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即将来临,多少人翘首以盼就等着9月30日下班的点一到,提起行李包奔向他(她)们内心向往的地方,可又有多少劳动者因为工作的需要而不得不忍痛放弃这个超长的假期,无奈地选择留在加班的这个岗位上。可是对于加班的那些规定您知道多少呢?下面就让小编我带您科普下“关于加班您不得不知道的那些规定”:
一、关于加班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很显然,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
七、那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超过法定标准,有什么惩罚呢?
八、在处罚的基础上,超过法定标准部分的加班加点,公司仍然要依法结算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相比标准工时制有些区别。标准工时制是按照天和周来确定工时上限的。而综合工时制是按照综合计算周期来统计的。比如,以季度为周期的综合工时,是以500小时为依据,判断是否存在加班的。超过500小时,就属于加班。这样,企业可以在季度内根据业务的忙闲灵活排班。
对于逾期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加班费用等存在劳动争议的问题,劳动者不要忍气吞声,也不能使用一些极端手段来达到目的,应该准备好身份证和相应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加班表、上月工资单据或者发放工资的银行卡流水记录等)及时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反映,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