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国的兼职律师制度发轫于上世纪80年代,其在法律上的产生依据是律师暂行条例。根据当时的条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由此创立了兼职律师制度,作为专职律师队伍的重要补充。与此同时,司法部还创立了特邀律师制度,把从公、检、法机关离退休下来,符合一定条件的有关人员也吸收到律师队伍中。1984年和1986年司法部先后发布了《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及《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法律院系、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大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及有些离退休人员走进了兼职、特邀律师队伍。
“兼职律师制度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身健告诉记者。他进一步指出,在我国的律师队伍刚刚建立之初,国家急需法律专业人才,而合格的律师数量又偏少,为了解决这种供需矛盾,国家将口子放得很宽,授予了一大批人律师资格,但实际上,很多人并不具备做律师的条件和素质,有些人甚至都没学过法律,学历也不高。“当时有特定的环境,而现在对于律师的执业门槛则越来越高,而且还在尝试推行让未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未来还会越来越严。”谈及律师的执业门槛,许身健告诉记者。
记者发现,伴随着律师执业门槛越来越高,有资格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范围也越来越窄。而律师法依然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的初衷是什么?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可以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人员范围不断窄化是一种趋势,而法学教授有一定的学术功底,对于案件的处理有帮助,所以这部分人依然可以兼职律师。
反对者: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弊端多
如前所述,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法学教授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但有一种观点却认为,法学教授不应兼职律师。这种观点近些年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认可。
有网友认为,老师就是老师,不要兼职。还有网友直言不讳,“法律沾钱就是祸害,法学教师的收入没有律师高,但是法学教师尤其是法学教授当律师更能令当事人‘信服’,也更能捞钱。”还有人认为,法学教授当兼职律师有失公平,因为他们既享有学校的薪资,又拿着律师的酬劳。
张建伟也向记者阐述了法学教授不应兼职律师的几个理由。他告诉记者,从历史条件来看,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是为了弥补当时律师不足的社会现状,但是如今,条件已经发生改变,每年都有很多人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最后进入法律服务业成为律师,过去人员匮乏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
他进一步指出,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另一个弊端是容易让大家产生这样一种疑虑:法学教授培养了大量学生,而这些学生又有很多进入了公检法机关工作,这种师生关系会不会影响到司法公正?虽然这种师生关系实际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事例很难找到,但是谁都无法保证不会有这种影响。“西南政法大学一位教授当年办理打黑案件时,社会上就有一些议论,说这位教授培养这么多学生,学生可能做了法官、检察官,那赵教授在庭上做辩护人的话,法官、检察官会不会有一种倾向?”张建伟举例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也曾在其博客中披露,在2007年苏州一起行政诉讼案中,台上的法官全是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学生。这样判决的公正性能让人信服吗?该事件当时就引发了“法学教授兼职当律师”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应当禁止法学教师兼职当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蔡从云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法学教师可以兼职当律师的制度下,不仅会出现法官是律师的学生的情况,法院的领导也可能是律师的学生,那么,就更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了。“很多法学教师都打着这个牌子揽生意。”蔡从云说。
张建伟还从职业的专一性角度阐述了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弊端:“一个人不能同时骑两匹马。”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同时做两行都能做好,但总的来说,人们会认为,既做法学教授又做律师要不就是律师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或者是学术研究不能全身心投入。这样的话,还不如专职化,做法学教授就不要做律师,做律师就不要做法学教授。现在有一些院校的法学教师,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律师工作上,对教学和科研不上心。
北京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部主任王新环一直对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持否定态度,他曾在本报发表《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诟病》一文,明确指出了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几个弊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如今他的态度和观点并没有发生改变,他认为法学教授尤其是公立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存在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是职业法律人最应该回避的。“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他们在学校传道授业时,很多有关实务的信息源实际上是从律师执业过程中获得的,虽是真实的但也仅仅是其中一个方面,因而在传授经验时也是以律师身份来讲述的。而纯粹的法学教授在课堂上给学生传授、传播的知识与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传播的知识是不一样的,心态也不一样。这是我多年观察得出的一个结论。”王新环告诉记者。
王新环还指出,中国的高校大多是公立的,而公立学校的教授又有很多公共资源,他们做律师会有形无形直接和间接地对办案机关及其人员产生影响,有时这种影响对办案人产生了很大压力。
支持者:可以反哺教学和科研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增加教师的实务操作经验,更好地作用于教学和科研。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不耽误、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我赞成法学教师兼职律师。”作为一位从业长达22年的专职律师,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主任邓泽敏直言不讳地向记者表明了他的观点。他还告诉记者,他经常会接到一些高校的邀请,让他去给学生们讲司法实务课程,而他在课堂上也会将自己在实务中所接触的案例和获得的经验传授给学生。“因为都是一些自己经手的案件,讲起来也比较生动,学生们也爱听。”邓泽敏说。
同样身为专职律师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爱文也对法学教授兼职律师表示赞同,她也认为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可以将自己在实务操作中获得的经历传授给学生,更有利于培养出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则结合自身经历向记者阐述了他对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看法。他告诉记者,他的职业生涯经历比较丰富,在上大学以前,就在公安机关工作过两年,之后上大学、读研究生,毕业后直接留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在大学任教十年之后,他辞去教师工作,当了十年专职律师,后来又回到学校任教,而现在他是一名兼职律师。顾永忠坦言,当初离开学校去做专职律师的原因之一是他觉得“纸上得来终觉浅”,缺乏实务经历和经验让他觉得在教学生刑法时力不从心,缺乏自信。有了十年专职律师从业经历后,再次回到学校,顾永忠表示:“我再教学生课程,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以及律师法及律师实务,可以说自己信心满满,得心应手,学生们也非常愿意选我的课,听我的课。”
兼职律师该何去何从
对于是否应该保留兼职律师制度,王新环的态度很明确,他认为法学教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很重要的一极,是位于具体法律职业之上的、从事法律启蒙、法律养成的群体,这种分工是明确的,他们用自己的学术理论思维对社会产生间接而非直接的影响,因而有着更高的精神追求和志业追求,并以此来塑造自己的法治情怀。有种观点说通过办案可以直接了解司法实务,对教学与科研有益处,实际上教授了解司法实务的途径也很多,不一定非得通过做兼职律师。现在很多人以深入实践、了解实务为说辞,说这样更有助于传播法律知识,实际上是经不起推敲的言说。可以清楚的一点是,公立的法学教授近似于公务员,不允许兼职有管理上的依据。
许身健则从制度的路径依赖角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赞成保留兼职律师制度。“路径依赖已经形成了,取消会受到一些阻力。现在能做的就是要加强对律师的管理,包括高校、科研机构对法学教授的管理。有些学校管理比较混乱,老师们自然没有业务上、学术上的追求,把精力放在副业上。这个制度本身并不坏,只是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问题。”许身健说。
而从国外经验来看,德国等禁止公立大学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美国、韩国等则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但后者私立大学是大学构成主体。
顾永忠也告诉记者,在英美等国,不论公立私立大学,法学教授都可以兼职律师。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公立大学确实不让教授兼职律师,但不能一概而论。日本、韩国这些我国的近邻,最近这些年特别重视加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鼓励法学教授接触司法实务,同时也从司法实务当中吸收一些优秀的律师到研究生院、法学院专门从事教学工作,以弥补纯粹的理论教学脱离司法实践这样一个现实。
兼职律师制度将何去何从?针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远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