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空心思,为受贿编织一件理财的外衣。然而受贿不是理财,两者唯一的共同点在于获益都要付出相应代价。理财的代价是市场风险,而受贿的代价远不止此。
2009年正是房地产开发的黄金年代。火爆的楼市甚至蔓延到了乡镇,不少开发商躺着就把钱赚了。刚刚40出头的梁爱军,此时已经是恒济镇的镇长,经常与一些前来投资的开发商打交道。何劲光是其中之一。
何劲光与梁爱军早在1995年就认识了。当时梁爱军是县工业局的副股长,何劲光是乡镇工科站的办事员。后来何劲光下海赚了不少钱,梁爱军的仕途也是越走越顺。两人政商之路虽异,关系却一直不错。
2009年7月的一天,两人到茶社喝茶,天南海北地聊了一个下午。何劲光说自己在南京、淮安、大丰都有工程,提出想到恒济镇搞商业地产开发,请梁爱军帮忙看看有什么合适的地段。出于招商引资的目的,梁爱军邀请何劲光有空到镇上考察考察。
在梁爱军的全程陪同下,何劲光看中了镇中心幼儿园东侧的一个地块。没过多久,这个地块就在县国土局挂牌出让了。当年底,何劲光以255万元的底价,顺利拿下这块5000多个平方的黄金地段。因为紧靠着恒济镇中学、小学和中心幼儿园,项目命名为“学府嘉园”。
2010年3月,梁爱军被提拔担任钟庄镇党委书记。虽然离开了恒济,梁爱军却一直在“关心”这个项目,为何劲光提供全方位的“帮助”。何劲光清楚地知道,没有这位领导朋友的关心和帮助,自己在恒济镇的这个项目,不会如此顺利。正在何劲光纠结以何种方式表示感谢的时候,他的这位领导朋友主动向他开了口。
梁爱军称自己的弟弟梁爱国手上有些闲钱,问何劲光项目上还缺不缺资金,可以放给他,请他帮忙“理财”,有钱大家一起赚。何劲光摊子铺得大,送上来的钱哪有不接的道理,何况是自己的“财神爷”送来的,当即表示同意。没过几天,梁爱军便约他在茶社见面,直接称给他100万,两年后连本带息还300万。
此前何劲光对梁爱军说过自己在外面拿钱,一般是月息2分,没想到梁爱军不按套路出牌,又翻了一番。不过想到“学府嘉园”少说能赚个几百万,何劲光还是勉强答应了下来。几天后,梁爱军先凑了50万元,约何劲光再见面,给了他10万元的现金收据,剩下的40万从银行转账。按照梁爱军的口述,何劲光现场打了一张150万元的借条给他。
其实这些钱压根不是弟弟梁爱国的,除了那10万元是以购房的名义借的,剩下的40万元都是梁爱军自己的积蓄。过了两个月,梁爱军让妻子从银行贷了31万元,里里外外筹了18万元,连同家里的1万元购物卡,又凑了50万元给了何劲光。
梁爱军清楚地知道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为了避免何劲光将来翻脸不认账,梁爱军收回了上次的150万元借条,让何劲光重新开了4张75万元的借条,出借人为弟弟梁爱国和连襟吴作城,约定的还款日期分别是2012年的9月10日和2013年的1月10日。为了掩人耳目,何劲光按照梁爱军的要求,写了两份“借款说明”,特别强调“此借款无利息,系朋友间相互支持”。
尝到“理财”甜头的梁爱军,盯着何劲光还钱。除了两年前约定的150万元,还有此前延期5个月的利息22.5万元。期间,何劲光又再次跟梁爱军借30万,按照月息3分复利计算。至此,梁爱军借出的100万元几经转手,像变魔术一样变成了330多万元,其中超出正常民间借贷利息的金额为124.0854万元,而梁爱军付出的只是自己手中的权力。
至于为什么要以所谓理财的方式,梁爱军坦陈:“我经常看到一些领导干部因为受贿出事,我就非常注意这一点。我当时认为换一种方式,像通过借款拿高额利息的方式要安全些,目的是尽量避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事与愿违,梁爱军眼中“安全些”的行为同样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数额就是超出正常民间借贷利息的124.0854万元。2016年12月30日,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梁爱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资金还是对权力的回报,是区分委托理财与受贿犯罪的关键
以理财之名行贿赂之实,不是什么新鲜的做法。早在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所获取的收益到底是投资所得还是犯罪所得,如何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两者进行区分:
委托理财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任何投资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赚多赚少,都由市场来决定。收益归受托人所有,损失也应由受托人承担。在打着理财“幌子”的受贿犯罪中,受贿一方为了确保固定收益,往往事先明确投资的回报率,双方之间既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也没有明确的经营计划,作为委托一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坐等财源广进,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本案中,梁爱军两次让何劲光打下借条,约定两年后的固定还款金额为300万元,即表明其投资非市场行为。
委托理财不应损害公共、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应以合法为前提,不得以损害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为代价。判断一种行为是理财还是受贿,关键要看高额收益的对价是什么,是不是建立在公权力的基础上。否则所谓的投资收益不是对资金的回报,而是对权力的回报。何劲光看重的不是东拼西凑的100万元,而是梁爱军手中的权力。正如他所说:“我不向梁爱军借款,也能向他人以月息2分借到资金。因为梁爱军是正科级领导干部,我想用这种方式与梁爱军拉近关系,以便我有事找其帮忙时,梁爱军不能够拒绝。”
对那些“尽量避免赤裸裸权钱交易”的人而言,委托理财的确是个不错的借口,既隐蔽又不至于斯文扫地,成为不少党员干部的“生财之道”。党员干部的个人理财行为亟待规范。就在梁爱军案发后不久,建湖县委办、政府办于2015年1月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个人借贷、投资、理财等行为暂行规定》,重申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变相受贿的各项禁令,对于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