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律师熊谋林ll检察机关对错案洗冤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检察监督客观义务检察改革无辜者死刑

一、正确评估检察机关在错案纠正中的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混杂局面,决定了人民检察院不仅要承担起诉职能,而且还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于是,检察官“客观义务”被认为是有效帮助检察官既做好起诉工作,又是做好防错和纠错工作的检察理念。[1-6]但问题是,如何评价客观义务检察理念在错案中的运用现状,并把握控申检察工作的下一步走向呢?这两个问题其实并不容易回答。一方面现有的研究多主要以检察申诉工作的各种理论改革建议展开,对检察机关在纠错方面的实际成效还是一个实证空白。另一方面,受过去十多年的冤假错案的诸多细节影响,人民检察院在防错纠错中的最新发展还缺乏客观评价。原因恰恰就在于,在兼具求罪求刑和司法公正的双重身份职业活动中,检察官们很容易因角色和定位不明难免走偏,从而留下“只诉不纠”的印象。

刑事错案常被盖上“发现难、申诉难、纠错难”的三难帽子,这也成为不当评估洗冤过程中的关键原因。即使那些昭雪案件,要么归结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7]要么将纠错原因归结为人大监督或媒体曝光等法外因素。[8]与此相反,充当诉讼发起者的人民检察院,常被误解为冤假错案中扮演致错诱因的核心角色,[9][10]甚至将有关检察官的理念偏见和自身定位错误作为重要原因。[11]诸多类似评估似乎也在向司法工作人员传播这样一个信息,刑事纠错看似与人民检察院无关。然而,这些看法基本忽略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双重身份,并在很大程度上以偏概全,否认申诉检察机关在积极洗冤中的能动作用。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过去的确存在先前文献归纳的情况,尤其是定罪以前的公诉进程中,但这是否意味着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在申诉纠错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忽视呢?

第二部分,以人民检察院在热点案例中的反应为视角,明确肯定检察机关在洗冤中的鲜明立场。第三部分,以144份死刑错案的洗冤情况为依据,评价检察机关在不同时代的作用。第四部分,继续以错案资料为素材,分析检察机关对证据态度的客观转变。第五部分为讨论和政策建议,围绕多元统计分析结论和错案的纠错情况,提出未来的改革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全文并提出期望。

二:人民检察院在热点洗冤案例中的反应

正义是司法的使命,维护正义也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义务。每一起错案的洗冤,都是无数正义人士的努力结果,并最终用司法裁判的形式得以实现。因此,作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并不是在讲人民检察院在洗冤中起到了核心作用,而是在描述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数字时代背景下,诸多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参与冤假错案的报道,以及司法机关自己的网络平台,将冤案背后的细节和洗冤历程公布于众。这些大量的冤假错案报道和裁判文书,为观察人民检察机关在热点案例中的反应提供了支持。因此,本部分主要就近年来的热点案例为视角,观察人民检察院在洗冤案件中的努力。我们将这些努力归纳为三点,也即,检察机关率先主动发起纠错,法院启动再审后支持改判无罪,检察机关间接支持无辜者洗冤。

(一)检察院率先主动发起纠错

总之,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坚决而明确地开展监督纠错工作,包括死刑错案在内的各种错案,并在洗冤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可以肯定,上述冤案仅是万千司法错案中的冰山一隅,实践中检察官在申诉过程中主动提出监督肯定还有更多。[2]这与前几年洗冤拉锯战相比,甚至是反对纠错来说,不能不说是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

(二)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支持改判无罪

(三)检察院间接支持无辜者洗冤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第二次再审改判周远无罪。这确认了19年前的故意伤害、强制猥亵罪是错案,也正式确认了5年前已被刑满释放的他是无辜者。1998年8月周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真凶霍勇的成功抓捕没有为周远洗冤贡献力量,但避免了周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来,在多次上诉和反复重审以后,周远于2000年12月被改判无期徒刑。本案洗冤的主要动因是中央政法委介入后,最高法院两次督促新疆高院再审。第一次再审后,周远被改判15年并在半年后释放,第二次再审最终实现洗冤。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5月21日周远改判15年后获释的关键是,负责当年复查的主办检察官在2011年的再审中主动指出,“之前定罪的五起犯罪事实,有三起证据不足,改为两起”。[29]因此,如果说周远的成功释放是洗冤第一步的话,那么这份正义的果实当然也离不开人民检察院的辛勤付出。

人民检察院在近年来多起冤案改判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甚至由于检察院自我纠错过程中的坚定决心,才让洗冤变得更加顺其自然。然而,洗冤阻力的客观存在性不能否认,即使人民检察院没有主动纠错,但再审审理过程中也不乏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正义的实现并非总是及时,这既与“错判的危害很大”的司法理念有关,也与纠错后的司法责任有关。姗姗来迟的自由或昭雪虽使无辜者饱受痛苦,但这不能一边倒地认为司法就存在大问题。事实上,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纠错和洗冤都极具挑战和困难。

三、人民检察院在洗冤纠错中的时代变迁

我们从2013年起,陆续开始收集国内公开报道的冤假错案。截止到2018年8月12日,本文数据定型和开始写作时,一共收集到144个一审被判死刑的错案。[1]这些错案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为主,另有少量毒品、强奸等犯罪。如表1所示,这些死刑错案中有73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死缓71人,其中生效判决69人,未生效判决75人。在这些冤案中,已经有129人(89.58%)通过改判无罪或撤回起诉被确认无罪,剩余15人尚未被正式洗冤。8个无辜者(5.56%)已死亡,其中4个被执行死刑后洗冤(聂树斌、滕兴善、呼格吉勒图、魏清安),3个在洗冤前死亡(马志兰、林立峰、王业文),1个(刘钟明)被执行死刑且尚未被洗冤。[2]为准确解答人民检察院在这些错案洗冤过程中的态度,研究团队对若干个关键信息进行了收集整理,从而成为写作本文的基本素材。

(一)总体情况

表1的数据显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纠正错案中起到积极作用。超过一半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积极纠正错案。但仍有47.22%(68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明知或可能知道是错案而不予以纠正。在这些积极纠错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17人,占所收集错案的11.81%,所有建议的无辜者最终均被洗冤。例如,前述许玉森等四人案,以及杨明和孙万刚案,检察建议是从死刑改判无罪的关键所在。此外,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或者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积极监督纠正错案对洗冤起重要作用。本研究中的129例洗冤案件中,有53人(41.09%)是由检察院监督纠正,剩余76件则以人民法院推动为主。在人民检察院推动洗冤的案件中,最终有22人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还有3人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明确提起“无罪抗诉”。在再审开庭中,出庭检察官在41个(28.47%)无辜者的审理过程中,直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明确支持或要求改判无罪。

然而,应该认识到并非每个死刑冤案都能获得检察机关的支持,这也反映出法检两家在洗冤过程中仍有一定认识偏差。数据库中,有12例(8.33%)无辜者在一审未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直接以“量刑较轻”为由直接提出抗诉。即使在最后的洗冤再审中,仍然可以发现公诉人的求刑和求罪倾向,15例(10.41%)是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建议情况下作出的无罪判决。甚至在法院的无罪判决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对4例(2.78%)无辜者依然提起了抗诉。例如,在高进发一案中,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其无罪释放后9天就立即提起刑事抗诉。

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的角色差异,承担控告的公诉部门积极追求有罪和重刑,而申诉检察部门积极纠错倾向于追求无罪。值得注意的是,53件由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纠错案件,有42件是由申诉检察部门推动,这比公诉部门在纠正错案中所起的作用更大。这说明人民检察院在洗冤活动中仍面临一定的挑战,公诉部门若不能及时承认证据问题或错案,必将无形中延长无辜者的羁押期限,甚至导致错误执行死刑的可能。然而,一旦诉罪成功,纠错难度无疑更高,甚至是多方协调和努力仍无结果,这也是仍有15个无辜者未被洗冤的重要原因。

(二)纵向观察

与此相比,2009年以前洗冤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直接作用并不明显。除2004年的李久明和孙万刚案改判无罪是检察机关积极纠错和要求判无罪外,其他年份的比例普遍偏低,甚至若干年份没有1人。然而,2002至2008年各有几人被洗冤,但主要是人民法院主导的无罪改判。这几年主要以程序倒流和循环审判等未生效案为主,公诉过程的有罪认定倾向较为明显,这也与申诉检察部门难以介入有关。例如,在湖北王洪学、王洪武案件中,湖北省高院二审改判无罪后,武汉市检察院仍建议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31]在蓬莱陈世江案中,烟台市检察院退回蓬莱公安局补充侦查6次,原因都是“证据不足”,但没有及时以撤回起诉或不予起诉等方式终止诉讼。

(三)洗冤时代

表3是检察院对于生效判决的申诉检察情况,清晰反映出2013-2018年期间是检察机关积极纠错和要求无罪判决最多的一个时期(名单见表4)。生效判决的56例洗冤无辜者中,有42人(75%)是人民检察院积极纠错推动的结果,且有41人(73.21%)在再审过程中直接要求法院判处无罪。从各时代纵向比较来看,1997年以前因只有一人被洗冤而无比较意义。我们掌握的错案洗冤主要集中在这一时期,6年间洗冤案占生效判决的64.29%(36人)。1997-2018年的三个时代纵比显示,检察院积极纠错和要求判无罪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分别从41.67%、58.33%上升到86.11%、80.56%。

如此看来,2013年以后人民检察院在死刑错案纠正中取得的显著成绩,充分贯彻了习总书记、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防范和纠错指示的精神。也正因为如此,2013-2018年(截止到8月31日)洗冤的36名无辜者中,人民检察院在表4所列30人的再审过程中均直接要求改判无罪,并促成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及时纠正错案。尽管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对生效判决的纠错作用不容否定,然而检察机关却主要以“检察建议”方式(10人)监督纠正错案,很少使用前述两份文件及刑诉法所规定的“抗诉”(2人)。因此,就人民检察院推动洗冤的路径来看,如何将非正式的检察建议转变为普遍性的抗诉依然是一个重要议题。

四、人民检察院对事实和证据的纠错态度

(一)整体态度

从整体上来看,人民检察院对43个无辜者先前定罪的证据明确提出过“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这足以说明,本文开篇所描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非是个案,而是占129件洗冤死刑错案的33.33%。然而,仍有73位(56.59%)无辜者的整个洗冤过程,人民检察院对先前据以定罪的证据都没有提出质疑,但公开报道的新闻报道或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中却又明确反映出这些证据存在问题。这些“明确未提出”的案例主要是还处于公诉部门作有罪诉讼的循环拉锯战中,但最终由二审法院直接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改判无罪。换句话说,除13例(10.08%)无辜者的洗冤过程不明朗以外,检察机关在超过一半的洗冤案件中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洗冤过程中的证据态度反映出,并非人民检察院各部门都充分履行了“客观义务”的一面,也绝非公诉部门所处的立场可以解释。原因很简单,从这些洗冤判决所揭示的证据和事实问题来看,先前据以定罪的证据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大问题。

从不同时代来看,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证据问题以2013-2018年为主,这在行和列百分比均如此。从行分布来看,过去6年明确提出先前定罪的证据问题比例明显高于之前的时代,高达60.71%。但仍有35.71%的洗冤案件,人民检察院未能明确指出先前定罪中的证据问题。从列分布来看,在所有明确提出证据问题而帮助洗冤的案件中,仅过去6年就占了所有明确提出问题的79.07%。这再次说明,2013年以后人民检察院比之前更加积极纠正错案,敢于以“客观义务”为指导充分履行“有错必究”的诉讼监督义务。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明确未提出证据问题的比例也有所下降,从1997年以前的75%下降到2013-2018年的35.71%。但这仅是2013年以后,在之前的时代里,人民检察院明确未提出证据问题的比例平均高达70%。

以梁文锦、马保全、李云国等12人故意杀人一案为例,北海市检察院两次抗诉均被广西检察院撤回。广西检察院显然对本案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有所了解,否则很难在北海检察机关抗诉态度如此坚决的情况下两次撤回抗诉。后因本案当事人对定罪和量刑两次上诉,才使三个被判死缓的无辜者在羁押7年后于2009年改判无罪。即使如此,广西人民检察院在最后一次审判的出庭意见依然是:

“原审被告人陈松、梁文锦、李云国、龙建坤等人的翻供理由不充分。特别是陈松、梁文锦、郭伟雄、张伟在检察机关没有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仍然供述有罪,且郭伟雄等人在一审庭事时,仍作有罪供述,而这些被告人翻供的唯一理由是公安机关实行了刑讯逼供,但审查起诉及庭审时,公诉人及审判员并未对原审被告人有任何的逼供行为,足以否认其翻供理由。”

与此相对应,广西高院的裁决却异常明确地指出:

“原判认定马全保等人杀害王千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本案死者王千营系被告人马全保等人所杀害的直接证据,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充分的关联性。”[1]

(二)具体意见

表6是具体的检察意见情况,虽然有关证据问题的8个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仍可发现与整体情况相似的内容。从各项证据的频数(n)和百分比(%)来看,检察机关“明确提出”的各分项证据问题,明显少于“明确未提出”的意见人数。这依然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人民检察院在洗冤案件中都有积极性,消极不提出证据问题还是主要部分。

在积极方面,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的证据问题除“证据获得途径体现不完整”外,其他8个方面均有涉及。“明确提出”最多的三个证据问题是:证据矛盾(29人、22.48%)、证据锁链不完整(25人、19.38%)、指向被告(20人,15.50%)。检察机关明确指出最少的三个方面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真实(13人)、隐瞒被告无罪的关键证据(2)、证据途径不完整(0)。以张振风一案为例,公安机关隐藏抽血鉴定结果与所起诉的五人均不符合的事实被曝光,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商丘市检察院主动撤诉。[33]又如谭新善一案之所以能够纠错,原因在于最高检申诉检察厅提出无罪抗诉,其依据在于“原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真实性、合法性高度存疑,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4]再如,聂树斌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中明确提到6个方面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更是明确指出了9个方面26个证据大问题。[1]

总之,纵观近年来公开报道的无辜者洗冤的案例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近6年来在部分案件中的确以积极态度努力纠正错案。然而,在证据的把控方面,人民检察院行使依法纠错职能的力度还有提高空间。尤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人民法院还处于主要角色,检察机关主动提出还是不够,这与案件主要处于公诉阶段不无关系。例如,郝金安一案在真凶被抓以后,虽因吕梁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和山西省检察院积极推动洗冤,然而其脾脏在羁押期间被割的客观事实在诉讼中却未被认定为刑讯逼供。[36]因此,与其被动等待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或主动纠错,人民检察院应更早更及时地发现证据问题。检察机关各部门须敢于在法院认定错案之前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直接不诉。只有如此,无辜者的权利才能及早获得救济,冤假错案才会更少,人民检察院的纠错工作才会更加容易。

五、多元背景下的检察机关洗冤效应及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仅是描述统计,是否准确还有待检验,且无法看出复杂背景下检察工作的作用。为此,本部分准备了一个多元分析模型,评估检察机关纠错态度对死刑洗冤的影响。结合描述统计分析结果,我们展开更进一步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一)变量及方法

多元回归分析可避免简单描述统计观察出现的直觉错误,并在显著水平下减少犯错的概率。我们将是否洗冤和监禁期限作为因变量,核心自变量为检察机关的纠错态度和对证据的态度,并控制犯罪类型、定罪的法律时代、是否生效判决、无辜者性别等变量。在检察纠错态度上,我们将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无罪抗诉,或监督纠正错案作为积极纠错的评价标尺(三者至少有一个),反之则认为是消极纠错。撤回起诉的背景较为复杂,多个死刑错案显示检察机关存在“不得已撤诉”的情况,故未将撤回起诉作为判断检察机关积极纠错的标尺。在证据态度上,我们根据庭审情况将检察机关提出各种证据问题(至少一个,见表6)作为明确提出证据问题的评价标尺,反之则视为未提出证据问题。

根据因变量数据结构的特性,我们先用多元逻辑回归(MultivariateLogisticRegression)分析多元背景下检察工作对洗冤的作用,并报告了优势比(OddsRatio)和标准误(StandardError)。然后,运用广义线性回归(GeneralizedLinearModel)分析多元背景下检察工作对错误监禁期限的影响,并报告了回归系数(Coefficient)和稳健标准误(RobustStandardError)。受限于样本数量和多元共线等局限,我们根据数据特性没有在本文中考虑其他变量(见表1和7)。尤其是洗冤时代只对已经洗冤的案件有效,由于缺乏申诉案件的具体报道而难以考察不同时代的差异。尽管如此,本文的多元分析数据仍然揭示出一些有意义的发现,并提供了更多的评价证据。

(二)多元分析结果

总之,表7的模型对洗冤和错误羁押期限的解读非常有说服力,伪决定系数(PseudoR2)反映出模型解释了53%的变异,而决定系数R2也显示出解释了44%的变异。这与检察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不可分割,但证据问题却显示出检察机关纠错整体上出现正义迟到现象。从这些错案的裁判过程可以看出,其证据问题本身很客观,但因为各种原因在初期难以得到纠正。当然,纠正错案并非人民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可以完成,但不容否认的是,人民检察机关以自己的明确态度至少可以推动案件的洗冤。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有错必纠态度值得肯定,尤其是新近几年对若干大案冤案的洗冤推进更是展现了司法公正精神。

(三)政策建议

第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坦然纠错,上级检察机关更应果敢纠错。从本文考察的死刑错案来讲,无辜者及其亲属多次申诉,甚至22年投递1578份申诉信的梅吉祥案依然未能洗冤。[38]人民检察院推动死刑案纠错以最高检和省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为主,很少有市级检察机关主动积极纠错。这可能因死刑案件的二审、复核由高院作出,以及刑诉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抗诉监督有关。对于广大非死刑错案而言,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毫无疑问更应积极履行监督纠错职能。最高检在几个死刑错案中的坚决态度反映出,错案和纠错无需回避,更不是一件尴尬的事情。相反,能够及时纠正错案,正是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既然人民检察院能积极推动死刑错案洗冤,非死刑案件更应在《刑事诉讼法》或者《检察规则》框架下及时纠错。

第二,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部门应慎用“不符合申诉条件”或“不符合抗诉条件”等方式不予立案、驳回申诉。对于那些生效的死刑判决,寄希望于无辜者初次申诉能顺利获得人民检察机关认可,这肯定并不现实。然而,即使上级机关不愿或不方便积极纠错,也应考虑每一个司法决定对下级机关可能产生的影响。本研究所调查的死刑错案中,上级检察院定调并非少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无辜者的洗冤阻力。例如,上海两梅案据报道缺乏有罪证据,因有关机构协调而成死缓铁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注意到诸多先前定罪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但是,不肯认罪和拒绝减刑的梅吉祥服刑23年仍未出狱,两高分别在2004、2006年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再审和抗诉申请。上海有关人士明确以此推脱纠错,其理由是“不管案件对还是错,‘两高’已有表态,我们下级服从上级,可以不表态,要改也是‘两高’来改。”[39]从本文展示的不同时代来看,2008年以前的洗冤何等困难,是时候在时隔10年以后的洗冤黄金期重新复查两梅案了。否则,正义还将因为迟延而创造一项新的错误羁押记录。

第三、检察机关各部门均应及时履行客观义务,不能将推动洗冤的重担推给申诉检察部门。如本文指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的确对纠正错案有突出贡献,69例生效判决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出庭检察员对41人要求无罪判决,且主要在2013年以后。然而,数据库中还有超过一半的案件没能在公诉过程中及时指出证据问题,并促成循环审判而多次作有罪判决。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果敢地及时作无罪判决,定罪以后的翻案会更加困难,甚至四至六次裁判死刑也不鲜见。这充分说明,仅靠申诉检察部门在定罪后为无辜者洗冤肯定不现实,还需各级检察官从逮捕、审查起诉、公诉等诸多环节敢于正当履行客观义务及时终止诉讼,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多元一体的防错纠错体系。本研究中22例死刑错案的撤回起诉为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思路,公诉部门在未来的检察工作中应吸取教训及时主动终止诉讼,切勿等到发回重审后才被动撤回起诉。

第五、重视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坚守只有口供不入罪,主动排除非法证据。错案,至少是死刑错案,有一个不可否认的特定规则——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原因很简单,没有人愿意冒着被杀头的风险,主动承认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从本文所研究的错案和法院改判无罪的事实和依据来看,诸多无辜者的有罪证据均比较薄弱。如表6所示的洗冤裁判反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涵盖关键物证缺失、司法鉴定出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物证,证人证言与诸多物证和言词证据矛盾,证据锁链不完整等,甚至隐匿或伪造证据也非个案。因此,与其等到最后阶段在法庭主动提出证据问题,还不如检察机关依法把控证据。检察机关发现存疑、非法证据后直接排除,对于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确实、充分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诉或终止诉讼。[41]对于各级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申诉监督部门来说,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司法行动指南。只有坚持“有罪证据确实、充分才起诉,无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楚之前不诉”原则,方能维护司法正义,充分惩治罪犯和保障无辜者权利。

本文已经证明,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纠错和指出证据问题,不仅可缩短无辜者的监禁期限,而且有利于推动错案早日洗冤。因此,中国刑事司法需要为沉冤的无辜者提供宽敞的救济道路,人民检察机关在控申监督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忽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纠错作用,超过一半的死刑错案不可能及时洗冤。对于无辜者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来说,也需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在申诉抗诉过程中的作用,积极寻求检察监督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六、结论:检察机关继续发扬有错必纠精神

本文从死刑无辜者立场出发论证人民检察院纠错中的作用,其写作初衷是寻找如何最有效地缓解洗冤障碍,从而更及时有效地早日昭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机关就应放松对犯罪分子的起诉和惩罚,这更不应成为检察机关依法追诉和惩治罪犯的束缚。对于那些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仍然需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起诉和求刑。司法错误本身从来不可怕,任何一个国家和时代都有无辜者被冤和犯罪人逃避刑事处罚。错放与错判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拒绝承认错误和延迟纠正错误才是危害最大的司法理念,这也是对公民权利最严重的损害。[42]司法错误是刑事司法面临的必然风险,世界上没有不产生冤假错案的刑事司法,出现错误也并不见得“天就塌下来”。然而,明知错误却不纠正,甚至阻碍纠错,才是最糟糕的司法。对于司法公正和无辜者权利来说,只要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只要能在发现司法错误时立即释放无辜者,就没有破坏刑事司法的当然正义。

回顾全文,我们客观展示了人民检察院在死刑错案检察工作中所取得的进步和积极成就,主要表现在控申部门主动监督纠正错案、以检察建议和再审抗诉等方式督促纠错,甚至出庭公诉人在再审过程中主动提出证据问题。应当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已经在多起案件中以直接抗诉、再审建议等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发起洗冤行动,或者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洗冤司法。然而,检察机关在死刑冤案的纠错过程中仍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在过于依赖于最高或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基本没有发现市级人民检察院主动纠错,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主动积极纠错仍有待改善。从申诉和洗冤历程对比来看,虽不说最后一分钟洗冤,但总体上仍体现出迟来状态。这主要因为检察机关不受理申诉、驳回申诉等,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不当定调导致下级再难决定。

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客观义务”的检察理念,充分认识到任何错案都应积极洗冤;上级检察机关应慎用不受理、不立案、驳回申诉等不当定调;公诉和申诉检察部门都应积极纠错;刑诉法将检察建议制度化,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定;重视直接和物证证据,坚守只有口供不作为起诉依据等。当然,本文的建议还在于得到最高检和刑诉法的支持,从而在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上将若干配套制度落实。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酝酿机构改革,目前第十检察厅仍然负责控告和申诉。但是,第一至四检察厅和第十检察厅如何协调控告申诉、抗诉,以及各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职能朝何方改革,都还有待观察。[43][44]本文展示出,最高检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在死刑错案纠正中的监督纠错、再审建议、指出证据问题等,都为未来的最高检机构改革有一定参考意义。我们期待在这场改革中能尽量保证控申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监督纠错,自上而下的公诉和控申分离机制应当强化。否则,无论是形式或实质上的控申和公诉部门合一,都难保多种督促和纠错机制的配合开展,并最终有可能弱化人民检察院监督纠错机制。

一方面,检察官客观义务难免雾里看花,因掣肘过多或各取所需而有所偏颇。当然,最高检的检察官们因并不直接参与公诉,自然不成问题。但如何让省级、市级公诉部门在做好积极指控的同时,还要避免指控错误,显然不能仅是一个务虚理念就能解决。过去多年的错案现状,已经从某种程度上观察到公诉部门的核心依然是在指控上,本文中公诉部门对多起错案拒绝纠错、甚至抗诉量刑过轻的表现已明确说明这一个问题。甚至即使在当前的洗冤态势下,仍有多个死刑错案未得到洗冤。控申和公诉合一以后,是否能继续发挥好控申纠错还很难判断。另一方面,公诉和诉讼监督分离,有助于确保发现错案后,人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积极开展纠错,有利于将部门或同事间后顾之忧减少到最低程度。如果朝控申和公诉合一方向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级检察院过去多年积累的积极纠错经验和文化,也有可能因为机构改革而消融。这样一来,将来的无辜者洗冤可能会更加困难,原因在于同一部门可能不愿纠正自己作出的先前决定。

死刑错案研究选题较为沉重,但各种发现却揭示出比较积极的一面,更体现了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特色。无论是否承认,任何一个执行过罪犯的保留死刑国家,过去和将来都会出现死刑冤假错案。[45]因此,只有充分研究死刑错案,了解刑事司法机关对无辜者的洗冤动态,才有可能早日纠正错案。虽然关于检察工作在洗冤进程中的防纠机制有些探讨,[2][7][10-16]但人民检察院在纠错过程中经验还需继续提炼。错案防不胜防,过于注重预防可能因太自信于防范,而忽视冤案发生后的积极纠错。因此,中国应该客观面对死刑冤假错案,在重视预防错案的同时,更应当充分认识到积极纠正错案的重要性,从而做到纠防结合。

本文不应该作为废除或支持死刑的证据,真正的旨意在于,为未来的人民检察工作提供参考,在中国法治特色框架下择善其用。从而在制度层面上,依法让能够和愿意履行客观义务的检察机关坚定地纠错。握成绩则可轻装前行,知不足则抵沾沾自喜,正所谓砥砺前行才能不辱使命。不可否认,本文局限于公开报道的死刑错案,各种数据仅具有相对真实性,诸多检察工作的总结还有待于更进一步证实。不过,这并不妨碍从有限角度来肯定中国刑事司法的高度进步,至少近几年的死刑错案集中洗冤态势值得学术界大书特书。作者对结论持开放态度,欢迎同仁因据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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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参见:《河北法学》2021年06期:41-65.

作者简介

熊谋林,法学博士

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席顾问

成都律赛尔数据处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入选成员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

中国社会学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副秘书长

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华人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亚洲犯罪学会大会主席团理事&终身会员。

代表作《刑事错案的司法正义理念》。

我们只是知识的搬运工,风雨无阻、砥砺前行!

熊谋林博士对死刑辩护和裁量,对错案、无罪和洗冤有深入研究,擅长司法数据分析,致力于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提供战略性法律顾问服务。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和专业需求,欢迎致电13699405996,或发送邮件至xml@lawse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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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立项通知湘职成学会20218号关于下达2020时间:2021-07-21 来源:科研处 浏览量:1539 湘职成学会【2021】8号 【立项通知】关于下达2020-2021年度科研规划立项课题的通知20210713 科研处 2021年7月21日 【编辑】科研处通讯员 展开全文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319号 邮政编码410100 联系电话0731-86880988(院党政办) 0731-86880668(招http://www.hnlrzy.cn/mobile/show_articlemobile.php?articleID=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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