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两人共同为丙家具厂的水电工程施工,丙家具厂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丁系丙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甲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自带电钻进行墙体打洞时从梯子上跌落导致脑部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甲的伤情构成五级残疾。甲将乙、丙家具厂、丁诉至法院,要求乙、丙家具厂、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二
老江是一名从事刨墙工作的师傅,受雇为张某、袁某俩夫妻的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工资以日结的方式给付,刨墙机由张某夫妻提供。老江在使用刨墙机刨墙过程中,其左手拿着刨墙机,用右手拨电线,其右手食指不小心卷入刨墙机,导致右食指开放粉碎性骨折。后将张某和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49339.34元。
本案中,夫妻二人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老江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当有安全注意义务;老江作为刨墙机的使用人,对刨墙机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而老江在工作时其左手拿着刨墙机,在刨墙机通电运转的情况下,就用右手拨电线,导致自己右手受伤,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对自身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案件事发经过,结合各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确认老江承担40%的责任,二被告承担60%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三
原告刘某是在从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水泥柱子意外断裂所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刘某存在过错,故被告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作为雇员,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