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拟对《辽宁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起草了《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附件1:《辽宁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辽宁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促进检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行业为我省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服务的效能,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是指对检验检测机构某一时期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估,通过考核、分类评价等方式确定检验检测机构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督模式。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分类评价、动态调整,并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制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统一确定考核项目、内容和评价标准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定为C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企业信用风险通用分类状况为C类;监督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被投诉举报,经调查存在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未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主要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未按时上传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只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内部参考依据,不得用于社会宣传或者暗示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对各市局考核评价结果为A、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随机抽查考评,考评结果与市局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抽查考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司法、公安鉴定等领域长期不对外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不纳入本次分类信用监管范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频次和管理方式。
(一)被确定为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将其列为下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出现责任事故、收到投诉举报或随机抽查等情况除外)。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般6年进行一次。
(二)被确定为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监督检查中,可根据情况随机抽取部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一般每3年实施一次。
(三)被确定为C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监督检查中原则上随机抽取部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一般每1年实施一次。
(四)被确定为D类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下一年度的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或根据情况使用退出机制。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分类监管档案应及时录入监管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分类出现变化时,原有档案不予删除,需留下每次分类变化痕迹,每年进行复核确认。分类监管考核工作可与监督检查或资质认定复查等同步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技术专家。
(一)评审员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考核和确认,受省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选派从事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包括技术评审、监督检查、告知承诺现场核查等)的人员。
(二)技术专家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受省局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选派,对资质认定活动进行专业评价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评审人员考录、选派、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职责权限]省局认可检测处负责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考录、评价和日常管理,可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及能力验证等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处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可选派评审人员开展技术评审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选派评审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本着“谁使用、谁监管”的原则,评审人员选派单位和部门负责监督其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必要时,省局可组织成立评审员行业指导组协助对各个领域的评审员实施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评审人员条件
第五条[分级管理]评审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实习评审员:初次取得评审员资格,需要在主任评审员或评审员指导和帮助下,参与资质认定工作的人员,不能独立实施工作。
评审员:在资质认定工作中,配合主任评审员独立完成对应专业工作的人员。
见习主任评审员:在主任评审员指导和见证下,担任评审组长组织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人员。
主任评审员:可担任评审组长,组织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人员。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主任评审员条件]主任评审员除符合评审员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技术专家条件]技术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五)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晋级条件]评审员晋级条件及程序:
(一)实习评审员晋级评审员:
实习评审员参加3次以上资质认定工作,其中至少2次分别为监督检查、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经2名主任评审员填写《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评价报告》(见附件1)推荐,向省局提交《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晋级申请表》(见附件2)和实习工作总结申请晋级,实习期不少于1年。
(二)评审员晋级主任评审员:
1.评审员应参加6次以上资质认定工作后,向省局申请见习主任评审员,其中至少4次分别为监督检查,首次评审、复查换证评审和告知承诺现场核查。
2.见习主任评审员在主任评审员指导下,承担4次评审组长任务,经过2名主任评审员填写《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评价报告》推荐,向省局提交《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晋级申请表》和见习工作总结申请晋级,见习期不少于2年。
3.见习主任评审员应经省局组织面试考核后晋级为主任评审员。
第三章评审人员考录、选派及评价
第十条[考录程序]评审员考核录用程序:
(一)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发布评审员考核录用通知,申请人填写《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推荐表》(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局;
(二)省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报考人员名单,统一组织考核并公布结果。
第十二条[评价方式]省局采取工作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综合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员晋级、暂停工作的主要依据。
评审人员应按年签订《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自我承诺书》(见附件4),自觉承诺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
综合监督评价是指评审人员选派部门,对评审人员在资质认定工作方面作出的综合评价,评价指标见《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综合监督评价表》(见附件7)。
第四章评审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执业条件]评审员应按本办法经考核录用并对外公布后,方可从事资质认定工作。评审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评审准则和技术规范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评审职责]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
(二)评审人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配合支持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能够影响评审结果或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评审组长。
(三)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及时形成评审报告,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从业原则]评审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资质认定工作声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坚持团队协作。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评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实施技术评审;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
(三)与被评审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吃拿卡要;
(五)透露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收受被评审机构礼品、礼金、消费卡、劳务费等财物,违规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协助、教唆被评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
(八)违规增设审批条件、程序或环节,无故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
(九)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五章评审人员管理及监督
第十七条[常规管理]评审员实行注册制管理,注册有效期6年。每2年应参加1次省局组织的能力延续考试,每年年底前应向省局报送《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8)。能力延续考试不合格和未报送工作总结将被暂停选派。评审员应在注册期满3个月前,向省局提交《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9)延续其资格,注册有效期超期1年的,不再予以注册。评审员初次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任评审员申报专业技术领域可扩展不超过6个。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省局和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应对评审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和在线培训等。评审员应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评审员条件。
第十九条[动态管理]省局应根据评审员资历经历、工作表现以及继续教育情况,按照专业领域、工作类别对评审员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并对外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予以注册:
(二)专业技术领域已不在资质认定范围的;
(三)连续2次未参加省局组织的年度培训考试的;
(四)连续3次未参加省局选派的资质认定工作的;
(五)违反评审员管理要求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理的。
第二十条[暂停处理]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对其约谈、整改,具体内容见《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约谈、暂停选派工作记录表》(见附件10),整改期间暂停选派工作:
(一)违反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情节较轻的;
(二)资质认定工作被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审报告或评审材料因评审质量问题2次被省局退回;
(四)无故不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考试;
(五)无故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省局选派的资质认定工作。
评审人员被暂停选派期限至少为6个月,暂停期间仍须正常参加培训、考试;暂停期满后,经问题整改合格方可提出《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暂停选派恢复申请表》(见附件11),由省局批准后予以恢复。
第二十一条[撤销处理]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将视情节轻重,对其暂停选派直至撤销评审资格: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二)违反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资质认定工作被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评审报告或评审材料因评审质量问题3次被省局退回;
(五)在国家或地方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技术评审问题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适宜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经查实存在严重影响资质认定结论和声誉的,应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省局对评审人员涉及第十二、二十、二十一条行为的处置意见,应纳入评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隶属法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