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统计的首要任务和基本职责是客观反映国情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努力增强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统计组织体系,全力推进统计调查的科学化。中国政府统计部门以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为目标,以推进统计改革创新、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为主线,坚持依法科学统计,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创建现代化服务型统计,初步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与国际通行统计规则接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统计体系。
第一节统计法律制度
统计法律制度是统计工作的基石,依法统计是中国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准则。中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中心,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为补充,比较健全的统计法律制度。
一、统计法律制度基本框架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中国现行统计法律制度可概括为以下四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统计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新《统计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包括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管理体制,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责任等。二是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均不得与《统计法》相抵触。
(二)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中国现行的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等。《统计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0年6月2日由国务院批准作出第一次修改,2000年6月15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实施;2005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其作了第二次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在依据新的《统计法》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具有地方立法权的机构包括: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包括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目前,中国31个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行政规章,是由具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有关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一是政府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目前,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此外,人口计生委、科技部、环保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也制定了有关统计方面的部门规章。
二、立法宗旨
三、领导干部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规范
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统计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要依法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落实统计物资和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发现并纠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
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于有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领导干部,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四、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规范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统计数据生产者和主要管理者,是落实统计法设立的一系列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制度的关键。
一是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坚决抵制对统计数据的行政干预。要依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并对搜集的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形成和提出统计分析报告。要根据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结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预警、监测,对有关政策、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要坚决抵制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对于领导要求调整统计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的,要坚决予以抵制。
二是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搜集、汇总、上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三是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对于统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权和职责,主动弄虚作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于统计人员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五、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规范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是统计数据的源头。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有:
一是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对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不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还可以并处罚款。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这类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六、统计监督检查制度
统计监督检查是使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主体
(二)统计监督检查机关的执法权限
第二节统计组织体系
统计组织体系是统计组织机构、职权职责和管理体制机制的总称。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努力,中国已建立能基本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对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组织体系。
一、组织机构
中国政府统计组织机构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部门统计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现有内设行政机构15个,其他机构3个,在京直属事业单位12个,企业单位1个(见图1.1,国家统计局组织机构图),共有行政编制358名,事业编制941名。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国家统计局实行垂直管理。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有32个调查总队,在15个副省级城市和333个市(地、州、盟、新疆兵团师级单位)和887个县(市、区、旗)设有派出的调查队,共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中央事业编制1.96万名。
(三)部门统计机构
(四)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所有市(地、州、盟)都设立了独立的统计局,绝大部分县(市、区、旗)也设立了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街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实践中,在一些乡镇(街道)也设有乡镇统计站(所)等统计机构。这些乡镇(街道)统计站(所)有的是乡镇政府或者街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的,有的是县级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由县级统计局对其业务或者人员、编制、经费等实行垂直管理。目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有编制7.6万名。
二、主要职责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指统计机构依法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统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能失职,更不能越权行政。
(一)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
(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主要职责
(三)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除依法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外,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目前,部门承担的常规性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有: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运输邮电业统计,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综合统计,铁路、航空、公路、水上运输企业能源统计,石油生产企业石油产品统计,石油销售企业石油商品统计,环境综合统计,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等。同时,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项目由部门组织实施,如金融统计、进出口统计、财政统计、教育统计、卫生统计等。
(四)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的主要表现
一是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二是政府统计系统在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指标体系。
三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国家统计局对派出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实行垂直管理。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在统计业务方面,接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五是在统计经费管理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六是部门统计机构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部门统计标准要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分级负责的主要表现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其组织实施的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及其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地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领导。地方统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干部等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完成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应当由地方政府负担的经费,应当由地方政府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三节统计调查体系
统计调查体系是开展统计工作、生产统计数据的依托和载体。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规范,标准比较健全、内容比较完整、方法比较科学、核算比较完善,能够基本反映国情国力状况和经济社会运行过程的统计调查体系。
一、统计标准
中国的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组成。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用以补充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二、统计调查项目
中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满足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为主要目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一般由国家统计局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任务,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抽样调查任务。部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服务业、社会科技、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现行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旅游业、重点服务业企业、投资、对外经济贸易、能源、人口、劳动、就业、社会、科技、资源环境、住户、价格等方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中国统计调查制度》)。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以满足部门行业管理为主要目的,同时为国家决策和管理以及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统计信息。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现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渔业、工业和信息化产业、财政、金融、税收、进出口、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检、安监、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民政、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事业、计划生育、公检法、国土、海洋、水利、气象、测绘等领域,以及机械、物流、轻工、电力、石化、建材、煤炭、有色、钢铁、纺织、食品等行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以满足地方政府管理需要为主要目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统计调查方法
中国政府统计机构主要通过普查、抽样调查和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等统计调查方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积极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一)周期性普查
简单地说,普查就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全部单位某一特征的逐一调查,是一种全面调查。如要调查某一国家公民的平均身高,这个国家有10万公民,如果采用普查方式,就要用统一的度量工具逐一测量每个公民的身高,然后将测量的所有身高相加再除以公民总人数,得到的就是全国公民的平均身高。准确地说,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某项重大国情国力状况,针对某类统计总体的全部单位,按照统一的普查方案和工作流程,在统一的标准时点,组织开展的大规模、一次性的全面调查。周期性普查是每隔一段时期定期开展的普查。中国现行周期性普查包括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和全国经济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逢0年份实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所有自然人。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普查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要求普查员逐一入户、对每一自然人逐一进行普查登记。
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3、逢8年份实施,2003年由于“非典”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实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主要调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的情况,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从第三次经济普查开始,在普查登记中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广普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采集数据填报普查表的方式;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采取普查人员逐户上门协助普查对象填报纸质普查表、再统一数据录入的传统方式。
此外,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R&D资源清查,每5年进行一次全国投入产出调查。
中国的周期性普查主要用于搜集重大国情国力资料,为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政策措施,为各级政府进行经济社会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同时,周期性普查是中国政府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为各类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准数据、基本抽样框和单位字典库。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周期性普查,国家颁布了相应的行政法规,确立了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实施原则。每次普查,国务院都专门印发关于开展普查的通知,组建国务院普查领导机构,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都组建了普查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组织动员了几百万名普查员参与普查工作。
(二)抽样调查
(三)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四)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
四、统计数据生产方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传统的自上而下层层布置调查任务、自下而上层层上报汇总纸介质数据的统计生产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12年1月份起,国家统计局正式实施统计“四大工程”,重点建设统一完备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规范的企业一套表制度、统一完善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安全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统计“四大工程”带来了统计数据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实现了统计报表无纸化,数据采集电子化,传输处理网络化,业务流程规范化。
在新的数据生产方式下,所有针对企业或住户调查对象的统计调查由原来的分散设计改为统一设计,调查制度由原来的分散布置改为统一布置,原始数据由间接采集改为直接采集,企业在国家联网直报平台上填写电子报表,或者由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数,通过网络实时上报国家,实现国家统计局直接掌握原始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实时共享。目前,已在80万家“三上”企业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全面实施。全国500个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市县,200个农村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县,全面实现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并实时上报国家统计局。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
建设真实完整、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就是按照统一的标准,把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整合在一起,为各类以基本单位为对象的常规统计调查和国情国力普查提供科学完备的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国家统计局按照“全国统一管理、专业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信息资料共享”的原则,以经济普查资料为基础,充分利用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行政记录和专业统计信息,及时更新核实基本单位名录,已基本建成含有1022万家法人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农村调查单位名录库,并以此为基础,加快建设覆盖全部基本单位,统一完整、不重不漏、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机构在实施统计调查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或抽样框,严格遵循“先进库再有数,不在库不出数”的要求。
(二)企业一套表
建立统一规范、方便填报的企业一套表制度,就是将对企业分散实施的各项调查整合统一到一起,统一布置报表,统一采集原生性指标数据,统一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调查单位、统一布置”的原则,系统清理了所有针对企业的统计调查报表,统一不同专业报表中相同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和统计编码,建立了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核心指标体系和主要元数据标准,并以此为基础,统一设计了企业一套表统计报表制度和分行业统计报表,从而构建起统一规范的企业一套表制度。
目前,企业一套表制度的统计范围是: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企业一套表制度主要的统计内容为: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科技活动、信息化情况和经营情况问卷调查等。
(三)联网直报
建设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就是要在经济普查、各类常规调查、专项调查等由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调查中,实现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在价格、人口普查、住户等由调查员直接采集数据的工作中,普遍应用电子采价器、住户记账器等电子终端采集原始数据,并通过网络向全国数据中心报送原始数据。
在完善信息化软硬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大力推行联网直报,已基本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同步共享的工作模式,17个省(区、市)的企业通过网络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心报送数据,14个省(区、市)的企业通过网络向国家批准的省级节点报送数据,国家实时从省级节点抓取原始数据。推行联网直报后,基层统计队伍工作重点发生重大转变,从过去繁重的数据搜集汇总、报表填报转向对原始数据的核查和企业基础统计工作的督导,有效消除可能存在的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提高了数据汇总效率和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控性。
(四)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
建设功能完善、统一兼容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就是要实现各类统计调查,都使用统一的软件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编辑、汇总等。
为满足各项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处理的需求,实现不同专业数据共享,国家统计局按照“功能完善、方便使用、标准统一、友好兼容”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但不唯一的原则,确定了京云万峰、清华同方两套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并通过反复测试进行完善优化。目前,已经初步建成能够对统计调查制度进行统一电子化设计和布置,基本能够满足各级统计机构在线采集、处理、汇总、共享、存储要求,并具有审核、修改、查询功能的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
统计数据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大大提高了统计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规范性,能够有效预防中间环节可能存在的干扰,有效减轻调查对象和基层统计负担,极大提高了统计调查效能,使地区数据与国家数据、专业数据与综合数据高度衔接,确保了国家重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五、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联网直报
联网直报的数据采集办法详见本节“四、统计数据生产方式”部分。
(二)发表调查
对于未纳入联网直报系统又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单位),政府统计机构在采集这类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数据时,一般先向统计调查对象发放统计调查表,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照要求自行填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政府统计机构。
(三)入户访问
对于个体经营户、个人以及部分规模较小的企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政府统计机构一般由调查员或者辅助调查员入户,通过现场询问统计调查对象,直接获取相应统计资料。目前,在人口变动、住户统计调查制度中,广泛使用入户访问调查方式采集原始数据;在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等统计调查制度中,采用发表调查和入户访问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原始数据。
(四)记账户记账
主要用于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统计部门抽选一定数量的住户作为调查户,调查户需要按照国家制度要求记录现金收支日记账、家庭实物收支台账等,再由政府统计机构按季收取这些日记账、台账等原始记录。
(五)实地采价
主要用于居民消费价格、商品零售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查。政府统计机构的调查员需要到农贸市场、商场(店)、服务网点等价格调查点,按照定人、定点、定时原则,实地采价。
(六)实割实测
主要用于稻谷、小麦、玉米单位面积产量调查。由政府统计机构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直接进入调查地块,在收获季节对小样本内的当季调查主题作物收割保存,待样本全部收获后将其晾晒、烘干、脱粒、测定含水率和杂质率后,作为推算单位面积农产量的依据。
六、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目前中国正在实施以联合国1993年版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蓝本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基本实现了与国际通行核算标准和规则的接轨。《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由基本核算表、国民经济账户和附属表三部分构成。基本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国民经济账户包括经济总体账户、国内机构部门账户和国外部门账户;附属表是对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等的补充,包括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和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表。目前,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产负债表、国民经济账户和附属表,会同人民银行编制资金流量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编制国际收支表。
第四节统计数据的公布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统计数据的公布,努力打造服务统计和透明统计,初步建立了一个能够较好满足党和政府、经济体、研究机构、社会公众需求和对外开放需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可靠、内容丰富、方式多样、获取便捷的中国政府统计数据公布体系。
一、统计数据公布的基本要求
(一)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公众查询。各项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资料的公布作出规定,一经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备案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统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政府统计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统计数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服务理念,在保守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以及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可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前提下,不断丰富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公布各项统计调查结果,努力使统计成果惠及全社会。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数据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统计法》还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接轨
二、统计数据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发布有着悠久的历史,1955年就开始发布年度统计公报。经过60年的发展,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定期公布统计数据的制度。这里重点介绍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定期公布制度。
(一)提前公示统计数据公布计划
(二)按时定期公布各类统计数据
二是对于未纳入新闻发布会的最新进度统计数据,按照统计数据发布日程表,在官方网站发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房地产投资和销售情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0个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指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等月度数据,以及50个大中城市主要食品价格旬报数据。此外,还根据需要,在官方网站发布国内生产总值修订数据、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减低率、粮食产量、平均工资等统计信息。
三、统计数据传播渠道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国家统计局在1999年建立了官方网站“中国统计信息网”,2008年依托统计网站开通了“国家统计数据库”,2011年和2012年研究性开发了“中国统计”和“数据中国”(苹果/安卓)客户端,为手机用户提供便捷的数据获取渠道。此外,还建立了统计资料馆,开展统计咨询服务。
(二)国家统计数据库
(三)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统计数据出版物
统计数据出版物是社会公众深度了解、全面掌握统计数据的重要渠道。目前,最有影响力的统计数据出版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统计年鉴系列。除前面提到的《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还出版专业统计年鉴,如《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县域统计年鉴》、《中国农产品价格调查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价格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建筑业统计年鉴》、《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中国第三产业统计年鉴》、《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住户调查年鉴》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出版部门统计年鉴,如《中国财政统计年鉴》、《中国金融统计年鉴》、《中国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年鉴》、《中国海洋统计年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中国邮电统计年鉴》、《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等。省、地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部分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都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统计年鉴。
二是《中国统计摘要》。由国家统计局每年5月出版,收录上年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社会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并简要列示1978年以来的历史资料,是反映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性简明统计资料年刊。
三是《中国信息报》。由中国信息报社每周一至周五出版,公布最新进度数据。
四是《中国经济景气月报》。由国家统计局信息景气中心每月出版,按月提供农业、工业、投资、市场、财政、金融、税收、进出口等方面千余项反映中国国情国力的基本统计指标数据。
(五)中国统计资料馆
(六)统计咨询服务
(七)“中国统计”、“数据中国”移动资讯
“中国统计”和“数据中国”是依托国家统计局庞大的数据和信息资源、面向移动终端用户的统计信息服务平台。“中国统计”向用户提供中国官方统计的即时资讯,包括统计新闻、统计数据、统计热点、指标解释和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等内容。“数据中国”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库应用客户端,采用动态图表方式展示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情况。
四、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
(一)工作机构
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是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的具体工作机构。
(二)受理范围
由国家统计局负责生产的、已有的、可对外提供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
(三)申请程序
1.填写《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拟申请获取国家统计局政府信息,首先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下载,也可到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领取。
(四)申请要求
(五)申请答复
答复期限: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国家统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方式:凡是网上提交《申请表》的,均以电子邮件方式答复;凡是提交书面《申请表》的,均以书面信函方式答复。
注释:
①“三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资质内的建筑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