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中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
案例1
闫某诈骗案
【裁判要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闫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闫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闫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案例2
欧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欧某某系主犯。欧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将欧某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创新和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通过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普法宣传,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营造全民反诈的浓厚氛围,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避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案例3
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于某某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并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对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得逞的重要环节。该案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密码进行支付结算,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确保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4
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上线吴某某等人在实施非法洗钱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黄某某将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吴某某用于收取违法资金,并在吴某某的指使下,将两张银行卡中的涉诈资金5.4万元取现交给吴某某,黄某某获利7599元。案发后,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账户为他人收款并帮助转移,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及时挽回,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黄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对黄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5
马某某、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裁判要旨】洪江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通过取现、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办理对公账户、POS机、银行卡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某某、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柳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据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马某某、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马某某、柳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仍通过使用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通过该案的审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加大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制裁力度,既能起到警示、预防、震慑作用,也维护了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