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行政执法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二条市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实行主要领导全面负责与执法人员具体负责相结合,执法保障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行政执法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遵循“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市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和下属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年终工作考核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执法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七条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安监局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经费、技术和设备保障。
第二章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第九条市安监局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局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市安监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府负责,各副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执法责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安监局各职能科室(大队)负责人是本科室(大队)行政执法主要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分管副局长负责;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科室(大队)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共同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任务的审核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审核责任人;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批准任务的领导是该行政行为的批准责任人。
第十二条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工作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市安监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对全市各乡镇安监中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安监局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二)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协助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及责任书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五)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行政、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与公务接待、后勤保障、重要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的起草。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八)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九)负责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安委会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定点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及配合有关科室开展各项专项监察、专项整治。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海事、教育、建筑、市政园林、质监、水利、电信、邮政、林业、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矿山安全监察科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指导矿山企业安全设施的安全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建材等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六)负责矿山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的初审工作。
(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下列职责:
(二)综合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前期审查和管理监督。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后的危险化学品、设备等的处置方案备案审查。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专业生产企业的前期审查和定点。
(六)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方面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中介机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工作。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九条本执法责任制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二十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本科室(大队)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及具体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具有行政许可审批的科室要制定各项审核、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廉洁,规范各项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执法科室(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各执法科室(大队)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六)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二十三条各执法科室(大队)的行政执法一般以市安监局名义进行,市人大、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业务科室提供证据,办公室具体承办应诉工作。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办文制度
第二十八条凡以市安监局名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在局领导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起草;
(2)征求各有关科室(大队)意见;
(3)报分管该项执法任务的局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会审;
(4)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市安监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六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法制机构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普法监督与廉政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堵塞执法漏洞,对执法职能科室(大队)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岗一次。
第三十三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听证的,由案审委组织听证会并提出听证报告。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对须送审的案件,提出书面意见,报案审委员集体审理,由案审委做出处罚决定(案件审理按《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案件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建立案件立卷归档制度。案件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必须将案件材料立卷送档案室归档,以备监督。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借阅。
行政处罚卷宗按如下顺序装订:
(一)卷宗封面;(二)卷宗材料目录;(三)事故报告单;(四)立案审批表;(五)结案审批表;(六)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有延期的案件);(七)事故调查报告;(八)调查组成员名单;(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一)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十二)整改指令书;(十三)复议决定书(经过复议的案件);(十四)听证会通知书(经过听证的案件);(十五)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十六)听证会笔录;(十七)听证会报告;(十八)证据材料;(十九)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二十)其他材料;(二十一)卷宗封底。
第三十五条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每年应将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向执法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市安监局的执法工作接受市人大、市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向市人大、市政府、温州市安监局提交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章行政执法的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受局党组委托,办公室按年度对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科室(大队)岗位目标管理,并作为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考核内容:
(一)本责任制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各项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结案率、准确率;
(三)行政收费情况;
(四)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率及行政赔偿情况。
第三十九条建立行政执法奖励制度。根据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执法年度考核情况,在年终总结时,对在行政执法和落实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职能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行政执法错案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错案是指安监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过错是指安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做出错误行政行为,并造成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后果。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所谓过失系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损害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后果产生的心理状态。
第四十一条错案和过错追究制度是指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对做出错案的单位或人员,以及本级安监部门对所属发生执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证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惩处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十三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因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或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经过行政复议,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或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限期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上级安监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请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
第四十四条过错的认定:
(一)在受理开办审批、核发证照,办理认证、年审等业务中,因不按办事程序规定执行而出现差错的;
(二)在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责时,因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误,超越或,采取行政措施适当,以及在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交接中出现差错的;
(三)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实体或程序性规定进行取证、越权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错案责任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但案件承办人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提出过异议或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和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十六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执行审批、许可、发证等业务或履行检查职责的承办人员,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发生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在审批、许可、发证、采取或解除行政措施、做出行政处罚(包括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等程序中发生过错,由出错环节的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执法时没有法定的依据;
(二)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不良后果;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四)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五)越权行使执法职权;
(六),,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
(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
(八)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
(九)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免予追究错案和过错责任的范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出现偏差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造成依据出现错误的;
(三)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性的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五)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六)对执法违法行为能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其他不应追究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情形。
错案和过错的追究责任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追究方式主要有:
(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4、取消晋升资格;
5、暂停执法活动;
6、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7、离职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二)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1、扣发岗位津贴获奖金、工资;
2、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一条因错案或过错给安监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做出行政赔偿的,应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二条错案或过错责任人对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因市安监局规范性文件的不合法而引起错案的,草拟人、审核人、会签人、签发人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承办人提出正确地纠正意见,上级责任人仍责成执行的,由上级责任人承担责任。规范性文件引起的错案认定,适从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九章执法责任的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执法责任的评议考核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负有执法责任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在考核评议时,对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其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对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对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承担。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责令停止建设后继续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应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无效。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派驻各区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和职责权限,确定执法责任,形成分工明细、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四)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提请与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有关部门认定法定条件、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凡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履行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的义务。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职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事前提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物或设施及实施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听证的,依照《**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职责,查封、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记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罚款的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应当经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后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吊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发证机关核实后决定暂扣或吊销。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及查封扣押财物,依照《**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执法协调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由对方履行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对方处理;发现对方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建议对方予以纠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统一制发可供载明告知内容和可供对方回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
第十七条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知书》载明的要求向对方作出回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请有关部门认定有关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办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条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健全内部不同层级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执法人员的纪律约束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轮岗制度。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在办公场所设立监督意见箱,广泛听取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2.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3.本单位当年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
4.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
5.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7.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适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8.行政征收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9.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10.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11.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
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12.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13.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15.行政处罚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履行回避义务;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1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17.各类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的说理性体现明显;
18.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整理、归档及时,保管妥善;
19.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0.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1.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七、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2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八、其他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的事项
24.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
25.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以建设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推行智慧执法为抓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
二、工作任务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其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四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坚持体现先进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成果。
第二章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第五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切实转变行政职能,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三)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健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增强;
(四)机关职能划分合理,权限合法,职责分工明确;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便利条件以供公众查阅信息;
(六)依法行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七条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决策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合法、合理,重大决策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监督,决策行为规范,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八条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注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制定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内容和程序合法,重大问题举行听证并向社会公示;
(二)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三)建立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
(四)出台规范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评估实施效果。
第九条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中无不作为或越权作为情况发生;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合法规范,记录齐全;执法文书符合规定,按照档案装订标准进行管理;执法单位内部实行案卷评查制度;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持证、亮证执法;
(四)行政处罚规范、合法、适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了规范约束措施;
(五)行政许可规范合法,后续监督到位;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分解执法职权,强化执法责任,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完善,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条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切实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五)加强专门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六)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访,积极受理投诉,依法作出处理,化解社会矛盾。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对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化依法行政和法律知识的教育,并组织考试;
(二)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执法人员熟悉法制,精通业务;
(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法制工作机构职能明确,人员配备齐全;
(三)制定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工作有重点,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应是当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以及当年度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没有被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一)未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织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无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四)因出台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五)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法制工作机构职能不明确,人员配备在两人以下的;
(八)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认为不宜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综合申报单位各方面情况后,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第十七条考评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听取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档案。主要查看有关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制订、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案卷材料。
(三)实地走访。必要时走访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听取他们对申报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在本市主要媒体公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评议决定。考评组对申报单位有关创建工作材料及调查了解和公示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六)审定批准。对经评议决定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申报单位,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每年总量控制在12家单位以内。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九条对被确定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颁发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奖牌。
第二十条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并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二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行政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当年本单位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情况发生后30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一)本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情况的;
(二)国家、省、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抽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较为严重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强烈不满,且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认为应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发生前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被撤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第二十五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但不再奖励。
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主要内容
(一)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大力推进县级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实行综合执法的对象是:在机构改革中保留、更名或新组建的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多种行政执法职能、有多支行政执法队伍同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具体包括:市经贸委、农林、交通、文化、卫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海洋渔业、房产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
(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公示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三)积极受理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关联度高的部门包括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强化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三、方法步骤
(一)推行部门综合执法,推进城管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市法制办会同市编办、城管执法局共同负责。了解全市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指导县(市)制定报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帮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继续推行部门综合执法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目标和任务。二是查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三是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综合执法方案,方案应包括:开展综合执法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本部门的主要执法依据和职责、实施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四是方案报批。末开展综合执法的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报市法制办和市编办审批。五是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深入推行“四制”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由市法制办负责,结合新的形势,对实行“四制”进行新的部署,发文明确新的要求,并进行检查督促。
(四)强化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在下半年进行。由市法制办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有关部门汇报;看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召开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并发征求意见表,组织相对人评议行政执法工作等。重点检查部门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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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双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要求,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立即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具体协调、指导工作开展,现将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三项制度”领导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宣传法规股,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各股(室)、中心、队负责涉及本股(室)、中心、队业务范围内的“三项制度”开展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类别、金额、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有重大影响、社会影响等情形,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完成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二、工作推进情况和成效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度。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一是规范事前公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时公示公开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监督举报等。编制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并在网上公示。二是强化事中公示。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流程、资料和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三是推动事后公示。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定期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是明确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执法工作。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购置了五台新型行政执法记录仪,做到执法人员人手一台,加强执法过程记录工作。三是加强执法设备管理,制定印发了《执法设备管理规定》。四是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按照执法程序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过程中现场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工作。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开设了行政复议公开栏目,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截止到今年10月,我队共处理违法案件立案45件,结案40件,我队共受理林业行政案件45件,已结案40件。查处林业行政违法人员40人,其中违法单位法人35人。1-10月份合计没收木材(杂栗木树)25.003吨,云南松木材15.6365立方米;处罚林地面积47994.10平方米,罚没款收入685774元;野生动物案件1件,罚款100元;合计罚款(含木材变价款)3086084.62元。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存在的问题
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在落实“三项制度”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三项制度”的建立还不够完善、规范。
(二)在实施“三项制度”上还不够深入、具体、全面。一是行政执法决定公示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有待完善;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记录,保管、制作入卷方面还不够规范,特别是音像记录资料入卷的很少。
(三)有的执法人员对“三项制度”认识不到位,认为环节太过于复杂,工作太繁琐。
四、下一步解决对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柏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8号)、《云南省入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要求,结合州、县《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分工,夯实责任,认真扎实地开展好“三项制度”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制度。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先进经验,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范围、程序、方式,规范执法制度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进一步总结经验,改正不足,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执法行为规范。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2"~fc"nr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u]=s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g=^kjx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实行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3svk4jx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_xbf*[9[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忽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规范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监督力度,发挥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目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发展仍需加强,机制建设尚不配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从统计情况看,自侦案件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比较低,而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
三、建议和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随意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落实检察监督权,防止打击不力,关键在于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建立合理机制,完善法律规定,补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线索,加大打击力度,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问题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
*年以来,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探索建立了办案质量监督评查制度,开展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区领导要求,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参照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结合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特点,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要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要重点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存档和整理工作,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纠正。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和评查,对推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宿迁市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办法》
附件:
宿迁市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办法
为了促进执法水平和监管效能的提高,采取各办案单位“自评与集中评查、不定期抽评与季度互评、内部公开评议与邀请区法制办领导或法院法官参评”的三结合评查方式,在全局开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活动,通过评查肯定成绩,找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达到严格、规范执法,确保行政执法案件检查无错案、复议不被撤销、诉讼不败诉;同时,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增进各办案单位的相互理解、信任与交流,推进全局行政执法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具体办法如下:
一、案件评查工作基本办法
(二)自查自评。按照评查工作办法各分局及办案单位每月进行一次自查自评,自评范围是各单位所办案件,案件监督评查表采取一案一表,一式二份,一份随《案件核审月报表》上报局法制科汇总,并定期编写《案件监督评查简报》,通报评查情况。
(三)抽评与互评。为了使评查工作能有效真实地反映案件质量,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法制科将会同公平交易科(经检大队)等科室不定期地对各分局及办案单位的案件卷宗进行抽卷评查,抽评前,对被抽评单位的卷宗采取分类编号的方法,随机抽卷,案件卷宗抽取后不得调换,且当场装袋密封,集中带到局里评查;每季度组织法制员进行一次互查互评,对互相评查出来的问题在《案件监督评查简报》上予以通报,且纳入年终考核。
(四)集中评查。组织法制员、案件主办人及有关办案人员,于每年的五月、十月份集中对基层分局和各办案单位的案件卷宗进行集中评查,为了提高案件监督评查工作质量,邀请区法制办领导或法院法官参与指导评卷工作。
根据评查工作办法,评查分为优秀(98分以上)、达标(95分以上)、差(80分以下)三个档次。对在自评、抽评、互评,集中评查中被评为优秀的卷宗的办案单位的法制员及有关办案人员建议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且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
二、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计分标准
(一)管辖权正确(分值10分)
1.查处无管辖权(地域、职能、级别、指定、移送管辖等)的案件(扣10分)
(二)案件事实清楚(分值20分)
[一]主体认定情况
2.主体认定错误(扣20分)
3.主体认定不当或者违法主体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似是而非(扣5分)
4.共同违法是否有漏处的同案人(扣3分)
5.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二]事实清楚,计算准确
7.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扣1分)
8.违法行为实施的方式(手段)不清(扣1—3分)
9.违规行为实施的对象不清(扣1—3分)
10.违法行为的后果的不清(扣1—2分)
11.数量、金额、非法收入等该计算不计算(扣1—3分)
12.数量、金额、非法收入计算有错误(扣1—2分)
[三]处罚文书结构符合要求,内容清楚、完整、准确
13.文头、文号不规范(扣1分)
14.标题与内容不符(扣1分)
15.文书结构不符合要求(扣1—3分)
16.当事人基本情况叙述不清(扣1分)
17.违法事实和证据叙述不准确或与调查核实的情况有矛盾(扣5分)
18.定性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项及内容引用错误或不准确(扣5分)
19.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项及内容引用错误或不准确(扣3分)
20.引用不必要的法律法规或条、款、项内容(扣1—3分)
21.处罚种类排列不当(扣0.5分)
22.未交待复议、诉讼事项或交待有误(扣1分)
23.无处罚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扣0.5分)
24.语句不通,用语不准,错、漏字、标点符号(有一处扣0.5分;影响案件事实或定性的一处扣2分)
(三)证据充分有效(分值30分)
[一]全面收集证据
25.收集的证据能不能证明当事人违法(扣30分)
26.证明违法主体基本情况的材料是否充分(扣1—2分)
27.影响定案的重要证据是否提取(扣5分)
28.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扣5分)
29.其他证据该收集的是否已收集或者收集齐全(1—3分)
[二]客观收集证据
31.提取物证不规范(扣1—3分)
32.证人身份不明(包括以单位提取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一份扣1分,最多扣3分)
33.视听资料无说明材料或者其他必要的旁证(扣1—3分)
34.当事人陈述(讯问笔录、供述材料以及当事人以自己名义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内容有矛盾未查清,或者讯问笔录过于简单,该问的不问(扣1—5分)
35.鉴定结论无送检委托书、送达确认回执(一份扣2分,最多扣6分)
36.现场笔录概括、简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一份扣1—3分,最多扣6分)
37.先行登记保存及实施扣留、封存财物强制措施手续填写不规范,不齐全(一份扣0.5—2分,最多5分)
38.调查取证中,办案人员单独调查或者检查,不按要求签名,当事人未签名盖章,涂改处未经确认,未签字不顶格,应签名意见、日期而不签名(一处0.5—1分,最多10分)
[三]合法收集证据
39.在调查取证中未向当事人标明执法身份(扣1—3分)
40.询问笔录中有指供、诱供现象(一处2分,最多6分)
4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扣1—3分)
(四)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分值15分)
42.将合法行为视为非法行为(扣15分)
43.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扣10分)
44.定性适用法律、法规与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彼此不一致(扣5分)
45.漏处违法行为(扣5分)
46.适用条、款、项不妥当(扣3—5分)
(五)处罚适度(分值5分)
47.应当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但未采取改正(停止)措施(扣2分)
48.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无法定情节,或者处罚时不考虑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情节(扣
3分)
49.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扣3分)
50.处罚种类不当(扣2—5分)
51.对查实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不移送(扣2分)
(六)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分值15分)
[一]立案手续完备
52.无立案表或者立案无事实、法律依据(扣2分)
53.立案不及时(扣1分)
54.立案表制作不规范(扣0.5—1分)
[二]执法手段使用不正确
55.违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扣5—20分)
56.采取和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规范(扣2—6分)
5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不及时作出处理(扣1—5分)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符合要求
58.无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扣5分)
5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不详、不全面、不能反映案件全貌(扣1—3分)
60.调查终结报告结构、层次混乱(扣1—2分)
[四]核审、审理、审批手续完备
61.未经核审、审理(扣2分)
62.核审、审理不规范(扣1分)
63.审批手续不完备(扣1分)
[五]告知和听证
6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告知(扣2分)
65.告知笔录不全面(扣1—5分)
66.对当事人在告知、听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复核而未复核(扣2分)
[六]文书送达手续齐备
67.处罚决定、询问、告知、听证通知等法律文书无送达手续(扣2分)
68.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扣0.5—2分)
[七]结案
69.无正当理由立案案件超过3个月结案(扣2分)
(七)财物处理符合规定(分值3分)
70.提前处理财物手续不符合规定(扣2分)
71.销毁处理物资手续不符合规定(扣1—2分)
72.暂扣或者收缴财物去向不明(扣5分)
73.罚没单据填写不规范(扣0.5—1分)
(八)使用统一办案文书和组卷完整(分值2分)
74.不使用统一办案文书(扣0.5—1分)
75.卷宗漏装证据材料(扣1分)
76.不按规定组卷,或者组卷不整洁、脱页、缺页(扣0.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