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短视频信息传播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
当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终端的普及,使得人们的信息获取渠道和阅读习惯不断发生巨大改变。网络短视频已逐渐成为社会大众喜闻乐见的一种信息文化传播方式,逐渐渗入到社会文化的许多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用户使用率为78.2%;2018年,我国网民的人均周上网时长为27.6小时,短视频应用使用时长占比为8.2%。①
针对传统媒体的规制手段在短视频领域存在局限性
规制的合理性来自于对媒体角色和功能的认知,来自于对媒体潜在威胁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方式与程度的判断,以及对其市场可持续发展的预期。我国的短视频领域,一是短视频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已经出现了信息茧房、过滤气泡、网络巴尔干等负面效应,同时短视频平台的垄断中心化阻扰了创新,甚至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效应,对社会秩序、传播环境和产业发展都造成了破坏;④二是短视频急剧增长形成的海量传播内容,使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资源变得愈发捉襟见肘;三是短视频的规制和治理需要重新平衡信息监管与表达自由、大众知情与个人隐私之间的价值关系。由此可见,传统的规制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短视频产业的发展需要,必须要创新法律规制的理念和制度,以法治保障和引领短视频产业的规范运作和有序发展。
短视频产业发展存在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和法律风险
一是短视频数量激增,政府监管面临挑战。相较于对文字内容的关键词筛选把关,视频画面难以抓取和界定,也更具技术上的挑战性,因此视频长期以来都存在难以审查和监管的问题。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扩大和使用时长的增加,面对庞大的短视频数量,人工、技术审核速度跟不上发布的速度,视频内容的事前监管存在不可控的风险。而在现有的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体系下,对生产、传播违法和不良内容的短视频平台的惩罚力度不到位,更易使得平台因违法所得大于违法成本而放松审查,政府事后监管的效果亦有限。未来5G的出现以及智能手机的发展,使短视频的生产模式、传播途径将进一步多样化,政府客观上也将面临更大的监管困难。
三是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成熟,权益保护缺位。青少年自控能力不足,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青少年不同程度的沉迷问题。更严重的,网络短视频甚至出现了“低龄妈妈”、未成年少女怀孕等对青少年价值观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内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但这一立法较为抽象,还需要具体有效的配套制度予以落实。2019年3月,国家网信办指导“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的青少年防沉迷系统,是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措施,但目前的应用范围仍然有限,且我国未建立相应的内容分级审核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短视频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网络法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同时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⑥近年来,我国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网络短视频规制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法律法规层面,2000年国务院颁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九不准”和“七条底线”要求,是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基础性规范;2017年《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个人和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也适用于短视频平台和用户。二者作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规制短视频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其关于短视频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针对性,难以适应短视频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综上可见,目前我国短视频规制以部门规章为主,行业规范为辅,着力于解决短视频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尚缺乏具有全面性、长期性和针对性特点的专门法律法规,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建立制度和机制,明确对短视频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审核和惩处,引领和保障短视频产业的长远发展。
我国下一步完善短视频法律规制的重点举措
一是完善信息内容审核管理制度,过滤不良信息。短视频发展的核心动力是内容,因此对短视频内容与价值的审核把关,是保障其健康长久发展的基础。如前所述,根据有关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我国网络短视频平台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网络平台开展短视频服务,应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审核员队伍。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内容审核管理制度来构筑信息流通“高墙”,过滤掉不良信息,规制和引领短视频产业发展。实践中,由于一些审核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是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业规范提出的,平台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建议充分发挥法律在惩治不法内容方面的警示作用,同时承认行业自律性规则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不同监管主体内容审核的对象、标准、程序和效力,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平台管理之间的衔接机制,全面落实短视频内容审核管理制度。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对网络视频内容进行审核时,可以综合法律规定与道德要求、网络视频内容、用户年龄等维度,对短视频建立内容分级审核制度并设置用户观看权限,推进信息内容审核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短视频平台应当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吸纳专家、网络领袖、普通用户加入内容监督的队伍,形成短视频平台的外部监督机制,弥补监管部门和平台在庞大的短视频数量面前的能力缺陷,促进治理多中心化。目前,快手等部分短视频平台内设置了用户“一键举报”功能,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大量短视频平台没有为用户提供便捷的非法视频监督举报途径,大大阻碍了用户监督机制的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用户向监管部门和短视频平台监督举报的途经,扩展违法、不良短视频内容的发现渠道,加强对短视频内容的外部监督。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
②[德]贡塔·托依布纳著、陆宇峰译:《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版,第1-3页。这里的“负外部性”是指因法律规制的严重缺位,全球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新传媒、医疗等社会子系统的社会权力扩张并侵犯个人和体制完整性。因此,亟需革新宪法和法律来有效限制它们的破坏效果。
③姬德强、杜学志:《短视频规制:国际实践与中国对策》,《中国出版》,2017年第16期。
④郭倩:《短视频治理的“规制”与“自由”》,《青年记者》,2018年第33期。
⑤张嘉仪:《网络短视频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农家参谋》,2019年第13期。
⑥周汉华:《习近平互联网法治思想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
⑦罗日明、刘岚涛、徐晓妍:《我国网络短视频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