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才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人才流动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用人单位以扣留档案作为留下员工及惩罚员工跳槽的手段,也有的人认为档案无用,主动弃档跳槽。以下几个案例从几个侧面向我们大家介绍了档案流动受法律保护的特性,也希望大家能了解档案对个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性。
案例28
上虞处理一宗拒交档案事件
浙江省上虞市档案局丁培良
近日,浙江省上虞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了本市章镇镇下叶村村会计在办理移交工作中拒交各类档案一事。
年初上虞市根据全市村级会计文化水平低,年龄老化,专业知识差的状况,对村会计进行调整。在整个过程中发现章镇镇下叶村会计叶树铨在办理移交时拒交本村1989—2000年的各类档案,并将该村的各类档案擅自拉回家存放,以此条件要求镇、村为其安排工作。
事件发生后,镇、村两级管理机构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但都未有结果。事后,镇党委、政府向市档案局作了汇报,市档案局对此事十分重视,及时组织市农业局农管理站、章镇镇政府、派出所有关人员到该村做工作,并将《档案法》、《会计法》、《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摘录整理,复印后送达本人,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通过二次说服教育,该同志认识到拒交档案、将档案占为己有是违法行为。事后向本村移交了10年任职期的档案共218卷及有关资料,同时向镇、村两级管理机构作了检讨。
(摘自《中国档案》2003.12)
案例29
单位拒绝转档案法院明查判侵权
2000年2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事档案侵权纠纷案。被告潍坊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被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王海涛的人事档案移交给潍坊市人才交流中心,并赔偿原告王海涛经济损失7278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涛系被告潍坊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职工。
1997年9月15日,被告因故将原告予以除名,但未按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其档案材料。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被告以原告所经营的有关业务贷款未收回、销货收据未交接、经营设备未入库等为由予以拒绝。原告1997年拟调入现单位工作,因人事档案不能及时交接,致使其只能作为临时工使用,月收入为120元,比正常调动后的收入减少五百余元。
潍坊市中院认为,原告系被告的职工,被告将原告除名后,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原告被除名后一个月内将原告的人事档案移交给潍坊市人才交流中心。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原告多次向其索要的情况下,仍拒绝移送原告的人事档案,致使原告不能联系新的工作单位,给原告造成了工资收入的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原告的人事档案移交有关人事部门,并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法制日报》2000.2.26)
案例30
毕业生不要“空档”档案跟户口一样重要
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处副处长唐瑛表示:“认为个人档案不重要,是个认识误区,个人档案不可漠视,在一定程度上,个人档案比户口还要重要。一个人的人生重要经历,都记载在这个档案里,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如果没有个人档案,将无法报考公务员,有的因此无法升职,不能评职称,还有的不能办理出国签证,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人事部门建议,对于找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档案可直接转到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如果单位不能接收档案,毕业生可将档案存入当地人才市场,由其代管。如果毕业后没找到接收单位,最好将档案转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能弃之不管。
(摘自《云南日报》2011.3.28)
案例31
档案转送不及时无缘招工获赔偿
高志海李蔚林
原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孙先生,由于单位在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自己失去工作机会,于是双方因此走上法庭。5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出租汽车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的判决,由出租车公司支付孙先生损失费4752元。1999年2月11日,孙先生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到2003年2月10日的劳动合同及运营承包合同。后来出租车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与孙先生解除了合同,直到2003年9月18日才将孙先生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孙先生于是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工资及因无法找工作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裁决,出租汽车公司支付孙先生因未按时转移档案造成的4752元损失。因对裁决不服,2003年10月,出租车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双方解除合同后,公司多次通知孙先生将车交回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因其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来,致使档案一直未能转出。故未转档原因在孙先生,与自己公司无关。
(摘自“中国法院网”2004.5.11)
案例32
企业扣押离职员工的档案违法
李居鹏
一、案情简介
杨某2006年9月份从某名牌大学毕业后进入上海一家国有军工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工作,双方签署了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份,杨某觉得国有企业的工作缺乏挑战和激情,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认为,杨某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时就提出辞职属于单方面违约,于是要求杨某必须支付1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杨某被逼无奈,身上又没钱,只好给公司打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本人因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自愿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向公司缴纳15000元违约金,待本人付清违约金后1个月内,公司应将本人档案一概转出公司”。公司收到欠条后为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杨某离职后一直没有缴纳15000元违约金,公司也一直未为杨某办理档案转出手续。2008年5月份,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个人档案转出手续。仲裁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判令公司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为杨某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档案
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也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只要双方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公司以杨某拒付违约金为由拒办档案转出手续,于法有悖,应予纠正。当然,公司如果认为杨某应该支付违约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擅自扣押其档案。
(摘自“上海劳动法律师网”2009.3.12)
案例33
员工违规跳槽单位不能扣档案
一年前,某机械厂为开发新产品、提高竞争力,来到某名牌大学招聘,与应届毕业生小周(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此,厂方向小周所在高校支付了3000元的教育资助费,并将小周的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周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小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违约金20000元和教育资助费3000元。
半年后,小周提出辞职。机械厂批准了小周的辞职,但要求小周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结果小周没有支付违约金,机械厂也没有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并且扣留了他的人事档案。又过了三个月,小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机械厂办理退工手续,转移人事档案。厂方则提起反诉,要求小周赔偿违约金和教育资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机械厂不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确有过错,应当改正。小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遗憾的是,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由于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机械厂的请求不予支持。
为什么同样过了三个月,小周的主张能够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而机械厂的反诉却被拒绝?因为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体现的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不开具退工单,不办理退工手续,劳动者就无法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正常规范的劳动关系,这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摘自“西祠院校网”2008.10.30)
案例34
单位扣留职工档案是否违法?
李某于1992年进某公司工作,于1997年订立十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2004年,李某向该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日下午李某离开该公司。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但未办理有关李某档案转移手续。李某要求该公司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成,遂于2005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做出仲裁裁决,裁决该公司为李某办妥人事档案转移工作等。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该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该公司称:李某在合同期内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辞职后又不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故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40000元。请求支持我公司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某称: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李某的作为合法、合情、合理,要求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能以劳动者违约或欠违约金为由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笔者认为该公司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李某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该公司以李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合法及李某应承担违约金等为由要求支持其不予办理李某档案转移手续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该公司提出的与李某间的劳动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的一般解决途径处理,而不能拒绝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第十九条规定,转递档案,可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询问,以防丢失。《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也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双方争议未解决为由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理由扣留职工档案的现象较普遍。应该说,许多用人单位也有他们的苦衷,有的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被辞退或者开除的,但员工本人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只好把档案扣着;有的员工在离开时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在职培训协议,但提前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退培训费等。有的单位想约束员工,就把档案扣留着。只有员工缴纳了违约金,单位才把档案关系转走。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
(摘自“中顾法律案例网”2009.11.30)
案例35
辞职档案被扣应维权
佚名
手续。为此,他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讨要人事档案等材料。日前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但他需向单位交纳1.8万元违约金。张某今年25岁,2004年毕业于某市一所高校的法律专业,毕业前应聘到本市一家公司。2004年7月5日张某正式到公司报到,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每提前一年终止合同应交纳1万元违约金。就在工作不到两年的时候,张某向单位辞职,得到了单位的批准。2006年3月份,公司与张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由于张某没能交纳违约金,公司没有为张某转出户口、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党组织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为了迫使他交纳违约金,扣押档案等材料,属于违法行为。而就提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问题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
裁时效,自己就不应交纳违约金了。至于户口和档案等材料具有人身专属权利的性质,不受60天劳动仲裁申诉时效的限制。
公司则表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应交纳3.5万元违约金,但在张某从单位辞职后,搬离了单位宿舍,还更换了唯一可以联系到他的手机号码,致使公司一直联系不上他。早在2006年5月,公司就已经就违约金问题提出仲裁申请,但是由于一直找不到张某,无奈只得撤诉。公司表示,在2006年11月,张某认为仲裁时效过期,公司已经丧失了胜诉权,在可以规避违约金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请求,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张某利用所学的知识规避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属于不道德的行为,应进行制裁。
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归还档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限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依约履行,张某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虽然约定每提前一年交纳1万元,但是公司在庭审中也认可按照张某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12个月。
故法院判决张某支付1.8万元违约金,公司为他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