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官认为:学生小刚和酒楼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雇主只需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即可
案例1
大学生应聘钟点工没有加班工资
刚满20岁的小刚(化名)是海南某政法学院法律系的一名大二学生。今年1月学校放寒假后,小刚不想太早回老家,打算来广州打工赚点生活费再回去,于是找到一家海鲜酒家应聘当服务员。应聘时,小刚明确表示自己是在校学生,酒家也同意让其以钟点工的形式参加工作,并让小刚填写入职表,表上约定一个月2500元全包,并参照公司内部正式员工额外给予报酬。
小刚在该酒楼工作了一个多月,酒楼在小刚离职时支付了3736元作为劳动报酬。小刚觉得报酬太少,认为自己在法定工作日和休息天均加班,平时也有延长工作小时,报酬不应这么少。而酒楼方面则认为基本工资2500元,多出的1236元是加班费用。
酒楼:他只是钟点工的形式
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小刚认为这种算法不合理,按照他的算法加班费用远不止这个数。很快小刚便学以致用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他按照法律规定先提起仲裁,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2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酒楼支付春节三倍加班工资、3周的节假日双倍工资以及每天延长加班2小时的加班工资。
对此,酒楼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小刚只是以钟点工形式上班,酒楼也按照约定支付月薪,并给了加班报酬,故不同意小刚的请求。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
越秀区法院有专业法官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2
实习期满留在实习单位是什么关系
2013年初夏,大四学生小莹(化名)按照学校教学安排自行找到一家网络信息公司实习,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书》,约定实习期为两个月。小莹在实习单位勤奋好学,工作态度积极主动,实习期满后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没想到好景不长,双方后来产生纠纷,小莹在收到公司发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后便被通知不用再上班,其申请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也遭拒绝。
小莹认为作为正式员工突然被“炒”,虽然心中不快,但既然要走,自己应该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不仅仅只是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而已。
于是小莹申请劳动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金,并补开离职证明。仲裁裁决基本支持了小莹的诉讼请求,但是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诉称小莹一直未向其司告知毕业的事实,也未向其司提交毕业证等资料,双方签订的是《实习生续签协议》,并未签订劳动协议,故此认定双方为实习关系,非劳动关系,认为不应支持小莹的诉请。
对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莹与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判令信息公司向小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出具离职证明。信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二审法院为双方主持调解,最终该案以双方调解结案。
本案中,小莹先以实习生的身份入职信息公司,继而留在该公司工作,其系以与该公司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为目的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也有意通过实习期考察小莹的表现进而将其招聘为公司员工,双方均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标。实习期满后,小莹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工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公司应与小莹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因此,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小莹双倍工资差额,并为小莹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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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劳动争议案件占全省总数95%
记者从昨日广东省律协劳动委举办的“2017胜伦人力资源法律高峰论坛”上获悉,近年来,劳动者的诉求已经从以往的单纯追讨工资或加班费的单一诉求,向同时主张工资、经济补偿、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多种诉求发展。
据介绍,广东是全国经济活动最活跃和劳资矛盾最突出的地区之一,自2008年至今,全省每年劳动争议案件均在30万宗左右,案件总数、涉案人数和涉案金额均居全国首位。2016年,广东省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宗,涉及劳动者52.8万人,案件总量占全国的14.7%,居全国首位。
2016年,珠三角的广州、深圳、佛山、珠海、江门等9个市劳动争议案件共24.8万件,占全省案件总量的95%,其中,深圳、东莞和广州三市的案件量分别为6.5万件、6.2万件和4.1万件,居全省前三位,三市案件总量占全省案件总量的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