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公开招聘5人公告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5名,具体人数和岗位要求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2022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详见附件)。

三、招聘范围

本次公开招聘对象为2022年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军校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

(一)应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国内应届毕业生能如期毕业且顺利取得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学历、学位,国(境)外应届毕业生能提供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证明材料。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三)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技能。

(五)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六)具有较好的沟通交流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

(八)身心健康、吃苦耐劳,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九)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具体以招聘岗位信息表为准。

(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药品审评员或检查员岗位上因严重违反纪律或不当履职被取消审评员或检查员资格的;

4.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

5.曾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样品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受到查处的;

6.其他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

五、人员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均为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地点在上海,与我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二)资格审查

1.医学审评岗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需达到3:1。

2.其他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需达到5:1。

如未达到开考比例,我中心将研究调减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和聘用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和聘用后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个人档案不真实的,我中心可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地点在上海。笔试、面试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未获得考试资格者不发通知。考试不指定教材、辅导用书、复习大纲或复习资料。

1.考试评分规则。总成绩满分100分,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合格成绩均应高于60分,达到合格分数线才能进入下一环节。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

2.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在笔试前反馈是否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3.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拟聘人员数,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人数少于规定比例人数,按实际人员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进行公告,未进入面试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参加面试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四)考察、体检

根据岗位拟招聘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考察、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照总成绩递补人员进行考察,但递补人员总数不得超过岗位拟招聘人数。考察前主动放弃应聘资格的人员,不列入人员名次。

(五)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六)公示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网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原则上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岗工作并办理完成各项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注意事项

(一)仅限报考1个岗位。

(四)本次所公布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应聘者最高学历,应聘人员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需取得学历和学位。

(六)应聘人员应当配合分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的,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应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入职前应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聘人员为社会在职人员的,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八)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21-58338589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长三角分中心

2022年5月10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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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一条 检查员在各检查类型下,划分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4个层级,国家药监局、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在4个检查员层级下细分级别,并明确各级别检查员岗位的基本条件、比例设置、晋升要求、职责权利、考核标准、薪酬待遇等。 第十二条 各层级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https://yjj.sh.gov.cn/fg-gfxwj/20220301/d02e6f98e9bc4ee591409aaceab0b5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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