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和完善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三教”)协同创新的机制、模式和路径,这既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在探索“三教”衔接、贯通、融合发展已初见成效;但随着终身学习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步伐加快,还存在统筹管理“三教”力度不够、制度建设滞后、畅通人才培养通道乏力、与行业企业协同攻关尚未形成规模、优势资源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面向教育强国建设,迫切需要建立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制度体系和体制机制、畅通人才成长通道、构建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探索科教融汇路径、搭建数字教育平台、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提高经费保障能力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以下简称“三教”)。实践层面,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协同发展和探索创新,但这与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才的需求结构不断变化,我国越来越重视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越来越重视终身学习及学习型社会建设,越来越重视人才成长通道的畅通,越来越重视产学研教的融汇。加快建立和完善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机制、模式和路径,既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更是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统筹“三教”协同创新发展现状
从制度设计层面,国家和地方重点突出了“三教”协同发展的政策指引;从实践探索层面,一些地方和学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三教”协同创新实践;从理论研究层面,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颇有建树的“三教”协同创新对策建议。
(一)探索构建国家资历框架,顶层设计与试点推进结合,创新“三教”协同发展制度体系
与国家政策相伴随,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取得了较大突破。我国一批学者在借鉴国(境)外做法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研究了国家资历框架的基本结构、制度模型、行业能力标准开发原则等,研制了资历框架、学分银行、学习成果认证的终身学习制度框架,提出了启动国家资历框架制定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等工作建议。在理论指导下,国家开放大学、广东、上海、重庆等区域进行了试点性实践,探索通过资历框架搭建起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的“立交桥”。值得一提的是,借鉴香港资历架构,2017年广东省颁布《广东终身教育资历框架等级标准》,以质量保障为核心,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构建了大湾区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制度基础和实践模式,为加快推动广东与香港资历对接、互认,更好地服务湾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
(二)探索多种考试和评价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衔接发展
在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过程中,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的衔接探索从未停止。自2010年始,各地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中—高—本衔接实践,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包括中高职三二分段衔接培养试点;高职院校(专科)面向中职学校对口单独招生的“3+2”“3+3”、五年一贯制人才培养;技能大赛获奖的中职学生,免试进入高职大专院校的衔接学习;高职专科与普通本科层次通过“3+2”“4+0”“2+2”衔接培养;中高本科“3+3+2”长学制培养等。如2015年北京启动中高本衔接“3+2+2”人才培养模式(前三年为中职阶段,中间两年为高职阶段,后两年为本科阶段。学生前五年在职业院校学习,后两年在本科高校学习),以市高水平职业院校为招生单位,遴选合作本科高校,联动行业企业,选择适应未来发展需要、首都产业转型升级的优势专业开展衔接培养;2021年辽宁实施初中毕业生起点的中职-高职“3+3”、中职—高职—本科“3+2+2”及五年一贯制等衔接培养等。
在各地探索基础上,建立具有职教特征的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成为迫切需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立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后,高职分类考试规模逐年扩大;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职教高考’制度”;2021年,中办国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伴随着国家顶层设计的建立完善,各地以省级统筹为主,加快推进“职教高考”落地实施进程。目前,高职分类考试已成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主渠道。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已有28个省份组织实施了“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分类考试评价方式。但是,全国层面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职教高考”制度。
(三)稳步探索发展职业本科教育,推动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融合发展
从横向上看,职业教育增加了本科层次学校和专业数量,丰富并优化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同时也实现了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在本科层次上的有效融通;从纵向来看,则进一步畅通了中高职学生的上升通道,打破了职业教育止步于专科层次“天花板”限制,使职业教育体系更为完整。截至2022年,全国共有本科层次职业学校32所,职业本科招生7.63万人,占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4%。
(四)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推动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协同发展
从外延来看,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从职业学校功能来看,应发挥其资源优势,探索多样化职业培训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20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甚至明确了具体指标,要求“优质职业学校年培训人次达到在校生规模的2倍以上”。在政策引领下,职业学校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各地积极探索多样化育训并重并举模式。如江苏建立职业院校推荐制度,选拔产业一线具有较高成就的优秀高技术技能人才到具有专业学位硕士授予权、专业学位博士授予权的高校和产业研究院所学习深造;建立技术技能人才回炉培训计划,定期到高校、产业研究院所、产业链主企业接受培训,提升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畅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双驱双轨”办学,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2022年服务培训量68.8万人日。
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制度,能激发职业学校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虽然,国家层面鼓励绩效分配制度,但是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各地制定。为充分激活职业学校开展职业培训的内生动力,山东省明确规定公办职业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最高可达到所在行政区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5倍。学校对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结余,可提取50%以上用于教师劳动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极大地激发了职业学校开展培训的积极性,提升了职业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五)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办学模式,推动“三教”统筹发展
二、统筹“三教”协同创新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我国从顶层设计到实践探索,统筹“三教”协同发展已取得一些点上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筹“三教”综合改革面临着一些亟待突破的问题与挑战。
(一)统筹管理“三教”力度不够
虽然在教育内部“三教”已经基本实现归口管理,但在教育外部,职业教育还处于多头管理状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分属两个不同部门,处于各自为政状态,使得有限的职业教育资源越发分散,难以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同时,一些行业、企业都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各类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和健全的沟通衔接机制,导致劳动制度与教育制度、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之间存在各行其道的制度壁垒和体制障碍。
(二)统筹“三教”制度建设滞后
资历框架建设虽然在国家开放大学、广东省、上海市等机构和省市进行了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仅限于点上探索,国家层面资历框架、学分银行与学习成果认证系统尚未建立,学分流通、存储、兑换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还没解决。国家资历框架等基础性制度尚不健全,涵盖“三教”统一的质量保证机制尚未建立,基于质量保证的国家学分银行、资历名册等数字平台尚不完善,导致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社会公信力远不及高等教育,限制了“三教”发展的协同性。
(三)统筹“三教”畅通人才培养通道乏力
地方层面已探索实施了多样化的“三教”衔接、融合模式,但是发展很不平衡、投入力度也不均衡。尽管国家层面已经明确高考分类考试的政策导向,但职教高考改革仍只在省级或区域层面实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制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服务于技术技能人才的选拔机制尚未完全科学、有效地建立起来;继续教育发展不充分,学生成长通道建设被长期忽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学习者上升通道窄、规模小,难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对高层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诉求。
(四)统筹“三教”与行业企业协同攻关尚未形成规模
“三教”从各自角度,通过建立各具特色的平台或载体,与行业企业开展不同形式合作,联合进行科技创新、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以及协同“出海”等。从国家层面推动实施的有本科学校与企业共建产业学院模式,职业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实行的集团化办学模式等。虽然这些模式已经发挥出一定协同攻关作用,但是其协同效用远远不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三教”各自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思想认识有差异、重视程度有高低、落实情况有区别;二是统筹“三教”与行业企业协同进行技术攻关力度不够,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三者优势互补、相互支撑,与行业企业形成合力,在“卡脖子”“卡身子”“卡腿”等问题上共同发力的理念、机制、模式尚未形成。
(五)整合“三教”优势资源效应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背景下,我国提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并举政策要求,但实践层面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状况,非学历教育与培训功能,特别是职业技能提升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虽然高等(含高职)学校举办继续教育学院的规模和数量较大,但育人功能却相对被弱化。鼓励普通高校尤其是应用型高校举办职业本科教育或职业教育专业的政策导向,没有得到落地实施。高等继续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终处于附属地位,发展模式大多局限于单一学历教育延续及技能证书取得,社会认可度不高,学历继续教育的质量和品牌无法满足公众期待。
三、统筹“三教”协同创新推进策略与建议
(一)建立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统筹“三教”协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
(三)畅通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人才成长通道
一是进一步完善职教高考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职教高考制度,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推广山东等地职教高考经验,扩大职业本科招收中职毕业生规模,充分体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地位”。二是进一步扩大长学制衔接培养规模。支持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开展五年一贯制办学。通过“3+2+2”“3+4”等方式开展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衔接培养。三是扩大普通本科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例。扩大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招收职业学校学生比例,高水平普通高校开辟专门通道,给予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学生机会。例如,香港大学每年预留一定比例名额招收香港高级文凭(相当于内地大专高职)学生,打破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学生本科及以上学历“天花板”。四是建立有工作经历人员的升学通道。职业院校、高等学校采取学徒制等模式,招收有工作经历的社会成员到大专乃至本科及以上层次学校就读,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学历及能力水平。五是打通继续教育学生的提升通道。通过学习成果认证等方式,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招收继续教育学生提升学历和能力。
(四)构建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五)优化统筹“三教”协同创新发展的师资队伍
(六)探索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科教融汇路径
一是加强“三教”协同开展技术攻关。组织各地高水平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与“高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改造,进行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二是推动“三教”协同科技成果转化。发挥职业学校实训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队伍等资源优势,聚焦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端仪器等重点领域,着力打造加快成果转化的“中试车间”,破解“科技产业两张皮”问题。三是推进“三教”协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紧密结合战略性前瞻性重大科研领域,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四是强化“三教”协同科学教育资源供给。推动职业学校、继续教育机构开设科技类通识课程,开展科普讲座,组织学生参与实验操作、数据处理等科研实践活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七)搭建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数字教育平台
(八)推进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是搭建“三教”协同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吸引普通高校特别是应用技术大学加入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大会,推动成立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联盟。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二是支持“三教”协同提升职业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发挥高等学校资源优势,帮助职业学校提升语言能力、跨文化能力等。国家建设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开发一批教学资源、教学设备。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三是推动“三教”协同伴随企业“走出去”。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产能合作,教随产出、校企同行,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和海外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继续教育学院,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提高中资企业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条件成熟的,支持建立职业技术学校,举办学历职业教育,吸引当地本土员工获取中国学历文凭。四是深入探索“中文+技能”融合发展模式。发挥“三教”各自优势,相互补充,完善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打造中国职业教育品牌。
(九)提高统筹“三教”协同创新的经费保障能力
一是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大“三教”协同发展力度,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拓宽“三教”协同创新筹资渠道。二是设立资源共建共享专项经费。推进区域多功能产教融合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惠及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机构、科研院所等需求。三是设立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支持在职教师的双师素质培训进修,职业学校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到职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四是提高数字化平台建设经费投入。加快推进“三教”融合和协同创新的数字教育平台建设,建立国家层面的学习成果认证平台、学分银行系统平台,开发国家级技术创新与服务平台。
引用本文请标注:周凤华,杜怡萍,李磊.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的现状与推进策略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4(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