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基协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登记须知》”)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因此,从申请备案登记的新设管理人节约资本金开支、审查人员资格难度等方面看往往会选择最低线5人左右进行申报,但需注意的是,如管理人高管(通常为法代)有兼职情况的,需要保持全职人员人数为5人,因此总人数需要相应增加。
职位
高管/普通员工
可否兼职
是否需要从业资格
法定代表人
高管
可
需要
合规/风控负责人
否
投资人员(1-2人)
普通员工
行政人员(1-2人)
不需要
财务人员(1-2人)
(二)从业资格
(一)原则
1、普通(一般)员工不可兼职;
(1)非关联的私募机构不得兼职;
(2)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机构)兼职;
(3)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高管在申请机构或其他机构担任董事或者监事不属于兼职。
(二)法代兼职
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以下两种:
1、法代在管理人的股东、分支机构、关联方担任职务,不论是私募机构,还是一般实业企业,只要兼职机构不是冲突业务机构,都属于中基协允许的兼职情形;
此外,尽管前述有高管的董事及监事兼职不属于兼职且有上述可供法代兼职的情形,我们仍建议不要有过多兼职,尽量清退不必要的兼职情况(包括董事职位、个独企业投资者等),降低中基协对于兼职情形的核查难度有利于管理人的顺利登记。
(三)其他高管兼职
1、合规/风控负责人
根据《登记须知》之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相较于法代而言,其他高管的兼职审核更为严苛,其中尤以风控总为甚。
(1)内部兼职
(2)外部兼职
根据中基协要求,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而从近期的实践案例及中基协反馈来看,我们通常不建议风控总在其他企业兼职。此外,尽管有前述高管的董事及监事兼职不属于兼职的原则,基于风控总岗位的特殊性及中基协一贯的严格要求,我们不建议风控总在外担任监事及董事职位。为保障管理人的顺利登记,如风控总有外部兼职情况的,建议尽量清退处理。
2、除法代及风控总外的其他高管人员
基于实践经验,对于其他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中基协可能会接受的主要还是关联方的兼职及管理人投资标的公司因投后管理需要兼任的董事等职务的情况,该类情形按前述已被归纳为不属于兼职的情形。
(一)高管离任的信披及补位
根据中基协在网站上的公示信息,管理人在AMBERS系统高管变更界面提交原高管离职申请并提供离职证明,中基协审核通过后,再在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离职录入。
值得注意的是,如原高管并未离职而是变更为普通员工,原先存在的兼职情况需要同步清理。
(二)高管的强制离职
1、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其中显示离职日期已超过6个月;
2、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
3、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4、个人承诺函(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
根据中基协2020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私募基金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强制离职流程的通知》,高管可自行登陆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账户提交离职申请。符合办理条件的提交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制离职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