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2月15日发放的社会保险待遇将提前至2月8日发放,具体包括:2024年2月企业职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
2024年3月起上述社会保险待遇恢复15日发放。
1、广东省《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1.关于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2.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2694元、13730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
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计发基数为10577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6346.2元/月、5288.5元/月、4230.8元/月、3173.1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甘肃省《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规程》包括总则、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等11章138条,全面落实了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六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河南省《关于在郑州等6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结合全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鹤壁、三门峡6个省辖市确定为试点城市并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1、上海市修订《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对本市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每月再增加10元,共增加20元。
1、湖北省《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从2024年2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联动调整。
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区域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区域提高到1989元/月、1755元/月、1620元/月。
1、北京市《中心积极推动完善劳动合同文本》
为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中心积极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沟通,推进劳动合同文本中关于公积金内容的完善工作,以更为全面、明确的方式维护职工公积金合法权益,从源头服务缴存职工,精准指导缴存单位为职工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减少公积金投诉案件。
2、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缴住房公积金》
新办法实行后,灵活就业人员依规缴存,可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按国家规定存款利率计息、提取政策。连续足额缴存满12个月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均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年参保缴费标准下限,同时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可按10%、12%、14%、16%、18%、20%、24%自由选择。
1、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三个类区调整为两个类区。
二、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人每月提高到2050元,二类区每人每月提高到1900元。
三、提高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提高到20元;二类区提高到18元。
2、江西省《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一类区域2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0元/小时
二、二类区域18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8.7元/小时
三、三类区域17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7.4元/小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河南省《关于推动2024年第一季度经济“开门红”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工作的通知》
一、奖补范围
2024年2月5日至2月24日保持连续生产(日均用电量不低于2023年日均用电量的7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奖补标准
以2024年1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为基数,按500元/人的标准进行奖补,每家企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天津市《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一是规定人才概念、适用范围,确立人才发展促进原则。
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开发,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
四是加强人才引进流动,实现天下才天津用。
五是完善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激发人才活力。
六是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和用人单位共同配合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