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间,兼职市场迎来大学生加入的高峰期。很多大学生选择兼职来充实自己的假期生活,不仅能够丰富社会阅历,提高自身能力,还能够实现自我增值。大学生兼职目的不一,兼职形式也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线下去公司“上班”,还有的直接在线上做起了兼职讲师、主播、快递员。
案例1
入职时未签劳动合同大学生要求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遭拒
2017年10月13日,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北京某旅游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北京某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法院。
北京某旅游公司称,王某系在校学生,公司一直是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王某工资。2017年国庆节之后,王某没有来上班,不存在拖欠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作为未毕业学生能否与北京某旅游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该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
本案中,王某虽系在校学生,但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关系并非实习或勤工助学,应认定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确认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9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事实上,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主体之外。所以,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成立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案例2
大学生兼职讲师遇“拖工资”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果某为在校大学生,于2021年7月至北京某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进行线下课程辅导,按小时计收课时费用。2021年9月30日公司与果某签署协议一份,甲方为该公司,乙方为果某。协议确认甲方按照乙方8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13135元、9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960元向乙方进行支付,上述金额甲方将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若逾期,甲方向乙方支付未付工资金额5%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资发放。
后来,北京某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如期支付2021年8月及2021年9月工资。2021年10月20日,果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果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果某为在校学生,根据其所做工作性质及报酬发放模式,果某与北京某公司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庭审中经该院明示,果某同意本案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果某要求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