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审查制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教师审查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整改时限

自发文之日起至年月29日前

二、整改方案(详见附件1)

三、整改要求

各乡镇、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定督导评估标准及本通知中的整改方案做好落实,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形成书面材料备查。

(一)乡镇人民政府

2、取证工作

3、在辖区内公路两旁,乡镇、村(居)、学校所在地等显眼位置设定有关教育宣传的固定标语(内容可参照附件3)

(二)区财政局

对省、市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要求追补的款项要尽快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指导、检查,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三)区教育局

继续加强对学校的检查与指导,重点围绕控辍保学、学籍管理、教师队伍建设重新核实、教学配套设施管理使用、新课程实施、校容校貌(特别是学生宿舍、食堂)等事项抓好落实。

(四)区教育督导室

协助区政府做好区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复查整改工作,及时对乡镇及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

(五)区教师进修学校

对照评估标准完成各类培训计划,加大对基层校课改培训和指导。

关键词:行政诉讼,临时权利保护,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一、起诉是否停止执行: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一)相互冲突利益的法律调整

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两个人可能会想占有同一件财产而且也都采取措施去得到它,这会使他们卷入一场严重的纠纷之中。几个人可能会从事一项合伙事业,然而他们在管理该企业或计算个人得失份额时却可能意见不一。一个人可能伤害另一个人并被要求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而他却可能会拒绝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或责任。不仅如此,社会所遇到的麻烦还有可能是一方为某个个人或者个人群体的利益与另一方是作为有组织的集体单位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政府或许希望在某个私人占有的地方开辟公路或者建造建筑物。政府也有可能为了国内安全或者民族自卫而设定一些侵犯个人言行自由的约束和限制性规定。在战争时期,有组织的社会甚至可能不得不要求个人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而牺牲他们的生命。

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须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调整种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如果没有某些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性标准,那么有组织的社会就会在作出下述决定时因把握不住标准而出差错,如: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对利益予以保障的范围和限度应当是什么以及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赋予何种相应的等级和位序。如果没有这种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与偶然性,而这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严重的破坏性后果。

正如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利益既可以是个人的利益也可以是社会的利益。个人生命的利益、私有财产的利益、缔结合同的自由和言论的自由等等,都可以被视为是个人利益。罗斯科?庞德对那些要求得到法律制度承认和保护的以及部分同上述个人利益相重叠的社会利益作了辨识和阐释。概括他的观点,应当得到鼓励和增进的社会利益有下列诸项:一般安全中的利益,包括和平与秩序的要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经济等各种社会制度的社会利益;一般道德方面的社会利益;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一般进步的利益;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还有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这种要求使他获得了政治、社会和经济各方面的机会,并使他在社会中至少能过一种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注1)

事实上,我们不可能依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安排。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将所有利益都视为必定是位于同一水平上的,也不意味着任何质的评价都是行不通的。例如,生命的利益是保护其他利益(尤其是所有的个人利益)的正当前提条件,因此它就应当被宣称为高于财产方面的利益。健康方面的利益似乎在位序上要比享乐或者娱乐的利益为高。在合法的战争情形下,保护国家的利益要高于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利益。为了子孙后代而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似乎要优越于某个个人或者群体通过开发这些资源而致富的欲望,特别是当保护生态的适当平衡决定着人类生存之时就更是如此。

(二)利益衡量理论的思路

“利益衡量”理论作为一种法学思考方法,在20世纪60年代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后,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方法。利益衡量论以价值相对主义为基础,注重甲、乙双方具体利益的比较。利益衡量论的首倡者加藤一郎教授指出,“对于具体情形,究竟应注重甲的利益,或是应注重乙的利益,进行各种各样细致的利益衡量以后,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一方获胜。”(注3)

利益衡量也是一种法院判案的思考方法,这种思考方法和概念法学三段论式的传统思考方法不同。它不是进行简单的法条对照,而是对法条背后的利益进行评估、衡量。-正如边沁所说,立法者的职责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造成调和。(注4)由于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并且各种利益经综合衡量已较好的固定在了制度利益上。因此,在现行法律中寻求公平正义,应当成为司法活动这一特定领域的原则。由此出发,对个案的具体的利益衡量首先应该寻求现行法的根据。-然而,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难采取一种非黑即白、非杨即墨的方式,直接运用抽象的原则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否定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对诉讼双方相互对立的请求作出斩钉截铁的答复。英国著名法学家A.V.戴西说,使两种根本冲突的权利得到协调的方法,充其量只能是在这两者之间达成一个大体的妥协。(注5)换句话说,法官要做的是尽可能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磨擦降低到最小限度。(注6)

由于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是价值判断。应当承认,利益衡量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利益可能作出不同的评价。因此,案件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个人的认识。但是,在没有客观标准存在时,主观评价实际上不可避免。(注7)

(三)司法审查中的利益衡量

行政争议或冲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纠纷,而是一种利益上的失衡。(注8)如果说行政权力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代表的是个体利益,那么,行政权力与相对人权利的冲突,其本质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发生以后,由于代表着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力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使得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无法保持实质上的平衡。正如JeanneManonRoland所说:“噢,自由,有多少罪恶是假汝之名而产生?”(注9)同样,“公共利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可能遭受非法的侵害,相对人所处的不利地位,使其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恢复其利益的初始状态,而必须借助于另一种国家权力进行干预-行政诉讼,这种借助于司法权的权利救济制度,目的正是为了恢复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停止执行制度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难题而产生的一种临时权利保护制度。在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以防止给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事后不可弥补的损害。如果经过审查发现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院可以撤销暂停执行的命令,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恢复进行;如果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违法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后,也就谈不上再予执行,从而,停止执行就成为永久性的。

现代各国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停止执行制度。然而,各国对停止执行制度的规定方式却不尽相同,甚至是大相径庭-有的国家规定停止执行是原则,一旦当事人起诉,行政行为就停止执行,不停止执行只是例外;有的国家规定,起诉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才是例外-在司法审查中,停止执行制度如何发挥作用,法院是适用原则还是适用例外,取决于“执行利益”与“延缓利益”两者间的风险分担与妥协。(注10)换句话说,究竟是否停止执行,取决于法官对两种利益的评估与衡量。

二、停止执行制度比较-以德、日为中心的考察

如前所述,各国对停止执行制度的规定方式是不一样的。德、日两国最具有代表性。德国《行政法院法》第80条第1款确立的是“起诉停止执行原则”,而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确立的是“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两种规定是否存在原则上的对立,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共性?

(一)停止执行制度的依据

各国停止执行制度的根据,除了行政诉讼法,都还有更高位阶上的宪法上的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之权利,受到公权力之侵害时,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无其他法院有裁判权时,得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依学说及实务,一致认为该项“权利保护无缺漏”条款,不仅开启诉讼途径而已,更在于确保权利保护的有效性。这正是包括“停止执行”在内的行政诉讼临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宪法依据所在。因为,如果没有临时权利保护制度,基本法第19条第4款的保障就会落空。(注11)

在日本,鉴于临时救济对私人权利与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在采取法治国体制,试图充实私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实质性保护的《日本国宪法》之下,(注12)设置对行政行为的临时救济制度是宪法上的要求。并且,该制度基本上也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来考虑。在这种意义上,如果宪法上“接受裁判的权利”得以保障的话,就不能将是否承认撤销诉讼中的临时救济视为纯属立法者裁量判断的的事项。(注13)也就是说,宪法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对临时救济措施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实施权则属于法院。

(二)停止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适用停止执行的案件一般是撤销之诉。(注14)停止执行的对象通常是积极的行政决定,即行政机关的作为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来说,该行政行为是不利的行政行为。否则,就不必要求停止执行。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提起撤销处分之诉时,为避免因处分、处分之执行或程序之续行造成难以回复的损害,有紧急必要时,法院得依声请决定全部或部分停止处分之效力、处分之执行或程序之续行。”据此,给予原告临时权利保护的停止执行必须满足三个积极要件:(1)撤销诉讼正在进行中(与不必以本案诉讼提起为要件的临时处分不同);(2)存在构成停止执行对象的负担处分;(3)为避免难以恢复的损害而有紧急必要。同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3款又规定:“停止执行,有可能严重影响公共福祉,或对于本案显无理由时,不得为之。”因此,停止执行又存在两个消极要件(否定要件):(1)有可能严重影响公共福祉;(2)就本案显无理由。学界认为,这些要件,大多是分别独立地得以认定,但是,在将各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可以停止执行才是应该提倡的。例如,损害极为重大时,即使本案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也应该承认停止执行。(注15)

法国行政法院对于请求停止执行的申请,审查极为严格,只有在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时,才作出暂停执行的裁定:其一,受攻击的行政决定的执行,可能导致不可弥补的后果;其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理由,可能导致受攻击行政决定的撤销。但是,即使符合上述条件,行政法院仍然有自由裁量权力,根据公共利益考虑是否暂时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而且对于已经作出的暂停执行的裁定,随时可以终止。只有省长对于地方团体自治行政的监督所提起的行政诉讼,附有暂停执行的请求时,如果理由相当充足,行政法庭必须作出暂停执行的裁定。(注16)

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停止执行制度作了规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5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公正的需要,可以在司法审查期间推迟它所采取的决定的实施日期。审查法院,包括上诉的法院和根据申请向审查法院发出提审状和其他令状的法院在内,在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必要条件和限度以内,可以发出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命令在司法审查程序结束以前,推迟行政行为的实施日期,或者保存原状或权利。”除行政程序法外,其他法律中有时也规定在司法审查期间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命令停止执行的权力,不需要成文法的规定,它是适用衡平法中制止状的制度。是否命令停止执行由审查法院自由裁量决定。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四个因素:(1)申请人必须阐明如果不停止执行,他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必须阐明他有理由认为可能在司法审查中取胜;(3)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4)停止执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上述四个因素互相影响,申请人对它们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注17)

比较上述几个国家关于停止执行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出停止执行必须考虑的核心因素包括:损害可否回复;胜诉机率;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三)停止执行的申请和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临时权利保护要求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动员行政机关或法院采取临时保护措施。也就是说,他自己因此就得承受-解释和提供证据的-负担:他必须证明这种保护是必要的。(注18)

在前述停止执行的申请条件中已说明,对于停止执行的决定,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力。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可以裁定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院也可以随时取消暂停执行的命令。

(四)停止执行的内容和效果

停止执行究竟停止什么?德国和日本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论。

德国《行政法院法》把“停止执行”称为“复议和撤销之诉的延缓效力”。“延缓效力的确切效果”(die“exakteWirkungderaufschiebendenWirkung”)到底是什么,或者说“中止效果到底中止什么”(“WassuspendiertderSuspenseffekt?”)这个问题,对于相对人本人而言是无关紧要的。因为相对人最希望的首先是,不利行政行为不被执行,当前状态不出现具有威胁性的恶化趋势,他能继续从事一个被拒绝的活动等等。但是,为了从根本上理解临时法律保护,仍有必要弄清中止效果的确切效力(exakteWirkung):如果涉及行政行为的效力本身,那么延缓效力似乎就具有“周边效应”(“Rundum-Geltung”);相反,如果仅仅要防止行政行为的执行,那么延缓效力,严格的说,就只是针对相应的执行主体。

关于延缓效力的确切含义的争论,从行政法院法第80条一经制定就开始产生。这场争论主要可以分为“效果说”(Wirksamkeitstheorie)和“执行说”(Vollziehbarkeitheorie)两种观点。

德国联邦行政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奉行执行说:中止执行,而不是延缓效力。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执行说首先得到了行政程序法第43条条文含义的支持。(注20)这一条款明文规定,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而没有提及“延缓效力”。在中止执行中,行政行为的效力本身仍然得到了维持。被抨击的行政行为本身,仍然是有效力的,只不过它不得被执行。

然而,执行说存在着学理上的矛盾。反对“执行说”的学者举例,当事人针对发给邻居的建筑执照(附第三人效力处分)不服,声请延缓效果之裁定,虽经法院准许,若采执行说则根本不能发生救济之功能,此类处分官署无从执行,而起造人继续兴建亦无违背法院裁定之可言;如采效果说则视已发出之建筑执照尚不发生效力,较为合理。(注21)

按照效果说,临时法律保护涉及行政行为本身的法律效力。此处,随着法律救济的提起,行政行为就缺乏行政程序法第43条意义上的效力之核心效果和含义。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1)只有借助对效果的阻止,在有对第三者效力的行政行为中,才可以解释针对被授益相对人的中止效果;(2)也只有这样解释,延缓效力为何也适用于不可以在真正意义上得到执行的-直接形成权利的确认性的或者其他的-行政行为。目前,德国学界多倾向于效果说。(注22)

(五)停止执行的原则与例外

通常,立法首先规定了“起诉停止执行”或者“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表面上,法院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定就可以了。但实际上,无论停止执行的原则如何确定,现实社会生活的极端复杂性都要求在原则之外必须有例外的存在。为了防止个别场合下个别正义被丢弃,法律必须在规定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例外。(注24)

因此,在起诉是否停止执行问题上,并不存在一个绝对、僵化、不变的原则。原则之外有也必须有例外的存在。无论是德国法所代表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还是日本法所代表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原则”与“例外”的结合使两种制度达到的客观效果是一样的。

根据原则和例外的具体状况,并不能立即作出哪种制度更有利于私人利益保护的结论。换言之,两种制度不能断然说孰优孰劣。但是,从思考方法的路子来看,“不停止执行原则”将重点置于行政行为的效果保护上,而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较为不利(比如,不可回复损害的证明负担,在“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制度之下,要求由原告承担)。(注25)所以近年来,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有仿照德国立法例,转采“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改动向。(注26)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停止执行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一)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停止执行制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很明显,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停止执行制度确立的是“不停止执行原则”,同时在原则之外又规定了例外情形。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停止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应当承认,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与“例外情形”相结合的规定还是比较完善的。如果单从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本身来看,这一条款不必作任何修改。(注27)

一、构建高职工商管理专业质保体系的策略

高职院校质量监控体系从结构上包括三大体系:质量目标体系、质量监控组织体系和质量监控的制度体系。

(一)内审制度

内审(InternalVerification,简称IV)是保证组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够符合组织计划,实现组织目标,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改进、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一种重要管理手段。[3]

1.内审制度的制定

2.内审员的责权

3.内审员的选拔与激励

内审员的任职资格包括工商管理专业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这些内审员的候选人可能是资深的、有经验的教师或顾问,他们通过培训上岗。一个新内审员上岗是否需要培训、进行哪些方面的培训取决于他们过往的经验。对于整个内审小组而言,必须确保整个专业内审工作的是连贯的、结构化的;确保所有内审员都能执行同样的标准进行审核并形成相应的内审文件和材料;定期举行内审会议进行培训和工作检查。

(二)外审员工作职责

外审(ExternalVerification,简称EV):即外部审计,通常指第三方审核,是外审员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进行的审核。[3]

1.外审制度

2.外审员的责权

外审员的职责包括:根据工商管理专业的质量标准对该学期的每门课程进行考核设计和评价结果的审查,重点是学生呈现的大纲要求的教学目标的完成情况、教师评价情况及内审的标准和结果是否恰当等,此外还包括:教师对教学大纲、课程与评估标准的理解是否准确以及教学中的新突破,内审机制是否健全,内审制度的运作是否高效、合理,内审抽样是否符合要求,教学组织和学生管理是否规范,文档是否健全等。[4]外审专家主要通过审查各院校的教学资源、内审组织运作、学生学习成果等方面的情况确定各院校对工商管理专业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外审员的权利包括:向教指委提供客观的审查结果,形成外审报告;外审员有权要求各院校对未达标的部分进行修正并在下一次外审中重新审查;外审员有权要求不合格的院校取消开办工商管理专业的资格。

3.外审员的任用与培训

外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为了保证其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外审专家的薪酬和具体管理都应该由第三方完成。为了避免出现熟人之间碍于情面的情况,外审专家还应该每两年换一家院校进行审查。同时对各中心派出的外审专家也应视每家院校的实际情况按照由资历浅的到资历深的原则委派外审专家,不断帮其提升和改进。教指委必须为外审专家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培训,以保证外审工作的一致性。为了保证客观的外审结果,外审报告中应提供学生评价资料样本具体审查情况和其他资源审查情况。在工作方式上,除了现场检查、观摩外,还包括抽查学生的作业、实训报告、考试考核文件、全部内审记录等,还会与教师和学生见面,倾听教学和其他方面的反馈,进行360度的检查和反馈为各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的教育质量进行整体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内外审之间的关系

每学期初,各工商管理专业需根据拟改进的方面制定可行的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内审制定,将内审结果提交外审。内外审之间是自上而下的关系,也是一个质量不断改进的闭环系统,在这个循环里,每次外审专家的意见都有利于内审员不断修正、调整内审方案,有利于工商管理专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见图3)。

二、构建高职工商管理专业质保体系的其他问题

(一)内外审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

内审、外审制度是质量管理中的舶来品,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会导致同样的管理方法在东西方会产生不同的管理结果。实施内外审效率低下的原因有:碍于面子,内审员不好意思对教师严格要求;内审员与教师沟通不畅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内审员的质量意识不到位,对教师的工作降低要求;外审员与所审查的院校比较熟悉,难以达到认真审查的实际效果,变成走过场;外审员对工作的执行尺度不统一;外审结果对于各工商管理专业的实际意义不大,导致大家的重视程度不高等等。

我们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校务公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坚持教代会制度。今年7月27日和11月28日,学校两次召开了教代会,孔德勇校长作了学校财务报告、学校工作报告,并就学校征地、购置办公笔记本等情况向教职工代表作了报告。二是坚持校情即时报告制。按照“谁负责、谁通报”的原则,要求分管工作的领导,通过教师会、公告栏、校园网等平台,及时将工作进展和工作安排进行公开。三是建立校务公开质量考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校公开工作和学校发展的考评制度,把校务公开制度与考勤制度、目标责任制、五项禁令等制度结合起来,做到有对照、有检查,强化了职工的民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学校还在校内外聘请了19名校务公开监督员,强化了对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校务公开工作的认识

学校领导集体多次学习学习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根据局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拟定了学校《2009年度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学校从统一领导班子思想着手,利用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加深理解,并在全体教职工例会中进行了普遍宣传,使校务公开为广大教职工理解和接受,在思想念上实现了“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转变,参与公开、支持公开的自觉性都有了较大提高。许多班级针对部分家长对学校让学生“自愿喝钝净水”、“征订《小学生天地》”和“保险”和做法不甚理解,便主动组织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学校的思考,并阐明学校充分尊重家长主观意观的原则,及时消除了家校之间的隔阂。学校政教处还多次印发《家校共鉴》,幼教部通过《幼儿园快报》的形式,向家长介绍学校在防控甲型H1N1等方面的工作安排,以期取得家长的支持。

三、进一步抓好校务公开工作的重点工作

一是财务管理公开。包括学校财务预、决算,收入及支出、福利分配方案等。每年度的财务审查工作,学校都设立了审查小组,由学校支部纪检委员,工作主席牵头,由教代会推选代表主审,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报告审查结果并在公示栏张榜公布。实行了充分的民主,还了领导一个清白,给了教职工一个明白。

二是人事工作公开。包括职工双向选聘、中层干部的选拔、职称评审、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新进教师资格审查等。通过民意测评和与座谈,学校今年选拔了五名一线教师担任中层干部。对于新进的教师,学校都要由教务处组织说课评课。教师聘任、职称评审更是充分发挥民主,让教师心悦诚服。

三是基建、维修及大宗物资采购的支出公开。学校制定了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今年以来,学校在购买办公笔记本电脑的招标过程中,学校纪检委员、教师代表参与了过程的始终,学校进行了几次大型的校舍维修,由学校成立的工程质量小组全程参与,并分别将决算结果和招标过程向全体教师及时公开。

四、大力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学校和谐发展

我们始终围绕学校发展这个主题,扎实开展校务公开工作,在推进课程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工作,推动学校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的成效。

二是加强学校内部管理,遏制不正之风。学校将学生学杂费、代办费的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结算情况向学生、家长、社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向全体家长作出“正师德师、塑师表形象”十项承诺,使学校杜绝了乱收费等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关键词】独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因素对策

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意义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毕设)是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实现培养目标的最后一个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对其四年知识学习的深化、补充和检验,是学生实现从学校学习到岗位工作的过渡环节。通过毕设,可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回顾和总结,起着巩固、扩大、加深已有知识的重要作用,对于培养学生的资料查询能力、办公软件应用能力、毕设撰写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实践能力、整理文档等各方面综合能力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毕设的质量关系到我们毕业生的素质和学校的品牌。

二、影响现阶段毕设质量的因素分析

笔者通过对应用型本科学校几年的毕设管理工作实践,发现目前影响独立学院毕设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现状不容乐观。所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制度的因素

尽管目前大部分学校都有针对毕设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条例,但在执行中不严格、不规范,学校缺乏对毕设全过程的有效监控,缺乏对教师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措施,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毕设往往采取迁就、宽容的态度,毕设答辩往往流于形式。

2.学生自身的因素

大多数学生有比较端正的学习态度,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学生看不到毕设对于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重要作用,加上整个学习风气败坏、部分学生需要完成重修考试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学生对毕设的重视程度和精力投入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认为毕设是走形式,只求毕设顺利通过,在毕设答辩前加班加点、东拼西凑就能敷衍过关。学生完成毕设的质量参差不齐,甚至有抄袭、花钱找人等现象[1]。

3.指导教师的因素

(1)独立学院的教师资源缺乏,有的专业仅仅只有一位专业教师。笔者对所在学校各专业进行调查,发现所有校内专业教师与毕业生的师生比例都在1∶8以上,部分专业教师还和校外教师联合指导至少4名毕业生,许多年轻教师的指导人数也在8人以上,造成毕设工作负担过重,很难对每个学生进行充分细心的指导。

(2)部分青年教师缺乏相应的经验,指导毕设的能力不强、水平不高,对学生要求不严,在指导过程中不能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影响毕设的质量。

4.毕设过程监控管理的因素

毕设的环节主要包括毕设动员、选题、下达任务、企业实习、开题、中期检查、撰写论文、定稿、盲审、答辩等。整个过程缺乏有效的管理,集中表现在:

三、提高独立学院本科毕设质量的相应对策研究

针对上述影响毕设质量存在问题的分析,重视、强化毕设管理,推进毕设工作的改革,提高毕业设计质量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在毕设中必须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毕设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毕设全过程流程化制度、指导教师资格审查制度、毕设题目申报审核制度和师生互选管理制度、毕设实习与开题审批制度、毕业实习与设计质量跟踪调查制度、校外联合指导制、论文盲审和答辩导师回避制度、答辩资格审查制度、指导教师激励制度[2]。

2.对学生实行激励和引导的策略

3.指导教师对学生毕设的指导是学生完成毕设的基本条件

在该过程中,要求指导教师应具备较强的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责任心。对青年教师应进行业务培训,加强科研能力的培养,加强实践性环节的锻炼[3]。学校应配备足够的指导教师以满足毕设的需要,建议每名教师指导人数不超过8人。我院采取了外聘教师与专职教师协作辅导的团队指导模式。毕设中学生的书写格式等细节问题由专职教师辅导解决,而毕设研究过程中的问题,则主要由外聘教师来辅导。对于教师而言,学校除了给予教学工作量的奖励外,应增拨专项经费以用于本科毕设期间的实验费用。同时,对于敷衍塞责的外聘指导教师,应建立惩处机制。

四、总结

目前,独立学院毕设虽然存在较多问题,但是其存在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它是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的必要手段。通过本文的分析发现,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合理的奖惩机制、完善的过程化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毕设的每个环节,能够有效地提高毕设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康海燕,崔巍.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本科毕业设计的有效实施模式研究[J].人才培养,2009(4):9-12.

第一条为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增强培训针对性、有效性,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为提高水利职工队伍素质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制度,是指对承担行业培训任务机构的基本办学条件、师资水平、专业优势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有关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培训范围,以形成比较合理、稳定的行业性培训实施网络体系。

第三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审查认定,任何机构均不得以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第四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一般设在已具有相应办学条件,愿意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的水利类院校(系)、培训中心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师资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与所申请培训项目、专业及层次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比例不低于50%,且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有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在兼课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一定数量的培训项目主持人和专职开发研究人员。

第七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场地、设施和经费方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有容纳40人的培训专用教室2间以上;有音像、投影等基本的电化教学设备和20台以上的计算机设备;有2万册以上图书资料和培训学员专用的阅览室;能提供同时容纳80人以上的住宿、就餐等学习、生活方面的基本条件;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能进行独立核算,有专职财会人员和正常、稳定的经费收支渠道。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须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水利人才规划、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规定或计划范围内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在培训管理方面接受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的归口管理和指导检查,在培训项目内容方面接受有关业务司局的业务工作指导;根据培训要求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认真做好组班教学、研讨和学员的考核、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做好专职教师、培训项目主持人的培训工作,加强培训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制度和学员档案、培训业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培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九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优先获取与培训有关的信息资料;优先承担列入部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在规定项目、专业范围内自行组织开展培训;符合规定的培训项目可申请颁发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或在已有证书上登记培训内容;申请增加新的培训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参加行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四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愿意承担行业培训任务的机构,都可按规定向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经审核批准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颁发由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统一印制的定点培训机构证书和标志,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逐步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五章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归口负责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审批工作,具体审查、评估工作委托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等机构承担。部机关有关司局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方面的业务指导、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的举办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机构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经审查批准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报送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部。

第十九条已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有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报审批部门备案,或申请调整培训业务范围或申请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

第二十条已取得资格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机构换发新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有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拒不接受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的;擅自以定点培训机构名义开展规定范围以外培训活动的;教学管理混乱,办学效果差,经责令整改仍无明显转变的;连续3年不承担或不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违反办班管理或财务管理规定,发生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等严重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二条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根据需要,定期组织总结交流经验、评选表彰,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评估工作,对不合格的机构,随时可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六章附则

(一)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种职业准入制度,它通过严格的考核与认定程序,严把教师进入的关口,只向那些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水平。

(二)有利于体现教师职业的特点,提高教师的地位,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用立法的形式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将明确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进一步确认教师职业的法定地位。这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增进全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制定有关保障教师待遇的法律法规,使教师待遇逐步得到改善,从而使教师素质、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教师资格制度构筑了教师入门的关隘,既是严格的,也是开放的。使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行业的优秀人员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途径来获得教师资格,加入到教师预备队伍的行列中来。这对于改变教师队伍专业结构或学科结构的单一性局面、丰富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的类型、优化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的组成必将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准入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师范类院校开设的教育类课程占总课程的25%左右,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行政管理、现代教育技术等理论知识和各种实践活动。而对于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却只考试教育学、心理学两门科目,而且据调查,这样的考试在一些地方从出题到组织和考试,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突出表现在态度不够端正,工作不够认真,而且从目前教师资格证书获得较为容易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我国对教师从业资格的实际要求还是比较低的,经过参加考试人员的仓促准备,绝大多数都能通过,教师资格认证变成了走过场,完全流于形式主义不足以保障教师质量。

(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不够灵活

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是有关职业必备条件的条例性文件,它是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主要缺陷是认定过程建立在静态的标准基础之上,诸如申请人的学历,专业以及职业素质等,而忽视了对教师更新知识,更新技能等动态方面条件的要求,而这却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学校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对教师所提出的要求。

(三)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否则他们取得的教师资格证就终身有效。2教师资格的终身制严重影响教师培训或继续教育的质量。

三、政策建议

(一)提高教师资格标准,严把入口关

提高教师资格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学历上,要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对于非师范类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仍要严格其准入标准,应当尽快建立非师范类毕业生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到相应的教师教育机构接受一年的教育专业培训制度。当然,教师资格标准的提高,不仅表现在学历要求上,更要注重教师的专业化素质上。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执行,首先要强化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要求,并在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一套国家教师专业标准,从而使得教师资格制度真正具有裁决教师资格的法律效力。

(二)健全准入制度,使其更具灵活性

教师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水准必须是一流的,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应该严格把好思想品德关。思想品德的把关不应该是通过考试答题的形式来衡量,而应该通过观察和调查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通过对申请者毕业的学校、所在单位和所住的小区、街道等有关单位的调查来确定。

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原有的仅仅通过《心理学》课程的考试是远远达不到对教师心理健康审查的要求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方面的考核,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可以将心理健康从身体健康检查的项目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项目单独列项。聘请心理学家和心理医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心理健康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加大教育教学实际能力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在当前面向全社会的教师资格认证已全面展开,社会人员普遍缺乏教育教学实际经验的情况下,这一措施显得

尤其重要。

(三)取消资格制度的终身制

取消资格制度的终身制是目前发达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趋势。许多国家规定资格证要定期更换,有效期一过必须重新确认。而我国资格条例只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况下才取消教师资格,也就是说不违反以上规定资格证就具有终身合法性。终身制对教师专业化发展和继续教育缺乏激励作用。因此,应进行定期更新制度,规定在有效期内获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才能更换,但不能一刀切,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颁发终身资格证。

(四)完善现有的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定

从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现状来看,我们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缺乏具体、严密、细致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严密性。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尽快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层次师资在专业学科与教育学科上应达到的水平、教学实践的能力、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2]王奇.关于中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几点思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6)

[3]范冰.我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政策分析:一种国际的视角[J].教育发展研究,2003,(6)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园林专业毕业设计作假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在分析作假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设计选题,加强过程管理,真实性承诺与审查,设计进程图的答辩展示等针对性管理对策。

关键词:园林专业;毕业设计;作假行为

园林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毕业设计是本科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环节,毕业设计教学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及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性。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毕业设计作假行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主要表现是通过扫描、拍摄、拷贝、网上下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窃取他人的设计成果。毕业设计作假行为会引发一系列危害,如破坏学术诚信,破坏师生关系,损害学位制度,损害教风学风,导致人才培育质量和就业率下降等[1]。不可否认,弄虚作假行为是工科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每个专业会有自身的专业特点,作假行为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园林专业毕业设计会有较多意向图,而建筑学专业则基本没有,园林专业毕业设计尚有较多手绘效果图,而机械设计专业已基本淘汰手绘效果图。基于此,本文探讨园林专业毕业设计作假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并提出针对性管理对策。

1园林专业毕业设计作假行为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1.1作假行为的主要原因

1.1.1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1.1.2环境影响方面的原因。

1.1.3学校管理方面的原因。

①重视园林专业毕业设计的结果,即园林专业毕业设计图件和文本,轻视毕业设计的过程管理,存在监控漏洞,对毕业设计过程放任自流;②选题环节的制度性漏洞,如设计题型不丰富,与上届相同的题目多,居住区景观绿化设计占比偏高等;③针对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制度欠缺,没有制度约束,仅靠自律意识,影响指导教师的工作成效;④毕业设计的答辩通过率太高,一般全班仅有1~2个人不能通过,争议答辩又沦为走过场;⑤缺乏园林专业设计图件和文本的规范化细则;⑥对毕业设计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小,缺乏举报及奖惩制度。

1.2作假行为的主要表现

1.2.1请他人代做。

1.2.2扫描或拍摄。

很多书刊杂志上有园林设计图,以往还要依靠扫描仪、数码相机,现在的智能手机就能办到。有些园林专业的学生也做与室内设计有关的毕业设计,在一本室内设计杂志上就能拍摄到全套设计图。

1.2.3拷盘或下载。

在高校里,学生可能直接把上届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拷盘,稍加改动即剽窃成功。也有学生会到网上去下载园林设计图,目前有筑龙网、园林人资料、天工网、百度图库、建库网、土木工程网等很多网站都提供园林设计方面的电子图件下载服务,有些是收费的,有些是免费的。

1.2.4滥用设计意向图。

以一个雕塑为例,如果用一张相似雕塑的照片来表达设计构思,即是设计意向图。互联网的存在,使得设计意向图正在被泛化和滥用,花架、廊、游船码头、门房、喷泉、茶室等很多本来可以亲自设计构思项目,都被用设计意向图来表示,因为网上随便就可以搜索下载到一大堆。意向图的滥用和泛化,使毕业设计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1.2.5偷换设计场地。

例如在选题环节,学生的选题为A居住小区环境设计,指导老师也提供了现状地图,但是教研室可能并未对现状地图存档保存。到了毕业设计制图时,该学生可能因为某种原因未进行设计,而是到网上下载一套居住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图,指导教师也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其参加答辩,并顺利通过。

1.2.6抄袭设计文本。

园林设计文本的作假主要是拷盘、抄袭。不可否认,很多场地的园林设计原理和方法是相通的,但即便如此,设计文本也应该由本人亲自完成,而不是拷贝。甚至有的指导教师直接把上届学生的设计文本拷贝给自己指导的学生。

2园林专业毕业设计作假行为的管理对策

2.1优化设计选题

应鼓励毕业设计题型多样化,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作假行为。公园设计、广场设计、工厂绿化设计、校园景观绿化设计、风景区规划、森林公园规划、休闲农业园规划、湿地公园设计、居住小区景观设计、公共建筑绿地设计、道路绿地设计、滨水景观带设计、屋顶花园设计、室内设计、庭园设计等都可以,如果没有具体的设计场地,虚拟的设计场地也是可以接受的。在选题环节,一定要将指导教师提供的设计场地具体化,并提供地形图建档保存,在答辩时进行对照,以免学生偷换设计场地,在网上下载全套园林设计图蒙混过关。

2.2加强过程管理

2.3真实性承诺与审查

2.4设计进程图的答辩展示

目前,大多数高校园林专业毕业设计答辩都存在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弊端,学生凭借手绘图或电脑辅助设计图及文本即可参加答辩,至于其毕业设计成果是否由学生亲自完成,则无人考究。要改革这一弊端,可以引入设计进程图,所谓设计进程图,即学生在电脑辅助设计完成到50%~75%时,将其利用autoCAD、photoshop、3Dmax、sketchup等辅助设计软件绘制的图件保存为JPG格式文件,在毕业设计答辩时作为设计图件真实性的证明在ppt文档中展示。参加答辩的图件是一套完整的最终设计图,可通过扫描、拷盘或网上下载等途径获取,可以随时打印。而设计进程图是未完成的设计图,根本无法通过拷盘或网上下载等途径获取。对于手绘图件,因不便于制作设计进程图,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采用手绘图件答辩的学生集中到设计室绘图,由管理人员对其设计进程进行记录,防止雇请他人手绘设计图件的事情发生。

3结语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毕业设计作假行为提供了极大地方便,园林专业作为边缘学科,更容易受到冲击。要想遏制各种类型的作假行为,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和过程管理,从各方面促使指导教师和学生加大对毕业设计工作的精力投入,而不是幻想通过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只有在严格、公正、公开的规章制度监督下,学生毕业设计中的作假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不断提高毕业设计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相军,张卫东,何卫忠.毕业设计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3(31)

2苏艳红.本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亚太教育,2015(9)

对于单位提出聘任申请,严格审核拟聘人员条件,组织涉及30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聘任和初评初定工作,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学技术、用技术,争创技术能手的积极性。严格按照市职称会议精神,规范推荐上报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个人和单位双承诺制度,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完成了2014年申报任务,共推荐申报高级职称44人,中级职称68人。

(一)强化宣传。劳动监察局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提高用人单位认识,防范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的发生。利用公开宣传、专题会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形式,向各用人单位发放禁止使用童工的各种宣传材料,加大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认识到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面临的处罚制裁,促使各用人单位自觉不雇用、不使用童工。

首先,加强学习,提高了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第二:狠抓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了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年中,我校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上,一方面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放在加大各项制度的落实上。这既是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以法治教的需要,更是科学发展观在我校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具体体现。

常规教学方面开全了课程、开足了课时,开设了研究性课程,加强了音、体、美、信息技术等薄弱学科的教学工作。认真落实了每月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规教学管理办法,每次检查将检查情况、优质的教案和作业批改、较差的教案和作业批改都公示出来。做到了上课和辅导自习节节有教案,节节有好教案,学生作业全批全改。年上半年我校组织了期中期末考试、四次毕业班练兵考试、下城参加了中考、组织了升级考试,下半年到现在我校组织了九年级月考和期中考试,每次考试后都认真开好教学质量分析会,对教学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反馈作用。我校每月都对教师工作进行量化统计,并上报县局,一方面为绩效工资的公平、公正发放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很好的指导了我校的各项工作,具有导向性的作用。我校全体35名教师参加了县局的讲公开课活动,此举提高了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促进了教学工作,受到了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三:毕业和招生工作紧张有序。毕业工作方面把握了毕业班的教学进度,提前结束课程,及早安排转入了复习,组织了四次练兵考试。5月份,组织毕业班参加了中考体育测试,6月19号到22号组织毕业生下城参加了升学中考。今年中考我校共考入一中高中16名,为此我校在今年的黎城县教师节庆祝会上获得了县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6月16日号小学毕业考试一结束,就派教师下去给镇三个中心校六所完小的185名小学毕业生发了新生入学通知书,安排新生在今年的9月8日报到入学。今年在县一中录取百分之十四共录取26名优生的前提下,我校报到了77名新生。

第四:突出重点,专项工作抓出了亮点。

校舍安全工程方面我校在今年中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完成了会签、可研、立项、规划、地质勘探、设计制图、图纸审查、气象审查、消防审查、节能设计、招标开工等工作。7月初开始施工,在今年上冻前能完成住宿综合楼两层的主体工程任务,餐厅主体已经完成,为明年春季按时完工打下了良好基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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