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
制度的通知
各工商所,审批股、法规股: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有效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执照核发效率,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的通知》(桂市监发〔2018〕23号)文件精神,柳州市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决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在柳州市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各登记窗口实施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合一”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审核合一”制度的工作要求
(二)建立负面清单。参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改革工作指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审核合一、一人通办”负面清单,明确本级审核人员登记审批权限。并结合实际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缩小负面清单范围,逐步扩大窗口登记人员审批权限。负面清单应经本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送法规股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加强人员管理。要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核工作终身负责制。审核员要依法照章办事,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对审核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将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三、“审核合一”制度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改革工作,将其作为深化简政放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要在“放得下”和“管得好”上下功夫,努力实现登记业务效能和社会评价的双促进和双丰收。
(二)强化业务培训。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始终坚持为民用权、规范用权、谨慎用权的理念,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不断提升履职服务能力,确保窗口审批工作提效增速,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三)落实风险防控。在积极落实“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的同时,要加强对窗口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评估和风险防范工作,对“审核合一”的登记材料要建立相应的抽查、检查和评比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此促进窗口登记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柳州市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推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制度指引
2019年1月9日
附件1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推行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制度指引
一、“审核合一”登记总则
(一)审核合一,是指注册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即注册登记人员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归档权和法律文书署名权,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
二、“审核合一”登记事项范畴
(一)适宜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
1.名称核准;
2.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3.股权冻结(司法协助);
4.股权出质;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6.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换照)登记。
(二)暂不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
2.涉及前置许可或专项审批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场所证明意见模糊的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
4.内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5.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重大、疑难登记事项。
三、“审核合一”工作程序
(一)除了重大登记事项外,实行“审核合一”的事项实行一人核准制,即审核员一人依法行使受理、审查、核准权,法律文书署名权,依法作出登记注册决定;重大登记注册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一名审核员受理,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工商所负责人)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三)审核员对于其登记权限内的登记注册申请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单位业务分管领导组织登记审核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由审核员在审核文书中注明集体讨论,单位业务分管领导签署核准意见。
登记审核委员会设在审批股,主任由韦东棒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审批股、法规股及各工商所负责人组成。
(四)审核员在作出登记注册决定时,有权在出具的法律文书上签署姓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审核员工作的变动,或市场主体资格的丧失而免除。
四、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的审核员条件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含参公人员),并获得执法资格;
(二)从事注册登记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受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三)实行“审核合一”的登记机关应书面授予窗口登记人员“审核合一”审批权,并予以公示。
五、“审核合一”审核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同时审查其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六)出席特殊疑难事项登记会审会议。
(七)审核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若申请人为近亲属,或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都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责令回避。
(八)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核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六、“审核合一”的监督管理
(一)审核人员的监督管理。审核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核准等不作为行为。
2.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准决定。
3.超越委托的审批权限擅自进行核准。
4.未履行首办负责、一次说清、限时办结等行政效能制度;态度冷漠、粗暴,用语不文明,办事推诿。
5.党纪政纪禁止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因审核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二)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各单位业务负责人对审核员有监督管理权。各单位应加强对审核员登记行为的监督制约,定期对企业注册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行使职权是否符合规定,登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抽查和综合检查的方式。
附件2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和质监局
局机关:韦东棒、彭玉双、韦彬静、吴褚梅
拉堡工商所:黄培旺、覃怡云、韦远凤
新城工商所:覃黎敏、李琼、陶利芳
柳堡工商所:张奇权、吴奎政、陈甜甜
成团工商所:梁勇相、古雪梅
百朋工商所:覃秋生、韦凤江
穿山工商所:韦江涛、韦雄飞
三都工商所:熊华、陈剑锋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9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