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诱学生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请看以下真实案例
案例一
6月14日,公安机关将林某某及其亲友李某、张某某等人抓获到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分别予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随后,刘某某因其行为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帮助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王某与对方约定次日早上开始“兼职赚钱”,并邀约同学王某某、邹某某一起“兼职”,三人前后一起“兼职”三天,共获取报酬2275元。
4月21日,王某、王某某、邹某某三人因行为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帮助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4月25日,刘某、张某因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帮助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予以批评教育、校内处分。
案例五
2024年5月,德阳警方在打击两卡犯罪过程中发现一位“老熟人”忠言(化名,男,20岁,某大学在校学生),忠言曾因网络兼职被骗数次。
此次来到公安机关,忠言仍是因为网络兼职,但却不是被骗,而是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帮助。原来,忠言系当地一起涉及辖区多名在校中学生参与的“手机口”兼职项目的核心成员,忠言以“兼职”为由招募了多名学生参与。
直到手机卡被关停,警察找上门来,忠言才发现自己又一次上当了。目前,忠言已被德阳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答疑
问
什么是“手机口”业务?
答
为什么会出现“手机口”这种新型诈骗手段呢?
实施“手机口”诈骗会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情节轻微的可能会被予以罚款、行政拘留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