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市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根据《山西省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和《运城市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要求,现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管理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说明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涉及面比较广,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市《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顺利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大家关心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作进一步的说明。
1、关于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包括单位实施范围和人员实施范围。按照原人事部文件精神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单位实施范围的界定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学会、协会及社团组织。这些单位,无论是全额拨款、差额补贴、自收自支,还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在实施范围之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经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民办(包括民办公助)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民营非企业组织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列为政府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对人员实施范围的界定是:纳入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中现有在册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岗位设置管理;临时用工或临时聘用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编外用人情况如何处理,是否属于实施范围的问题,目前,事业单位确实有许多在编制外临时用工的情况,如医疗卫生领域、新闻出版行业、交通运输部门等等。据去年省人事厅与省劳动保障厅的调查统计,此类人员全省约有20余万人。按照现行政策,这部分人员不能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也不能纳入实行人员聘用制范围,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他们进行相应的管理。随着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编制政策有明确规定时再予以规范。另外,在一些基层部门,部分党政机关中存在人员“混编”情况,也就是说,一些在机关工作的人员占事业编制,但又没有相应的事业单位实体,对于此类情况,在岗位设置管理开展之前,要进行一次摸底和清理,尽快明确他们的具体工作单位和岗位,否则不得纳入实施范围。
2、关于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
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3、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单位岗位设置原则
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没有明确机构规格,有的单位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也没有核定,对这些单位,岗位设置时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者以一定的方式确认,也可比照同层级同类型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及领导职数设置原则,确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尽管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是今后深化改革的大趋势,但就当前来讲,明确事业单位各管理岗位等级从而确定其岗位工资待遇是非常必要的。
4、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不允许设置非领导职务序列,只有职员岗位,但目前确实存在部分同志不在领导岗位,不承担领导职责,但享受相应职级领导岗位工资的情况。因此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待遇。上述人员不占单位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岗后,该岗位自动取消。过去审批过的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在竞聘上岗的过程中逐步予以消除。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完成后,不再设置和核准此类岗位。
5、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这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增加了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和等级,这样的设计为解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台阶过少,平台过大问题创造了条件。《实施方案》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仅规定了全市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标准,当然这也是全国、全省的统一控制要求。目前,我们对各事业单位都核定和下达过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结构比例,在岗位设置时,对专业技术高、中、初结构比例的确定,多数单位和部门,将按现行结构比例和有关规定执行,少数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关于高中初三个层级内部各等级结构比例的确定,按照转发的《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6、关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
按照结构比例要求,全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数能设500个左右,矛盾比较突出。在岗位总数有限的情况下,如果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设置,会产生较大的不平衡现象。为此,省人事厅规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市以上承担重点专业技术工作的领域和部门、单位中设置,并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各类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的聘用,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必须为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审核。一级岗位基本是“因人设岗、岗随人走”,二级岗位则仍要强调因事设岗,岗位不会随着原聘用人员的去留而随意变更。
7、关于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8、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系列的岗位设置
目前,在专业技术职务的29个系列中,不区分正副高级职务的有12个,如工程、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等等,有个别系列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比如农业系列的推广研究员,有个别系列我省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通过省内自行评聘的办法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对工程系列我省开展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评聘,而其他系列暂时还没有进行相应正高级职务的评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业技术系列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正在研究有关具体改革办法,在下一步工作中将按国家出台的政策执行。
9、关于特设岗位的设置
10、关于“小、少、散”单位的岗位设置
文件规定,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或某种类型岗位数量少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由主管部门对其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这充分考虑了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家一定要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为了统一政策,原则规定凡内部编制或实有人员少于10人、单位总数超过3个以上的,或分散于不同行政区域,且编制或实有人员少于15人、单位总数超过两个以上的,可对这些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集中管理。但操作一定要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拉郎配”,不涉及其他管理事项。特别是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和机构规格为股级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九级职员岗位。
11、关于在不同类别岗位兼职问题
12、关于现行人员身份及岗位聘用原则
13、关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设置管理
全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文件是2006年出台的,按照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规定,我们对这个问题作如下规定,即从全市正式部署这项工作开始,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并经组织认定的,经审批后从下月起兑现工作人员岗位工资。
15、关于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我省推行以聘用制改革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是从2003年开始的,对于在改革过程中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岗位设置时按本人离岗前所对应的岗位和职务,进入本职务层次最低等级,据此确定其工资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岗位总数,也不计入相应岗位类型人员结构比例的基数内。这样规定,是吸收了多数省市的意见和做法,也符合聘用制有关规定。
16、关于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前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对在2006年7月1日至原所在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其退休时的职务等级,比照本单位相应岗位等级条件,重新确定其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以其薪级工资和重新确定的岗位工资之和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新的退休费标准从审批后的下月起执行。这样规定有利于维护这部分人员特别是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保持稳定局面。但是,各单位在具体执行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严格按条件和规定办事,不能送人情、降条件,产生新的矛盾,特别是防止引发在职人员的心理不平衡,这条政策也只能适用于这个特定时期的特定人员,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不再保留本规定。
17、关于事业单位长期不在岗人员的处理原则
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岗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必须通知其回到原工作岗位,参加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竞聘工作岗位,否则所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现在,部分事业单位中确有一些工作人员不在工作岗位,占单位的岗,干自己的事,拿政府的钱,有的甚至长期不上班,或出国逾期不归,还有的单位违规与工作人员签订“停薪留职”协议,这些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伤害了单位的利益,影响了其他人员的工作热情,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规定,严肃人事纪律,在岗位设置过程中予以及时纠正。
18、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机构编制分类改革的关系
以上一些规定或政策问题希望大家根据实际认真把握和严格执行。我们也将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中一些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并根据形势发展适时作出调整。没有涉及和提到的问题也希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制定好政策,完善好措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及核准程序
1、各事业单位按照单位编制和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数量制定岗位实施方案。
2、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再上报。
4、按程序先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再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5、县(市、区)各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要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区)人事局复审、汇总、盖章后(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报市人事局核准批复。
6、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按规定具体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岗位,制定岗位任职条件,编制岗位说明书。
7、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一经核准,将作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确定岗位等级、核定岗位工资的依据,一般不得变更。
8、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签定合同、确定工资等级完成后,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写出书面报告、填写附表四、表七、表八、表九,形成电子文档,逐级报市人事局备案,市人事局经过复核备案后,从下月起套改兑现工资。
三、几点具体要求
3、加强上下沟通、注意工作协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公开招聘工作,是全国性的改革举措,是全省的统一部署,政策性强,涉及人员范围广,涉及部门利益多,涉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的管理权限,希望大家在工作中注意上下沟通、协调、保证各项政策全面贯彻到底,不能造成大的差异和悬殊,不能产生大的矛盾和问题。
4、注重调查研究,创新开展工作。改革意味着创新,没有完全固定的模式可遵循,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深入调研、针对具体问题寻找对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矛盾,不等不靠、不推不拖,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5、加强组织纪律、强化法制观念。岗位设置和公开招聘、竞聘止岗是一项程序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强化法制和纪律观念,所有工作程序都要规范化,并保持一定的刚性约束。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表要严格掌握,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变更。今后招聘人员、调整工作岗位都必须严格按核准的岗位进行。工作中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绝不能借机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职务。凡是工作中出现这类现象的地方和部门,一经发现,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6、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构和工作组织,配备好工作力量,形成整体和工作合力。各级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发挥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职能作用,加强与组织、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科教、文化、卫生、农业等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共同把好事办好,让各个阶段的工作按章有序、稳慎圆满地完成,达到领导、群众、社会三满意。
附件:运城市XXX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范本(基本框架仅供参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办:运城市人民政府承办: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