
第一,循序渐进原则:由于电子支付活动中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复杂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其不断而快速的创新,通过一个《指引》进行全面规范的难度较大。因此,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模式和参与主体的不同,综合不同发展阶段的管理要求,陆续出台相应的“指引”,以对电子支付进行更为全面的规范,这就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着手研究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这些可能就是我们即将看到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第三号。从远期的立法计划而言,我们还需要与电子支票、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直至电子资金划拨法有关的规定。
第二,安全第一原则:有鉴于电子支付的高技术性、虚拟性、无国界性和网络世界种种黑客纵横、病毒频出、欺诈肆虐的现实,高度的安全风险无疑是我们开展电子支付最大的敌人。《指引》通篇突显了一个焦点问题,那就是电子支付的安全性。从《指引》要求银行采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建立针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管理制度,采取适当的内部制约机制;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安全性,以及数据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不可否认性;提倡使用第三方认证,并应妥善保管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设计来看,都是围绕着安全性出发的。
为了给电子支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以促进电子支付效率的提高,保障电子支付安全,我国监管部门通过先以“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至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体现了监管部门审慎负责的态度和“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
第七,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原则: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实施半年后出台的规定,《指引》在数据电文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应用、电子认证的推广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的贯彻《电子签名法》最为全面、彻底的一部规定,这尤其体现在《指引》第五条3、第九条4、第十条5、第二十五条6和第三十四条7。
四、《指引》的主要内容——五大基本制度的设计
1、电子支付活动中客户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基本规定
《指引》要求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要求发起行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要求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同时还明确了电子支付差错处理中,银行和客户应尽的责任。
2、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
为维护客户权益,《指引》要求办理电子支付的银行必须公开、充分披露其电子支付业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尤其强调对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的披露,并对银行作出如下要求:
明示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
明示客户使用特定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披露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3、电子支付安全性的制度设计
《指引》还要求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同时,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的具体金额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等。这些措施对防范电子支付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5、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制度设计
步从操作的层面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
6、防止欺诈的制度设计
目前,在电子支付领域,种种欺诈、“钓鱼”、冒充身份、非法侵入、篡改信息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欺诈侵权行为一旦得手,往往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损失8。
7、差错处理的制度设计
以上信息披露制度、安全保障制度、证据保存制度、防止欺诈制度、差错处理制度可以并称为《指引》的五大基本制度。
五、《指引》的三点不足
作为一部从体例到内容都很具探索意义的规定,《指引》在某些细节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或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肯定是在所难免的,毕竟其中涉及了太多的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一,电子支付指令的效力等同问题不够细化。
《指引》第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十分必要,和《电子签名法》9的规定相呼应,赋予电子凭证以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该条款能产生多大的效力,却可能需要我们划一个问号,并且值得我们深思如何能切实地让这个条款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不宜并列。
《指引》第十条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该规定将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密码、密钥等相并列,这一表述同样出现在《指引》第二十五条中。
但是,电子签名与数字证书并非同一层次上的概念。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里的电子签名的范围是很广的,包括符合条件的密码、口令、密钥乃至眼虹膜透视识别等,当然也包括数字签名,而数字证书实际上就是用认证机构的私钥对证书申请签名,并形成特定格式的证书;证书以认证机构的私钥签名以后,发送到目录服务器供用户
下载和查询。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上用户名称与公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可能被欺骗的问题10。证书之内容包括用户姓名、公钥密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数位化文件。
在该有效期内的证书可以藉以推定以下事项:
1、公钥系依据其被指定之目的而有效使用;
2、公钥与其他载于证书内之信息之约束力是有效的11。
而就认证机构所签发之证书,申请人必须对任何信赖该证书内所记载之资料之人士承担应负之责任。
因此,数字证书是验证数字签名的工具。也就是说,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之间并不是并列的概念。既便于将他们并列,那么也应理解,出现在此的也应是数字签名而不是数字证书。再者,根据国际上普遍确立的技术中立原则,任何一种达到签名功能的签名技术都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或任何偏袒,12也就是说,数字签名只是目前电子签名技术中相对成熟的手段,并不是唯一或永远最科学的电子签名方式13。
第三,银行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不清。
《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在这里,我们不得不说,其中回避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银行是否应作出相应赔偿的问题。
关键词:银行;网上支付;作用;风险;措施
一、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中的作用
(一)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互通确认买家的银行支付能力,为第三方支付提供担保
(二)银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必须有足够的技术及资金的支持。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资金及技术能力的限制很难建设自己的安全和认证系统,也就缺乏足够的技术防止网上支付信息的被盗取。为了支付信息的安全,必须依赖银行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交易平台。同时技术保障也不是第三方支付的核心业务,没有必要在此投入过多的精力。
(三)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业务进行结算
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流程较不完善,与银行差距很大,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业务是完全交给银行去做的。像支付宝、贝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实是没有金融功能的,支付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银行完成。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交给银行管理。
(四)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只具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手段也比较单一。
二、银行在网上支付中的风险
(一)支付密码泄漏
一旦攻击者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支付密码,可以轻易地冒充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给持卡人带来损失。这是人们对网上支付安全的主要担心所在。
(二)支付数据被篡改
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通过修改互联网传输中的支付数据。譬如,攻击者可以修改付款银行卡号、修改支付金额、修改收款人帐号等,达到谋利目的。
(三)否认支付
网上支付是一个通过商业银行提供的网上结算服务将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拨到收款人账户的过程。对于资金划出操作,若付款人否认发出资金划出指令,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对于资金划入操作,若商业银行否认资金划入操作,收款人将处于不利境地。
(四)假消费、真套现
从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的特征来看,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或被利用,“洗钱”的过程会较之传统的“壳公司”方式更为隐蔽,且成本更加低廉。
三、银行在网上支付中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以往银行及第三方支付采用的认证手段主要包括静态密码认证、动态密码认证和数字证书的使用。这些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维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安全。但是,随着技术研究的深入,静态密码面临各种盗取木马的威胁,早已变得不堪一击;同时,动态密码仍旧无法解决身份认证的问题。
数字证书,相比前两种认证方式更为安全的数字证书虽然采用了当下流行的PKI认证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身份认证问题,但是由于数字证书是以软件形式存在的,自身的保管问题无法保证安全,黑客可以使用木马程序盗取证书密码,然后从用户的计算机获取和盗用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使用,是目前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现实的具有高安全强度、简洁的解决方案。继续与消费者之间的后续商务交易活动。通过证书:
(二)消费者浏览器与商业银行支付系统间建立安全通道,提供端对端的、基于认证的数据完整性保护,该通道提供支付信息加密保障。
(三)消费者对支付信息(通常为确认支付信息)数字签名,并发送到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商业银行据此认证消费者身份该数字签名,商业银行通知商务网站支付成功信息。
(四)商业银行保存该签名,该签名为消费者确认支付的证据。
四、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分析
银行在第三方支付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银行在电子支付领域中的巨大作用是无法取代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二者的关系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目前来看,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更多的是合作关系,但长远看来,由于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和传统银行业的中间业务、信用卡业务模式有很强的类似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传统银行之间势必在众多领域发生竞争,博弈刚刚开始。二者在多领域内的竞争
国外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结合比较密切,据调查,全球有17万家旅游企业在网上开展综合、专业、特色的旅游服务;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4200亿美元,其中旅游电子商务销售额突破630亿美元,占24%;全球旅游电子商务连续5年以上以350%的速度发展。这都离不开良好的网上支付体系的运行。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目前我国网上年旅游交易额已达到40亿至50亿元人民币,约占所有互联网电子商务总量的20%。电子商务与旅游业的结合改变了我国旅游业的管理模式和行为模式。当前,我国旅游业正处于发展期,电子商务对于旅游业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而网上支付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对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探讨。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方式与工具
(一)网上支付方式
2.电子支票支付方式。电子支票是—种借鉴纸张支票转移支付的优点,利用数字传递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个账户的电子付款形式。一般通过专用的网络、设备、软件及一整套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安全性。在交易中,商家要验证支票的签发单位是否存在,支票的单位是否与购货单位一致,还要验证客户的签名。
3.电子现金支付方式。又称数字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通过Internet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的货币。即以电子方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实质是代表价值的数字。这是一种储值型的支付工具,使用时与纸币类似,多用于小额支付,可以实现脱机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币值存储在IC卡上;以数据文件存储在计算机的硬盘上。电子现金具有人们手持现金的基本特点,同时又具有电脑网络化的方便性、安全性、秘密性,正逐步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之一。
4.网上银行支付方式。网上银行是指银行使用电子工具通过互联网向其客户提品和服务。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提存款服务、信贷服务、账户管理、提供财务意见、电子单据支付以及提供其他电子支付的工具和服务如电子货币等。完整的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信息沟通、资金支付及商品配送三大环节,缺少资金支付,商品配送将难以完成。因此,网上银行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的支持作用,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自从美国的安全第一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诞生以后,网上银行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拓宽服务领域、争取业务增长的重要手段。1999年以来,我国银行网上业务也有了重大发展,各大国有和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服务,实现了网上支付。
(二)网上支付工具
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在线支付工具,如表1所示。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现状
(一)旅游中介商
本文以携程旅行网为例进行分析。携程的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酒店预订费;机票预订费;自助游与商务游中的酒店、机票预订费,其收入的途径与前两项基本一致;线路预订费,携程通过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经营一些组团的业务(非主营业务)。
(二)旅行社
自2000年4月中青旅推出“青旅在线”后,国内三大旅行社(国旅、中旅、中青旅)和其他具有地区优势的旅行社(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广州广之旅等)都陆续开展了旅游电子商务。本文以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春秋旅游网)为例进行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的旅游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并没有真正接受;主流的B2C网站中,最主要的支付形式仍是货到付款。网上支付的滞后,将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排斥呢?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主要障碍:信用缺失
我国旅游企业网络营销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与旅游电子商务相配套的网上支付等手段还没有找到安全便捷的解决方案。
根据艾瑞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的中国网上支付调查报告显示,有近六成的网民认为不使用网上支付的原因是“担心交易的安全性”,如图1所示;而据CNNIC的调查报告表明,大约有四成的网民认为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是信用问题。
其次,在网上支付的实际使用中,信用问题成为一个制约因素。在以纸质媒介作为支付交易的商务活动中,由于是面对面,并有纸质交易凭证,加上法律体系的保证,人们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商务活动中建立起了对这整套体系的信用,如果出现经济纠纷会由法律体系仲裁而给予经济利益的保证。但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过程与传统的方式完全不同,交易过程中没有确认过程合法存在的纸质凭证,这就带来了可信度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和商家在网上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相互连带的问题。
当前,是否信守服务承诺,即是否拥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成为人们衡量电子商务服务商或电子商务网站好坏的重要指标。但据统计,2007年互联网服务投诉中,网购被骗位居首位。企业或个人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更加重了网民对网上支付的排斥性。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各种失信现象时有发生,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完全确定交易行为人的信用。并且,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远未达到任何行为都有记录可查的情况,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发展网上支付会有较大的障碍。
由于上述原因,国内旅游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旅游预订用网络,付款交易用传统方式。电子商务的快捷性、低成本性等特征未能得到体现,使旅游网站的功能还停留于提供信息的初级层次。
旅游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旅游企业网络支付的安全建设
首先,旅游企业应积极与知名度、信誉度较高的银行合作,普及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电子支付方式。保证游客所使用的电子支付工具必须由其账户所在的银行发行,游客可以到与旅行社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去使用现金购买货币卡,当游客进行网上支付时可以向旅行社和银行同时发通知,将资金从银行的账户上转移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其次,旅游企业的网站应安装防火墙,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促进网上支付的实施。
(二)加强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任程度
(三)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
目前的网上支付方式中,以信用卡使用为主,为解决社会信用风险较高的问题,我国出现了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网上支付平台演变成了资金流的中间环节。走在前列的商家已经涵盖了B2B、B2C和C2C三个领域。如阿里巴巴的诚信通及诚信指数,易趣的买家、卖家互评制度,淘宝网的“支付宝”,都是建立诚信体系、保障用户利益的有效举措。与此同时,以第三方信用评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逐渐成为网上支付的主要手段。
旅游企业应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状况,推进网上支付工具的多样化。除了推广电子支票、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工具外,应推动“诚信支付工具”的使用,其代表是“支付宝”和“贝宝”。
医药电子商务是通过Internet网络应用平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开放并易于维护的医药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当然,电子商务繁荣的同时,伴随着不良信用的恶劣负面影响,同时由于竞争与营销的需求,信用信息管理成为了各大电商平台的重要管理与发展手段。目前,我国医药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有:过多的网上交易风险,药品质量没保证,为吸引消费者,有些网站的一些不真实的药品信息,假冒伪劣的药品给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网上支付问题存在一定困难,目前电子虚拟市场尚不完善,存在如信用和安全等问题,一些问题都是由商家的信用引起的,只要客户能相信商家,这些问题就能解决了。总之,目前医药行业电子商务网站,采用比传统洽谈更方便快捷的方式,是通过信息服务、交易订单管理来实现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买卖双方的交易达成。
2医药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的问题
3提高医药电子商务信用的对策
3.1建立关于医药电子商务目标的建议
建立医药行业电子商务多种模式的门户网站,打造医药行业以市场为导向的第三终端渠道分账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优质低价的药品零售平台。
3.2研究有利于提高药品电子商务服务的战略
可以尝试采用多种模式的服务,如提供第三终端市场渠道、品牌推广渠道等;为医药行业企业提供全面的电子商务资讯;提供医药行业政策宣传;为消费者提供价格低廉药品;同时为了完善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服务流程。
3.3探讨有利于适应于药品电子商务的营销模式
可以通过整合线下第三终端渠道资源的方式,积极开展第三终端渠道营销活动;为医药行业提供低价销售渠道、低价购药渠道,可以采用优选产品品类、价格,整合产业链的方法;加强网站宣传,快速丰富网站数据库。
4总结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关键字]网上支付TAM营销策略
一、引言
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金融工具,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作为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基于互联网的支付系统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如今经济日益全球化与社会日益信息化的大趋势下网上支付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使传统的资金处理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革。伴随电子商务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消费者不可避免地被网上支付这种新型的支付模式所吸引。因为凭借它便捷、安全的优势.可以更好地体现电子商务的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与个性化特征。根据《Iresearch2005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显示,到2007年我国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达到605亿元,2010年估计可能达到2800.2006年~2010年中国网上支付(B2C和C2C)和B2B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分别为45.7%和55.7%,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电子支付发展迅速,但与我国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对支付的需求相比,与国外电子支付市场相比,国内的电子支付市场只能算是刚刚起步。仍然存在一些需要问题影响客户对网上支付的使用,信用体系,操作便捷性等对网上支付的使用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计世咨询一项研究报告中指出57.8%的人将安全问题列为影响其使用的原因。因此需要来不断的进行完善以促进这一市场的发展。
二、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了来对人们网上支付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看不同的影响因素在使用者与未使用者间是否存在差异。
Davis,Bagozzi和Warshaw等于1989年提出著名的科技接受模型(TAM),意图用一个一般化的理论解释科技接受度的决定因素。后经Adams等(1992)对改模型进行修正,目前已经成为研究新技术扩散最常用的模型之一。TAM主张认知有用性与易用性会影响使用科技的态度,进而影响具体的行为表示。所谓认知的有用性(perceivedusefulness)指使用者主观地认为此种科技和管理方式的收益。而认知的易用性(perceivedeasiness)指使用者所认知的科技使用程度。此外,使用者的认知易用性也会强化使用者对科技地认知有用性。例如可以节省更多地心力去完成其它地任务,进而影响使用者对于使用此技术的态。
根据TAM接受模型的假设,同时基于之前的研究和中国网上支付的现状,因此将安全性也作为影响网上支付的因素进行研究。
问卷结构
三、数据分析
在发放的250份问卷中,回收到237份,其中有效调查问卷177份,全部作为样本。样本有效率为74.6%。在验证满意度变量的内部信度,用Cronbach’salpha系数来进行检验。检验的结果为0.828>0.5,因此足以保证了问卷的信度。
在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共有93位,占调查的53%的人未使用过网上支付,但93%的人都有使用的兴趣,认为网上支付是有用的。而综合其影响因素可以看到有49%的人对安全性有很大的担忧,而操作烦琐(易用性)也是不使用的原因。
为了对影响使用者网上支付的态度的因素进行归类统计分析,进而进行回归分析,因此首先通过因子分析进行分析。在KMO球形检验值为0.806>0.5,非常适合用因子分析来进行解释;同时P值为0,拒绝球型。如表3.12所示,通过vaximax方差旋转得出三个因子,与问卷设计初衷一致,也就是影响网上支付满意度的三个维度:易用性,有用性,安全性。也说明了问卷设计的结构效度是非常好的。而三个因子合起来总共可以解释77.5%的样本方差,可以说因子回归的效果是比较好的。
进一步在使用者与未使用者中对这三个因素进行方差分析发现,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用性的P值为0.096,说明在使用者与未使用者间没有明显的差别,即网上支付的有用性得到两类群体的普遍认同。但是对于网上支付的安全性与易用性的P值均为0,说明两类群体间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未使用对网上支付的易用性及安全性的担忧,是其对网上支付持观望态度的主要原因。
因此,对于网上支付的使用者和未使用,针对这两种不同消费群体,根据其影响因素应当制定负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
四、营销策略
对网上支付的有用性,未使用者及使用者都认可其有用性。社会及互联网的发展,许多交易通过网上支付将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网上支付有着广阔的市场,市场规模也将会不断的扩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吸引保留消费者上则需要不同的策略。
1.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通过上面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安全性对未使用者而言是很大程度上影响其是否使用网上支付的主要原因,而这一因素对于使用者而言,却没有显著性的影响。这可能因为对于使用过网上支付的消费者而言,其对安全的担忧已经很大程度的降低。实际上,网络安全技术一直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方向,近年来网络安全技术,数字证书等已有很大的提高,但潜在消费者对安全性的认知并未随之提高,安全性对于未使用者而言是影响其使用的最主要因素。
因此,不断发展网络安全技术及制度,提高整个市场信用保证的同时,要吸引潜在消费者这一群体,如何让其迈出第一步,对与网上支付的提供商而言,则需要通过不断的宣传等方式,使安全性的提高得到潜在消费者的认知。
2.网上支付的易用性
随着网上支付的发展,市场竞争也在不断加剧,更多的提供商加入到网上支付的市场中,因此网上支付提供商需要了解消费群体的不同需求,进而不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营销策略,加强客户认知到的满意度,创建和保持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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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翼消费者使用网上支付平台显著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商场现代化,2006:p.155~155
[4]Garrity,E.J.,etal.,Anexperimentalinvestigationofweb-basedinformationsystemssuccessinthecontextofelectroniccommerce.DecisionSupportSystems,2005.39(3):p.485~503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17日
电子商务现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环节,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家商务部2014年8月6日,2014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上半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同比分别大幅增长了30.1%和33.4%,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信用风险的出现也非常必然,信用风险给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且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
一、B2C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概念
B2C(BusinesstoCustomer)电子商务是指企业通过Internet向个人网络消费者直接销售产品和服务的商务活动,即网上零售。它常由三部分组成:为顾客提供在线购物的商场网站;负责为顾客所购商品进行商品配送的配送系统;负责顾客身份确认及货款结算的银行和认证系统。
电子商务信用风险是基于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具体运营过程中,由于未能履行要约合同的承诺而造成一方或多方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相比电子商务的技术风险,信用风险的主观因素更强,所以对电子商务的有序进行和快速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信用风险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随着信用风险问题的日趋突出,信用风险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风险不仅对电子商务销售方的心理和销售购买行为存在影响,而且对购买方的心理和销售购买行为也都存在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信用风险作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销售方,主要表现在销售方对购买方按时足额付款的信任缺乏,以及售后购买方对销售方做出不真实的公开评价而造成销售方的销售业绩下降等;另一方面信用风险作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购买方,不仅表现在对销售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不信任,还有支付方式的安全性、第三方物流的可靠性等方面的不信任。
三、B2C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类型
(一)商品自身的可靠性风险。可靠性风险是由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信用风险,B2C电商商务过程中所交易的商品依然是交易活动的核心,离开商品则交易便不存在,所以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可靠性风险的最核心问题就是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提供的商品的可靠性问题,即商品主体的质量、性能、与电子商务网页提供的产品描述的相符度等。
商品自身可靠性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是源于所销售的商品的不可触摸性,通过网上购买到的实际商品与实体店体验到的商品是否一致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虚假宣传信用风险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因为销售网页的操控者是电子商务中的销售方,销售方可以随时更新销售网页内的文字和图片内容,往往存在骗取购买后立刻对产品的描述和产品图片进行更改的现象。
(三)支付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支付方式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指B2C电子商务活动结算过程的安全性缺失及保障性不足带来的结算信用风险,既可能给电子商务购买方带来经济损失,也可能危及销售方的经济利益。
(四)由第三方物流带来的信用风险。第三方物流带来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B2C电子商务的有形产品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原因带来的信用风险,在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环节中,很多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平台网站都将物流运输作为评价电商信用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即便如此,漏寄、错寄、邮寄丢失、运输过程商品破损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出现这一信用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网络交易货物量的激增,尤其是“双十一”、节假日等电商交易高峰期,第三方物流企业难以应对激增的投递业务,不能保证电商产品及时准确的邮递,给人们带来信用缺失的感受,在这样特殊的时期,也是电子商务欺诈等问题发生的高峰期内,物流服务企业如果寄送过慢会导致大量货物货未到,而支付平台已将购物款打到销售方账户,一旦出现商品寄丢及商品质量问题,购买方便丢失了保障。同时,第三方物流工作人员的消极工作或工作中不负责的态度,也可能导致这一信用风险的产生。
(五)缺乏监管带来的信用风险。缺乏监管带来的信用风险就是指我国当前没有切实可行的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控制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四、加强B2C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产品检验,保障产品质量。为了降低B2C电子商务中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带来的信用风险,建议发挥产品检验机构,如工商局、卫生局、质检局等,主动加大对线上产品可靠性的检验力度,将线上产品与线下产品的监管、检验、惩罚措施趋同,使虚拟空间中的实际产品得到有形机构的检验。另外,B2C电商企业为了降低给购买方带来的信用风险的感知,也可以加强对自有产品的监管力度,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通过科学的质量认证体系来对自有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规范。
(二)制定法规,保障电商真实宣传。为了减少电商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方在网络营销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夸大宣传问题,在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网站做好网页监管的同时,国家权力机关要认清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势,适时制定针对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在监督线上产品质量的同时,更要抓好对电商企业及销售方的宣传方式、宣传语言合理性的监管,尽可能避免电商企业网站中信息对电商购买方的误导,以降低电子商务过程中由于虚假宣传带来的信用风险。
(五)加强监管,保证对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面对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庞大的,并且飞速成长的市场,政府非常有必要为其设立专门化的监管权力机构对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控制,当监管过程中发现信用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发挥权力机关的强制作用,通过强制手段来对电子商务进行维护和规范,借助强有力的“手”最大限度上降低实际存在的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带给销售和购买双方的信用风险感知。
五、结论
B2C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以目前的技术和法律环境,很难得以根本上的解决。本文从宏观方面对B2C电子商务的信用风险的管理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对商家的资质、定价方式、商务宣传进行理智分析,避免消费风险;也希望商家在B2C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提供优良产品和物流服务等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高商业信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姜红波.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94.
[2]魏华.电子商务信用风险管理研究[J].决策与信息,2010.5.
一,电子货币的特点与功能
电子货币从面世到现在,虽然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作为电子货币运行载体和工具,银行信用卡和电子资金传输系统(EFT),则早已有之。世界上最早的银行信用卡是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于1952年发行的信用卡。此后,美洲银行从1958年开始发行“美洲银行信用卡”,并吸收中小银行参加联营,发展成为今天的维萨集团。美国西部各州银行组成联合银行卡协会,于1966年发行“万事达信用卡”,发展成为今天的万事达集团。我国首张银行信用卡是1985年出现的珠江卡(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发行),1986年,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开始发行“长城信用卡”,随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也发行了自己的银行信用卡。
美国早在1918年就建立了专用的资金传送网,后经多次改进,于1982年组建了电子资金传输系统。随后英国和德国也相继研制了自己的电子资金传输系统,使非现金结算自动处理系统具有相当的规模。银行信用卡和电子资金传输系统是电子货币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无现金、无凭证结算的实现,电子货币才得以面世。
电子货币是在传统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传统货币在本质、职能及作用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共同之处。如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本质都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这种特殊商品体现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二者同时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它们对商品价值都有反映作用,对商品交换都有媒介作用,对商品流通都有调节作用。
电子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二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如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和科技水平等;其表现形式为,电子货币是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传输和显示资金的,通过微机处理和存储,没有传统货币的大小、重量和印记;电子货币只能在转帐领域内流通,且流通速度远远快于传统货币的流通速度;传统货币可以在任何地区流通使用,而电子货币只能在信用卡市场上流通使用;传统货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流通的,而电子货币是由银行发行的,其使用只能宣传引导,不能强迫命令,并且在使用中,要借助法定货币去反映和实现商品的价值,结清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电子货币对社会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
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还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通用性、安全性、可控性、依附性和起点高。通用性是指电子货币在使用和结算中的特有简便性:电子货币的使用和结算不受金额限制、不受对象限制、不受区域限制,且使用极为简便。安全性是指电子货币在流通过程中对风险的排斥性。可控性是指通过必要的管理手段,将电子货币的流向和流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保证电子货币正常流通。依附性是指电子货币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依附关系。起点高是指基础高,即经济基础高、科技水平高以及理论起点高。
电子货币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1、转帐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帐;
2、储蓄功能: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
3、兑现功能: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
4、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二、电子商务与电子货币
70年代以来支票和现金支付方式逐渐将主导地位让给银行卡,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支付过程的“现金流动”转变成“票据流动”。伴随着银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深入,银行已经能够利用计算机应用系统将上述“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进一步转变成计算机中的“数据流动”。资金在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以人类肉眼看不见的方式进行转帐和划拨,是银行业推出的一种现代化支付方式。这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能通过计算机网络而使用的资金被人们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电子商务中。
美国的花旗银行目前正在开发电子货币系统,这项系统开发完成后,可提供消费者及企业在全球各地通过网络支付帐款。而VISA集团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期间,发行了30万张智能卡,智能卡可记载转入的金额,并在每次刷卡时扣除消费金额,是一种储值卡式的电子货币。芬兰银行也在1997年5月率先进行网络购物付款的试验,创欧洲先例。由于互联网络逐渐普及,金融业者纷纷投入网络金融服务业务,也促使电子货币时代加速来临。在全球推动商业自动化的计划中,商家与厂商间由电子订货网络联系,而每一家商店则配有销售点系统〔POS〕,消费者可通过商家的终端设备,用电子货币来支付各种款项。
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POS、ATM机器进行处理。近年来,随着Internet的发展,网上金融服务已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网络金融服务可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包括网上消费、网上银行、个人理财、网上投资交易、网上炒股等。这些金融服务的特点是通过电子货币进行及时的电子支付与结算。此时,电子货币的种类和形式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Internet上的电子货币系统包括信用卡系统、电子支票系统和数字现金系统等。
三、网络支付工具
1、电子信用卡(电子钱夹)
信用卡支付是电子支付中最常用的工具,信用卡可在商场、饭店、车站等许多场所使用。可采用刷卡记帐、POS结帐、ATM提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在电子商务中最简单的形式是让用户提前在某一公司登记一个信用卡号码和口令,当用户通过网络在该公司购物时,用户只需将口令传送到该公司,购物完成后,用户会收到一个确认的电子邮件,询问购买是否有效。若用户对电子邮件回答有效时,公司就从用户的信用卡帐户上减去这笔交易的费用。现在更安全更先进的方式是在INTERNET环境下通过SET协议进行网络支付,具体方式是用户网上发送信用卡号和密码,加密发送到银行进行支付。当然支付过程中要进行用户、商家及付款要求的合法性验证。
随着技术的发展,信用卡的卡基由磁条卡发展为能够读写大量数据、更加安全可靠的智能卡,人们称其为电子信用卡或电子钱夹。电子钱夹也可以说是一种基于WWW浏览器或与WWW浏览器结合的电子支付工具,它可以显示使用者还有多少钱存在自己的智能卡上,并且在相互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在多个电子钱夹之间划拨资金。有一些电子钱夹还可进行无线数据通信,使电子支付更具生命力。
使用电子钱夹时,通常要将电子钱夹接入银行网络,还要综合应用电子钱夹软件、电子钱夹管理器、电子钱夹记录器和电子钱夹系统等。
2、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是网络银行常用的一种电子支付工具。支票一直是银行大量采用的支付工具之一。将支票改变为带有数字签名的电子报文,或利用其他数字电文代替传统支票的全部信息,就是电子支票。利用电子支票,可以使支票的支付业务和支付过程电子化。网络应行和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电子支票支付系统,在各个银行之间发出和接收电子支票,向用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电子支票系统通过剔除纸面支票,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当前银行系统的自动化潜力。例如:通过银行自动提款机(ATM)网络系统进行一定范围内普通费用的支付;通过跨省市的电子汇兑、清算,实现全国范围的资金传输;大额资金(从几千到几百万元)在世界各地银行之间的资金传输,等等。
电子支票包含三个实体,即购买方、销售方以及金融机构。当购买方与销售方进行完一次交易处理后,销售方要求付款。此时,购买方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一个唯一的付款证明(相当于一张支票),这个电子形式的付款证明表示购买方账户欠金融机构钱,购买方在购买时把这个付款证明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再转交给金融机构。整个事务处理过程就像传统的支票查证过程。当它作为电子方式进行时,付款证明是一个由金融机构出示证明的电子流。更重要的是,付款证明的传递和传输、以及账户的负债和信用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如果购买方和销售方没有使用同一家金融机构,通常将由国家中央银行或国际金融组织协同控制。
电子支票方式的付款可以脱离现金和纸张进行。购买者通过计算机或POS机获得一个电子支票付款证明,而不是寄张支票或直接在柜台前付款。电子支票传输系统目前一般是专用网络系统,国际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专用网络、设备、软件及一套完整的用户识别、标准报文、数据验证等规范化协议完成数据传输,从而控制其安全性。这种方式已经较为完善,主要问题是如何扩充到Internet网络,以Web方式操作。今后的发展趋势将逐步过度到公共互连网络上进行传输。
[应用案例]
NetCheque电子支票支付系统是由南加州大学信息科学协会开发的一种支票型系统。NetCheque账户所有者可以签发电子支票,类似与传统的应行账户。如同纸质的支票一样,电子支票上也包含了客户的签名,但在用于支付前,必须由商户对其进行背书。
NetCheque系统利用Kerberos标签来产生电子签名,并对支票进行背书。NetCheque包括支票数额、货币单位、日期、账户号码、收款人、客户签名以及商户和银行的背书等。其中前五项是明文,后几项对于收票行来说是可以验证的。NetCheque服务器的层次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签发支票时,用户产生支票的明文部分。用户从Kerberos服务器上获得一个标签T,用来向银行证实自己的身份,并与银行共同享有一个密钥K,再根据支票内容产生一个校验和,并把它放在一个证明器中,生成用户签名。
在标签T中包含了密钥K的拷贝,并用客户银行(B)的私人密钥进行加密。客户向商户发送一张签名电子支票:
电子支票通过非安全网络上的电子邮件传送给商户。也可使用加密线路。商户收到支票后,首先读出支票的明文部分内容,再从Kerberos服务器上获得客户银行(B)的一个标签T’,生成商户签名,并对支票进行背书:
通过安全线路,商户将背书后的支票传送给银行(A)。如果客户和商户使用不同的银行,商户银行向商户发送一条指示,指出该支票以被存为收款。如果该支票必须在多个银行之间进行清算,每一个银行都要把背书附加在支票上,当客户银行清算时,所附加的被书可以用来跟踪原来的路径到商户银行。
3、电子现金(电子钱包)
电子现金是以电子化数字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电子现金比现有的实际现金(纸币和硬币)有更多的优点,实际现金要承担的较大的存储风险、高昂传输费用、较大的安全保卫和防伪的投资。电子现金的发行方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即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等形式。
电子钱包:用户可以购买特定销售方可接受的预付卡。预付卡和储蓄卡一般是用于小额支付,在很多商家的POS机上都可受理,而且为增加系统的可受理性。例如银行发行的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的智能卡,各种储蓄卡等。
纯电子系统:纯电子数字化现金没有明确的物理形式,它将以用户的数字号码的形式存在,这使它适用于买方和卖方上处于不同地点的网络和Internet事务处理中。付款行为就是从买方的数字化现金中扣除并传送到卖方。实际的数字化现金的传输过程通常经过公钥或私钥加密系统以保证只有真正的卖方才可以使用这笔现金。
使用电子钱包的顾客通常在银行里都开有账户。使用电子钱包时,通过有关的电子钱包软件将电子钱包安装在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的各种电子货币输入进去。电子钱包时一种具有存储值得智能卡,它可装有银行或来自家庭中电子钱夹的电子现金,并在POS机上使用,取代现金和硬币。
仅从技术上讲,各个商家都可以发行电子现金,如果不加以控制,电子商务将不可能正常发展,甚至由此带来相当严重的经济金融问题。电子现金的安全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限于合法人使用、避免重复使用等。对于无国界的电子商务应用来说,电子现金还在税收、法律、外汇汇率、货币供应和金融危机等方面存在大量的潜在问题。有必要制定严格的经济金融管理制度,保证数字货币的正常运作。
4、其他各种电子货币
除了上述的电子信用卡、电子现金和电子支票外,还有电子零钱、安全零钱、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这些支付工具的共同特点都是将现金或货币无纸化、电子化和数字化,利于在网络中传输、支付和结算,利于网络应行的使用,利于实现电子支付和在线支付。
关键词:网络银行;安全;网络化;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银行概况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
网络银行突破了时空局限,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从而削弱了传统银行分支机构网点的重要性,将使传统银行业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数量减少。网络银行能突破传统银行的局限,提供一揽子高附加值的综合金融服务。它不仅对传统银行的存款、现金管理、资金结算、投资等零售业务及部分批发银行业务构成竞争性威胁,而且在信息、综合金融服务及个性化金融服务方面也带来严峻挑战。另外,网络银行能大幅度降低银行交易成本。
二、我国网络银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网络安全方面。网络安全是网络银行发展的核心问题,网络支付信息的安全性主要包括:(1)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信息的特定接收人和发出人才能读懂信息;(2)信息真实完整性,即信息在网络传播时不会被篡改;(3)信息的确定性,即信息的发出和接收者均不可抵赖已收到的信息。银行业的网络运行是有技术风险的,这与网络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密切关联。
2、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相对滞后,网络银行的政策法规建设不够健全,网络银行监管机制落后。虽然我国已先后实施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现有的法律依然远远不能满足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需要。央行对商业银行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在网络银行时代,其监管效率、质量以及辐射面都大打折扣。
3、技术水平落后。我国网络基础建设及技术水平落后、信息化程度偏低阻碍了网络银行的推广与发展。
4、监管制度、网络交易立法不够健全。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网络金融立法还处于酝酿和发展中。目前,网络银行采用的规则都是协议,出现争端时责任的认定、承担、仲裁结果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问题是现有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随着网络银行的发展,各银行、高科技企业势必为争夺市场和客户展开激烈竞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主要对策
1、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为了解决网上交易和支付中的安全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和十几家商业银行早就于1999年8月建立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CFCA作为―个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专门提供基于PKI(公开密钥基础设施)的数字证书服务,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的基础,建立彼此信任的机制。此外,商业银行通过与在线支付公司以及国际信用卡组织合作,为各种行业的网络商户提供安全而快捷的网上支付解决方案,通过采用数字签名(DS)、全球互通付款的安全技术、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T)、国际通用数据安全传输认证SSL128位加密保护等国际先进安全措施确保网上支付安全,从而提供了快速、简单的安全验证服务。200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网上支付、数字签名的法律依据,确定了电子合同、数字签名与纸合同的同等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网上贸易来看,它确定了网上交易参与者的合法身份,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用度,进一步确保交易双方实现安全的网上交易和支付。
3、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目前,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相对滞后,各家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系统普遍适应不了网络银行发展。为此,人行在网络基础设施建成的基础上已开始大力实施中国国家化支付系统(CNAPS)的建设。CNAPS为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个良好的支付平台,为人们体验电子支付的优越性,接受电子货币打下基础。
4、加快网络银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网络银行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网络的人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迅速、准确地把握市场脉搏并做出积极回应。因此,我们既要努力引进人才和国外先进智力,又要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电子商务规则和网络银行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