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是指对现场动火作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2.动火作业前需进行周边环境检查,排除可燃物和易燃气体,确保现场安全。
3.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和持证人员进行,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动火作业前需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确保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5.动火前需设置警戒区,限制人员进入和接近,确保现场安全。
6.动火作业时需配备灭火器材、安全工具和适用的防护设备,保证应急处理的能力。
7.动火现场需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火势控制和作业安全。
8.动火作业结束后,需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无残留火源和隐患。
9.动火人员需进行及时报告和记录,及早处理作业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意外情况。
10.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二)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工地、仓储场所等现场进行的火源操作或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1.严格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申请:任何动火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的编制和审核。
2.明确责任和权限:明确动火作业的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和管理,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资质。
4.严格控制火源:对于需要使用明火的作业,必须进行火源控制,包括明确火源的种类和数量、防火设施的设置等,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动火作业是建筑施工中常见的一种施工方式,特别是在管道、桥梁、船舶等行业。
然而,如果动火作业不规范,容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筑单位和施工企业需要制定严格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性。
二、安全管理措施1.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准备好必要的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2.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检查,确保现场没有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3.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动火作业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4.确认所有有关人员已经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5.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状态,确保其安全可靠;6.确保现场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及烟雾扩散。
2.动火作业中的注意事项1.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并应设专人看管;2.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其他人员注意动火现场;3.动火时应尽量不使用明火,而是采用电热设备或其他安全的动火设备;4.确保现场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积聚;5.禁止在动火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持现场干净整洁;6.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进行必要的控制措施。
3.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清除残留物和废弃物;2.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3.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消毒清洗,以防止有害物质残留;4.对动火现场进行必要的消防检查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三、安全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2.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3.组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员工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4.加强动火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5.加强现场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6.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燃可燃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热加工、焊接、切割、熔化、铆接、浸烫等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许可证管理1.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2.动火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显眼地张贴,且有效期内不得过期。
3.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违反操作规定。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水管等。
2.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必须清理可燃物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积聚可燃物质的爆炸风险。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工具和用火材料的完好和安全性。
2.检查动火区域的燃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安排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和动火区域,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1.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完成动火作业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关闭动火设备,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场。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督导和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动火作业人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化。
通过以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大局。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焊接、切割、喷灯、热风枪等热源工作的操作。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明火和高温等危险因素,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份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文,以供参考。
一、总则1.动火作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在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操作。
2.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合格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3.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依照方案进行操作。
4.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动火作业前的准备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工作地点的环境和周围的危险物质,确保安全条件允许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和杂草等,确保作业区域整洁干净。
3.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火种判断,确保动火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没有可燃物或可燃气体泄露。
4.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报修或更换。
5.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工地负责人报备,并经过确认和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动火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1.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设置专人看护,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2.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设置隔离带或警示标识,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范围,防止他人误入。
3.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水枪、灭火器等,并进行现场演练,做到灭火器材熟练操作。
5.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必要时配备通风设备,防止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影响操作人员的安全。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动火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烘干、灭虫、烧毁垃圾等作业。
下面,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动火之前的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计划,并向施工方负责人汇报。
2.在动火前,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动火作业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3.在动火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清理,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可燃气体等危险物质存在。
二、施工现场动火的安全措施1.在施工现场动火时,必须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车等,并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2.在动火现场周围设置明确的动火区域,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防止工人和其他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动火时,必须确保有足够的通风条件,以防止烟雾和有害气体积聚造成中毒的危险。
4.动火现场必须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确保他们具备紧急救援和灭火的能力。
5.动火前必须检查动火设备和用火工具是否完好,并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6.动火时,必须保持沉着冷静,严禁酒后动火,以免因酒后失控造成事故。
2.在动火前,必须在作业区域周围进行喷水、铺设防护布等措施,确保动火过程中不会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3.动火时,必须配备专人监控,确保动火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意外情况。
4.动火过程中,必须使用合适的防护设备,如防护面罩、防火服等,确保动火人员的人身安全。
5.在动火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明火的大小和温度,以防止引起火灾。
四、施工现场动火事故应急处理措施1.一旦发生动火事故,动火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2.动火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进行报警并组织撤离,确保人员的安全。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本1.引言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生产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使用明火或者火焰进行作业的场所进行火焰操作的活动。
为了保障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的安全,确保动火作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2.动火作业管理责任2.1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施工现场或生产场所的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
2.2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当对动火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动火作业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3.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3.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器材和工具的完好性和可用性,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4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3.5动火作业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4.动火作业的组织与实施4.1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4.2动火作业必须在专门设定的动火区域内进行,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志。
4.3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监护。
4.4动火作业期间,需要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动火区域,确保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4.5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确保无火源和火焰残留。
5.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5.1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作业符合规定。
5.2安全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发现并纠正动火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5.3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记录应保存备查,以备日后安全管理的评估和复查。
6.动火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理6.1动火作业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减少动火作业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制定本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所有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二、动火作业前的准备1.动火作业人员应提前准备好相应的动火设备及工具,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3.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前清理作业区域,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存在。
4.动火作业人员应检查动火区域的通风条件,确保有足够的空气流通。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前检查火源和工作区域周围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并保持其畅通可用。
2.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护眼镜等。
3.动火作业人员应使用专业的动火设备,并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4.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5.动火作业人员应注意工作区域的周围环境,确保没有可燃物或易燃物存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1.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后及时清理工作区域,确保没有残留的火源或可燃物。
2.动火作业人员应检查动火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情况,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五、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列出,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动火作业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的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进行操作。
3.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演练应急预案,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六、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1.动火作业应由专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2.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对动火作业人员的操作进行监控。
动火、动焊安全管理规定动火、动焊是常见的施工作业,但也是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
2.进行动火、动焊作业前,应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确保周围环境和设备设施符合操作要求,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4.动火、动焊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并由专职安全员审核和备案。
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操作步骤、操作人员、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
5.动火、动焊作业过程中,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保证操作安全有序。
同时,所有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耐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6.动火、动焊作业期间,应保持通风良好,防止产生有毒有害气体超标。
同时,应采取防火措施保证作业区域的安全。
7.动火、动焊作业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清理,清除余热和火源,以确保无火灾隐患。
9.动火、动焊作业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总结,总结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加以改进。
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电中国石化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19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术语和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二)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承包方的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在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QHSE部是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基建期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期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质检中心负责动火分析。
第九条分公司主管领导(一)负责特级《作业证》审批;(二)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装置负责人(一)负责特级动火《作业证》的审核;(二)负责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的审批;(三)负责对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作业所在单位(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证》;(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三)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四)负责编制高危动火作业工艺处理方案、设备方案;(五)负责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六)负责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受公司委托承担检修、维护任务的外来单位,实施基建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
包括:油灌区、柴油机房、控制室、监控室、工程师站、配电室、蓄电池室、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夹层、生物质料场靠近燃料部位、煤仓、档案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第五条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
包括物资库、办公楼、宿舍、食堂及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六条保卫处是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行使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权利,负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归档;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要及时查禁违章动火作业行为,并给予处理。
第九条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⑴工作必要性;⑵动火条件是否具备;⑶工作是否安全;⑷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动火工作许可人应审查:⑴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⑵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⑶向工作负责人交代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3、动火工作负责人应负责:⑴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⑵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⑶落实完善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⑷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代防火安全措施;⑸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⑹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⑴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⑵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⑶检查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⑷消防监护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⑸动火间断、终结、转移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施工作业是指用明火或其他引燃源对金属或非金属材料进行熔化、燃烧等热加工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存在一定的火灾风险,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来确保作业安全。
以下是针对动火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2.动火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现场没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做好预防火灾和防护措施。
4.动火施工前应组织人员对动火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动火作业的安全控制措施1.动火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资质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应将周围易燃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护措施,如使用防火板、阻燃剂等。
3.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并设置专人进行安全监督。
4.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以备不时之需。
5.动火作业现场应做好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积聚可燃气体。
6.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置专人监护,严禁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7.动火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牌,提醒人员注意火灾危险,遵守相应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如发生动火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扑灭或控制火势,并及时报警。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管理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清除易燃物。
2.动火设备和工具应妥善保管,以防止损坏和误用。
以上就是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可以有效减少动火作业带来的火灾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第四条各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氢气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各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发电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逐级备案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第七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制氢站等氢气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有建设工程任务的单位,应结合工程作业特点制定建设期间的基建动火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
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本单位的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一、总则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热风等工种进行的施工、维修或其他生产作业。
为确保施工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安全管理责任1.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由施工方负责,施工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动火作业。
2.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同时要求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3.施工方要定期检查和评估动火作业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动火作业前的准备1.动火作业前,施工方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内容、工艺流程、安全措施等。
2.施工方必须检查和清理施工现场,确保无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
3.施工方必须配备适用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检查其有效性。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盯守,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人员和设备无关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禁止火源”、“禁止吸烟”等。
3.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并设置排风设备,避免烟雾积聚。
4.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面具等。
五、动火作业的操作要求1.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操作要求。
2.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明确的操作程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
3.动火作业要确保每个施工人员都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防止人员操作失误或不当。
六、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工作1.动火作业后,施工方必须进行现场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明火和残留热源。
2.动火作业后,施工方必须采取处理应对措施,如对火源残留物进行专门处理或封存。
七、动火作业的记录和整改1.动火作业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施工方案、安全交底记录、作业过程记录等。
2.对于动火作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应的整改记录。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气割等方式进行的工作,可能引发火灾的一种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的特殊性和火灾的严重危害,各个单位和企事业部门应严格依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消防设备的准备和使用、作业前后的安全措施等方面。
一、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类工作;3.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进行动火作业,且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消防设备的准备和使用1.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等,且要定期检修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2.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3.动火作业现场应具备明确的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迅速有序地疏散。
四、其他重要规定1.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2.动火作业现场严禁拆除、挪动防火隔离设施,必须保持作业现场的防火安全;3.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火灾;4.动火作业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
总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施工现场动火是指在建筑工地、化工厂、油田、矿井等场所进行焊接、切割、喷灯、明火作业等需要使用明火设备的工作。
由于动火操作涉及明火,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施工现场动火进行科学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施工现场动火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责任制原则明确动火工作的责任人,规定他的职责范围,确保每项动火作业有专人负责,从而达到统一管理、明确责任的目的。
(二)安全第一原则始终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注重宣传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心中有数、保护自身。
(四)工艺控制原则动火工作必须具备风险评估能力,了解作业环境和工艺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动火前,必须检查明火设备是否完整、正常,有无泄漏、损坏等情况。
3.明火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设备熄灭并安全存放。
4.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明显的灭火器材标志,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二)动火资质管理1.动火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考取相应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书。
2.动火前必须进行作业准备,包括动火资质清单、操作计划、安全交底等。
(三)动火现场管控1.动火现场必须划定好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2.动火现场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必要时可以进行隔离和封闭,确保安全施工。
3.动火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及时清理可燃物,防止积尘引发火灾。
(四)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1.动火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进行安全交底,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掌握作业环境、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2.动火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清除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有关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公司所属各风电厂各区域进行动(明)火作业的级别,动火申请及动火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动火的组织及技术措施.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各风电厂所有地点的各个级别的动(明)火作业.第四条动火作业内容包括(一)气焊、气割、电焊等各种明火焊接。
(二)喷灯、液化气炉、电炉、火炉。
(三)烧烤管道、熬沥青。
(四)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包括用电钻、砂轮、角磨机、风镐等)。
(三)动火执行人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规定。
(四)动火申请批准的作业期间内,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和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执行人必须与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确实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第二条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好动火工作,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二)动火前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三)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随时检查动火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动火工作安全措施。
(四)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的开工和终结。
(五)动火工作间断暂离动火作业现场或动火结束后,与动火执行人一起进行现场检查,确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第三条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和签发人的安全责任:(一)工作的必要性。
(二)工作的安全性。
(三)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四)一级动火首次点火时,应到现场检查动火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地进行。
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生产现场、储存现场等场所进行的需要使用明火、电焊、喷灯等火源的作业。
第五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要求组织作业。
第七条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无明火,无可燃易爆物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八条现场动火作业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被覆、搭建防火棚等,确保明火不会引发火灾事故。
第九条在进行电焊、喷灯等作业时,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扑救和疏散。
第三章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现场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现场管理,严禁酒后作业、无资质人员擅自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现场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四章现场动火作业的应急管理第十六条针对现场动火作业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十七条进行现场动火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报警和求助。
北京市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一、背景介绍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经济发展快速,建筑工程数量众多。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北京市制定了严格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下面就详细介绍这些措施。
二、施工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应当在动火作业前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定详细的动火方案。
2.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确保其具有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3.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现场管理措施1.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告示牌,以便于指导人员遵守规定。
2.现场应当设置专门负责监督动火作业的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
3.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4.现场应当设置专门的灭火器材和器械,并保持畅通的疏散通道。
四、动火作业后的处理工作1.施工单位应当对动火作业后的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检查是否存在隐患。
2.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清洗和维护,并及时更换损坏部件。
3.施工单位应当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五、监管措施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定期检查其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2.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3.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
六、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北京市建筑工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MD-AQ0065-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
(四)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六)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
(七)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七条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属地单位(一)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四)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九条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二)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三)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四)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五)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三)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四)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五)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六)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人(一)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二)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三)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四)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十六条固定动火的管理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二)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六)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临时动火的管理临时动火主要包括:(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四)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源;(五)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等电气设施;(六)在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临时用电;(八)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必须进入时按照临时动火管理,生产装置应指定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
非载货机动车与拖拉机严禁进入生产装置。
第十八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
(一)特殊动火未经吹扫置换合格的盛装可燃、有毒介质及承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
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生产运行、机动设备、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处室、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可靠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二)一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1.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装置区(含辅助生产装置)及周边50米范围内;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以外50米范围内;3.有毒与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线、容器、装卸区、洗槽站、泵房与机房;4.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各种管线(电缆)沟、检查井及其15米以内的区域;5.宾馆、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及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
(三)二级动火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1.进行检修的生产装置,在停车后经工艺处理合格完成生产-检修界面交接,并顺利完成系统检修第一次动火作业的系统或单元;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5.公司各单位二级动火应实施区域管理:1)在每个生产厂建立专门的固定动火区域,对二级动火进行集中管理;2)固定动火区的审批权限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3)如生产厂范围内没有符合要求的区域,可以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代为指定;4)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执行固定动火审批流程;5)固定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由所属单位负责解决;6)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监护由所属单位负责,可以实行区域监护,在动火点多于两个的情况下,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二人。
(二)监护管理要求1.动火作业监护由二人担任,作业单位及动火属地单位各派一人,以动火属地单位人员为主;2.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兼职监护人队伍,并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训。
第二节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第二十条作业单位提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属地单位根据作业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前一天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预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当天或近期动火作业项目进行汇总,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公司网页上公布,公司各基层单位见到批准的预申报项目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由于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履行书面预申报程序,由动火属地单位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或主管人员口头申报,作业属地单位专业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原则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特级动火管理。
第二十二条动火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分别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识别出的风险及制订的削减措施要体现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二十三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由动火属地单位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由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共同落实并相互监督,动火作业涉及到计量和仪表专业所属的引压管等附件的吹扫、置换和排空时,由所属专业落实安全措施,属地单位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