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业绩录入通知
完善业绩认定方式,加强四库一平台数据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交通部:申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管理,完善归集内容,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平台升级改造
二、规范项目录入内容
录入平台的项目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项目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
3.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合同登记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5.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8.单体信息;
9.企业业绩指标信息;
10.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
三、严格项目入库、勘误、标A流程
(一)项目入库流程
2.根据管理权限,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录入申请后,应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二)项目勘误流程
2.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需在官方网站或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附件3)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四、做好项目补录工作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结合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标记为B级,省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明确责任科(处)室,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统筹负责市平台的改造升级和项目录入工作,省平台将为联络员注册本市审核权限账号。
(二)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机制,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及时调查处理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
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信息为准。
北京、江西、山东、陕西、贵州、广东、福建、内蒙、北京、四川等省份业绩录入要求及操作指南全文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提高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项目信息归集。省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按程序归集到省平台,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等级按照对应业务办理层级确定,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二)房屋市政专业分包工程
对已进入省平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单独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通过省平台登记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要求执行。
(三)国外工程项目
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含设计咨询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和奖项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外经字〔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平台归集项目信息(不涉及工程获奖信息认定)。
(四)其他工程项目
二、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确认
省厅按照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在省平台增加了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以及与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功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责分工配置审核人员账户权限。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对符合资质审批要求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确认。
(二)企业拟用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省平台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向省厅提交正式公文,申请业绩确认。申请国外工程项目业绩确认的,企业直接在省平台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A。
(四)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仔细核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按照系统设置的提示和数据字段填写信息,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申报的业绩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后,不可撤销、修改,不得擅自删除。
三、工作要求
(二)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实地核查机制,通过查验档案材料和实地勘察实施,重点审核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竣工责任牌中五方责任主体及其负责人信息等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如需企业配合的,应提前联系通知企业。
(三)省厅将采取线上抽检、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地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查实后将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
(五)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出台项目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压实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业绩申请确认所需材料与审核要求见附件,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将在省平台予以更新提示,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序号
业绩类型
企业提供材料(省平台设置模板的,按模板提供)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要求
1
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的项目,在全国平台上至少应包括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之一,暂不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作强制关联。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2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包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3
国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1.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申请表;4.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业绩技术指标属实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省厅按照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意见进行确认。
4
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1.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确认。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5
个人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个人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个人业绩申请人身份证;4.申请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提供: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5.申请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6.申请主要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需要全部)。
1.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审核。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个人业绩审核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陕建管发〔2024〕1034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应录入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服务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等业务办理。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将项目类别划分为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公路、水利、通信等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一体化平台录入。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全面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建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未经住建部门核实确认。
企业拟用于申报住建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工程项目,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市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并上传正式公文。省住建厅将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
(三)严格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实行逐级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政务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据实确认项目信息数据等级。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各级住建部门要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资料是否涉密进行专项核查,并在核实确认权限申请报告中单独注明核查情况。
三、开展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治理
(三)严格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市场主体发现一体化平台上存在非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向项目所在地数据等级对应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不属实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以正式公文书面报送省住建厅予以删除。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各级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均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降低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