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以诉讼、仲裁为切入点

【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1)主题征文】

摘要:我国现有的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和相对弱势的国际司法话语权与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和国际贸易地位严重不匹配,外国当事人很少选择中国进行海事争议解决,而中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本文以诉讼、仲裁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以四个一体化建设,系统整合司法、仲裁、行政、行业和学界力量,完善规则,统一标准,便利路径,提高效率,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思路,切实保障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我国国际海事争议解决司法话语权,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关键词: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一体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战略,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壮大海洋经济,拓展蓝色经济空间,对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专题会议上,周强院长强调,要紧紧围绕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为目标,全面加强新时期海事审判工作。要强化国家主权意识,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宣示国家海洋司法主权,维护“蓝色国土”安全。

然而我国国际海事司法的发展难以匹配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步伐,国际海事司法话语权与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严重不匹配,外国当事人很少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或选择来中国仲裁,另一方面,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海事争议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研究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系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愈发凸显。

一、海事争议解决现状研究

(一)我国涉外海事诉讼案件受理情况

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全国(除港澳台)共受理涉外海事案件6978件(具体分布见图1),占受理海事案件的4.6%,涉及国家146个,主要为美国,涉案219件。案由以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主,分别为2939件、1039件、660件,占比45.58%、16.06%、10.20%(案由具体分布见图2)。其中,由外国当事人事先约定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凤毛麟角,以宁波海事法院为例,2020年全院受理涉外案件41件,没有一件为外方当事人事先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

(二)我国大陆(除港澳台)涉外海事仲裁案件受理情况

中国海仲是我国重要的海事仲裁机构,我国大陆(除港澳台)绝大多数的海事仲裁案件由中国海仲受理。2016年至201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33件,其中涉外案件共194件(具体分布见图3),涉外率约为44.8%,国内案件仍占有相当数量的比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船舶修理、航次租船、船舶建造、海上保险、货运代理、船舶买卖、船员劳务等。

总体而言,我国国际海事仲裁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较小,案件受理量远不及其他主要海事仲裁国家(地区)(具体分布见图4)。

(三)中国企业在国际海事争议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以伦敦仲裁为切入点

随着中国企业深度嵌入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中,中国企业面临的海事纠纷日趋增多。课题组分析了2000年以来伦敦仲裁涉及中国企业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伦敦仲裁裁定效力认定案件情况,来分析伦敦仲裁与中国企业及中国法院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这些案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中国企业在国际海事争议中多选择适用英国法和伦敦仲裁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不管是英美国家,还是海事新兴国家,在选择争议规则上,企业一般均认可英国法和伦敦仲裁模式。通过典型合同格式范本辅之以贴合行业实践的案例,使得整个航运市场习惯性接受英国法规则,其中包含被动接受、无意识选择和惯性选择。即便是具有国有企业背景的企业之间,在从事国际交易的过程中,也选择英国仲裁。如航运巨头中远海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其在提单争议解决条款中亦是选择使用英国法。

2.中国企业在伦敦仲裁机制中权益缺乏保障

从结果上来看,中国企业在伦敦仲裁上不具有优势,甚至是“不友好”。以造船合同为例,2000年至2014年间,中国造船行业在伦敦仲裁中未有胜诉记录。而其他类型纠纷也少有胜诉。已知仅有的造船合同纠纷胜诉案例均为大型国有造船厂或其下属船厂,民营企业在造船纠纷伦敦仲裁中几无胜诉记录。

3.中国法院对外国海事仲裁的认可度高

总体上,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度高,且呈上升趋势,从2001年至2015年我国法院共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共90件,其中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案例共30件;而从2016年至今,我国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数量则达到了104件,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案例仅有8件,承认和执行率高达92.3%。尤其对于伦敦仲裁,拒绝承认和执行屈指可数。除2004年塞浦路斯瓦塞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等伦敦仲裁裁决;2006年,广州海事法院对美景公司与广东省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伦敦仲裁裁决;2008年,厦门海事法院对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与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伦敦仲裁裁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以外,2000年以来,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伦敦海事仲裁裁决已成常态。

从中国企业在伦敦海事仲裁的现状和我国法院对伦敦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两个角度来分析,中国企业在国际海事纠纷仲裁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我国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海事争议解决机制自身存在不足

1.涉外海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海事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足。尽管我国海事法院每年审结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具有国际影响力并影响国际规则制定的海事裁判并不多,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国外法院引用的情况也屈指可数。2012年,广州海事法院发出的一宗海事强制令裁定,才成为首次被英国王座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引用,并被载入《劳氏法律报告》的中国法院作出的裁定。

(3)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质量不够高。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中逻辑严密、合法完备的程序表达,体现了现代司法程序公正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涉外海事案件的独特性对其裁判文书程序价值的要求。实践中,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存在不少问题,如文书中对案件审理程序记录不完整,质证过程记录不详细,事实表述不够准确,释法说理不够不能以理服人,对判决所依据的法条引用不够准确全面等问题。

(4)外国法查明和适用的困境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不可避免得涉及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关于外国法的查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首次在民商事领域对外国法查明途径问题上进行细化,并涵盖了多项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其的理解有差异,裁决结果有可能会截然不同,反而给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由谁查明和提供外国法,产生了是否要穷尽该五种外国法查明途径方能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的疑惑。之后,经过不断完善发展,直至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外国法的查明责任逐步从完全由当事人举证或完全由法官依职权查证的做法转变为将查证外国法的责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分配,主要为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和法院依职权查明两种方式。实践中,法院仍倾向于将查明责任分配给当事人。

关于外国法的适用,由于核实困难、要件缺失、谨慎态度和适用难度大等各种因素影响,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中很少适用外国法。以宁波海事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8年,宁波海事法院共审理涉外案件2176件,涉外案件判决结案数为603件,其中适用外国法(含香港地区)裁判案件为14件,外国法适用率仅为2.32%。

2.涉外海事仲裁中存在的问题

(1)专职仲裁员较少,经费保障不足。仲裁费用的使用分配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支付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和维持仲裁机构的日常营运及发展。我国的仲裁机构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虽然将仲裁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但是实际给予仲裁员的办案报酬是从该两笔费用中混合支出,并未将其从仲裁费用中单独分列。所以,目前我国仲裁员多为兼职,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存在力量不足的情况。

(2)仲裁时限不够规范。相对于选择法院诉讼,当事人选择仲裁的首要目标是快捷高效的处理纠纷,仲裁程序设计上体现了这个要求。但是实践中,因仲裁员多为兼职,常发生本职工作与仲裁工作冲突的情况,不断提出延期仲裁的情况。甚至发生过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提出七次延期的情况,严重耽误纠纷解决进程,给仲裁的权威性和品牌力带来了不良影响。

(3)仲裁质量有待提升。因仲裁业缺乏监管,在收费机制下,仲裁员的中立性可能会受到质疑。而且仲裁保障当事人隐私,没有开放的判例系统,导致仲裁裁决可能缺乏一致性,也使得当事人对结果缺乏预见,而可预见性正是争议双方最为看重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我国仲裁机构分布分散且数量繁多,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各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甚至出现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决的情况,对于我国仲裁的整体公信力水平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提升国际影响力与国外海事仲裁机构竞争。

(4)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行政化色彩较浓。我国的海事仲裁机构在机构定位上,多数为行政性事业单位;在人员状况上,仲裁机构主任多由国家政府部门领导担任,来自行政机关的委员比例过高,来自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的专家未达到法定比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由行政部门人员兼职现象比较普遍;在财政状况上,主要依赖行政拨款运营,没有做到机构自身的收支,财务管理体系不灵活;在业务状况上,推广仲裁需要借助行政权力与手段进行推广。

(二)司法、仲裁等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缺乏有效整合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途径主要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不同的争议解决手段各有优势,相互补充。但目前,我国司法、仲裁和调解等各种争议解决手段都在各自领域努力探索涉外案件的解决思路,尚处于分散用力的状态,未能进行系统性的规范整合,各种争议解决方式之间不能有效衔接,形成合力,甚至存在制约掣肘的情况。

1.立法对仲裁协议有效性规定要求过高

相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法律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协议的必备要素,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等。

2.司法对仲裁协议有效性采取严格解释

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机构的约定问题采取严格解释。而英国法院对坚持尽量实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有利于有效”原则,灵活宽容地解释有缺陷的仲裁条款。我国立法和司法对仲裁协议的严格解释,使得航运当事人在签订我国仲裁条款时有所忌惮,显然不利于我国海事仲裁的发展。

(三)海事司法事业发展缺乏合力

不同于新加坡由政府统筹规划,全力支持海事司法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海事司法事业主要靠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法律范畴内推动发展,缺乏政府层面的统筹规划和社会层面全方位的协作支持。而海事争议的源头往往起始于交易的伊始,到争议解决阶段,我国当事人常常已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1.国际贸易交往未形成行业合力

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的协作意识不够。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注重竞争,缺乏协作,未能形成组织或团体,获取优势交易地位。在“买方市场”环境下,零散的个体作为卖方在国际贸易往来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相对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往往只能就买方意见,作为买方的外国公司多是选择有利于自身权益保障的纠纷解决地。

2.海事司法尚未凝聚社会合力

原有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秩序固化严重,新兴海事国家海事司法话语权难以取得发展空间。如BIMCO在其标准合同中将新加坡、香港、伦敦、纽约列为亚洲、欧洲和美洲的国际航运仲裁地,其中伦敦一直占据着市场68%以上的份额,收案数量和标的额远超过我国大陆。另一方面,实践中买方直接使用的各类比较知名的格式合同,均为西方国家所创设,这些格式条款中载明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多在国外。我国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必须打破原有秩序和惯性,但仅靠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法律领域的推动却显力不从心。我国政府、企业、学界、行业组织、海事律师等社会各界尚未形成共识与机制,有意识有规划有目的地共同推动国际海事司法和仲裁行业的发展。

(四)海事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对于建设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措施——四个一体化建设

海事司法事业是国家事业。海事争议解决机制应立足于国家战略高度,不能仅靠法院和仲裁机构单打独斗,而应该借鉴新加坡经验,由政府全方位统筹规划,从立法、司法到行政,从法院、仲裁机构、政府机关到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全方位一体化共同推进海事司法事业的发展,同时要不断创新探索,找到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建设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

(一)规则体系整合完善一体化

构建规范统一的规则体系是建设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只有通过完善国内立法,衔接国际公约规则,对接海事仲裁,实现国际争议解决规则体系整合完善一体化,才能适应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新要求、增强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中国话语权。

1.国际规则体系的落实与搭建

(1)支持保障落实《纽约公约》

国际海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海事纠纷的手段日益重要,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国际海事仲裁和航运贸易的发展,《纽约公约》作为效率最高和对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受到了普遍的欢迎和良好的执行。因此,推进完善国际海事仲裁立法,为落实《纽约公约》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证显得尤为重要。

(2)完善外国法查明与适用制度

(3)推动国际司法协作机制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明确:“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成形成互惠关系,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

2.探索完善仲裁制度和规则

(1)适当放宽海事仲裁协议认定标准

参照国际立法和实践,适当放宽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对《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做修改,删除对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的要求,规定仲裁协议的生效应具备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书面形式两个要件。关于仲裁协议中可能缺少的其他事项,如仲裁机构等,可以由当事人进一步的协商补充。

(2)探索引入临时海事仲裁制度

探索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吸引更多中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如根据国际仲裁界的通行做法,修改《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条文“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后加入“或明确的仲裁地点”,在原先机构仲裁条文的基础上承认临时仲裁。从立法层面为仲裁制度提供更大可能和市场空间,将更多案源引入中国,将中国仲裁机构推向世界。

(3)尝试赋予海事仲裁庭更多权力

(4)完善仲裁制度,规范运行机制

改革仲裁机构人财物运行管理机制。减少仲裁机构行政色彩,增加法律和经贸专家委员和专职仲裁员比例,吸收国内外优秀国际海事律师人才,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性,规范办案报酬发放和维持仲裁机构的日常营运经费,从财政拨款支持逐渐向自收自营过渡。

3.完善法院对海事仲裁监督机制

由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普遍采取的对仲裁监管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制度。在国际仲裁统一立法化已成为当下的主要趋势的形势下,我国也应及时调整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例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是无法上诉的,这一规定很容易造成实践中裁决撤销的随意性,且当事人也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统一的上诉审查机制,作为救济措施以纠正仲裁一致性问题,降低仲裁结果相互矛盾、冲突出现的可能性。

4.加强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

加强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协作,优势互补,共建中国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内地和香港是同属于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在基本法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签署了7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在这7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中,涉及仲裁的有两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两份文件是两地仲裁协作的坚实基础,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纠纷的重要方式,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已实施二十年之久的《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对于这些问题和情况,应加强研究,及时完善修改,夯实两地司法协助基础。

2020年11月26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对适用仲裁范围和申请法院保全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于推动香港仲裁事业更上层楼具有重要的意义。内地海事法院可以进行探索,尝试与香港海事仲裁机构进行合作,引导国际海事争议案件流入中国,在海事纠纷解决上,以诉讼和仲裁相互衔接,助推内地海事司法规则与国际通行海事司法规则更紧密融合,海事法官、仲裁员队伍更加熟悉、进而熟练运用国际通行规则裁决海事争议。

(二)国际海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一体化

1.创新发展“‘一带一路’版海上枫桥经验”,建立“三位一体”国际海事争议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借助海事仲裁的专业性、灵活性和普适性,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特色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法院、仲裁机构的优势和专业职能;借助调解自愿性、灵活性和契约性的特点和降低争端解决成本,维系当事人之间商业合作关系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完善司法调解与仲裁调解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海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创新发展“‘一带一路’版国际海上枫桥经验”,构建以诉仲衔接为中心,以诉调对接为特色,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国际海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2.以三家海事司法基地为基础,搭建“最多跑一地”平台

借鉴浙江省政务领域改革经验,诉讼、仲裁、调解、公证、保险理赔程序一体化整合,在国际海事司法领域搭建“最多跑一地“平台,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助推沿线国家海事争议快速高效解决。

(1)尝试探索跨域跨行业一体化办案

(2)搭建一体化办案平台,畅通纠纷化解程序。基于中国实践的“最多跑一地”政务改革,其在服务上通过聚集众多行政服务机构,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对外提供多门类政务服务。因此,在建立国际海事纠纷“最多跑一地”平台时,需要将有关的司法、仲裁、调解、海事行政、公证、评估、保险保赔等机构纳入到整个体系中。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设立项目,在上海、广东、浙江三地国际海事司法基地的基础上,依托三家基地人员力量,由三家基地认领工作任务,搭建“最多跑一地”平台。在诉讼服务上,初期三家海事法院诉讼服务网络接入“最多跑一地“网上平台,集中诉前保全、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业务,通过网络形式畅通涉外海事纠纷司法服务,提高国际海事纠纷诉讼效率。后期,以诉讼服务中心和“最多跑一地”网上平台为基础搭建线下平台。

在仲裁服务上,在平台建设初期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网上仲裁平台接入“最多跑一地”平台上,实现海事诉讼与仲裁在网上高效的委托与办理。在远期目标上,为更好与国际规则接轨,“最多跑一地”平台可以探讨与香港地区的海事仲裁服务机构合作的可能性,在某些国际海事纠纷中探索跨越法域,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调解。

将海事行政机关纳入到“最多跑一地”平台,加强海事行政机关与司法、仲裁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为较大海事纠纷处理提供高效海事行政服务,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行政调解,助推部分海事纠纷在行政机构调处下化解。

另外,将船东互保协会、国际保赔协会和知名航运保险公司等保险或保赔机构纳入到海事纠纷“最多跑一地”平台中,助力快速化解纠纷,避免船舶扣押带来的船期延误,破解国际海事纠纷涉外送达工作难题等,营造良好的海商营商环境。

3.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探索线上多元纠纷化解方式

2016年1月2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2020年肆虐全球的新冠疫情进一步推动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步伐,并以实践验证了智慧法院建设的前瞻性和必要性。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中,更应以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搭建线上多元纠纷化解平台,探索线上多元化解方式。

(3)创新应用电子诉讼手段。疫情期间,全国各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各种电子诉讼手段,如探索电子送达路径,利用远程视频进行在线调查取证,在线“云”庭审,在线视频会议等,取得了意想不到效果和好评。如宁波海事法院在疫情期间,创新运用远程视频连线,以在线调查取证的方式审理案件,利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文书送达,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三)海事人才队伍建设一体化

1.高校教育体系一体化建设

(1)增加教育投入

(2)强化教育质量

加强精通多语言的涉外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养不能仅仅精通英语、法语、德语和俄语等大语种,还应当注重各类小语种的法律人才培养,以及不同研究方向的专业培养。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多达100个,由于沿线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因素差别较大,这增加了语言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前所未有的复杂局势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严峻挑战,需要他们有完善的知识结构予以应对,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养既要精通外语,还要有过硬的法律素养。

(3)提升教学能力

扩展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教师实践空间,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在传统的国家、区域、企业、高校合作的基础上,加大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进行教学拓展,增加跨境实践。如积极与沿线国家或地区开展教师交流合作,互派教师交流与访学,开展相应的法学交流论坛;积极组织涉外法律教师到涉外企业部门挂职锻炼

2.涉外海事执法用法人才一体化培养

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应加强对海员,尤其是外派海员的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学习伦敦、新加坡等海事强国的海员培训和管理办法,引进先进的教学经验,提供对外交流机会等,打开国际化视野和格局,提升我国海员的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更多高素质海员的培养和输出,以占据更多的高级别船运劳动力市场。

(四)质量体系建设一体化

1.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工作机制

2.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

在海事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立国际海事争议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也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以及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1)加强司法解释和海事案例指导工作

发挥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作用。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执行出现困难、情况变化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法院应当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反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2)建立健全法律适用问题发现和解决机制

建立重大海事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加快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海事法院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健全主审法官会议与合议庭评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海事专家学者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咨询作用,积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研讨会等方式,搭建仲裁员、律师、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平台,总结归纳分歧问题,研究提出参考意见,为统一海事法律适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和参考。

3.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海事法院应当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监管有效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审判管理部门在履行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等审判管理职责时,对于发现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汇总报告,积极辅助审判委员会、院庭长研究解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明确院长、庭长的权力清单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履职指引和案件监管的全程留痕制度。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自动识别、审判组织主动提交、院长和庭长履行职责发现、专门审判管理机构案件质量评查、法院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途径,推动建立全面覆盖、科学规范、符合规律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4.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

5.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打造中国海事司法案例库平台

在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建设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完善类案智能化推送和审判支持系统,加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的背景下,建立统一的中国海事司法案例库,纳入海事诉讼案件、海事仲裁案件,促进海事法院与仲裁机构资源共享,以及诉讼和仲裁类案同判的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海事司法、海事仲裁规范指引航运造船、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功能,服务保障“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实现海事裁判文书大整合、海事裁判要旨精提炼、海事司法观点全检索和海事精品案例优培育,打造中国海事司法案例库和海事审判精品典型品牌,推动海事裁判统一,海事案例研究和海事海洋法制完善。

目前,经最高院批准,由宁波海事法院牵头打造中国海事司法案例库,将分散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司法案例网、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法信、各海事法院门户网站等平台的零星案例整合成为覆盖三级海事审判组织、所有海事案件类型的案例库与检索服务平台,可以有效满足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法律适用、律师查询援引已有裁判文书法律观点、学者研究评价海事司法水平、港航企业和群众开展法制培训教育等实践需求。此外,依托该平台可以开展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网络评选和案例研讨活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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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香港兼职需要交强积金吗?解析香港兼职员工的社保政策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职业,兼职员工可能需要根据相关行业协议或法律规定交纳额外的社会保险金。例如,对于在建筑业、餐饮业或零售业等行业从事兼职工作的员工,可能需要交纳额外的社会保险金。 总结起来,香港兼职员工是否需要交纳强积金取决于工作时间和连续工作期的具体情况。如果兼职员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60小时,且连续工https://www.hkgsw.com/a/79552.html
8.在香港留学,这些有趣的兼职你了解吗?海那边海外社区经历了疫情的冲击,香港的就业形势目前还很严峻,失业率创多年新高。不过对于在香港求学的学生而言,有许多兼职是完全可以考虑的哦。鉴于很多小伙伴都是学生签证在港求学,找工作或者实习都很有限制,所以以下给大家分享的这些是没有签证限制的工作。 (点击图片,加入移民交流群) https://www.hinabian.com/theme/detail/8872175830957658219
9.国新办就2011年春运工作相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网上直播随着春节的临近,春运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社会各界和媒体对此都非常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春运工作高度重视,我们中央各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铁男、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铁道部副部长王志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梁嘉琨、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http://www.china.com.cn/zhibo/2011-01/22/content_217951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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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报考无忧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考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有关报名办法等按照《关于2024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23〕40号)执行。 二、综合素质评价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我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高中三年获得的各学科学分详细情况以及http://www.baokaowuyou.com/news/detail?id=af6e1a4960bf41bb980f4708abe6212a1335
12.archive.whu.edu.cn/index/forwardView/44/587杨静组长在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湖北文理学院档案工作,认为学校领导高度重视,依法治档管档用档措施得力,体制机制运行顺畅,档案管理制度健全,能切实做到“四纳入”和有分管领导、有专兼职队伍,设施完备,每年经费预算充足,人财物保障充分;档案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建设水平较高,数字化电子化形成亮点,开发利用成果显著。尤其http://archive.whu.edu.cn/index/forwardView/4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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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港硕兼职开放了,是不是学费可以挣回来了?”也就是说,此前港硕做兼职,校内最多只能一周做20小时,校外实习的选择面很窄,必须要和专业相关,还得通过学院批准。这样的限制下,想找份兼职实在非常麻烦,而且申请也需要很多步骤。 但是!从2023年11月1日起,香港市政府会暂免在港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地研究生参与兼职工作的限制。如今的在港留学生,可以自由地一边读书http://m2.compassedu.hk/article_6661
15.高才专才和留学拿到身份后,在香港如何找到高薪工作?附:七大在香港求职和在内地求职肯定是存在区别的,光是简历去哪投的这个问题,想必就难倒一大批人了,今天就整理几个靠谱的渠道给新港人们做个参考~ 香港经济体系和许多东西与内地存在差异,招聘网站信息也不共享,很多获批赴港的人,想提前找香港工作,往往存在信息差。 https://www.galaxy-immi.com/page1800051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