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规范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推荐和聘任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把推荐和聘任兼职劳动仲裁员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家对劳动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将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具有丰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并且热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推荐和聘任到兼职劳动仲裁员岗位上来。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文化水平,今后推荐和聘任的兼职劳动仲裁员原则上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适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需要。
二、加强对兼职劳动仲裁员的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年最低办案数量标准,今后兼职劳动仲裁员每年参与办案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专职劳动仲裁员平均办案量的三分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最低办案数量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建立和完善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业绩评估、工作奖惩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兼职劳动仲裁员职位等级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的水平。
三、大力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
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需要,是劳动仲裁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需要。为不断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专业化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开展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工作。兼职劳动仲裁员参加法律知识、劳动保障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由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制定和编写。省级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实施。省级以下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要以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原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好师资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活动可以采取集中教学、分散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进行。
四、积极为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创造良好条件
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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