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媒公司与网红博主解除合作协议、账号权益归属纠纷案。该案判决认定网络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在确定账号归属时,除考虑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情况外,应尊重合同约定,权衡账号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信用、物尽其用、公平原则。判决具有典型性和引领性,为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扩大规模,网红博主与传媒公司合作
双方合作运营的成本投入及利润分配模式为:公司预先垫付投流成本,葛某每月提现上月结算佣金后与公司结算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然而,协议签订以后,双方经过近半年的经营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没有达到预期,甚至还产生了诸多矛盾……
业绩下滑,合作双方渐生嫌隙
后双方经过沟通协商,葛某认为,与传媒公司合作之前发布一个短视频,点赞量最高达10.8万,最差的点赞量也维持在几千至几万之间。但与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由传媒公司发布的第一个合作视频流量出现断崖式下跌,点赞量仅为275。之后视频点赞量一直持续下跌,最低时视频点赞量仅为个位数。同时,传媒公司又存在混剪他人视频的行为,降低平台对账号的流量推送权重,导致涉案账号短视频流量及点赞数量断崖式下跌。同时,传媒公司原来专门运营葛某账号的刘某也离职了,传媒公司没有及时招聘新的运营人员,导致葛某账号出现无人运营的停滞状态,账号收入持续减少。葛某觉得传媒公司缺乏合作能力,没有履行合作协议中的运营服务内容,想要解除合约。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葛某单方解除与传媒公司合作协议,并将涉案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
抽丝剥茧,法院最终明确账号归属
裁判解析
网络账号使用权归属应考量其属性
本案主审法官、宿迁中院副院长周辉表示,网络账号作为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账号作为自然人或法人在网络平台二级域名虚拟空间开设的虚拟账号,其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提供者,在账号归属方面,网络主播与传媒机构争夺的是使用权。网络账号使用权的移转,一方面应当尊重当事人约定,另一方面,应当根据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全面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当账号人身属性明显强于经济属性,账号的影响力是基于主播个人对特定群体的影响力所形成,即离开主播将使该账号经济价值丧失或大幅减损的时候,根据绿色原则和物尽其用的理念,账号权属不宜与主播分离,主播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宜是转移权属,而宜以赔偿经济损失作为替代。但是,当账号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特征,权属变更不会导致其经济价值丧失或严重贬损时,因其人身属性不强可以依法判决转移。
具体到本案中,葛某与传媒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合作事项是共同运营账号,合作目的是增强账号变现能力,因而账号归属是决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因素。
葛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所有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双方对于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综上,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身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专家点评
确定网络账号权属需权衡意思自治和物尽其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建国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兴起,“网红经济”“流量经济”持续发展。网络主播与传媒机构合作将流量变现已经日趋成为“网红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网络平台账号作为流量变现的重要载体,是网络主播和传媒机构合作的关键,凝结着双方的智慧和投入,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因此,网络平台账号成为双方合作终止后竞相争夺的对象,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网络账号权益归属约定不同、法院考量因素依据不同等原因,导致对账号归属认定上存在较大分歧。
基于此,在确定网络账号归属时,应充分审视账号蕴含的价值,精准判断账号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优先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同时以效益原则为补充,依据人身属性保留网络账号经济价值,确保“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对于人身属性强于财产属性的网络账号,应当尽量保持账号原有状态,不宜将账号权属与网络主播相分离。本案裁判对网络账号的归属认定提供了指引,具有典型性和引领性,为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王旺王紫旋耿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