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原则
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续聘及选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突出质量、德才兼备、宁缺毋滥”基本原则。
二、选聘对象及聘期
1.与学校签订有正式劳动合同的专任教师及教育职员(含管理干部)。
2.企业家、投资人及长期从事双创教育实践的校外创业导师、各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高校专家学者等。
3.优秀创业校友。
本次聘期为3年。
三、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并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及良好的职业道德,认同学校教育理念与办学特色并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经历、经验,或具有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资源,愿意从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及指导服务工作。
(二)校内导师选聘应具备条件
校内专任教师及教育职员(含管理干部)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至少两项条件:
1.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及省级自(社)科基金项目;
(2)获得企业重点资助而进行技术开发等的横向项目;
(4)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前三);
(5)出版专著(独著、合著前三名);
(6)发表高水平期刊论文(被SCI、SSCI、A&HCI、CSSCI、CSCD期刊库C类核心期刊、EI刊源期刊收录,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基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主持过创新创业教育类校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2)独立或排名第一指导过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并结题。
(4)本人领衔项目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大学生双创项目在校“长河-阳春杯”“长河-金秋杯”双创大赛中至少两次入围决赛并获得银奖及以上奖励。
(5)独立或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在中国国际“互联网+”“中华职业教育双创大赛”“创青春”“挑战杯”“创客中国”等双创大赛及学科、专业技能创新大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6)具有创新创业类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KAB、SYB、SIYB等资质的创新创业培训师)。
(7)获得省级(含武汉市)及以上称号的创新创业导师。
(8)自主创办过企业,有较丰富的创业实践经历。
(三)校外导师(含创业校友)聘用具体条件
校外导师的选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或实践基础,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武汉市级及以上创业天使导师团或其他政府组织所属创业导师团的导师、创业培训师。
2.在创办企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办者或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等,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等有较好预判能力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3.投资、融资、技术、市场、人才、法律、专利等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行业专家。
4.其他熟悉创新创业政策、具有比赛项目评审经验或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有投资遴选经验的专家学者。
四、导师职责
聘期内,受聘导师应为学校或以学校名义完成以下至少一项职责:
1.主持创新创业教育类校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
2.承担学校认定或指派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教学任务。
3.指导学生参加学校“长河杯”系列双创大赛及“互联网+”“创青春”“挑战杯”“创立方”“创客中国”等各类创新创业类赛事。
5.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结题。
6.为学生创新创业的项目注册、融资、法律咨询、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财务管理及创新创业政策咨询、经营运作、团队建设等等方面提供服务指导和资源支持。
7.为学校园区在孵企业申报创业扶持及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提供指导帮扶。
五、导师权益
1.获得由武汉生物工程学院颁发的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2.按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3.导师指导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学校长河筑梦众创空间、问天筑梦青年创业园、问天筑梦星创天地、武汉武生院科技园孵化器等;优先推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优先资助参加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
4.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政府的创新创业优秀导师入库评选。
5.经学校同意,可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导师”身份,参加政府部门、其他院校、行业企业等组织的创新创业方面学术交流、项目路演等活动。
六、选聘程序
(一)单位推荐(即日起至12月25日)
(二)组织评审
(三)学校审批
学校审定通过后发文予以聘任,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七、有关事项
(一)各学院、各有关部门推荐创新创业导师时,应本着对学校双创教育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既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校内外人员参加,又要坚持标准,认真审查推荐人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
(三)各学院、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和具体规定,结合学院和部门实际,启动本单位创新创业导师增补选聘工作,进一步完善学校创新创业导师队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