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人大网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二次会议(1)

关于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情况的报告陈泽珲(2)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金融业专题调研报告余建国(9)

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周伟(15)

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意见的报告(2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袁义和(21)

关于督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丑毅奇(25)

关于实施《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吴石平(27)

关于检查《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蒋华玲(32)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情况的报告李介德(35)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唐跃军(39)

关于贯彻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汇报长沙市人民政府(43)

关于督查市人民政府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报告(47)

关于提请审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51)

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柳美景(51)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刘晓明(53)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决定任免曹伟等职务的议案(5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杨长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55)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罗玲等职务的议案(55)

陈词曹伟(56)

陈词郭天舒(57)

陈词杨长江(59)

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周伟(61)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金融业产业的决议(63)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66)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7号)(67)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67)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名单(68)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68)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69)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8号)(70)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70)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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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二次会议

8月28、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二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副主任刘晓明分别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购三、刘新程、张建国、王国海,赵建强、黄佳惠,秘书长柳美景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泽珲、何寄华、陈献春、李介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衡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绍纯列席会议。

29日上午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主任周伟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以无记名电子表决方式通过了《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再公布实施;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金融业产业的决议(草案)》;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2012年8月28日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泽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衷心感谢市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对金融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2012年8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专门视察了我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态发展情况,今天又在这里专题听取全市金融工作汇报,专题研究金融工作,这是对我们的巨大鼓舞和有力鞭策。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市金融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关心和支持下,我市积极引导信贷规模合理增长,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努力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着力优化金融生态坏境,金融业增加值增长92.62%,金融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金融对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1、信贷投放规模持续扩大。“十一五”期间,累计新增贷款4298.33亿元,年均增长29.50%。2011年新增贷款1135.63亿元,占全省的54.58%。在货币政策逐步偏紧的宏观环境下,各银行业机构对我市信贷投放力度不减,2011年全市银行业机构存贷比达到101.62%。

2、资本市场融资成效显著。从IPO到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信托融资、私募股权,我市直接融资形式日趋多元化。2008-2011年资本市场累计融资额为1186亿元。

3、保险保障功能日益增强。2011年全市保险机构全年实现原保费收入111.31亿元,同比增长14.91%,比2008年增长53.84%。各类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新险种日益丰富。新增森林、玉米保险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扩展到7种。高危行业责任险试点全面铺开,火灾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新险种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金融产业得到快速发展

1、金融行业组织架构日渐完备。2008年至2011年末,我市银行业机构由16家增至27家,花旗、新韩等外资银行和华夏、渤海等内资银行陆续入驻。保险机构由29家增至43家。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注册成立。2010年设立的三一汽车金融公司成为我省首家、全国第2家中资汽车金融公司。

2、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断提升。至2011年末,全市银行业机构总资产12031.14亿元,占全省的48.20%,当年实现盈利206.93亿元,占全省的61.69%。2011年末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率为0.65%,比2008年下降1.97个百分点。全市三家法人证券公司总资产434.07亿元,2011年实现收入23.33亿元,实现净利润2.82亿元。全市保险机构总资产252.21亿元,比2008年增长53.39%。

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长沙银行跨区域经营迈出关键步伐,继省内设立常德分行、株洲分行后,跨省设立了广州分行。华融湘江银行成为第二家总部设在长沙的银行机构。方正证券实现上市。全省首家法人保险机构吉祥人寿已获中国保监会批准。

4、新型金融组织创设稳妥推进。自2009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至2011年末,全市共有19家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累计发放贷款3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服务农村和小微企业的新生力量。村镇银行设立实现零的突破,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和星沙沪农商村镇银行正式开业。

(三)资本市场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1、企业上市工作开创新局面。2008-2011年末,全市共新增上市公司19家,首发上市融资共310亿元,占这期间累计直接融资总额的26.13%。至2011年末,全市上市公司达到44家,总数在中部地区省会城市中位列第二。拟上市企业从2008年的67家增加到2011年的116家。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推进企业上市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

2、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全市有各类私募投资机构近200家,管理资金超过300亿。市政府出台《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至2011年末,有15家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完成备案。

3、场外市场建设取得新进展。从2007年开始,积极争取长沙高新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范围。至2011年末,有48家企业签订股改协议,16家企业完成股改,13家企业通过证券公司内核。我市出资推动了湖南省股权交易所的组建。

(四)金融改革创新力度加大

1、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推进。浏阳市、岳麓区、长沙县、宁乡县和望城区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其他四区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工作正式启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全市实现了全覆盖。

2、融资性担保机构快速发展。至2011年末,全市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62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1万余家中小微企业开展了融资担保,累计担保额达403.68亿元,较好地发挥了融资担保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

3、金融服务创新步伐加快。银行业机构普遍设立中小微企业金融专营部门。2家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各金融机构推出“税融通”、“兴业通”、生意贷、周转易等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全省首家天使投资基金在我市高新区挂牌成立。省内首只3.2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已注册发行。积极开展长沙首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节活动,推动小微企业与银行机构有效对接。截至2012年6月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34.22个百分点,上半年全市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61.78亿元。

(五)金融发展环境逐步优化

1、金融生态建设成效明显。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县域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宁乡县成为继浏阳市之后的第二个省级金融安全区。2011年我市率先获批湖南省“金融生态良好城市”试点资格,成为全省三个试点城市之一。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多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2、信用征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我市“多库一网一平台”信用征信信息系统基本建成。长沙信用网开通对外查询窗口,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基础信用信息实现即时查询。颁布了《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征信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引进和培育商业征信机构,征信产品市场得到拓展。

3、区县金融工作明显加强。各区县日益重视金融发展,近年来陆续设立了金融工作机构,在开展调研、引进金融机构、推进金融创新、培养金融人才、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市金融工作的合力初步显现。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市金融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是金融业直接贡献度较低。“十一五”期末,全国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5.23%,而长沙市仅为3.92%,这与长沙经济地位不相称。二是直接融资比例不高。2011年我市全年实现直接融资305.4亿元,占我市融资总额(新增贷款+直接融资额)的21.19%,与发达市场直接融资占比50%以上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三是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够。随着金融资源向城市和大企业集中,“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仍然突出。四是金融改革与创新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法人金融机构不强,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多,小型金融机构覆盖面不高,金融创新人才缺乏等方面。五是金融发展环境建设有待加强。具体表现为大力发展金融产业的浓厚氛围尚未形成,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等。

二、努力把我市金融业培育为支柱产业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是关联度高、影响力大的基础性产业。实践证明,金融活,经济活力就大;金融强,经济实力就强。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各地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步伐明显加快。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明确提出支持长沙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2011年,长沙经济总量和综合实力均居省会城市第7位,黄花机场客运量突破1300万人次,稳居中部第一,武广高铁和沪昆高铁将在长沙形成十字交叉,长沙对外知名度、影响力持续提升,区域中心城市地位日益凸显。这些都充分说明,我们具备了加快发展金融业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加快发展金融业有基础、有条件、有优势。在全国各大金融机构、各类金融市场加快区域布局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发达城市的成功做法,把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突破口、产业转型升级的切入点,紧紧抓住新一轮金融改革创新的战略机遇,精心培育,加快发展。

(一)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线

1、努力扩大信贷规模。把握好国家货币政策走向,积极引导信贷适度增长,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我市年均新增贷款达到1200亿元。分析形势,加强协调,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对长沙的信贷倾斜。创造信贷投放条件,研究出台对银行业机构的正向激励政策,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长沙的信贷投入。

2、着力优化信贷结构。要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确保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特别是要确保在建、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支持金融机构深入研究长沙发展潜力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抓好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监管政策落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3、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和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鼓励兴办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类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适合民间资本的小型金融组织。全面增强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探索组建再担保机构,建立完善的增信和再担保体系。

(二)突出提升金融创新能力和水平

1、加快发展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加快发展。加快推进长沙银行区域化发展和上市步伐。推动组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探索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模式整合市属金融国有资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积极争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2、着力建设金融功能区。研究完善全市金融业空间布局规划,加快金融业聚集发展。尽快明确全市金融功能区重点范围,完善金融功能区招商引资和产业扶持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和软硬件配套设施建设。

3、深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把自身发展更好地融入长沙经济发展之中,通过金融创新带动金融业快速发展,促进长沙经济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要抓住科技创新型城市试点机遇,大力拓展科技金融,探索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企业等核心技术开发的资金需求。探索建立绿色金融的引导机制和运行机制,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鼓励私募基金和创投公司投资绿色产业。创立农村担保机构,推广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联保贷款等适应“三农”需求特点的新型金融产品。

4、强化保险和期货助推经济发展能力。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我市年均原保费收入达到120亿元以上。不断丰富保险品种,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企业贷款、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和各种责任险新险种,积极争取科技保险试点。提高农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农业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研究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鼓励期货公司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专业服务。

(三)突出推进资本市场建设

1、全力推进企业上市。推进企业上市是抢抓政策机遇的重大举措、实现长沙率先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突破融资瓶颈的现实选择、做大做强企业的有效途径。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我市上市公司达到65家以上;到2020年,全市上市公司争取达到100家,努力把长沙打造成企业上市氛围浓厚、上市措施全面有力、上市资源日益丰富、上市公司蓬勃发展的资本高地,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质量要争取在中部省会城市名列前茅。要建立健全上市工作定期调度制度、交办督办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形成领导推动、部门联动、上下互动的合力。要较大幅度提高上市扶持资金规模,努力破解政策障碍,确保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上得快、上得多、上得好。

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上市公司作用,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促进产业融合和结构升级。鼓励各类企业利用信托融资、金融租赁、保险直投、资产证券化等多种直接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积极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集合发行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进一步探索发展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债券融资等创新产品,争取获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试点资格。

3、积极拓展资本市场。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做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运作和培育壮大本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争取长沙高新区早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发展各类股权(产权)交易,努力在长沙形成运作成熟、监管完备的中小微企业私募市场。

(四)突出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1、完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研究和完善全市金融产业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细化“十二五”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完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和补偿机制。

2、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切实履行好地方政府监管职责,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完善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退出制度。

3、建设金融生态良好城市。深入推进我市“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切实抓好政策、法治、信用、金融服务等环境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完善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监控、监管部门外部监管、地方政府协助监管”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不断提升金融风险应急预警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把金融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发展规划,从协调服务、政策支持、工作部署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市、县(市)两级金融工作机构建设,引进金融专业人才,建立金融工作考评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查和考核,提高市、县(市)金融工作的协调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几点请求与建议

(一)明确把现代金融业培育为支柱产业

建议把金融业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把金融业培育成我市支柱产业为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设立长沙市现代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完备的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在金融机构引进和创设、金融创新、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金融功能区建设等方面出台具体的扶持措施。

(二)高起点规划建设金融功能区

(三)支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

建议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登记管理,特别是要把创新类金融机构接受的抵质押物纳入他项权利登记范围;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建立市人民政府牵头、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等支持的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推动设立金融审判庭试点,支持设立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小组;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推动金融立法,研究制定长沙金融业创新发展条例。

(四)着力提升金融业监管服务能力

建议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纳入政府组成部门序列,较大幅度调整增配人员编制;各区、县(市)要按照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独立的金融工作机构;采取领导干部金融知识专题培训、公开选调和招聘各类金融人才、开展领导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各种措施,有系统地培养一批高素质金融干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金融业专题调研报告

长沙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余建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在资源配置、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加快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进一步增强金融业服务经济建设的功能,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将现代金融业调研纳入2012年重点工作。下面,我受调研组委托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请连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金融产业的决议(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一、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成效明显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市金融系统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支持转方式调结构,服务实体经济,不断改善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金融保障。

(一)金融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一是银行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1年末,长沙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7364.268亿元,占全省比重达37.9%,近五年年均增长20.97%。2011年末,我市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7483.83亿元,占全省比重达55.6%,近五年年均增长22.11%。资产质量不断优化,2011年不良贷款率下降到0.65%,远低于全国1.77%的平均水平;二是资本市场日趋活跃。2008年至2011年间,我市三家法人证券机构在长沙市辖内股票交易总额年均增长22.83%,期货交易总额年均增长48.79%,债券交易总额年均增长10.57%,非经纪业务收入总额增长近66%。截至2011年,长沙市共有上市公司44家,其中境外上市公司7家,总数在中部地区省会城市中位列第二。15家股权投资类企业募集资金近40亿元,21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35亿元;三是保险业务稳步增长。我市保险业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5.2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11.3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9.19%;保险赔付额从2007年的17.8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31.7亿元,年均增长达15.52%,较好地起到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器”作用。

(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我市国有银行网点数量比较稳定,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网点不断增加。汇丰、花旗、新韩、东亚、渣打等外资银行及华夏、渤海等内资银行纷纷入驻,截止2011年底,我市共有商业银行机构27家。全市省级保险分支机构增加到43家(其中21家产险省级分支机构、22家寿险省级分支机构),外资保险机构2家,法人证券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家,法人期货公司4家。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从无到有,稳步增长。2010年设立的三一汽车金融公司为湖南省首家、全国第二家中资汽车金融公司;二是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已初步形成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其他新型金融机构并存的多种形式、多种结构、功能较为齐全的金融组织体系;三是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市金融办协同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调控、监管全市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开展对保险证券业的监管服务以及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工作。各区、县(市)也设立了专门的金融工作机构。

(三)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一是金融法制化步伐加快。建立了长沙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先后出台《长沙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信用环境建设不断完善。积极建设征信信息系统,引进和培育商业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颁布了《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征信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长沙信贷资产质量等级由BBB级上升至A级;三是金融安全区获良好成效。1999年浏阳市率先开展金融安全区创建试点,并于2005年成为第一个省级金融安全区。2011年我市获批湖南省“金融生态良好城市”。

(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逐步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不断加大。“十一五”期间,累计新增贷款4298.33亿元,年均增长29.5%。2011年新增贷款1153.63亿元,占全省总额54.58%;银行业存贷比由2006年的90.1%上升到2011年的101.62%,银行业配置资金用于本地经济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资本市场融资成效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08-2011年资本市场累计融资额为1186亿元,为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了保证;保险业在农业、环境污染等方面创新服务,取得良好效益。几年来,我市金融机构通过开拓创新,融入汇集大量资金为长沙的城市建设、工业快速增长和改善民本民生,为我市经济总量和竞争力连续超越七个省会城市并在省会城市排名第七,实现争先进位,做出重要贡献。

二、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调研表明,尽管长沙金融业近年来有了较快发展,但金融业与我市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需求相比,与国内先进的兄弟城市金融业竞相争先的发展态势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市金融业发展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问题:

(一)金融总量偏小,竞争实力不够强。看金融贡献度,2011年,我市金融业增加值203.30亿元,占GDP3.62%,横向比较低于武汉、成都、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和香港的5.73%、7.99%、11.67%、12.84%、6.3%、14.20%、15.92%。纵向比较,我市2007年金融贡献度占比为4.50%,2011年为3.62%,呈现下降趋势;看资产规模,2011年总资产为14363.30亿元,但长沙仅占全国的1.05%,金融业资产总额数量偏小;看资产分布,银行业资产占比93.1%,银行类金融机构“一业独大”,保险和证券则凸显薄弱之势。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占总资产比例约为四分之一,缺乏竞争优势。

(二)金融产业整体绩效不够好。金融业资产收益率和人均生产率是衡量金融产业绩效的主要指标。近四年来,我市银行业资产收益率一直1.67%左右徘徊,证券业资产收益率则由2008年的10.39%下降到2011年的2.35%,保险业的资产收益率2011年仅为0.64%。与此同时,我市金融业生产效率也呈下降趋势,2008年为50.85万元/人,2011年仅为35.99万元/人。

(三)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中心测评指数排名落后。2011年我市在参加第三期中国金融中心指数测评的29个城市中排名第19位,金融中心发展明显落后;二是货币市场规模总量较小。我市2011年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仅占全国的1.05%,低于同年我市GDP占全国的比重1.19%,货币市场发展程度落后于武汉和成都;三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看结构,,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规模小,在长注册的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空白;看证券,我市证券化程度不高,2010年为46.57%,2011年下降到29.38%;看保险,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低,2011年我市保险密度为1712.22元/人,在中部省会城市排名第四,人均保费比武汉市2010年都少256.42元,保险深度为1.98%,为中部省会城市倒数第一。

(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力度不够大。2011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046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98%,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农村金融市场功能弱,2011年底,我市涉农贷款1159.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5.49%,农村金融资源“失血”较严重,我市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长期维持在50%左右,农村大量资金通过各种渠道向城市输出,农民和农村中小微企业由于抵押资产少,抗风险能力差,公平地享受金融服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业的工作建议

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伟

现就《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条例草案的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改为“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使法规名称更加清晰地反映法规内容。

(二)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例草案第四条增加“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和“物价”三个监督管理机关。(见修改稿第四条)

(四)根据法律专家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市轨道交通发展,不得阻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见修改稿第六条)

(五)由于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查程序不尽相同,经论证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中有关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见修改稿第八条)

(六)进一步完善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管理制度,一是对“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明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的职责;二是对“需要在已出让、划拔的地上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明确“协商一致的,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一致的,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增加“并给予补偿”的内容。(见修改稿第十二条)

(八)对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进行修改,增加“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进一步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行为,加强对相邻建(构)筑物业主利益的维护。(见修改稿第十四条)

(十一)为避免歧义,删除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不得进行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无关的投资活动”。(见修改稿第十八条)

(十二)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是轨道交通发展过程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为强化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运营职责,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进行整合,增加“运营单位安全职责”作为修改稿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七个方面的安全运营职责。(见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十三)鉴于轨道交通线路暂停运行对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利益、安全有重大影响,为规范暂停行为,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内容整合后专设一条,明确暂停运行的情形及其处理程序,即“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但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见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十四)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的内容整合为一条“服务要求”,明确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保持车站、车厢整洁,保证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的安全、畅通和客运服务安全,提高正点率。”(见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十五)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进行修改,规定“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设置方案,转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置。”明确了指引标志的提出主体、设置主体,更具有操作性。(见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十六)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修改为“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使票价制度明确和规范。(见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十七)考虑到有关票款的规定可以在乘客守则中予以明确,为避免条例冗长,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票款”条款。

(十八)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禁带物品”的要求修改为“乘车要求”,增加“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的内容。(见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十九)对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进行修改: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对乘客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所携物品一律进行安全检查的操作难度较大,同类法规中也无此规定,故将条例草案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修改为“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强调安检的适度性。同时,将该条修改为“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保障安全运营秩序。(见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二十)对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进行修改:一是根据情形的严重程度,将第(一)项与第(五)项对调;二是考虑到第(十一)项与第(十)项存在语义上的竞合,同时为表述规范,将第(十)、(十一)项合并为“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作为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的第(十)项。(见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二十三)在“附则”中增加“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是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释义,明确了当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具体指代。(见修改稿第六十九条)

此外,对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如将“轨道交通作为社会公用事业”修改为“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使条文表述更加准确,并将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根据前面条文的变化作了相应调整,在此不一一详述。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在条例草案的修改过程中,还有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讨论、斟酌,没有采纳,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轨道交通”的界定问题

(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登记制度的问题

(三)关于“安全管理”单设章节的问题

(四)关于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为和职责规范太少,对乘客行为限制过多的问题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意见的报告(提请2012年8月28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

长沙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长沙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袁义和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本届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两办法”的情况汇报,并提出了审议意见。

一年来,我市人民政府及涉侨部门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制定出办理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逐项内容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全市落实“一法两办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侨法社会知晓率

一是开展法制教育,重点宣传侨法。在“五五”普法基础上,我市将“一法两办法”纳入“六五”普法教育和考试内容。同时,各区县(市)将侨法纳入干部理论学习计划,重点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及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侨法。各级政府涉侨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橱窗、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侨法,引导归侨侨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依法护侨的社会氛围。三是组织主题活动,专题宣传侨法。以举办“侨法宣传周”、“512应急宣传日”,组织归侨侨眷座谈会、演讲比赛、联谊会等寓教于乐的主题活动,开展侨法普法宣传。四是通过社区、街道,深入宣传侨法。全市通过“侨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的“四进”活动,共编印侨法宣传资料近五万份,分发到社区、街道、乡镇居民,特别是归侨侨眷手中,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开展侨法宣传教育,全面深入推进侨法普及。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社会各界知侨法、用侨法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关心维护侨胞,精心涵养侨务资源

一年来,我市以“为侨服务”为宗旨,以“三个注重”为抓手,精心涵养了侨务资源。

注重与新生代华侨华人的联系交流。去年,我市继续实施“313”计划,共吸引100名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新生代华侨华人来长创业。为做好海外新生代华侨人才的引进工作,我市公安机关主动服务海外来长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重点推出八项举措、公开九项承诺。今年,市外侨办积极邀请“马来西亚华裔杰出青年访华团”等海外华侨华人社团来长参观考察并开展文化交流,进一步涵养海外侨务资源,密切与新生代华侨华人的交往。

三、夯实工作基础,提升为侨服务水平

推进部门联动。市人大民侨外委、市外侨办、市侨联等涉侨部门建立和保持了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共同开展维护侨益工作。望城区等区县侨办重点加强与商务、民政、公安等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就侨权维护、侨资引进等重点工作进行沟通会商,破解难题。

推进侨务进社区。全市各级涉侨部门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优势,积极推进侨务进社区工作。去年,岳麓区望月湖街道岳龙社区和天心区金盆岭街道芙蓉南路社区被国务院侨办授予首批“全国社区侨务工作示范单位”。芙蓉区湘湖街道西湖社区将侨务社区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整体规划中,为归侨侨眷提供议事平台,有利推动了侨务进社区工作;雨花区东塘街道省人大社区利用资源优势,在侨法宣传、护侨爱侨等方面做出了特色,去年被国务院侨办授予“侨法宣传角”。今年,我市开展了“社区侨务工作示范点”品牌创建活动。通过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和经费支持,计划年内在每个区县(市)重点建设一至二个示范社区。

推进常态化管理。为及时掌握侨情动态,我市认真开展侨情普查,并对全市社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包括华侨在内的境外人员信息全部登记录入,对华侨的管理实现了动态与常态相结合。同时,市教育部门建立了“新华侨资料库”,市侨务、公安出入境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了侨商企业档案,开福区、宁乡县等区县(市)分别建立了《侨企资料信息表》、《海外归侨基本情况统计表》等工作台账。

四、不断优化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搭建华侨华人创业创新平台,凝聚一批创新型高端人才。高新区专门成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累计引进海外留学人员255名,其中7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9人入选湖南省百人计划,7个团队和10个个人入选长沙“313计划”。去年7月,市外侨办联合重点侨商企业哈药慈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由国侨办海外咨询委员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五届化学生物学与创新药物中美圆桌会议,对提高长沙国家生物产业的知名度,促进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回国创业创新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去年9月,经省、市涉侨部门积极争取、推荐,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中国侨联在湖南省建立的第一个新侨回国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也是中国侨联在全国授予的首个民营企业新侨回国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是搭建华侨华人文化交流平台,提升长沙国际形象和美誉度。市及各区县(市)通过成立外国专家俱乐部、海外归国人员星沙国际俱乐部,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文化交流活动。今年4月,市外侨办承办“第六届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谊大会侨领湖南行”活动,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35个国家和地区的116位侨领代表来长参观考察。与此同时,我市把领导出访与海外华侨华人的联络、联谊相结合。去年11月,市长张剑飞率团出席长沙市人民政府在美国旧金山举办的长沙市情推介会暨高科技人才引进会议,搭建了长沙与美国华裔人才的交流平台。

三是搭建华侨华人科技交流平台,推进跨国技术转移和国际技术合作。《长沙市引进国际先进适用技术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实施后,共引进国际先进适用技术62项,支持经费2300万元。去年以来,我市成功组织“北美留学生长沙科技创业行”、“旅欧博士长沙行”等活动,仅在“北美留学生长沙科技创业行”活动中,就有11个项目签约,签约金额7100万元。去年11月,第五届中国(长沙)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会在长成功举办,11个境外合作项目通过科交会达成了合作协议,签约金额6.6亿元。

四是搭建涉侨项目帮促平台,推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汤加华人联合会会长陈恩伟在浏阳的投资项目一度受阻,经市外侨办积极协调,土地问题圆满解决,1.2亿元的投资项目顺利展开。香港九龙仓集团在芙蓉区投资的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因手续办理等问题,工程进度缓慢。市委常委、副市长陈泽珲亲赴项目施工现场,举行专题调研会,项目得以顺利推进。去年12月,国务院侨办副主任马儒沛等一行5人来我市考察,对我市侨务工作,特别是助推侨商企业发展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今年6月,外交部授予市外侨办“服务国内发展突出贡献奖”。

我市人民政府及涉侨部门在落实“一法两办法”,尤其是在办理审议意见过程中,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归侨侨眷的期盼仍有一定差距。一是工作基础还需继续夯实,为侨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缺乏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在发挥侨力的政策支持上力度不够;三是资源整合不够充分,大侨务工作格局的形成还有待继续推动。以上不足,我们有信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进取,不断完善和改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衷心感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对我市侨务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贯彻执行“一法两办法”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拓展的系统工程。全市涉侨部门将牢固树立“带着感情做深侨务工作、整合资源做大侨务工作、围绕大局做实侨务工作”的理念,不断更新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推动我市侨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关于督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执法检查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长沙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丑毅奇

一、侨法宣传不断加强。针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县组织了更为广泛的宣传“一法两办法”活动,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联谊会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同时,通过街道社区这个平台设立侨法宣传栏、侨法宣传角,使涉侨法律法规知晓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侨务工作者和归侨侨眷知侨法、懂侨法、用侨法的意识,进一步扩大了涉侨法律法规的影响,浓厚了依法护侨的社会氛围。

四、涵养资源显现成效。侨务工作部门根据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新特点,不断拓展工作的空间。一是积极联系海外老一代侨胞,关心老一代归侨侨眷的生活,用心服务,真情呵护,以他们为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侨界在外引内联、引资引智方面的独特优势。二是注重与海外华侨华人新生代的交流联系。涉侨部门认真落实长沙市引进海外人才规划,通过各种途径穿针引线,积极沟通,引导鼓励新生代华侨华人回乡创业、共谋发展,让他们的先进思想观念、管理理念和专业知识,为建设新长沙服务。我市引进的高端人才,湖南外国语职业学校校长刘国宪女士,在教书育人、培养人才和帮贫扶困、回馈社会方面作了积极贡献。三是注重培育、扶持“四有新人”,目前已有11家华商企业正式挂牌成为政府重点服务单位,各职能部门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探索为他们创业发展提供服务的有效机制,同时还支持鼓励一批优秀华商企业家参政议政,从多方面促进侨务资源可持续发展。

贯彻落实《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情况汇报

长沙市农业局局长吴石平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向会议作如下报告:《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围绕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建设,重点实施“百、千、万”工程,着力打造“三环”现代农业经济圈,在加强蔬菜基地建设、推动蔬菜产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我市蔬菜产销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了积极努力。

一、基本情况

2011年,全市蔬菜复种面积198.15万亩,总产量45.57亿公斤,实现生产总产值54.68亿元。

在产业布局上,“三环”互补已成基本格局。即以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长沙县黄兴、跳马等地为主的一环都市农业圈;以长沙县路口、春华、高桥、金井及望城区靖港、格塘为主的二环优势农业圈;以浏阳市、宁乡县等远郊乡镇为主的三环生态农业圈。

在产业发展上,多样化、精品化、特色化、科技化已成主导方向。全市已形成叶类菜、瓜果、豆类、食用菌和稀特蔬菜等五大类蔬菜品种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科技兴菜工作力度不断加强,2011年全市大中棚蔬菜栽培面积达3.51万亩,遮阳网、防虫网覆盖栽培面积分别达到5.5万亩和1.5万亩。

在质量监管上,标准化生产和立体化监管已成有力保障。全市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面积达12.5万亩,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蔬菜产品分别达144个、18个和46个。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和各区、县(市)检测中心都已配套建成并投入运行,各主要基地和市场都建立了农残速测站,对蔬菜产品进行了系统的质量安全监管。2011年蔬菜产品“国检”、“省检”农残合格率达98%以上。

在市场供应上,蔬菜总量充足、品种丰富已成常年趋势。2011年马王堆、红星两大蔬菜批发市场总成交量达32.81亿公斤,成交额64.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8%和16.6%,日均成交量达600万公斤以上。

在基地管理上,规范建设、占补平衡已成基本准则。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雨花区黎土乇乡、芙蓉区东岸乡、开福区陈家渡、原岳麓山乡等区域的蔬菜基地均已变成建设用地。近年来,被占用菜地已按照《条例》要求得到了补充,2011年全市新增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2.5万余亩,今年将新增2万亩以上。望城区的斌辉、柯柯、兴农,宁乡县的明德、农夫、天源,浏阳市的浩博、长发、友华,开福区的文中等基地都已初具规模。

二、全力实施《管理条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为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下发《关于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蔬菜产业发展的通知》,对今后的蔬菜产业发展进行了长远谋划。市政府成立了由张剑飞市长任组长的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菜篮子”县(市)、区长负责制考核评价办法》,将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最低保有量、重要蔬菜产品自给率、扶持资金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作为市级对区、县(市)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区、县(市)都与市政府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今年更是将菜篮子工程建设列为市级对区、县(市)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

(二)集中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为贯彻落实《条例》,我们在今年年初召开3次专题会议,组织各区、县(市)蔬菜主管部门、各主要乡镇和部分重点基地的负责人认真学习《条例》,进行专题培训,要求蔬菜主管部门、乡镇、蔬菜基地负责人必须掌握《条例》的重要内容。同时要求各级各部门利用标语、横幅、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条例》,号召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学习。截至目前,各区、县(市)共组织乡镇、基地召开学习、培训会议28次,悬挂大型横幅235条,全市上下掀起了一股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市级新闻媒体也加大了对《条例》的宣传报道力度,长沙电视台新闻频道、《长沙晚报》等多家媒体纷纷开设专题专栏,对《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开展深入报道,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成效。

(三)制定发展规划,推进基地建设。根据《条例》要求,农业部门研究制定了到2015年和2020年的蔬菜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做大做强蔬菜产业,大力抓好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建设,重点实施“百、千、万”工程。即新建一个百亩种苗基地,打造5-6个标准化千亩示范园,拓展2-3个万亩标准化基地片,力争在三年内使我市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面积增加至16万亩以上。今年我市已对64家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将扩增标准化菜地2万亩以上。为推进“百、千、万”工程,我们一方面以蔬菜科研所中试基地为依托,建立一个年育苗量达5000万株的百亩蔬菜种苗中心。目前中心前期工作均已完成,第一期建设工程已经启动,预计年底将开始种苗生产。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千亩示范园、万亩示范片建设。目前在长沙县以宇田、龙华山、国进、隆平等基地为龙头,沿S207线新扩建的标准化专业蔬菜生产基地已连成一线,规模示范效应显著,其中龙华山蔬菜产业园建立的1500亩高标准专业蔬菜基地已成为新的亮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标准蔬菜基地建设难度大,产业发展资金不足。一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原有近郊的蔬菜种植基地不断被征占,新建的一些蔬菜基地由于资金缺乏(每亩高标准专业蔬菜基地建设费用在3万元左右),大部分生产基地水、电、沟、渠、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生产条件和生产水平相对滞后,基地建设的标准和产业整体发展水平亟待提高。二是社会融资难,农民投入意愿不强。由于开发建设新的菜地周期长,见效慢,市场和自然风险较大,办理银行信贷难,缺少融资保障,这也是我市蔬菜产业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

(二)产业抗风险能力偏弱,组织化程度有待提高。一方面,目前我市蔬菜生产还是以露地栽培为主,大中棚设施栽培面积不足10%,栽培设施的缺乏导致菜农在自然灾害面前无能为力,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差。另一方面,我市蔬菜生产经营仍以一家一户为主,主体多而分散,不成规模,市场拓展能力弱,产业链延伸困难,专业合作组织不稳定、管理不规范、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产业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

四、后段工作重点

(一)稳定和扩大专业化菜地面积。根据《条例》要求,重点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因地制宜在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县、浏阳市规划新建一批高标准高起点的专业基地。重点加强喷灌、滴灌、连片大棚、连栋温室、机耕道路、电网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的应用,逐步建成土壤肥沃、交通便利、排灌自如、旱涝保收、产出率高、抗灾能力强的高标准专业蔬菜基地。

(三)保持和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扶持蔬菜标准化基地建设、科研及推广、栽培设施、质量安全监管和蔬菜市场建设等,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蔬菜抗灾补损和应急处理。一是市、县(市、区)财政应按财政增长的比例增加对蔬菜产业的专项资金投入;二是按照《长沙市菜篮子县(市)区长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各县(市)区应对市级标准化蔬菜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同等以上资金配套;三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征用菜地的项目,足额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以确保市长“菜篮子”工程落到实处。

(四)提升和完善科技推广服务。目前我市大多数蔬菜生产、经营者科学种菜水平不高,不能适应生产形势发展要求,急需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劳动生产能力。因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轮乡镇机构改革,完善基层农技服务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健全蔬菜产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五)建立和健全市场流通体系。一是加大对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信息监测体系、电子交易平台等设施建设。二是强化产销对接。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大型连锁超市与蔬菜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大力发展直销店。三是引导和扶持以“会员制”、“直配到宅”、“网络直销”等新型流通模式,以满足高端客户和年轻消费者的需求。四是扶持冷链物流系统建设,促进加工业发展。

(六)深化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一是继续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以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建设为抓手,扩大蔬菜标准化生产范围,大力培育品牌,促进蔬菜产品质量和产业效益的全面提升。二是尽快构建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基地准出、市场准入等系列制度,构建质量控制长效机制。三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质量追溯、风险预警和应急反应处置体系,进一步提高蔬菜质量安全监管水平,保障蔬菜消费安全。

关于检查《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长沙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华玲

一、贯彻实施《条例》取得的成效

(四)注重依法监管,完善了安全体系。各级高度注重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市蔬菜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专业化蔬菜基地建设标准,为标准化蔬菜基地统一配备了可联网的农残速测仪,着力强化蔬菜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重点抽检,全市基本建立了市、县(区、市)、乡镇、生产基地(市场)四级质量安全监控网络,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明显加强。各级努力提高标准化基地水平。市蔬菜主管部门出台了《2012年长沙市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建设标准》,对全市专业化蔬菜基地在设施建设、基地管理、生产技术应用、产品质量要求等方面实行严格管理,强化蔬菜质量安全源头监管,长沙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启动了蔬菜基地土壤金属污染普查与治理;浏阳市对各乡镇和基地的质量安全员实行分区责任管理制,对标准化生产技术的使用和农业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监管,严格了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各级积极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全市各级蔬菜主管部门大力推动“三品一标”认证,全力打造蔬菜品牌,推广农产品标识流通,确保人民群众消费优质、安全、放心的蔬菜产品。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要依法保障我市的蔬菜供应仍然面临三大瓶颈问题。

(一)确保有效供给的蔬菜基地严重不足。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由过去的蔬菜生产者转变为消费者,加之原来布局在城市周边的蔬菜基地逐步拓展为城区,蔬菜基地的面积不断缩小。据测算,长沙市现有常住人口700多万人,吃商品菜的已达500万人左右,每天消费蔬菜约200万公斤。全市现有专业蔬菜基地面积约10万亩,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按城镇人口人均专业蔬菜基地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菜地缺口达6.5万亩。从全市的情况来看,标准化专业蔬菜基地规模发展缓慢,小型基地、农民菜地仍占主流,基础设施相对薄弱,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仍不完善,抗风险能力不强,种种因素造成确保蔬菜有效供给的压力加大。

(二)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投入相对不够。主要表现为产业发展资金不足。高标准蔬菜基地建设成本高,部分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基地后续发展缓慢;没有严格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近年来,城市近郊常年老蔬菜基地80%被征用,受城市建设及招商引资的影响,在一些重点工程建设中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随意减免现象严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缴没有严格依法执行到位;社会融资较难,蔬菜产业作为一个风险大、投入高、利润低的产业,社会力量进入信心不足,各类民间资本投入力度不大,加之扶持产业发展的金融体制机制不健全,基地建设融资较难。

(三)科学管理蔬菜基地的水平仍然不高。从事蔬菜种植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科技推广不力,科技含量不高;标准化的连片基地太少,而且经营者能力有限,管理水平较低,加之蔬菜产业投入大、见效慢、风险大,基地发展十分艰难;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基地存在发展环境欠佳、周边关系不协调等问题,影响基地的正常生产和发展;个别基地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农残检测存在应付检查现象,基地准出制度形同虚设,而且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菜篮子”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太高。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徐守盛省长在长沙调研蔬菜产业时指出:“菜篮子装的不仅是蔬菜,更是民生,一定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推进蔬菜产业健康发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蔬菜尤其是精品蔬菜的需求日趋旺盛。大力抓好蔬菜产业,既是丰富市民“菜蓝子”的需要,也是发展高效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建议:

(二)进一步加大产业投入的力度。要加大财政投入,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和力量,重点扶持蔬菜标准化基地建设,在科技推广、设施栽培、质量监管、市场建设等方面要出台完善的扶持政策;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蔬菜产业;要严格征收新菜地建设基金,依法确保可靠的财力支撑;要建立产业抗风险机制,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蔬菜抗灾补损和应急处理;要加强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扶持蔬菜加工业发展,推广农超对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情况的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李介德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就近年来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报,请予审议。

一、主要工作情况

自新修订的“一法一办法”施行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整治,着力构建社会化、网格化的消防工作格局,全市火灾防控能力大幅提升,消防安全形势得到好转,“一法一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当前面临的形势及下步工作措施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高层建筑、综合性公众聚集场所大量增加,火险致灾因素明显增多,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消防安全保障机制不配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全面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全市火灾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上升。近三年,全市共发生火灾3732起,死亡30人,受伤6人,直接财产损失2627.8万元,在全国省会城市中靠前。特别是去年发生了西娜湾宾馆死亡10人的重大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我们将按照“一法一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好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社会单位开展隐患自查,严查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同时,全力落实《长沙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将规划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和政务督查内容,每年组织开展督查考核,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是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人人参与消防、共创平安和谐”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社区、学校、家庭、农村、社会单位五大类消防宣传专项行动,充分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不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三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将积极支持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安全经费。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方式加强消防装备建设,通过摸清底数、明确职能、专项列支、分步建设的方式加强公共消火栓建设,确保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四是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狠抓执法质量考评,完善消防行政审批,建立健全法制审核、听证及重大问题集体议案制度,促使消防执法行为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长沙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唐跃军

一、我市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取得明显成效

新修订的“一法一办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了消防安全监管,依法实施了消防安全三级责任制。二是创新工作模式,强化了消防专项治理,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三是提升防控能力,强化了消防经费保障,有效提升了全市的火灾防控能力。四是注重宣传教育,强化了消防知识普及,依法编制了全市消防教育培训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公安消防部队官兵为维护我市公共安全所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鉴于市人民政府对所做的工作已全面汇报,在此不再重复。

二、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情况表明,我市在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然而,随着我市城区提质扩容的加速,各类致灾因素有增无减,且分布广泛,情况复杂,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仍然严重。

(一)消防安全法规宣传深入不够。由于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不够到位,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因此,有的单位和部分公民仍然缺乏三种意识:一是缺乏预防意识。少数单位负责人消防意识淡薄,对于消防工作有布置无落实。有的企业主把消防安全的常规要求置于脑后,安全值班、消防检查制度流于形式,消防安全设施成摆设。有的建筑工程和大型市场不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擅自开工、开业。二是缺乏自救意识。部分市民不能识别人员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消防标识,更不关心逃生路线,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和处理初始火情,特别是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用电、用火不当较为普遍。三是缺乏保护意识。有的高层住宅没有物业管理,消防控制室无人值守,供水增压等设备无人维护;有的公共场所或单位内部的消火栓被盗、损坏,无人顾及。许多市民随意占道泊车,致使消防通道经常被堵塞。

(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投入不够。一是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区面积的不断拓宽,城市新区开发建设项目与消防设施没有同步配套。特别是城市轻轨、过江隧道、地铁、湘江航电枢纽等重大工程都已开工建设或建成投入使用,应当配套的多功能抢险救援车、路轨两用车、大功率排烟照明车、大型防化洗消车和消防艇等特种装备严重短缺,至今还未配备处置地下建筑、公路隧道、化学危险品等特殊场所火灾的车辆装备。二是专项经费投入不足。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保养的经费缺口较大,现有的执勤消防车与应配置数差距较大,且大多都是超期服役,消防通信和交通工具严重老化,公共消火栓数量严重不足,缺口达13823个,已建消火栓有208个无法使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新建设的道路、居民住宅小区市政消火栓缺口较大。三是设施建管责任不明。有关公共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的规定不完善,导致管理主体不明,建管脱节。

(三)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不够。一是执法环境不优。干预公安消防部门执法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违法经营、违法建设者采取托关系说情、打招呼等多种方式,要求消防审查“网开一面”,试图通融过关,从而加大了执法难度。二是消防隐患严重。少数单位负责人认为消防设施投入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新、改、扩建工程中擅自削减消防设施或降低消防安全标准,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都没有达到防火要求,有的未经消防审批,无证施工,致使消防安全“先天不足”。特别是改造后的背街小巷,街道仍然狭窄,加上车辆、摊点乱停乱摆,致使消防通道被挤占;新建安置小区,大都是商住一体,消防设施无一达标;城郊结合部的大型商场、物流企业、棚户区和“三小”作坊,消防水源严重缺失。三是整治进展缓慢。据统计,全市46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已整改到位的33家,其他的由于各种原因都未按期进行整治,给我市留下了重大火灾隐患。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消防法规普及力度。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责任重于泰山。要将“一法一办法”纳入“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一法一办法”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理念渗透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把人民群众的安危放在首位;要借鉴芙蓉区经验,做到消防安全零“通融”,支持公安消防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各级公安消防、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突出对重点对象和重点岗位的培训学习,以案释法,不断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确保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纲要》宣传贯彻活动,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努力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二)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消防执法的协调力度。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按照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制,完善消防监管体系,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要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市)之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配合协作,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主体作用和社区、村委会的协助作用,着力夯实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基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推进消防工作“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积极组织城市社区和农村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先进区县(市)和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设施建设,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城市公用消防设施建设依法列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尽快颁布《长沙市消防专业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长沙市消防发展十二五规划》。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做到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进行,确保消防工作经费与城市扩容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比增长。要尽快修订《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管、用、维的责任主体,全面实行消火栓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同时,要积极推进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社区消防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法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投入,要在地铁、过江隧道、航电枢纽、超高层建筑建设中,逐年安排专项经费,购置特种消防车辆和设备,以提高整个城市抵御火灾的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加大消防隐患的整治力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法一办法”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能,特别是社区、派出所要加强对基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老城区的棚户区、家庭旅馆等特殊场所要定期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预防火灾的工作。对违反“一法一办法”的行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未经消防审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做到该整改的必须整改;该停建的必须停建;该关闭的必须关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重点隐患地区实施火警联防巡查制度,发现情况应及时启动处理程序,确保火灾隐患尽快整改到位。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火灾隐患单位的督查指导,帮助解决整改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力争全市火灾隐患整治取得突破性进展。

关于贯彻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工作的决议》

的情况汇报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8日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贯彻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工作情况作以下汇报,请予审议。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和支持下,各级政府按照《决议》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我市全民健身专项活动经费从2008年的114万元提高到了2012年的716万元,达到了人均1元。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场地面积达到1.20平方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全市人口的48%,市民健身意识不断增强,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一、贯彻落实《决议》的基本情况

(一)体育发展环境日趋优化。一是加强了组织领导。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十分重视,成立了长沙市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教育、体育、卫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了系列工作机制,加大了宣传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力度。二是完善了法规体系。“十一五”期间,我市先后出台了《长沙市建设健康城市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农村体育工作意见》、《长沙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等文件。今年又颁布实施《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市长令第119号),从组织构建、经费保障、场地规划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展示等方面为全市全民健身运动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强化了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充分运用各种传媒手段,深入宣传“一法一条例”,普及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意识;充分发挥社区和农村基层体育骨干示范引导作用,积极推广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落实《决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贯彻落实《决议》的工作中,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进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离《决议》的要求也存在着一定差距,尤其是场馆建设方面。我市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市本级没有综合性大型体育馆的省会城市,原体育馆于2008年拆除后一直没有启动新馆建设。在全省14个市州中,仅剩长沙、永州、邵阳和湘西自治州四个市(州)没有配齐一场一馆。市本级系列训练场馆(体操、篮球、乒乓球、羽毛场馆)均系上世纪70年代修建,陈旧狭小,部分场馆还被鉴定为危房,无法满足市民健身、业余训练和举办赛事、大型活动的需要。贺龙体育中心由于历史原因无法完全做到功能归位。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决议》的主要措施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决议》,在“十二五”期间,我市将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推动体育工作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决议》和《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依法加强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规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在城市开发时保证体育设施配套。尽快启动新体育馆的建设和市本级训练场馆的综合改造工程。积极推动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提高现有场馆的利用率。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政策,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加强群众体育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

(四)进一步完善宣传推介体系。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加强“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发放海报、宣传册等多种渠道的宣传方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意识。打造好数字体育综合信息平台,有效整合全市体育产业资源,通过体育法规政策宣传、体育赛事信息发布、提供体育健身咨询与指导、体育商品和服务网购等,为市民提供全方位的公共体育文化信息服务。

关于督查市人民政府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工作的决议》的情况报告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督查组

为贯彻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体育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大力发展体育事业,提高全市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待续发展。5月15日—1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建强率市人大教科委深入体育局、浏阳市、开福区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调研,专题听取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的汇报。6月19日,余合泉主任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主任会议成员对有关体育场馆进行了察看,现将督查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加大宣传,积极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加强体育健身的宣传引导。近年来,多渠道、多方式大力宣传普及“一法一条例”,每年还利用全民健身日活动集中宣传。全市人民强身健体的运动热情空前高涨,群众体育组织开展的科学指导健身,各种体育组织协会等引导、带动健身,使活动丰富多彩,全民健身的意识明显增强。完善了全民健身法规体系。四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区全民健身设施与管理意见》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出台了《长沙市全民健身办法》等规章,依法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有了明显进步。

二是加大规划、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体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体育事业,优先发展群众体育,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构建完善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竞技体育,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公共体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严把规划审批关,严禁体育用地性质修改,并在雨花区体育新城北面控制了体育馆用地400亩。近四年来,建立完善了260个社区及行政村的体育设施,今年还将新建社区篮球场360个、全民健身工程100处。各县(市)都建立了2个以上全民健身工程示范点。政府每年投入200多万元购买服务,暑假期间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游泳场馆、篮球场、羽毛球馆等,市区内20所中小学体育场地假日免费向市民开放。人均体育用地从0.63平方米,提高到人均1.2平方米。

二、贯彻落实《决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滞后。一是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场地面积未达到要求。《决议》要求,力争在2010年,我市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场地面积达到1.4平方米。我市现有各类体育场馆和健身场所6848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2平方米。二是体育设施分布不均衡。体育设施主要集中在主城区、城区又集中在学校(大学),这些场馆占全市场地总数的45.02%,分布在居住小区和乡镇的只占总数的13.7%和7.61%。另外,人口聚集较多的长沙县、岳麓区、望城区、高新区等,体育设施相对较少。三是健身设施利用率不高。一方面,现有的体育场馆功能未归位,如贺龙体育中心体育功能至今未归位,除足球场属体育设施外,其余的裙楼设施全部变为商业使用,有的在卖家具,连室外的场地还被天心区圈了一块作为收费停车场。长沙体育馆2008年拆除,至今未建新馆;另一方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度不高,仅达47%,大量的体育场馆闲置,没有充分利用。四是市体育局体操训练场馆条件简陋,无法满足当今竞技体育训练的要求。

(二)多方投入机制不完善。我市目前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投入单一,主要靠财政投入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补助。基础设施绝大部分也是由政府财政投入兴建,在管理、运营体制上存在不足,并且财政压力较大。专项资金没有形成制度化保障机制,竞技体育训练人均经费标准过低。社会资本介入全民健身事业缺乏政策层面的实际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审批、用地需求、融资、财政补贴等方面还存在瓶颈,多方投入全民健身事业的机制不健全。

(三)体育锻炼人数未能达标。《决议》要求到2010年,我市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全市人口的50%以上。据统计,目前,全市城区经常参加体育健身人数占城区总人口的48%,农村经常参加体育健身人数比例还略低于城区,离预期指标仍有差距。

三、进一步贯彻《决议》的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一是保证项目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公共体育设施用地人均面积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项目的前置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二是在城市开发时保证体育设施配套。新建居民小区、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三是尽快启动长沙市体育馆建设,贺龙体育中心功能应尽快归位。四是完善城乡社区、村体育设施。要在社区、村新建体育设施,逐步形成各级各类体育设施布局合理、互为补充、覆盖面广、普惠性强的网络化格局,构建15分钟健身圈。五是要大力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完善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政策及管理制度,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

(二)要进一步完善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机制

(三)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体育事业投入机制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要加大体育事业的投入,其投入的增长要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二是建议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广泛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体育制造业、服务业、中介业、体育旅游健身休闲等体育行业。筹集体育发展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办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三是要尽快出台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建议出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营的政策等。四是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政府购买服务面,完善补贴政策,提高免费服务的质量。

(四)要进一步加大培养体育精英的力度

一是要抓好体育人才培养工程。要加大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力度,进一步夯实业余训练基础,加强运动员梯队建设,积极构建一个以体育系统为主体,教育系统为支撑,社会力量为补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和机制。二是要加大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投入。要增加竞技体育人才培训的经费,不断提高竞技体育人才培训的经费标准。三是尽快改造竞技体育训练场馆,不断改善竞技体育训练环境。

(五)要进一步加大“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的宣传力度

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一法一条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发海报、宣传册等多种渠道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全民健身意识。二是要打造新型平台加强全民健身宣传。要通过媒介举办讲座、宣传普及科学健身方法;要通过举办赛事,特别是品牌赛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要通过电子商务打造数字体育平台,促其成为体育法规政策宣传、健身知识普及、体育公共信息商务服务的重要阵地。

关于提请审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

决定(草案)》的议案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3年1月上旬任期届满,按照工作需要,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选举产生。为依法做好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订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

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柳美景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重新确定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向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呈报了《关于重新确定长沙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报告》,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依法重新确定我市的代表名额为512名,比第十三届增加20名。

二、关于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依照选举法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所辖各区县(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计算确定各区县(市)应选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名额数的人口数依据是该区县(市)2011年底的户籍人口数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的算术平均数。按人口数分配的名额数原则上不低于代表名额总数的三分之二;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一般可占代表名额总数的10%至15%;其他应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代表名额总数的20%,该部分名额包括由本级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依法提名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用于照顾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地方需要的调剂名额等。具体分配数,另行通知。

驻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2名,与第十三届代表名额相等,由长沙警备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组织驻长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三、关于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名额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连任代表不少于30%;非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35%以上;35岁以下青年代表比例应比上一届有适当提高。

四、关于把好代表入口关工作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选举中,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坚持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的分类归口推荐、统筹研究提名制度,采取分类差额考察和审查办法,切实把好代表的入口关。即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推荐;属于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内人士的,由市委统战部门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其他建议人选,由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进行统一协调,提出意见,提请同级党委或者换届选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按照工作需要,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选出。

按照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3年1月上旬选出。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

我受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92名,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以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0名。

由天心区选举产生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云英因个人原因,已向天心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辞去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辞呈。天心区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27日召开常委会会议,接受了张云英辞去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12年8月27日下午,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对张云英的代表资格的终止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张云英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各项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张云英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特此报告。

关于提请决定任免曹伟等职务的议案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发干〔2012〕30号、〔2012〕37号文件的提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

决定任命曹伟为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决定免去彭治华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任命郭天舒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杨长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提名杨长江同志任职的通知》(长发干〔2012〕28号)、《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提名吴石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长发干〔2011〕81号),特提请:

任命杨长江同志为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免去周志凯同志的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职务。

市长:张剑飞

2012年8月20日

关于提请任免罗玲等职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因检察工作需要,现提请:

任命

罗玲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欧阳繁荣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赵弘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章亿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冯毅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政权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秋平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飞舟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秋君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郑敏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曾艳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烁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茂文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韩冰囡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胡勇超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王振江同志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立文同志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毅江同志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检察长:陈绍纯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陈词

曹伟

我衷心地感谢组织和各位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关怀,让我在这庄严的殿堂,汇报自己的人生经历和工作实践,我感到莫大的荣光和极大的鼓励。

我是吃着长沙水、听着花鼓戏长大的地地道道的长沙人。1957年2月出生,1975年6月参加工作,在长沙县白沙公社金华大队知青茶场任场长和团支部书记;197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0月考入湖南师范学院艺术系主修音乐教育专业,任系团总支副书记;1982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长沙市东区人民政府文化科任科员、科长;1984年7月任共青团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青联主席;1991年1月任市政协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1993年2月任主任,其中,1996年6月至1998年2月兼任望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统战、档案、人民武装和机关事务等;1998年2月任市文化局副局长(正县);2001年9月至今,任市文联党组书记。

我曾担任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常委、市直机关党委委员,出席过省第五次党代会、全国第九次文代会,现在还兼职湖南省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和长沙学院特聘教授。在三十多年的工作中,我始终保持昂扬的工作热情,踏实的工作作风,以出色的工作业绩,得到了各级领导及广大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今天,组织提名我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选,这是一份信任,更是一份责任。如果获得通过,我将竭心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的理论和知识,学习领导和同志们的工作经验、方法和敬业精神,保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尽快领会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职责,尽快熟悉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尽快适应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岗位,努力做出新的业绩。

二、坚持勤政,让人民群众信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虚心听取不同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助手,工作务实创新,多做人民群众喜爱和满意的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创造更好的工作实绩,回报人大常委会的期望和人民的重托。

三、坚持廉政,让人民群众放心。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讲党性,守纪律,清白做人,公正做事,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清廉自守、无私奉献的作风,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如果本次会议没有通过我的提名任职,我将保持端正的心态,继续加强自我修养,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考验。

谢谢大家!

郭天舒

今天,组织提名我任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这是组织对我的鼓励、培养和信任,我非常感激。如果我的任职提名获得通过,我将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二、勤奋工作,认真履职。认真依法履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社会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人大工作的思路和方法。坚持履职不缺位,角色不越位,遵循规律,掌握规则,勤恳做事,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每一项工作,认真完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三、严于律已,常思诫勉。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公仆意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讲党性、守纪律,服从组织,顾全大局,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奉公守法,勤政廉政,努力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努力改造世界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过去的工作得到你们的关心和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也请求你们一如既往地给予关爱和指导。如果我的任职未获通过,我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改进,加倍努力工作。

杨长江

非常感谢组织和人民的信任。在这里陈述自己的成长经历,报告自己的思想认识,许下自己的郑重诺言,我深深知道,这是在接受组织的考察,更是在接受人民的考验。

今天,组织提名我为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人选,这是一份信任,更是一种责任。如果本次会议通过对我的任职提名,我将不遗余力、恪尽职守,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更加牢固地树立文化的使命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在建设文化强国的背景下,在建设文化强省的战略中,思考长沙文化,谋划长沙文化,定位长沙文化,坚定不移推进国际文化名城建设,以大格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以大项目加快文化设施建设,以大气魄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以大思路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建。

三、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指导。坚决执行人大决议,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圆满完成人大交办的各项任务。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把个人职务行为和部门行政行为置于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监督之下,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如果本次会议不能通过我的任职,说明我与党的期待、组织的期望、人民的期盼还有距离,我将毫不气馁,积极改进,更加努力地工作。

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8月29日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本次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出的有关《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一审修改稿)的修改建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一审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修改为“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足额补偿”。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协商不一致的,依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存在衔接问题,应当将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无特殊情形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增加“易燃性”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建议。

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一审修改稿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是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内容不够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草案一审修改稿第六十九条。

同时,对条例草案中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此外,审议过程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从某一角度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重要的参考价值,但综合分析后,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关于票价确定的内容中,须明确票价制定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并规定轨道交通的票价不得高于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公用事业的价格确定必须进行听证,故条例未再进行规定;关于轨道交通的票价不得高于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和协调的问题,在目前没有充分进行论证的情况下,不宜作这样的规定,故此,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犬只”修改为“宠物”,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鉴于“宠物”为非明确的法律概念,现实中难以界定,不便于操作,因此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金融产业的决议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金融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现代金融产业调研组的调研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全市金融系统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支持转方式、调结构,支持民生改善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作出如下决议。

一、形成共识,明确目标

二、突出重点,加快发展

三、改革创新,服务经济

大力支持金融市场创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企业利用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融资。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努力在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大型产业基金、再担保机构等方面取得突破。培育建立区域性产权(股权)交易市场,积极开展产权交易。要提高期货服务能力,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新险种,提高覆盖面。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优势和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地提供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小微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开展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发展金融超市和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要以“三农”为根本,重点扶植农业科技、订单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推进民间金融管理创新。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和民间融资监测体系,设立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实体经济。

四、加大投入,完善政策

要充分发挥财政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设立市本级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逐年增长的机制。逐步整合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为产业发展基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制定金融机构引进和创设、金融创新、风险补偿、金融地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面优惠政策,明确加快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本土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功能区、金融后援基地和投融资平台发展的各项措施。

五、加强领导,优化环境

要加强金融工作领导体系建设。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现代金融发展领导机构,高位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强化金融办工作职能,增强其组织协调、行业监管等工作职权,并按照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原则配足人员。要严格绩效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加强社会诚信文化建设。金融发展,诚信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健全中小微型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金融人才,特别是金融管理、产品开发、资本运作等方面熟悉国际规则、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建立定向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本土高校培训金融人才的能力,采取与发达地区合作交流等形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深入推进“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和扰乱金融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设立金融审判庭试点工作,妥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快我市金融立法工作,制定促进我市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12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

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以2011年底的户籍人口数和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的算术平均数为依据,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各区县(市)应选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等三部分构成。

驻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12名,与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相等,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二、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党政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名额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证;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社会阶层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连任代表不少于30%。

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选出。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于2013年1月上旬完成我市出席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任务。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12年第7号)

天心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接受了张云英辞去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张云英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89名。

特此公告。

决定任免名单

决定任命:

曹伟为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决定免去:

彭治华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职务。

任职名单

任命:

郭天舒为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杨长江为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周志凯的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职务。

任免名单

罗玲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欧阳繁荣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赵弘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章亿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冯毅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政权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秋平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飞舟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李秋君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郑敏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曾艳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烁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刘茂文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韩冰囡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胡勇超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王振江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立文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毅江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12年第8号)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30日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以及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的各专项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防灾救灾等相适应。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等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和足够的疏散能力。

轨道交通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按照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经济发展、安全运营的需要,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需要在已出让、划拨的土地上建设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设施建设所需用地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依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规划资料、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设施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投资、融资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实行综合开发。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

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与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运营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

第二十二条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设施、管线的,由相应设施、管线产权单位按照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要求组织进行迁改。设施、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综合管理责任,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相应责任。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编制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监测动态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的噪声、扬尘等污染。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状况、已有建(构)筑物及各种管线进行查勘、建档和动态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交通疏解方案。

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日的七日以前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质量初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并负责监督。初验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营期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对轨道交通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

(二)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制定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监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责任;

(六)受理公众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投诉;

(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运营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

(六)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运营职责。

第三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家对从业资格有规定的,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但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遵守轨道交通服务规范,保持车站、车厢整洁,保证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的安全、畅通和客运服务安全,提高列车正点率。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

第三十四条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设置方案,转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置。

在与出入口合建的物业范围内设置指引导向标志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第三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禁止携带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家禽等动物;

(四)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八条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客携带的物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损坏车辆、隧道、路基、车站设施、轨道等设施设备;

(三)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信信号系统;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八)强拉、敲打屏蔽门、安全门及车门或者阻挠其开关;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或列车的通道、出入口长期逗留或者在运行的自行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十一)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望的树木;

(十二)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三)在轨道交通通风亭、冷却塔外侧五米内堆放物品;

(十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外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

(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答复;需要调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将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汇总,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

对避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中的安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众评估机制,听取乘客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

第四十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的需要,并征求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评估报告: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等显著影响轨道交通地下设施安全,危及轨道交通运营活动的;

(五)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移动、拆除和搬迁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七)其它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无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二条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分别报市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应急救援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物资、装备,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培训、演练,建立与全市应急保障体系联动的机制。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将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等信息向公众发布。

第五十五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临时性服务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二)未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用途的;

第五十七条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职权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活动的;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对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开发项目进行综合开发的;

(三)综合开发未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等公共配套设施的;

第五十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暂停线路运行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设立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的;

(三)未开展安全运营的日常检查和安全性评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四)未制定运营应急处置方案的;

(五)未及时处置、如实报告安全运营事故的;

(六)允许从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的;

(七)暂停线路运行,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八)未保障轨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畅通的;

(九)未按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的。

第六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出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指示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一)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

(二)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三)项至第(十)项禁止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集中冷站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环控、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售检票、电扶梯、屏蔽门或者站台安全门、站内外导向标志、旅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应急疏散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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