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新常态的迅速发展,各类依托于互联网的经营模式大量涌现,新业态的新型交易形式为税收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已难以适应网上交易的税收征管需要。本文分析了当前网上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不断涌现出“618年中大促”、“双十一”、“年货节”等电商促销活动。同时,移动支付的便利,也为互联网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机遇。2013年至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稳步增长,2019年达到34.81万亿元。
一、“互联网+”新型经营模式的产生
二、当前“互联网+”线上交易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也给税收管理带来挑战。当前,我国对网上交易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规定,网上交易与线下实体经营在税收政策执行方面并无差异。从实际的税收征管情况来看,在某些特殊的网上交易模式中,由于税收政策的滞后,导致某些交易的税务处理存在执行偏差,引发税收争议,甚至形成普遍性的漏征漏管。具体而言,税收问题及成因如下:
(二)互联网企业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有待明确。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营销方式众多,具有代表性的营销手段有两种,一是消费送积分,二是消费送红包(现金补贴)。积分业务是市场营销中常见的客户关系管理手段,在互联网行业中同样非常普遍,如天猫积分、京豆等。由于积分兑换时消费者并未支付对价,实务中,有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企业认为积分累积源自消费者之前的购买行为,因此并非无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外,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在发展初期为了抢占市场,往往会投入巨额的市场营销费用,如滴滴网约公司创建初期向个人支付的补贴涉及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以上问题,互联网企业普遍存在,有待明确。
(三)个人通过电商平台提供服务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存争议。个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服务适用“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征收个税存在很大争议。如按“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没有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只能由个人自行申报,而个人由于未办理税务登记加之税收遵从的能力和意愿匮乏,自行申报也就无从谈起。若适用“劳务报酬所得”又明显不合理。通过电商平台经营的个人多数是专营而不是兼职,客户对象人数众多,覆盖全国乃至全球,且经营持续,更符合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电商平台只负责代收代付,并无支付数额的决定权,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由支付所得的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这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造成此类行为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仍较为严重。
(四)互联网短视频从业门槛低导致财务规范难以达到理想程度。短视频直播带货,实际上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专门的APP所形成的一个虚拟门店(或者是贸易公司)。其从税收角度来说,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等。而在短视频带货中一些网红个人或者团队其主要中心都是在引流方面,花费大价钱聘用专门的财务人员,处理账目的可能性很小。税费种类多、建账流程复杂、再加上税收专业知识的缺乏,导致短视频线上交易存在着征管漏洞,难以达到理想的程度。
(五)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等资金平台的出现削弱了税务部门对资金流的掌握。目前,支付宝、京东钱包、云闪付等第三方支付,以及抖音、今日头条等APP软件中都设立你有资金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可以提现至银行卡,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直接通过APP流通使用。而这部分直接通过APP流通使用的资金数据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查询到流向,这些数据都只能在开发APP的公司数据中心中进行查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务部门对资金情况的掌握。
三、对规范“互联网+”线上交易征管方式的建议
网上交易存在的上述税收问题亟待解决,传统的征管方式已难以应对互联网经济面临的税收问题。现阶段完全依靠个人主动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很难。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出击,根据网上交易的实质,明确税收政策,统一征收标准,改进管理办法,方能从源头上阻塞税收漏洞。
(一)明确税收政策,统一征管模式。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反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经营者个人无论是否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其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对办理税务登记且账证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未按规定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经营者个人的成本费用难以确定,可按照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作为计税基数,按应税收入所属的行业类别核定利润率,利润额扣除经营者费用(每月5000元)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因存在电商企业跨地区注册的情况,应税所得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标准,全国范围内适用。
积分兑换是基于消费者先前的销售积累,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因此不应作为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关于互联网企业对消费者的现金补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非公益性捐赠,平台型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消费者补贴促销活动,着眼于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培养消费者消费习惯以增加市场总体规模,因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应作为企业的市场营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采取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可以规定:通过电商平台交易的个人取得收入应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经营者为纳税义务人,以电商平台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由电商平台按月预扣预缴,由电商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由个人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办理纳税申报。其中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人,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月(季)办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人向电商平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月(季)办理纳税申报,预扣预缴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按照已交税款处理。对无需补交增值税的个人,可免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年所得小于12万元的个人可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016年4月的资讯——
朱青:“互联网+”中的税收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财经金融学院朱青教授指出“互联网+税务”的说法应该改成“税务+互联网”,朱教授认为我们不应该要把互联网看的太重,互联网只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
我国下一步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要解决三大问题:一是电子发票管理;二是信息化问题;三是大数据问题。
1995年中国税制改革正在试点,当时面临的问题是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当时企业缴税十分复杂,要报税,每个月都要跑税局,现在有了互联网就不需要了,很方便。互联网给税收管理提供了很便利的条件。新的征管改革提出来明年要全部实施电子发票。
互联网还有一个功能,大数据,云计算。数据采集变得非常容易。海关、税局、财政局等通过互联网连接起来。比如,“互联网+税务”能把免征额科学化。个性化费用扣除,每个家庭都不一样。个税制度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第一年按照分类个税来计税,第二年要汇总,进行加总,多退少补,加总的数据来自互联网大数据处理,效法北欧模式,即通过互联网的大数据给每个人计算出一年的收入和应纳税额。
“互联网+税务”是下一步个税改革的重要依仗,没有“互联网+”就只能效法美国模式,家家户户填报税单进行报税,十分复杂,成本非常高。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我们到2018年要建成一个全国收入和房地产的综合信息统计系统。通过互联网搭建一个平台,提供信息流,之后的税收征管只需要抓资金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