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审查制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文化审查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资助(12YBA031)

[4]Bryman,A.SocialResearchMethods(3rded)[M].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2008.

[5]EconomicandSocialResearchCouncil(ESRC).ESRCFrameworkforResearchEthics(FRE)2010(RevisedSeptember2012)[EB/OL].esrc.ac.uk/_images/FrameworkforResearchEthics_tcm8-4586.pdf,2012-12-23.

[6]DeWet,K.TheImportanceofEthicalAppraisalinSocialScienceResearch:ReviewingaFacultyofHumanities’ResearchEthicsCommittee[J].JournalofAcademicEthics,2010,(8):301-314.

[8]Creswell,J.W.&Clark,V.L.P.DesigningandConductingMixedMethodsResearch[M].ThousandOaks:SagePublications,2007.

[9]Robson,C.RealWorldResearch:AResourceofSocialScientistsandPractitioner-Researchers(2nded)[M].London:BlackwellPublishing,2002.

[10]Seedhourse,D.EthicalGrid[EB/OL]./images/ethicgrid.jpg,2012-08-30.

[11]Stutchbury,K.&Fox,A.Ethicsineducationalresearch:introducingamethodologicaltoolforeffectiveethicalanalysis[J].CambridgeJournalofEducation,2009,39(4):489-504.

[12]Cohen,L.,Manion,L.&Morrison,K.ResearchMethodsinEducation(7thed)[M].Oxon:Routledge,2011.

[13]Creswell,J.W.QualitativeInquiry&ResearchDesign:ChoosingAmongFiveApproaches(2nded)[M].ThousandOaks:SagePublications,2007.

[15]Brewer,J.D.Ethnography[M].Buckingham:OpenUniversityPress,2000.

[16]束景南.朱子大传[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2.

[17]钱钟书.谈艺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8]钱穆.国史大纲: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一、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现状

网络音乐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新型音乐业态。网络音乐深刻改变了传统音乐的创作、传播和发展模式,为音乐的推广与普及提供了新的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1年底,在5.1亿的网民中,网络音乐的用户规模为3.86亿,而无线音乐用户规模更高达7亿。网络音乐已作为网络文化中用户量最大、影响最广泛的应用之一,成为人们日常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线音乐方面,通过应用融合、技术创新和个性化服务,涌现了以音悦台、豆瓣电台为代表的新兴专业音乐网站和以酷我、酷狗为代表的音乐客户端。无线音乐方面,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一些基于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网络音乐形式开始受到用户的推崇,无线音乐成为网络音乐市场中最有活力的细分领域。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对音乐传播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显现,网民自发原创的网络歌曲成为流行歌曲的新形式。从《老鼠爱大米》、《两只蝴蝶》到《后舍男生》、《月亮之上》,再到2011年因微博“咆哮体”,网络歌曲《伤不起》迅速风靡,其他如《爱情买卖》、《异地恋》网络歌曲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旭日阳刚”组合、“西单女孩”也通过网络成为家喻户晓的明星。

二、网络音乐市场的管理政策及执行情况

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文化部是网络音乐的行业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文化部坚持以促进网络音乐市场繁荣发展为主线,服务和监管并重,在网络音乐市场管理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为顺应市场发展和管理需要,文化部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形成了主体准入、内容审查、市场监管、执法监督等网络音乐市场管理体系。2003年,文化部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明确了互联网文化管理的概念与范围,确立了包括网络音乐在内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主体许可制度、内容审查制度,基本建立了网络文化管理的制度规范。2006年,出台《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特点和组成部分,确定了网络音乐的发展方向。2009年,文化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对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兼顾了市场繁荣和权益保护。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为网络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依据。

第二,积极改进政府服务,用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针对网络音乐容量大、更新快、重复多的特点,为方便企业报审、提高审查效率,文化部不断改进管理手段,创新审查方式。2009年,开发启用了网络音乐报审报备系统,实现了从企业报审到批准的全过程网络化。同时,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网络音乐产品,报审系统设计了“快速通道”,为企业的合法经营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服务。网络音乐报审报备系统人性化的设计,加快了网络音乐内容审查效率,有效推进网络音乐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2012年5月底,文化部共对60余家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申报的近23万首进口网络音乐歌曲进行了内容审查,对近2万首国产网络音乐歌曲进行了备案。

第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作为网络音乐的主管部门,文化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仅2011年,文化部先后了3批违法网络音乐产品和网站黑名单,部署对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违法网络音乐产品及从事非法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音乐网站进行重点查处。对200多首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或备案的网络音乐产品进行清理,对68家违法音乐网站予以查处。通过严格审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得到了维护,网络音乐内容和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净化。

第四,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为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工作,2011年6月,文化部指导成立了由网络音乐运营企业、唱片公司、第三方机构组成的“网络音乐行业发展联盟”,通过建立一个有效地沟通机制和对话平台,加强产业链条各环节的协商合作,强化网络音乐行业自主管理,及时协调网络音乐内容提供商、网络音乐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行业间的恶性竞争,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在联盟的框架下,文化部通过召开网络音乐行业研讨会、高峰论坛等形式,针对行业发展过程遇到的问题进行研讨,共商解决对策。同时开展网络经营单位培训班,加强企业对网络文化管理政策、法规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自律义务。这些工作开展,不仅使网络音乐企业加强了社会责任意识,而且有效地普及了网络文化政策法规,对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第五,推动网络音乐与其他业态的融合和创新,培育网络音乐市场。

三、网络音乐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网络音乐的管理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的整体发展趋于平稳,但网络音乐作为新型的文化业态,市场发育很不成熟,仍面临着严峻的问题和挑战。

在市场层面,非法下载和盗版问题一直是音乐市场发展面临的最严重挑战,成为困扰整个行业发展的难题;原创网络音乐作品和人才缺乏,导致行业发展动力不足;商业模式的不成熟,产业链各环节利益分配不均衡,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政策层面,存在主体审批和注销标准不够细化、审查机制和程序尚需改进、技术监管手段不足、网络音乐标准缺失、原创音乐鼓励机制尚需加强等问题。

在执行层面,存在主体审批把关不严、一些企业未按规定报审报备,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违法网络音乐网站和经营行为还未得到及时有效遏制等。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文化部将在政策、培训、运营监管以及技术手段运用等方面予以强化和完善,为依法经营的网络音乐单位和国产原创网络音乐产品提供健康、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完善网络音乐管理政策,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和备案制度,制定网络音乐行业标准,研究网络音乐市场出现的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模式。

二是强化企业自审自查机制制度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编撰及完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政策培训教材》,建立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培训考核制度,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内容自审自查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一、日本专利制度的缘起

古代日本是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后进国家。一般来说,先进的文明古国都先经历青铜器时代,然后才可能进入铁器时代;但日本却借助中国大陆文化,从原始渔猎采集时代直接发展到铁器时代,进入农耕文明。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文化的影响,“日本人的人生观表现在他们的忠、孝、情义、仁、人情等德行规定之中。”[①]这样,日本人“一贯重视非物质资源”,并认为“精神就是一切,是永存的。物质当然也是不可缺少的,但那却是次要的,瞬间的。”[②]在这种文化下,尽管有一些悬赏征集发明的事例,但整个文化氛围是抑制技术创新,甚至有时会出现禁止创新与改进的现象。例如,德川时期就实行锁国政策,1721年(享保6年)公布的《新规法度》布告曰:“总而言之,新型者,如器体、织品之类,均不得制造。”又有云:“诸商品本应依据传统古风,近年却改变花色品种,制造新奇之物,此类均予以禁止,切记。”

改变这种局面的,首先是“兰学”[③]在日本的兴起;其次是“明治维新”的全面改革。前者为西学在日本发展作了一些铺垫;后者则为日本确立西方“科学、产业、教育三位一体的国家政策”[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这种基础上,为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最初将欧美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的,是明治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4—1901年)。福泽谕吉不同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地方在于,他不仅认识到日本科技落后的表面现象,还能认识到“不及外国之处,就是学术、贸易和法律。”[⑤]他首先将欧美的专利制度介绍到日本。而且,在他倡导下,日本社会各界纷纷介绍、解释西方专利制度,并主张尽快在日本实行这种法律制度。

二、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的确立

在各界的呼吁声中,从1879年开始,日本政府重新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885年(明治18年),《专卖专利条例》经元老院通过并颁布实施。虽然该条例很快就为1888年(明治21年)《专利条例》)所修改,但此后专利制度便一直绵延不断,可谓是日本最初的一部专利法。1899年(明治32年)的修改法正式将“专利条例”更名为“专利法”,并沿用至今。以后,又经过1909年(明治42年)、1921年(大正10年)等多次修改,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确立。

1899年《专利法》不仅将“专利条例”正式定名为“专利法”,而且在诸多方面也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为了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承认了外国人的权利;(二)对专利厅复审,可按不符合法律或用法不当为理由,向大审院提出起诉;(三)明确了发明的继承人也可享有专利;(四)专利权的有效期一律定为15年;(五)改变了专利维持费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六)恢复了增补专利制度;等等。这次修改,是对当时在日本出现的专利制度“废止论”和“批判论”的有力驳斥,并解决了专利条例中司法审查和外国人的权利问题。

190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增加了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二)关于发明的新颖性问题采用国内公知原则;(三)增加了有关外国人享受的权利的规定;(四)规定了专利效力所不及的范围;(五)利用发明时,可以请求获得实施许可的复审;(六)专利权的有效期可以延长3年以上至10年以下。此次修改,是在针对适用巴黎公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适应产业政策发展而进行的,旨在进一步加强专利的保护。

1921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将先发明原则改为先申请原则;(二)采取了申请公告制度和提出异议制度;(三)驳回专利申请之前,将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并给予申述意见的机会;(四)废止了对申请不服的再审查制度,采取了直接请求抗告审查制度;(五)对请求无效复审规定了5年的诉讼时效(第85条);(六)建立了再审查制度。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社会经济发展,并与日趋显现的专利制度的国际化倾向相协调。

近代意义上的专利法,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基础上的。这种观念认为,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专利权,是人的人身及其劳动所派生出的产物,是一种“自然权利”;专利法虽然是一种“特许法”,但它却以“私权本位”为其基本特征。因此,通过以上专利立法活动,不仅使得专利法作为一种产业政策法在日本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在日本建立了一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

关键词:合同审查效率实践

一、提高合同审查效率的必要性

二、影响合同审查效率的原因

(一)制度因素

(二)申报人因素

1.合同申报质量不高。2013年公司签订的821份合同中,审查发现问题1067项,审查退回369次,退回率达44.9%。2014年签订的760份合同中,审查发现问题1141项,审查退回385次,退回率达50.7%。合同申报质量不重影响合同的审查效率。2.申报人责任心不强。合同申报人大都只重视合同的申报工作,在合同申报后没有及时追踪合同的审查情况,对审查人未尽到及时提醒催办的职责,致使合同审查超期。3.申报人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合同申报人大多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但也有部分人员是退伍转业军人,只有高中文化程度。文化程度不一,加之个别申报人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使每个合同申报人员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造成业务能力的差异。

(三)审查人因素

三、提高合同审查效率的措施

(一)优化审查流程。将原有的6个层级的审查更改为5个层级的审查,即将原来的技术和经济审查、法律审查两个层级合并为技术、经济、法律审查一个层级;同时初审和申报单位审查的审查期限均修改为1天,这样就使得整个流程可以在7天内完成。

(二)修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指出合同承办人履行“实时跟踪承办合同运行动态,负责合同审查过程中的提示、催办”的职责。同时对超期审查责任人的处罚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三)加强申报人员的业务培训。举办合同申报人员取证培训班,使合同申报人掌握合同申报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规范,参培人员通过考试全部取得合同申报人员岗位操作证;开展《合同法律风险和对策》专题讲座,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加强合同管理过程控制。一是做好合同事前指导关。对合同实行提前介入和过程跟踪,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切实提高合同审查的时效性。二是把好事中审查关。从合同的格式、主要内容、规范用语以及所参考的法律依据等各个方面予以认真审查,确保合同的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用语准确。三是把好事后监督关,按季度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对策,保障合同的履行顺畅与到位。

(五)将合同管理纳入综合检查考核指标。为全面提升基层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将合同管理纳入综合检查范围内,设立了15项合同管理考核指标,并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

论文摘要: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是互动关系。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权利文化的内核决定了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权威成长提供了观念性动力,因之,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权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一、权利意识确立了司法调整的权威性地位

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对人的认识是建立在科学理性的基础上的,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特个体和具有特定文化属性的社会存在物,因此人的本质属性不是对他人的依附性,而是人的独立性和主体性。独立性要求不依赖于他人,必须由平等作为前提。主动性要求行动自由,而无论平等和自由都必须通过权利加以表现,也必须通过权利才能实现。主体性要求就变成了对权利的需求。因此,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实现人的本质以及通过对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来实现人的本质,无疑权利诉求正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形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上定位人,就必然要求重新安排人与人的关系,即变原来不平等的人身隶属关系为平等自由的关系,要求以权利为中心来调整社会关系。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意识。西方权利文化的发生和演化是与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法治意识密切关联的,并通过自然法的历史演进表现出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成了论证法律和权力合法性的理论资源。伴随着西方社会的历史变迁,社会契约的理论形态经历了若干历史阶段。

权利观念在古希腊的正义学说中就已经有了萌芽,在古罗马私法体系中也有了初步体现。位于在半岛之上的古希腊,是一个从事海运的商业社会。商业经济的生产方式及其文化运动,推动了古希腊社会主体的权利意识,使得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城邦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理性化的契约关系。契约意识成为古希腊公民参与城邦政治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希腊神话中正义之神和专司法律与正义的女神是古希腊城邦国家时代的最初的权利意识的象征。后人于1863年至1864年在克里特岛发现公元前5世纪的歌地那法典,载有关于人、家庭、奴隶、担保、财产、赠与、抵押、诉讼程序条文70条。权利由习惯而来的观念到歌地那法典的形成标志着希腊城邦早在公元前5世纪就已经有权利文化的萌芽。古希腊的权利文化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有机整合。希腊很早就认识到

了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以及文化权利的相互依存性。他们都通过积极参加城邦管理、决策和法制建设活动来保障自己的私法权利。与这种古代法治社会相适应,古希腊生发了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的智者学派的约定论。他们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的人类学命题,突出了人的理性地位。在智者看来,法律的权威与人们之间的约定有密切的联系;法律是人们为了防止相互残杀,避免趋于灭亡的一种维系力量,而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城邦政治则体现了公正与谨教,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最好的方式。柏拉图认为法律是正义与理念的产物,是个人行为正义性和城邦国家正义秩序的保障。亚里士多德则从“人是城邦动物”的论题出发,强调城邦和法律的绝对至上性权威。希腊化时期,注重个人主义的伊壁鸠鲁继承和发展了智者学派的传统,把约定论思想发展成为那个时代的“社会契约论”,认为法律和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们之间的协议,人们缔结契约的目的是追求个人的最大幸福;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观,超越了城邦国家的范围,具有世界主义的倾向,宣称自然法具有至高无上的、超越人定法的普遍效力。

古希腊法律及其权利观念对罗马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罗德岛的海商法、雅典的债权法和诉讼法都曾被罗马法所借鉴,希腊有关法的概念以及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权利文化在罗马私法中获得更为典型的表达,罗马人形成了法律人格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等观念构成了西方近现代私法的精神支柱。雅典宪法以及某些民主制度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及其私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以致古希腊被人们看作是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的故乡。由于希腊各城邦囿于长期的对抗战争,使得希腊发达的公法文化和私权观念没有向当时的世界进行有效的传播,因而,第一次法律全球化运动的使命落在亚历山大的肩上。“希腊化时代”,城邦法律文化演化为希腊化法律文明,适用于希腊人及其定居在埃及、巴勒斯坦、叙利亚、小亚细亚和古代近东其他一些国家的希腊化居民。从载有契约、申请书、诉讼案件的记录等的羊皮纸和碑文的解读中发现,这些国家在私法方面适用当地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在国家政制及其组织等公法方面适用征服者所带来的殖民地法。可以看出希腊城邦时代的权利文化在希腊化世界里施加极其深刻的影响。

罗马法深刻影响了日尔曼人的权利观念。在日尔曼人那里,习惯权利高于一切制定法是其粗陋的权利文化形态。这同时也是英国人的权利意识的历史观念基础。伴随着西方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兴起,权利观念在十四五世纪兴起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中有了更完整的阐述。但观念要变成现实,需要制度性结构的确认和维护,然而现存的社会结构是客观化了的旧观念,所以首先要打破旧社会的结构,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推动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权利变成现实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主要制度性追求,又由于法律是现代社会制度性安排的主要手段,因此,对权利的制度性追求变成了法律的追求,对法律权利的维护和享有成了司法的价值取向,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司法权威才得以确立。

总之,从理性的角度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应有关系,社会关系应该是一种权利关系的凝结。社会关系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建立在血缘、身份基础上的特权观念与司法权威是大相径庭的。传统社会的家族本位、个人在家族中处于依附地位的社会结构基础也就必然要制约和阻碍公民形成独立的人格精神和现代社会的个体自由、平等的品格,否定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内在驱动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传统社会结构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渐式微,但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上的文化观念和诉讼观念也会作为一种深厚的历史沉淀长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成为阻碍社会主体健康诉讼意识形成和发展的绊脚石,从而也限制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司法的权威性。诚然,必须看到传统社会也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习惯,其中有一些反映简单商品经济法权关系的商事习惯甚至具有较大的现代性,但由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条件的限制,传统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应有的调整方式受到专制集权和农业自然经济的压抑不可能获得生长的机会和空间。

二、权利意识的制度化推动了司法程序理性化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司法权威的价值蕴涵与权利本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司法的中立性、程序平等性是权利文化的价值需求。基于商品经济基础上的权利本位的社会文化是司法权威成长的精神养分和文化基石,而权力本位的法律文化产生不了司法的权威性,基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权力本位的社会文化氛围中,权力居于司法之上,形成拜权教,司法体现的是行政权威。义务本位以及权力本位文化是身份等级社会关系的反映,而权利本位文化是契约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写照。

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文化基础。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要求建立权利的程序保障机制,要求通过司法审查的权威形式来保护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而司法审查作为阐明或界定权力范围以及限制权力的尝试,在20世纪尤其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作为一种比过去更富有惊奇力的工具出现了。正如弗雷德曼所言:“法院不再那么墨守成规,十分热衷于实现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至少,法院在整体上是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发展。”因此,美国法院的权威在20世纪的急剧提升,与防止权力对权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密不可分的,并且也与司法在美国历史中的地位密切关联。“过去40年左右是司法革命的年代。当然,无风不起浪。革命的

根源由来于美国司法制度在历史中的地位,或者说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美国政治中所处的德高望重的地位。但仅仅使用历史的或传统的术语是难以解释这场革命的。对此,只要翻开美国宪法就可以找出答案。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宪法本身并没有发生什么重大的变化。对美国宪法的戏剧性革新,从形式上讲,主要是来自对一条法条的‘诠释’。该条就是1868年植入宪法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上述变化都涉及对该项修正案中两句短语的解释,即关于正当程序原则和平等保障原则的解释。”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司法审查通过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对司法的权威性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司法权威的两个推进器。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程序权威和解释权威较好地契合了权利文化的诉求。

三、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在相互促进中发展

司法权威的形成与权利文化发展是一种互动关系。一方面,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给司法权威提供了精神动力,是司法权威的文化基石。另一方面司法权威的功能又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形成。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素养

局党组认真学习贯彻重要法治理论,坚持会前学法制度,定期召开党组会、班子会、职工会,采取领导干部导学、邀请专家辅导学习等方式,重点学习《宪法》《民法典》《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法》等重大法律,推进学法常态化、制度化。

二、加强内外监督,提升行政水平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主动向人大、政协的汇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今年就《石刻保护条例》、创建天府旅游名县等工作4次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2件,政协提案8件。

(二)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起草的《()大足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校艺术联盟秘书处县人民政府合作协议》均报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县兴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庆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凡对外签订合同一律经法律顾问审核,如处理县人民政府与鸿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国际温泉度假酒店(五星级)项目投资合同书》和《补充合同》问题。

(三)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我局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全部推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公开率达100%。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放管服”改革,完成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执行“两集中、两到位”,实现文广旅局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股集中,行政审批股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保障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目前,我局承接行政审批事项共15项,一年来,行政审批工作实现了零差错、零投诉、零超时,办结率达100%。

四、强化依法监管,净化文化市场

五、推进执法改革,整合执法力量

关键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审计的独立性;专业素质

引言

一、会计审计工作对于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

二、增强企业管理中会计审计工作力度的具体策略

三、结语

在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中小企业的仍然占据着巨大的比重,数量远远超过大型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极大地增加了管理难度,加之部分管理者和决策者的文化水平不够高,对于会计审计的重视度不够。对此,要在这些企业中大力推广会计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财务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全面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

参考文献:

[1]杨佩佩.分析会计审计对财务管理的促进作用[J].商,2016(1):131.

[2]武衡.会计审计对工程财务管理的促进意义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23):304.

关键词:刑事起诉制度;司法控权模式;检察控权模式;庭前审查程序

目录

一、刑事起诉制度的两种模式

(一)司法控权模式:防止公诉权滥用

(二)检察控权模式:保障公诉权的有效行使

二、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立法定位

(一)讨论范围

(二)模式定位

三、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路向

制度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人类学研究表明,尽管人类的基本需求大致相同,但在种种偶然因素作用下,为了实现同样的需求却可能产生出不同的制度设计。换句话说,对于同一目的,不同的制度在实践效果上可能相差无几。因此,在法律制度研究中,真正重要的不是丰富多彩的制度表现形式,而在于揭示制度的基本功能。

基于此,本文首先从整体功能出发,将刑事起诉制度[2]归为两种模式,并分述两种模式的特点与优缺;之后,我们将就我国公诉制度的立法定位展开讨论,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路向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大方。

从系统论观点出发,一项制度的功能必然蕴含于其制度结构之中。因此,关于刑事公诉制度整体功能的定位,必须结合制度模式加以讨论。

根据起诉主导权的归属,起诉制度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司法控权模式与检察控权模式。[3]其中,对于前者,起诉制度调整的是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其功能主要表现为约束公诉、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对于后者,所涉及的则是检察官对公诉权的独占与控制,在功能上更多地表现为保障公诉权的高效行使。

司法控权模式主要表现为起诉权(公诉提起与起诉决定)的分权与制衡,目的是防止公诉权滥用。[4]该模式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在控、审职能分立的前提下,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所享有的起诉权仅仅是一种起诉请求权,实质意义上的决定是否交付审判的权力则归属于专门的具有司法性质的起诉审查机关。换句话说,在起诉机制内部,起诉权被法律分割为起诉请求权与起诉决定权,并委诸不同的诉讼主体。其中,检察官享有起诉请求权;对于具体案件,检察官的起诉请求不能直接导致开庭审判,而只能启动一个审查程序。审查程序由具有司法性质的起诉审查机构负责;该机构作出的起诉决定具有开启审判程序、确定审判范围的法律效力。不过,作为司法机构,它只能对检察官的起诉请求作出被动反应。

欧美国家的现代刑事起诉制度多属于司法控权模式。自启蒙时代以降,在欧美各国,追诉犯罪已经不再笼统地被看作是社会秩序的福音,而更多地将其视为维持社会安全必不可少的“有组织的暴力”。因此,在法律上,一方面将国家刑罚权严格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在承认国家负有追诉犯罪义务的同时,试图通过诉讼制度羁束国家追诉权的具体行使,以期尽可能减少国家追诉权的滥用。在西方法治传统中,以权力制衡权力是一种普遍接受的控权理论。因此,在欧美刑事诉讼制度中,对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控制,采用的也是权力制衡的方法。其中,就刑事起诉制度而言,这一权力制衡关系表现为: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牵制:在启动上,审判权受制于公诉权,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另一方面,有起诉却并不必然有审判,公诉权受到审判权的监督与控制。[5]第二,在实体上,公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分工。也即,定罪权专属于法院,未经审判不得确定有罪;而另一方面,在过程意义上,审判范围又反过来受制于起诉的效力范围,即起诉什么,法院才能审判什么。[6]

应当承认,在具体制度上,两大法系也存在着一定差别:英美法国家的司法机构只对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和控制,而对于不起诉的案件,则承认检察官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即使对于检察官不起诉的案件,也认为有司法监督的必要。不过,即便如此,两大法系的基本立场却是一致的,即通过分权与制衡,起诉权被置于检察官和司法机构的共同管理之下、相互作用之中。而且,在理论上,普遍强调司法审查程序的制衡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发展,同时也迫于日益高涨的犯罪浪潮,在欧美国家,司法控权模式尽管在制度层面上仍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在实践层面却已呈现出明显的衰减趋势。具体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对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上行使着独立完整的公诉权。其中,在英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预审;而近年来,随着可选择审判程序的犯罪种类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转由简易程序处理。在美国,辩诉交易的广泛使用致使进入正式审判的案件数量只有10%左右。在法国,实际进行预审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7]而且,立法已经取消了对重罪案件的“二级预审”。

检察控权模式的着眼点不在于防范公诉权滥用,而在于保障公诉权的有效行使。在具体制度上,该制度模式具有以下明显特征:第一,检察官独占公诉权,而非分权行使;第二,在具体案件中,检察官自主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第三,检察官的起诉决定具有启动审判程序、确定审判范围的法定效力。

日本、韩国刑事起诉制度是这一模式的典型。在欧美国家,作为司法控权模式的补充,对于特定轻微案件也采行这种起诉模式。如英国以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美国的轻罪案件,法国依照直接传讯程序或立即出庭程序进行起诉的案件,德国依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欧美各国,该模式一般仅限于轻微犯罪案件;而且,法律如此选择,更主要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

总之,在检察控权模式中,尽管制度体系也包含有保障无辜的因素,但在整体功能上,该模式更强调公诉权的有效行使,更强调对犯罪的有效追诉;而对于公诉权滥用,该模式则持一种乐观态度,基本上不存在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此,日本学者解释说,“这是因为考虑到,作出起诉处分的案件要在法院进行公正的审理,只要具备诉讼条件,即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实体裁判,如此即可达到审查起诉的正确与否的目的了”。[9]

在日本,针对因检察官独占公诉权而可能出现的公诉权滥用问题,辩护实务上产生了公诉权滥用理论。公诉权滥用理论以检察官积极的起诉处分应予必要限制为由,主张:因公诉权滥用所提起的公诉应当裁判无效。最初的公诉权滥用理论只涉及“无嫌疑起诉”、“恶意诉讼”等实质性滥用公诉权问题;后来,该理论逐渐扩大到包括“非典型诉讼条件论”(轻微犯罪起诉、不平等起诉)、“根据违法侦查起诉”等多种情形。[1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导源于对西方法律制度移植。因此,尽管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尤其是公诉制度)与欧美各国有着显著不同,但不能因此而否认我国起诉制度具有现代起诉制度的一般特性。其实,如果承认各国起诉制度虽有相似却绝无雷同,那么,我们将看到,任何国家的起诉制度都是现代性融合地方特色的产物。

在起诉问题上,我国一直坚持公自诉并行的立法模式,并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公诉优先自诉补充为其基本特征。就制度层面而言,我国公自诉案件的案件范围呈现出一种复杂的交叉关系,并以强调公诉为主为特色。其中,第二类自诉案件实质上属于被害人可以选择自诉程序的公诉案件;在具体案件中,究竟采用公诉程序还是自诉程序,取决于被害人的选择。第三类自诉案件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其立法意图是制约公诉而非取代公诉。即使一般认为属于“纯自诉”的第一类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自诉权限也并非像想象的那样泾渭分明。在我国刑法上,除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外,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立法模式,均由一般规定和但书两部分构成。也即,尽管这些犯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但是,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则仍应归为公诉范围。[16]

由于司法实践中公自诉案件基本上处于彼此分离的关系,同时考虑到公自诉案件数量上的悬殊关系,本文以下关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功能的讨论仅限于公诉案件的起诉制度。

如果以交付审判为标志,我国公诉案件的起诉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庭前审查。因此,从外观上看,我国公诉制度类似于司法控权模式。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据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只需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再就是否有充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为了强化这一立法成果,六部委司法解释第37条对此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因此,对于我国公诉制度,应明确以下三点:第一,在我国立法上,起诉制度的整体架构类似于德国。但是,与德国“中间程序”相比,在我国起诉制度中,司法权对公诉的庭前审查自始就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程序,而是作为法庭审判程序的先头程序建构的。因此,在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分的制度框架下,“先定后审”、“法官预断”的现象在所难免;加之强调控制犯罪的司法传统,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庭前审查几乎在实质意义上取代了法庭审理,并因此导致了庭前审查程序的变革。然而,在庭前审查与法庭审判程序不分的框架下,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弱化庭前审查的实质内容以防止“法官预断”必将收效甚微。[19]

第二,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庭前审查根本不具有制约公诉的能力。且不说法律规定的形式性要件的制约力如何,单单就程序设置而言,六部委的司法解释其实意味着:只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就必须开庭审理,尽管材料不足可以要求补充。

上述分析表明,在我国,庭前审查制度尽管具有司法控权的制度外观,但在实质意义上,却承担着与司法控权模式截然不同的功能。故此,就起诉问题而言,我们基本上可以不用考虑司法权的存在;而且,在起诉与庭审的实际关系上,我国起诉制度更应该划归检察控权模式。[21]

检察控权模式的整体功能在于保障公诉权有效行使。这一特点在我国起诉制度中表现得尤其明显。首先,从审查起诉的内容看,防止漏诉是审查起诉的重要任务之一。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的五项内容。其中,第二项即“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此,学理解释说,“审查时应注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而不能满足于查清部分主要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注意查清是否还有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22]

转贴于在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尽管论述者的出发点不尽相同,庭前审查程序必须予以改革却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基本共识。对此,多数学者认为,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仍然应当以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为基本方向,但是,在制度设置上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克服庭前预断,应当沿循96年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方向,最终走向起诉书一本主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随着我国庭审方式日益强调控辩之间的对抗,为了保证庭审活动能够有重点、有秩序地进行,庭前审查程序还必须肩负起审前准备的重任。因此,在制度设计上,我们不仅要实现“防止预断”的目标,还应当考虑“如何有效地准备庭审”。为此,该观点主张,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应当在实现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基础上,强化庭前审查程序在整理争点、裁处证据等问题上的庭前准备功能。

我国庭前审查究竟应当如何选择确实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对此,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制度改革必须针对自身的病灶。每一种选择方案,就其自身而言无所谓优劣好坏,关键看是否适于特定的制度环境。

关于起诉制度整体功能的比较法考察已经表明,就防止公诉权滥用而言,司法控制模式确实比检察控权模式更科学、更有效。因此,如果从防止公诉权滥用的立场出发,采行庭前审查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并实行庭前实质审查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方案。但是,也必须看到,这一功能的兑现,更多依赖于法官是否具有捍卫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信念。如果法官脑袋中仍然是协助追诉机关深挖犯罪的追诉观念,即使具有司法控权的制度外观,其实质效果难免又要回到96年以前的老路。

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检察控权模式的典型立法例主要存在于深受中华文明熏陶的国家与地区。[29]于是,我们在此似乎不得不深思文化传统对制度选择的影响。中华儒家文化是一种与西方文明有着明显区别的文化传统。在儒家文化中,防止权力滥用的根本方案不在于权力之间的制衡,而在于伟大人格的塑造。因此,在东方人眼中,西方普遍流行的分权制衡机制总显得有叠床架屋之感。恰如日本学者在分析公诉权滥用问题时所考虑的那样,既然提起公诉后案件将接受审判程序的检验和评判,在审判前再设置一道司法控权机制便显得多余了。因此,尽管日本曾一度模仿法国建立了预审制度,但终因“考虑到……预审和公审之间存在不必要的重复等情况”,于1947年废止了预审制度。[30]在我国,1910年奏进的《刑事诉讼律草案》虽然在第二编第一节“公诉”题下专节规定了“预审处分”,却一改预审制度在西方法制中所具有的“准备审判之程序”的性质,而将其作为侦查权限归属“检察厅管理”。对此,徒增繁琐同样是其重要理由之一。[31]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沿循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这一改革方向,在现行起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弱化法官对起诉活动的参与,从而走向纯粹的检察控权模式,应该是一种较为可取的选择。当然,这一选择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前分析,检察控权模式暗含着公诉权滥用的风险。但是,如果考虑到,我国庭前审查程序自始至终就没有控制公诉权的理念和传统,这种风险其实早已经存在,而非选择检察控权模式的新现象。因此,公诉权可能被滥用的风险,并不足以构成我们选择检察控权模式的障碍;相反,这种选择反而会让我们从司法控权的假象中解脱出来,更认真地直面并思考公诉权滥用问题。

更何况,制度最终依赖于人的操作。因此,在检察控权模式下,公诉权可能被滥用的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客观中立意识等人的因素。从我国控权传统和实践看,[32]通过内部规则与上下级约束,也同样可以对公诉权的实际运作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于此,日本检察官制度及其“精密司法”不失为有益的借鉴。

第二,与起诉书一本相比,庭前审查程序还兼具整理争点等庭审准备方面的优点。对此,必须澄清的是,起诉书一本的起诉方式并非“一步到庭”,并非否认法庭为了审判而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活动。相反,我国学者在“庭审准备程序”的讨论中引用的资料恰恰来于实行起诉书一本的英美与日本。那么,就庭审准备功能而言,与起诉书一本相连的庭前准备与独立的庭前审查程序何者更好呢?在我看来,前者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点:首先,由于庭前准备是法庭审理的前伸,因此,辩护方更容易参与其中;由此,将推动我国庭前审查方式从单方面审查控方案卷,转向以开庭方式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其次,庭审法官直接主持庭前准备活动,可以避免独立设置庭前审查法官所带来的人力问题。第三,与独立设置庭前审查法官相比,此种庭前准备活动直接联通之后的法庭审理活动,有助于保证庭前准备活动与法庭审理的连续性,从而促使庭前准备活动真正成为“法庭审理的准备”。而且,更重要的事,通过庭前准备活动,庭审法官可以预先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35]以避免普遍担心的(单独设置庭前审查法官必然导致的)庭审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的窘境。

注释:

[1]比较法学者达维多教授曾云:“比较法的功能不单在记述法,而在于法的改良”。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注释2.

[2]刑事起诉制度包括公诉制度与自诉制度。由于刑事公诉是现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主流,除特别说明,本文的刑事起诉制度特指公诉制度。

[3]社会学研究告诉我们,“由于对其他文化生活方式了解甚少,人们总认为自己社会的规范和价值观念是无法避免的,而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美]尹恩·罗伯逊:《现代西方社会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8年版,第87页)。因此,为了提高对我国公诉制度的自觉意识,比较法方面的研究自不可少。然而,在研究中,人们常常以我国起诉制度为框架、以检察官为中心对外国制度进行任意的裁剪,完全忽视了司法权在外国起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我们主张,在进行起诉制度比较时,应当采取一种更具包容性的研究视野,并注重对不同的制度类型进行分类。在《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一书中,我们曾根据公诉权的分配方式,将公诉权行使方式概括为垄断式和分权式(第295页)。在此,我们试图进一步明确,在分权式中,究竟是谁在实质意义上决定着公诉的提起。

[4]从诉讼历史看,控审分离是对纠问式法官的否定。因此,就其产生历史而言,现代刑事起诉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以起诉权抑制司法权的审前扩张。但是,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意义则更多表现为:司法权对起诉权的控制。

[5]在制度设计上,有英美的预审制度、法国传统上的“二级预审”、德国的中间程序、意大利的初步庭审。

[6]关于起诉的实体效力分析,详见宋英辉、吴宏耀:《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0页以下。

[7]其中,检察官提起追诉的案件中,进行预审的案件大约为10%.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8页。

[8][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9][日]土本武司:《刑事诉讼法讲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80页。

对于上述公诉权滥用理论,土本武司博士基本上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并对该理论所列的三种情形逐一进行了分析。土本武司认为,对于情形一,论者将最终应成为有罪或无罪的实体裁判对象的事由视为诉讼条件,与理不符且没有任何意义;对于情形三,在司法实践中也已通过排除非法证据而得到了合理解决。至于情形二,最高法院判例已经有了较明确的处理方案,即除非提起公诉本身构成职务犯罪,公诉提起皆有效。详见[日]土本武司:《刑事诉讼法讲义》,董璠舆、宋英辉译,(台)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80页以下;[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1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注释2.

[12]因此,尽管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对公诉权滥用早有顾虑,但面对当时的制度设计,却也只能表示无奈。“近年来在刑事裁判实务上虽重视公诉权滥用之理论;但……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得以裁定驳回其自诉,固重在防止自诉权之滥用;惟在公诉案件,检察官不计其犯罪客观的嫌疑是否存在,任意起诉者,在实务上所采之动向有三:一、其起诉之程序,既无违背规定,法院不得指其公诉为不适法,予以排除。二、被告虽主张检察官之起诉,有追诉裁量权滥用之情形,法院亦不得据此主张,而审查检察官之诉追裁量权有无滥用。三、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有举证责任,如检察官之举证不足法院得有合理的可信,其形式的举证责任未尽,法院自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裁判。且本法并无控制公诉滥用之规定,应起诉而不起诉或不应起诉而起诉者,除……应负渎职罪责外,在理论上仅成实体法上问题,不成诉讼法上问题。”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台)三民书局1981版,第342页。

[13][德]Claus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434页

[14][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页。

[15]中国法制史学会编:《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台)台湾大学法学院1993年版,第335页。

[16]其中,立法上又分为两类:第一,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法律以具体的犯罪情节(如致人死亡或重伤)为划分界线;第二,对于侮辱、诽谤罪,法律则仅仅笼统地规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7]参见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第330条、第332条、第336条、第347条。

[18]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7条。该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可以在判决发生效力前的任何阶段接管自诉案件。

[19]对此的详细检讨,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以下。

[20]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04页。

[21]从有诉必审出发,龙宗智先生将有将此种模式称之为“易发型”审判程序。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22]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页。从有诉必审出发,龙宗智先生将有将此种模式称之为“易发型”审判程序。

[23]除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被害人的申诉、自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外,最高检司法解释还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机制:第一,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对于自侦案件作出的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决定必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第289条;第292条。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有关强化不起诉监督的论述中,德国“强制起诉程序”往往被作为可资借鉴的制度之一。但是,在德国,强制起诉程序是与法定起诉原则密切相连的一项制度,在范围上仅限于检察官依据第171条所作的不起诉。至于作为起诉便宜主义而引入的微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则属于检察官的起诉裁量范围,所作不起诉决定不受强制起诉程序的制约。

[24]龙宗智教授将这种妥协折衷的制度改革所带来的相应问题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排除预断的立法意图没有达到;第二,听前了解案情部全面;第三,庭前审查的内容不确定;第四,复印件移送制度为案件的全面实体审查创造了可能,造成“穿新鞋走老路”,有可能导致庭审走过场。详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以下。

[25]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除死刑案件外,凡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只要符合一定程序性条件,即应首选“认罪审程序”进行审判。

[26][德]Claus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台)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432页。

[27][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28]奥地利作家卡夫卡以文学的夸张手法对此进行了辛辣的描绘:“‘所有这些人都同意这样的看法,即:起诉决不是轻率地提出来的,法院一经对某人提出起诉,它就坚信这个被告有罪,如果要消除这种信念,那真是困难万分。’‘困难万分?’画家问道,一只手向空中一挥,‘法院从来不会消除这种信念的。如果我把所有的法官一个挨着一个都画在画布上,你站在这块画布前为自己进行辩护,那么,你将会比在真的法院里进行辩护取得更多的成功。’”卡夫卡:《诉讼》(第七章“律师-工厂主-画家”),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29]2002年以前,我国台湾地区刑事公诉制度亦属于检察控权模式。2002年2月8日,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第161条进行修订,引入了起诉审查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第一次审判期日前,应对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检察官指出之证明方法显不足认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时,应以裁定定期通知检察官补正;逾期未补正者,得以裁定驳回起诉”。

[30][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409页。

[31]在草案中,陈明的立法理由有三。其中,第二项理由是:“夫警察官及检察官所掌侦查处分,与推事所掌之预审处分,虽有予以强制权与否之别,而实则彼此调查事宜大同小异。以无所差别之调查,乃经三次程序,可谓徒劳无益。”

[32]例如,为了防止检察机关滥用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不起诉决定应当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属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还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34]这种法庭外查证证据的实践做法,危害极大。且不说为法官舞弊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也不说如此调查证据是否违背程序正义,单就其对庭审制度的影响,它不仅架空了法庭审理活动,而且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内在动力和现实必要。以证人出庭作证为例。既然证人不出庭作证也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又何必去自讨苦吃去贯彻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呢?而另一方面,在论及庭审制度改革时,证人不出庭作证又每每反过来成了“改革超前”的现实理由。

今年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严格授信审查制度,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1、明确信贷投放的重点,着力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纺织产业、装备制造业以及科技型创新企业、现代服务业等具有发展前景、产品有订单、有利于带动当地中小企业。

2、持续强化优质客户的培育和服务。重点围绕产业链、本市优质企业、我行垄断的优势行业客户如旅游文化产业等优质客户加强金融服务,着力培育一大批低风险、高稳定的优质核心客户群体,夯实业务发展的根基。

THE END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2025年度公开招聘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招聘工作安排,拟于2024年12月15日组织线上笔试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 2024年12月15日(星期日)上午9:30-12:00,笔试分为二个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 专业英语翻译(英译汉):9:30-11:30 https://www.cnipa-gd.com/recruit_detail/445.html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招聘公告国家知识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我单位2025年度公开招聘专利审查员第一批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我单位反映,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反映。https://www.cnipa-hn.com.cn/art/2024/12/13/art_16_8224.html
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关于升级改造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为提升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政审查效能,更好服务我省药械广告申报企业,确保广告审查全流程可追溯可沟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对原广告申报系统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增加沟通服务功能。 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系统将在技术审查环节新增设沟通服务端口,通过手机短信和系统平台两个途径,向申报企业反馈http://gdcec.gd.gov.cn/spzx/tzgg/content/post_4458350.html
4.广审助手广审助手是一个可以审查文档、图片、视频是否违规的检测工具,我们想通过小小努力,降低企业和个人被行政处罚的概率。https://www.gszs365.com/
5.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2024年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名单(第二批)公示2024-09-30 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线上申请说明2024-06-24 2024年第二批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申请7月起开始线上受理2024-06-24 2024年广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名单(第一批)公示2024-03-20 https://www.gzbanquan.com/businesslist.php
6.广东版权网1015 作品登记 您好,我几年前在广东时网络投稿过某个平台发表过一个艺术作品,这个公司注 程欣娴 版权登记科 2024-11-14 是 查看 1014 作品登记 美术作品1011 作品登记 文字作品首次发表 时间:几万字的文字作品 PDF文件做成幻灯片式视频/ GIF 及 战靖 版权登记科 2024-11-07 是 查看 1009 作品登记 我们https://www.gd-copyright.cn/gdcrsp/crsp/bussiness_consult_list.jhtml?eqid=e1542ddb0008de1c0000000664303051
7.广告审核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版)20150619.docx第第页共页广告审核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版秒银广告审核中心版本号广审标准试字第号页广告审核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版前言本广告审核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版以下简称细则旨在规范平台屮广告内容及图片提高广告通过率和审核效率请使用者认真学习并执行本细则细则以广告为主导涵盖了商家资质银元商品文字描述图片邮费等多方面内容重庆秒银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222/5324044200003131.shtm
8.抖音广审内容审核火山引擎是字节跳动旗下的云服务平台,将字节跳动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增长方法、技术能力和应用工具开放给外部企业,提供云基础、视频与内容分发、数智平台VeDI、人工智能、开发与运维等服务,帮助企业在数字化升级中实现持续增长。本页核心内容:抖音广审内容审核https://www.volcengine.com/theme/1552042-D-7-1
9.《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实施,医疗行业如何应对(上)广审表要求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http://zl.hxyjw.com/arc_14875
10.广告宣传合作的协议书1、画面提交:甲方在张挂广告画面前,应及时将画面内容交与乙方,供乙方进行广审和制作发布。 2、广告发布缴费:甲方应如约及时付给乙方有关费用。 3、画面审批:广告发布前甲方应该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广告审批相关文件供乙方进行广审,并对提供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https://www.jy135.com/xieyishu/1021041.html
11.京易投今日头条(字节系)审核规则课程中心京易投-今日头条(字节系)审核规则 第一章 依据与总则 为规范京易投平台广告投放的用户对京易投平台广告服务的使用,起草并制定了本规则。依照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告信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https://jzt.jd.com/school/course/detail?contentId=9084
12.电商平台所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怎么办理前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医疗广告审批,医疗器械广告备案,保健品广告审查表,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审,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电商平台所需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怎么办理-宣传视频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产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遵守相关法规,电商平台http://tst127263.cn.trustexporter.com/xinwen-1395408.htm
13.医疗器械广审表审查标准资料与步骤分析5. 发布审核结果:完成审查工作后,将广告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广告发布。 在审查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其他新闻 医疗器械广审表申请办法,准备资料与步骤 2024-12-12 小白必看:医疗器械广审表http://shanghai0190826.11467.com/news/8391002.asp
1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审表)申请流程及要求广告宣传文字 广告宣传资料的出处、来源 其他可能需要的附加材料 递交申请:携带以上材料,到当地医药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 审查与核实:医药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广告内容合规。 领取证明:通过审核后,您可以到医药监督管理部门领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https://www.007swz.com/xinxi/cizecpk.html
15.合规理论知识考核试题题库及答案.docxA、不允许在电商平台宣传或变相推广处方药√B、对于OTC产品的活动宣传,内部必须经过合规、法务、医学合规的确认,外部必须取得法律法规(如广告法等)要求的审核,包括广审√C、宣传材料中如果注明“仅供内部使用”,也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发布D、不允许进行产品的搭售或买赠√42.下方哪些信息是个人信息?()[多选题]。A、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26750521.html
16.央视广告审查流程几注意事项政策法规2)若广告中出现“秒杀9.9元【类似内容】”字样及内容,需要广告主提供:具体是哪款产品、型号、规格等。 3)若广告中出现“满99减50【类似内容】”字样及内容,建议改为具体折扣。 四、互联网金融广告 集资类金融广告在投放需要向央视出具银监会的证明文件。 五、有广审批文类广告http://www.cctvtf.com/mnewsshow.php?cid=58&id=120
17.凝聚品牌实力倡导补虚新姿势,恒玉佳参芪鹿茸口服液荣登央视黄金一直以来,恒玉佳着力与各大线下连锁、电商平台合作,致力于传递“恒常疗愈·健康全家”的品牌理念。2023年我们更是入选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医药电商龙头的大促参芪鹿茸口服液是恒玉佳品牌联袂A股上市企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健脾益肾类非处方药(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541 广告审查许可:赣药广审(视)第250http://www.hengyujia.cn/nd.jsp?id=45
18.药事管理小组(精选10篇)因此,《药事管理学》具有涉及知识面较广、涵盖内容较多、文字叙述较多、语言抽象等明显特征,给教学增加了难度。笔者在教学中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进行了初步自动计算出相应药品的药库采购计划, 并通过系统生成电子表单,经药库人员审核后直接传输至药品集采平台,集采平台处理后通知相应的药品供货商配送,配送时携带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6o6aiwb.html
19.巨量创意达人完成视频制作后,客户确认脚本视频,进入广告审核和内容审核环节,平台返回审核建议,修改后广审&内容审均通过即可进入下一步。 星图广审已与AD后台打通,在星图平台完成广审后,ad新建计划无需再次审核该素材,客户在任务详情页中可查看审核状态 第四步 1.确认视频发布后,选择「推送到巨量引擎广告投放平台」投放 https://cc.oceanengine.com/academy/article-detail/6c94ff2b52a012f4ddd21ddb54d83fad
20.商业化监察&广审《广告计划审核知识》:广告主【成都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在投放广告时,以下广告计划来源填写符合规范的是[多选题] 【多选题】 A. 拜博拜尔口腔医院 B.一级行业为互联网金融的广告主仅开放广审白名单客户进行蓝 V 认证 C.一级行业为传统金融,二级行业为典当、传统理财、拍卖、投资担保的广告主仅开放 广https://www.wjx.cn/jq/4273007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