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网络裸聊市场:掏钱就脱,极难监管

核心阅读:挑战公众“三观”的网络裸聊市场,早已形成专业的流水线,他们正通过社交软件,游走于法律边界。

记者与“裸聊”老板的聊天记录。记者李晓磊/摄

报道一:《新型网络裸聊:宣传、派单、服务一条龙》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李晓磊报道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暗访发现,相比于常见的裸聊,陆晓辉所在的“江湖”,更具隐蔽性,他们反侦查意识极强,能轻松躲过网监部门追查。

用微博发布色情信息

最终没抵挡得住金钱的诱惑,陆晓辉接下了这份兼职。上岗前,几乎不要培训,上线也不和其见面,交纳3000元安全保证金后,对方给他布置了任务。

慢慢的,陆晓辉注意到,信息员有自己的集散地——微博话题。这类信息的话题,至今能搜索到,里面有大量粗鄙不堪的淫秽色情内容。起初,他在话题里发布信息后,依然没客户。

而虚假信息源骗钱金额都不高,一般在200元左右。而陆晓辉渐渐有客户后,也常被询问是不是骗子,他答复是“可以先花几块钱试试”。

让陆晓辉意外的是,几个月下来,他收入了近10万元,“一般人觉得,需要裸聊的都是男性,其实还有很多女性客户。”从他提供的聊天截屏来看,他还有别的小号专供女性,“一般都是年纪偏大的阿姨,男性服务,价格比女性高。”

“不管男女,有这个需求的客户多有特殊癖好,在现实生活中无法得到满足。”陆晓辉直言,“说白了,就是心理扭曲。”

“在网络世界,没几个人能提供真实裸聊服务的,几乎都是骗子。”陆晓辉说。

上线派单,利润可观

在陆晓辉介绍下,记者以客户名义联系上一个网名叫“早早”的上家,对方自称是国内网聊市场中拥有资源最多的老板之一,他从不和下线或客户语音。

“早早”介绍,他提供的服务是全网最全的,而且不能借助电脑终端裸聊,必须用手机。为了规避风险,他们从来不借助手机直播平台,或专业APP提供服务。

“早早”向记者提供了服务及价格表,内容包括文字、语音条“聊骚”。这两种服务是裸聊市场中最低端的形式,价格也便宜。

男性服务人员,是这些价格的1倍。记者通过半个多月暗访,并狂发红包后,向“早早”表达了想合作的意愿。

“早早”直言,自己手下有数百名女性服务人员,和百余名男性服务人员,他会根据每个人专长进行分类。客户交单后,再根据地区、年龄、职业等要求,迅速找出相应人员。

“有的服务员只提供语音和文字聊天,只有特别缺钱的才愿意视频裸聊。”“早早”直言,完全不必担心被警方查。

记者调查得知,“早早”这类的上线利润,是服务价格的一半,“客户直接向我付款,我再转一半给服务员,最多时一晚上能有几万元。”

对于合作分红,“早早”表示,会将记者推荐的服务员单独建群,每完成一单给10%提成,“你干一年,全款买房买车不是梦。”

“早早”说,这个市场需求很大,“现在很多人工作压力大,通过这种方式,可完成自己内心最深处的秘密癖好,好多客人都会出高价加时。”

在“早早”推荐下,记者还与几个上线取得联系,他们提供的服务和形式,大致相同。不过,相比于常见的裸聊,这些人不提供向众人进行色情表演,也不进行集体网络淫乱。

也正因此,“早早”等人控制的网络裸聊相对安全。他自豪地说:“我们都是一对一,像朋友之间视频聊天一样,警方怎么监控?也正因如此,我们才得以生存。”

“临时夫妻”

记者注意到,为男性提供裸聊服务的女性,多在18到25岁间,专职、兼职都有,不少兼职的真实身份有白领、学生等,从事这项工作的目的就是挣钱。

女服务员“姚房子”来自黑龙江大庆,男友在国外,平时是办公室文员,但工资太低,自己以前在YY语音做主持,因为利润分配不均,在朋友介绍下,转战裸聊。

“姚房子”很满意现在的工作状态,“白天上班,晚上接单,大家互不认识,也没勾心斗角,更不用与客人发生关系,聊完就删。”

用“姚房子”的话说,大家都是演戏,“很快相忘于江湖,不敢说能挣大钱,但平时买衣服和化妆品足够了。”她说自己的底线是,不外出从事卖淫服务,“和客人聊完后,要把删除信息截屏给上线看。”

“妄”说,她现在专职在深圳龙华从事裸聊服务,“不敢在老家,怕遇到熟人,等天气热了就回家。”据其介绍,虽然很多人做服务员,但也有等级,“玩得开,会被老板单独编小群,甚至一对一通知接单,如果偶尔给老板发红包,接单量也会上去。”

玩不开的女孩,会被老板放到几百人的大群,每次需要自己抢单,“和滴滴司机抢单一样,有人几个月没单子,被迫退出裸聊界。”“妄”说,每晚能挣1000元左右。

在“樱花”看来,只要没与其他人发生肉体关系,就是坚持了原则。事实上,这也是大多裸聊女孩的心声。“我们就是‘临时夫妻’,其实没啥。”“樱花”说,“那些男服务员也都如此。”(完)

报道二:《网络裸聊“流变”史:野蛮生长,难以监管》

最近,南京江宁警方接到李先生报警,称其遭人敲诈。警方初步调查发现,该案因网络裸聊而起。

按照“美女”提示,李先生进行了安装,并进入指定房间,开始视频聊天。但“美女”很快提出裸聊,并主动先脱去衣服,李先生也按照要求脱去衣服。在整个聊天过程中,李先生未发现异常。

江宁东山派出所调查发现,所谓“美女”“哥哥”都是骗子,人并不在南京。聊天软件也并非正规软件,其中可能包含了木马病毒。

虽然警方已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但网络裸聊市场的监管顽疾仍难解决。事实上,该行业从出现至今,每次“创新”大都走在网监部门前面,尤其智能手机全面普及后,这个市场也在发生着悄声无息的变化。

国内首例裸聊判刑案

裸聊,又称视频裸聊、激情视频,起初,它借助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从事淫秽色情活动。较早出现在公众视野的是2005年的“E话通”案件。

彼时,“E话通”是国内较为流行的一种即时通讯工具,网民安装客户端软件、摄像头后即可进行实时在线的影像和文字交流,并可申请建立或加入聊天室(房间)进行10人同时在线视频交流。

2005年9月底,福建省三明市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经缜密侦查,发现有人利用“E话通”视频聊天工具从事裸聊活动,遂展开专案侦查。同年10月11日,专案组在大田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在该县均溪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海。

郭系大田县环保局监测站副站长,2005年5月,他上网申请了用户名为“一起飞”的“E话通”账号,在聊天室与网友进行视频聊天。

后来,他先后加入了“少妇聊天室”“夫妻”等聊天室,与其他用户相互进行淫秽表演,其中多次作为“夫妻”聊天室的主持人、管理员组织淫秽色情表演活动。

“E话通”案件发生后不久,很快有人步其后尘。2006年,30岁出头的浙江衢州人方某,偶然看到了网络上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觉得这是一个来钱途径,于是就买来摄像头,自己上阵开始裸聊了。

那时网络虽已不是新兴事物,但线下网友的反应,还是超出了方某想象。后来,她逐渐订立了一套收费标准,按照不同级别,收取不同价码。

此后,她的“生意”迅速在全国铺开,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遍及22个省市,警方在电脑上查获她的聊天记录时,已有300多名观众,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而且有的还是在其丈夫陪同下完成的。

方某最后栽在一名观众手里,那名观众看了之后觉得服务不到位,就举报了方某。

当时,有个难题摆在司法机关面前,裸聊作为网络新型犯罪,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如何定罪?

彼时,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最终决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最终,龙游法院以方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而方某裸聊案,在当年也成为全国首例因裸聊判刑的人。实际上,方某最特殊的地方在于,她多次进行了一对一裸聊。在她之前,进入司法程序的多为群体裸聊。

当年,一对一裸聊如何治罪的难题,就摆在司法机关面前。因为公众通常认为,这种聊天形式,更多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一般裸聊者往往被处以治安处罚,最多也就是拘留和罚款。

但是,方某是个例外。法院工作人员说:“如果她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裸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就很难判”,因为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经反复商讨,决定治罪。

实际上,当年法院对方某的判决,曾引起法学界不小讨论。那时,我国刑法对网络裸聊行为并没有具体规定。对于该类案件,真不知如何处理。

裸聊到底是公民的自由权利,还是违背道德的违法犯罪?实际上,该案过去10余年后,这个疑问,至今没被法律确认。

敲诈式裸聊

法律没明确界定的结果是,网络裸聊市场开始野蛮生长,不仅愈演愈烈,有的组织者所得利润增长至千万元。

2008年前后,曾捧红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香水有毒”的分贝网创始人郑立,见音乐网站经营每况愈下,遂建立色情视频聊天网站。

他利用网络会员充值与“妙龄主播”全脱裸聊,9个月“吸金”逾1400万元。2010年,郑立等5名主犯被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六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50万元罚金。罪名均是,组织淫秽表演罪。

记者调查发现,裸聊兴起后的几年,有关该行业的操作模式几乎未变,都是利用电脑为平台,进行一对一或者群体裸聊,危害之大,引发公众强烈质疑。

对此,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领导在2009年专门作出解释。

当年,按照该官员的说法,如果在公共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裸体表演,就触犯了法律,但一些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法律上没明确规定为违法。

这位领导还说,公安机关之所以抵制点对点的裸聊,是因为它们容易诱发其他的犯罪,“比如,一个人引诱对方和他(她)裸聊,然后把裸聊的内容记录下来进行敲诈,就可能构成犯罪。”

但该官员回避了一个问题:如果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点对点裸聊,算不算违法?面对未回答问题,业界普遍猜测,公安部门对此比较谨慎。

因为,如果承认了这种情况违法,那么如何才能发现和查处?既然是点对点私聊,不通过技术监控的手段恐怕是很难发现的,除非有人举报,而一旦采取技术监控的手段又势必会涉及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以湖南怀化杨女士遭遇为例。2012年,她通过聊天软件结识了一名叫“冰封的爱情”的黑龙江网友,其间两人多次裸聊。

2013年4月,杨女士突然接到“冰封的爱情”来电,对方称手中有杨女士大量裸聊的视频和照片,叫她花钱赎回去,否则就放到网上。无奈之下,杨女士先后付给“冰封的爱情”约6.5万元。

本以为事情已经过去,2014年,杨女士又接到“冰封的爱情”来电,对方说很想她。4月23日,“冰封的爱情”如约来到湖南洪江古城。当晚,两人便在当地一家宾馆开了房,随后的两天还游遍洪江古城。

而这一类案件,最终均已敲诈勒索罪判刑。

手机裸聊新态势

尽管对利用电脑进行网络裸聊的行为很难被发现,但随着网监部门对网络的管控越来越严密,还是震慑到不少人。然而,之后为裸聊提供新土壤的,便是飞速发展的智能手机。

最知名的是,2016年8月,深圳警方破获的首宗利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用直播平台进行裸聊的19岁女子龙某一审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7个月,处罚金1000元。

起初,龙某在南山区西丽一出租屋中进行直播,她通过裸露胸部、生殖器,并进行自慰和挑逗性动作来赢得观众送礼物,再根据礼物获取提成。最后,龙某还私下一对一裸聊,并从中单独收费。南山警方于同年8月18日将其抓获,发现她有10个账号涉及淫秽视频表演。后经多家媒体暗访发现,国内多个直播平台存在裸聊行为。

2016年12月1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实名登记”“即时阻断”等举措均剑指行业乱象。规定施行后,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仍无法杜绝裸聊现象。

强压之下,裸聊组织者又开始更换套路,由专门机构推出与用户一对一服务的语音交友APP。在这类APP上,只有女性用户才能收费,用户不需要有颜值,不需要有才艺,只要擅长聊天便能获得不菲的收入。

除一些用户利用语音交友类APP提供各种色情陪聊服务外,网上还有专门招聘陪聊的业务,门槛也非常低。一般只要求普通话相对标准即可,陪聊的内容也没有限制,在薪资方面,聊天者可以在语音聊天平台上自行设置,从每分钟0.8元到每分钟20元不等。

去年8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中央8部门部署开展了互联网低俗色情信息专项整治行动。但行动过后,裸聊者又开始疯狂出动。

报道三:《网络裸聊的罪与非罪》

核心阅读:由于立法缺失,有关部门在处理网络裸聊案件时的确存在难点,而这种行为的罪与非罪,也常被业界探讨。

网络裸聊究竟该不该入罪?法律对其应当如何界定与处理?这两个问题一直被法学界探讨。10多年前,它就被称为“网络违法的新型犯罪”,但至今仍难治理。

记者注意到,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裸聊性质的认定有多种不同意见。

有的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按照《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另有人认为裸聊是纯个人行为,由于参与者之间不具有现实接触的可能,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会危害社会,受到行政处罚即可。

而司法机关对裸聊行为的处理,也存在多种情况,有的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有的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还有的被检方撤回起诉。

到底犯什么罪?

网络裸聊到底属于哪类犯罪?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对记者说,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我们常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想要将一个行为认定为犯罪,那就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由于裸聊行为表现为不同形式,法律上对其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其性质的认定也有一定模糊性。”庞理鹏称,网络裸聊涉及的罪名,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组织淫秽表演罪外,还有聚众淫乱罪。

庞理鹏说,这些罪名都存有争议。例如,司法机关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时,就要求该行为必须有物品这个载体,即包括有形载体和无形载体。

虽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淫秽信息可以不具有有形载体,但是它仍然需要有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电子文件形式作为必须的载体。

而在实际案件中,随卷移送至检察机关的移动硬盘中记录的视频信息,多是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录制下来的视频文件,已无法代表其原始存在形态,这在信息传播的形式上不符合《解释》的规定,也就无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胡胜利对此则另有观点,他觉得就目前情况而言,在公众平台直播,可能造成他人观看或下载继续转发传播的,点击量超过一定数量(10000次),属于违法犯罪;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可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处理,如果以盈利为目的的则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理。

胡胜利还说,不是所有裸聊都违法:“夫妻之间、特定朋友之间的,一对一不对外传播的裸聊行为,不一定够成违法犯罪。”庞理鹏律师也认可该说法:“从自由与价值角度出发,人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自由。”

“法律必须尊重、承认、维护人的自由,法律本质上是以自由为最高价值。”庞理鹏表示,“当然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就需要在自由与秩序这两个法律价值间做好平衡。”

在他看来,一个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法律,又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又没有违背他人意志,就不应该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如果一种裸聊行为出于双方自愿,不伤害双方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该行为私密地进行并且不存在公然的问题,该种裸聊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庞理鹏称,这个观点,主要基于不收费而言。

庞理鹏进一步解释,收费的裸聊能不能被认定为聚众淫乱或卖淫,要看该裸聊行为是否构成淫乱行为,以及裸聊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性行为。

是否应入刑?

记者注意到,由于裸聊行为存在立法缺陷,所以司法部门对网络裸聊的类型也没系统的归纳与分类。

不过,根据现实中的网络裸聊现象以及特点,记者发现其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一对一式裸聊、点对面式裸聊、群体式裸聊。另根据其是否存在盈利性目的,可将其分为收费式裸聊,一般式裸聊。

庞理鹏说,由于网络裸聊行为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能否入罪的许多争议,“在没有司法解释对这些争议加以说明的情况下,在理论上进行讨论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方向性的指导。”

他认为,裸聊核心在于一是裸体展示,二是言语挑逗,“二者都没有生殖器结合的性活动,因此在规定是否属于犯罪时应加以注意。”

需要指出,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制、保障人权,达到法律自由。”庞理鹏说。

“网络裸聊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庞理鹏称,“部分裸聊行为,尤其是收费式裸聊行为,其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对于裸聊是否应该入罪的问题,庞理鹏觉得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要在法律的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之间做好平衡。

“首先,收费的裸聊行为因涉嫌性交易,应被明令禁止,而群体式裸聊行为涉嫌聚众淫乱,也应被禁止。除此之外的网络裸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视其具体情节,但对于那些私密性且无金钱交易的网络裸聊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庞理鹏表示。

不过,在庞理鹏看来,规范裸聊行为单纯靠法律规范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同时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监控与管理措施,“但这并不是说要将所有的网络裸聊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针对具体的网络裸聊行为的罪与非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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