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结工资”可以规避劳动关系?终审法院认为属于劳务关系,没有从属性!劳动法行天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电缆公司因订单供货任务的需要,时常临时招用企业住所地附近的农民工(曾在电缆企业工作过的熟练工种),双方口头约定不购买工伤保险,工作一天给一天工资,第二天不想工作了可以走人,但在工作的这一天里需听从班组负责人对工作任务的安排,即所谓的“日工”。

2019年9月7日上午,李某在电缆公司工作中意外从成缆机上摔倒受伤。2019年12月23日,李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50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电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人社局认定工伤,错了!

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符合劳动法要求的主体条件;2、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报酬的劳动;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但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即具有“从属性”。劳务关系中虽然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和指示关系,但人身依附性不强,劳动者是相对独立的,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没有成为雇主内部一员的意图,雇主也没有接纳雇员成为其内部职工的意思。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的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

本案李某与原告之间约定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目的的临时性劳务,工作一天付一天工资,第二天即可以随时离开岗位,双方的管理关系相对比较宽松,与劳动合同的隶属关系有显著区别,原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于李某,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规定,本案第三人与电缆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判决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25004号认定工伤决定。

二审法院: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不一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与电缆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因此,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应提供其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因付出劳动和支付报酬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出让劳动力给用人单位并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支配使用劳动力,组织开展劳动并获取劳动成果。劳务关系通常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报酬支付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报酬支付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劳动关系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即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认定劳动关系,除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二、被上诉人市人社局2020年1月13日作出2500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性问题。根据上述用工情况,被上诉人市人社局判断认为其属于劳动关系,进而认定李某为工伤,属于认定主要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撤销该行政认定行为正确,其裁判说理本院予以认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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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日结临时工受伤算工伤吗导读:日结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仍属工伤,享有相应待遇。无论是否签署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都应被认定为工伤。受伤后,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结果主张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工资、伙食补贴等。治疗期间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如住院伙食补贴和交通https://www.64365.com/zs/2898899.aspx
3.日结临时工工伤怎么赔偿日结临时工工伤,分以下情形赔偿:属于劳务关系用工,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由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伤赔偿项目;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842974.html
4.日结临时工受伤了怎么赔偿2. 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受伤情况和停工时间进行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和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亲属关系和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计算,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用人单位作为日结临时工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https://www.hrloo.com/news/153668.html
5.工伤期间工资福利是怎么规定的?待遇受损,可赔偿差额 用人单位未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对此,造成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的,劳动者可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差额损失。 如果劳动者想要在工伤期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牢记以上规定,避免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如果有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向https://wenku.51job.com/article45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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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结工作受伤了算不算工伤律师普法日结临时工受伤是否算工伤,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 1、在我国法律上关于工伤没有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属于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包括签署协议的劳动关系以及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一旦确定存在劳动关系,之后需要鉴定完工伤等级之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赔偿。 2、伤害是否由工作造成。根据《工伤保险https://www.110ask.com/tuwen/15494177446270540735.html
8.天津市总工会因为工作需要,保安白天要在室外站岗,应该达到了给高温费的标准,但是我看规定上,高温费是按月发放的,像我们这种按天结算工资的劳动者是否也有高温费,如果有,怎么发呢? 【解析】日结工资劳动者和小时工,一般情况下被称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https://www.ftutj.cn/2023/06/25/695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