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1
2.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4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7
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9
5.晋中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12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16
7.国家职业技能鉴定18
8.《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20
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23
1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备案25
11.人事档案管理服务28
12.晋中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30
13.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33
1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35
15.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38
16.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1
1.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
一、服务事项
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
二、受理方式
定期申报、集中受理
三、办理依据
《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40号)
四、办理条件
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为带头人,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能够填补省内空白,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
业化前景;或在重点技术引进、消化、开发、推广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重大技术突破,或解决了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我省注册新兴产业企业,经营项目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能够引领和带动我省新兴产业的启动和发展;项目已完成前期开发,拥有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五、办理流程
各县(区、市)、晋中开发区所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由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事业单位,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办理时限
按照省厅要求及时上报
七、所需材料
(1)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申报表
(2)山西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创新或创业)项目资助申报书
1.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办科室:市人社局专管科
负责人:安晋荣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街141号市人社局办公楼407室
2.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
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
办理依据
(1)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69号)
申报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973”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多项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青年拔尖人才;
(6)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7)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负责人;
(8)省海外留学人才“省重大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员;
(9)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10)省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培育工程入选人员;
(11)省名师名家培养工程入选人员;
(12)省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名医入选人员;
(13)在某学科、行业、领域取得重大成绩,做出了突出贡献。
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按照选拔条件,通过所在单位推荐,行业、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举荐等方式,按照隶属关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经公示后,按候选人名额提出推荐上报人选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2)山西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情况简表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
(1)《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社部发〔2011〕91号)
(2)《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按照省厅要求,及时上报
(一)《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一式三份
4.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
(1)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高级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人专发〔1990〕6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推荐人选须由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推荐。各县(区、市)市属单位的推荐人选材料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选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估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省厅要求及时上报
(1)政府特贴情况表一式十五份
5.晋中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
晋中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高端创新型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69号)
晋中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市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能起到带头、促进作用,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市级以上领先水平,成绩特别显著的优秀人才,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如下:
(一)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以及行业学术技术最高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二)省厅局级学术技术最高奖一等奖获得者;
(三)承担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的学术技术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
(四)全职引进的硕士以上海外留学人才、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在全市有一定影响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五)市级科学技术奖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得者(主要完成人);
(六)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青年拔尖人才;
(七)在某学科、行业、领域取得重大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
(八)在新兴产业领域或重点学科中明确了研究方向并且取得一定成绩,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所有参评业绩须与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符合,并为近5年取得,已入选山西省和晋中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员不参加推荐。
晋中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
按照选拔条件,通过所在单位推荐,行业、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遴选推荐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推荐上报人选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综合评审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
2、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每年10月底之前完成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定期申报,评委会集中受理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
申报人员按照省、市各系列各级别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申报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公示、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
(3)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公布评议推荐结果。
(4)单位组织整理填报有关申报材料。
(5)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6)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
(7)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送相应评委会。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任现职近五年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原件、有职业资格要求的系列,需提交职业资格证书。
(四)论文、专著、各类奖励证书、业绩材料。
八、承办科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7.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定期受理
(一)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二)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鉴定申报—资格审核—鉴定前准备—鉴定实施—鉴定结果处理
15个工作日
(一)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
(二)申请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技术等级证书、学历证书、技能培训证书、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从事本工种年限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小于20k的红底免冠照电子版
八、承办科室及联系方式
承办科室:晋中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导中心业务科
负责人:常万青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市人社局710室
8.《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
登记证》)的申领
《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
即时受理
(一)《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
(二)《关于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25号)
(一)《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包括:
(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三)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1.依据省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2〕225号)文件中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对象》:
第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的劳动者。
第二: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应由培训机构开具证明,并持申领者户口、身份和毕业(肄业)证明统一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达到劳动年龄的可按求职登记办理。
即时办理
根据《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中第二章
第七条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和学历等有关证明。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或毕业(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
承办科室:晋中市就业指导中心职业介绍科
负责人:陈宇
地址:晋中市龙湖大街141号晋中市人社局办公楼二层办事大厅4号窗口
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申请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现场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三)《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五)《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六)《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本人主动提出申请且在本地参保的人员皆可办理。
转出地开具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入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至转出地社保,转出地社保根据联系函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且通过银行汇款转移个人账户金额。
(一)转入所需材料:1.个人或单位提供《个人参保缴费凭证》(原件);2.个人提交或转出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原件)或《山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山西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
(二)转出所需材料:1.个人或单位填报《山西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四份);2.个人或转入社保经办机构邮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件)。
承办机构:晋中市养老保险中心
负责人:武丽萍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街141号市人社局2层16号窗口
10.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备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备案
随时备案受理
(一)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厅、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引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厅发〔2017〕18号)
(二)中共晋中市委组织部、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函〔2018〕23号)
(三)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市人社函〔2018〕30号)
(一)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一)个人申请
凡有离岗创业意愿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离岗创业项目书,明确创业的意向和方式。离岗创业项目书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
(二)单位审核
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予以批准。其中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可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三)签订协议
(四)备案
审核通过后,随时备案。
(一)本人书面申请(二)离岗创业项目书
(三)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书
(四)《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
承办科室:市人社局事业科负责人:赵国华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市人社局大楼
11.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现场办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78号)
非公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工作人员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予以办理。
条件符合,即时办结。
承办科室:晋中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部
负责人:任庆华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141号市人社局2楼办事大厅12号窗口
12.晋中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考试
晋中市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现场受理(减免考务费)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
《关于做好减免农村贫困家庭和低保人员人事考试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9号)。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年龄符合岗位的要求;
7、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的招聘对象,为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山西省“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
(二)减免考试费用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员,可享受减免考试费的政策。
(一)网上提交报名申请
(二)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三)网上缴费
(四)减免考务费
(五)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笔试
(七)成绩查询
即时办结
减免考务费
(一)报名咨询
承办科室:办事大厅
负责人:范飞靓
(二)报名网络技术问题、减免考务费
承办科室:技术部
负责人:李君
13.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山西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18号)。
报名条件
(一)考全科级别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增报专业级别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
(六)成绩查询
七、承办科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报名咨询
14.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当年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文件发布的山西省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一)参加全部科目: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增报专业: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15.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现场受理(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核)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考试当年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山西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一)考全科人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人员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一)网上报名
(二)网上缴费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五)成绩查询
(六)资格审核
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
(一)《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本人从原报名网址自行下载,按电子文档方式填写打印,手工填写无效,由审核单位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单位公章;
(三)现工作地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报名咨询、审核咨询
16.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
考试当年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的山西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一)《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此表须通过电子文档填写,手工填写无效;
(二)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现工作地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