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法律合同意识薄弱
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淡薄
学校方面的教育失位
结语
关键词: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课外学习
法律意识表现在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理解和运用的程度,还有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学是一个微型的社会,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过渡期。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和我们构建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
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年群体犯罪占社会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学生犯罪约占比例为17%。综上所述,各高校大学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人文素养等现象,显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静,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问题。
1.大学生对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缺乏较为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在研究调查中显示高校大学生对法律的民主基础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只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统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触“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某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
2.大学生有感性的法律意识,缺乏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学具有较强的学理性,要求学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理论基础掌握得越好,处理和面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找到解决方法。就像,大部分学生都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具体精神和内容却知之甚少,在讨论宪法内容时就流于表面的文字内容,而无法想到作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
3.大学生有被动的法律意识,欠缺主动的法律意识。某些高校校园内的法制宣传内容多数是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处罚为主,从而使得大学生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些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沉默。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还应加强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利的积极行使,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
(一)注重法律信息引导,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使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高校也应积极开展法制课外实践活动,例如听法律专家讲座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明确主题的法制讨论会、演讲、“模拟法庭”、专题论坛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主动参与和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律心理。
(二)课外多渠道地传播法律观点,全面提高高校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
(三)高校有关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有选择地做好法律理论信息的传播工作
参考文献:
[1]徐琴.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课外培养[J].法治与社会,2012,(22).
[2]高春侠,李宜霖.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与改革――药家鑫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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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现状对策
[作者简介]李斌(1978-),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束建华(1983-),女,江苏镇江人,江苏理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江苏常州213001)
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就业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传统政府分配逐渐转向市场中的双向选择。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加剧,已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基于此,我国十分重视大学生就业问题,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维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害,大学生就业法制化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加强和完善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实现大学生就业全过程法制化尤为重要。
一、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现状
(一)高校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法制化缺失
1.学校就业工作目标与大学生就业目标存在一定的偏差。随着国家将高校招生规模与大学生就业率相挂钩,大学生就业率成了考核高校领导的重要内容,高校主管就业部门也将就业率各项考核指标分解到一线部门,完成就业率是目前高校的重要任务。如何让学生找到一份工作,完成一份就业协议,成了高校就业的主要内容。大学生就业目标,是通过几年大学专业学习,能够找到一份收入高、工作压小、社会地位高、福利待遇好的“好工作”,大部分大学生围绕着增加自身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就业砝码,找一份适合自身而稳定有发展空间的工作,不想在初次就业中迁就自己。大学生对毕业后第一份工作十分重视,他们渴望有充分的就业机会、公平的就业环境、合理的就业结构、和谐的劳动关系。可见大学生就业目标的满足是多方面的,这与高校就业工作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大学生就业目标需要法制化的保障。
3.缺乏健全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备。近几年大学生就业中,时常出现就业法律方面的问题,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调查中,大部分大学生不知道自己在发生就业纠纷时,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大学生的母校,此时应该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维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然而许多高校没有设立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专兼职机构,人员配备更无从谈起,大学生就业法制化还处在比较混沌的状态,即使有也形同虚设。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帮扶机构和人员配备的缺失,严重制约了就业法制的指导效果,不利于大学生就业的法制化的落实。
(二)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法制化工作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单位的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在用人的观念和法律意识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别,有的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侵占大学生利益,以谋求自身的利益,这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合同的不平等。通过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以所谓合法的方式来约束大学生毕业生为其获取更大的利益,无视法律的公平。(2)通过设置各种陷阱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通过华丽的口头承诺、延长试用期、扣押各种证件和收取各种培训费用等方式,侵害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3)随意调动或开除大学生毕业生。有些单位随意以单位的名义,强行安排大学毕业生加班,在不征求大学毕业生个人意见的情况下,随意调换劳动岗位甚至将其开除。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法制化工作缺失,在中、小、微企业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人才市场在大学生就业法制化工作中存在缺失
(四)大学生自身法制意识淡薄影响了就业法制化
2.客观方面。社会上一些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分配不公、贫富分化、拉关系走后门等现象,时刻在刺激着大学生的神经,极易使大学生价值观出现个人化倾向化,也使大学生对法律公平性产生怀疑。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就业法规的学习和落实。再加上高校对就业法律认识不到位,法律教育薄弱,导致了大学生对就业法制教育逆反心理的产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落实。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对策
(一)高校的对策
1.学校应转变就业观念,在法制化的基础上追求高质量就业。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经济发展的趋势,也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从原来人们关心的就业数量(就业率),转变到对就业质量的要求。大学生高质量的就业离不开法制化的保障,只有在法治化体系内进行的就业,才有可能是高质量的就业。因此,高校应该认真地看待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对大学生就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处理并加以研究分析,工作中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就业指导观念,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让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用法,在法制化的基础上追求就业率、追求高质量就业,实现就业质的提升。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对策
1.规范用人单位人事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加大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的落实。用人单位对聘用大学生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聘用人员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雇)用合同。大学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和聘(雇)用合同,必须交有管理资质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加大对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与培训,灌输依法用人合法管人的法制化思想。
2.严厉监督、打击用人单位招聘和用工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招聘和使用大学生毕业生的情况进行抽查回访,对违法现象严厉打击,让用人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决策层,认识到违法用人成本的昂贵。同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宣传,让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早举报、早制止,服务前移畅通投诉渠道。
3.部门联动,完善对用人单位的综合考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多角度综合评价,从不同的角度,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人事聘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比较,掌握用人单位全面生产经营状况和人事管理情况。建立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使大学毕业生对应聘的单位有一个清晰而全面的认识,维护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大学生应主动学法、懂法、用法,维护自身就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大学生打工;劳动者;雇佣劳动关系;法律权益保护
一、大学生打工法律关系性质探究
(一)大学生打工“劳动者”身份的法理分析
(二)大学生打工行为性质的法理分析
对于此我们不禁要问,大学生的打工难道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但事实并非如此,虽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依然受民法上有关雇佣劳动关系的保护。雇佣关系指雇佣者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雇佣者依约向受雇者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3]只要双方之间存在着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就应当认为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校外打工的大学生提供劳务,雇主一方给付报酬,所以两者之间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4]事实上,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范围是很狭窄的,主要是指进入了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就业的劳动者,而不将大学生纳入这一范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学生的本职工作是学习,一旦将学生纳入进来,会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都会牵扯进来,在立法还不能解决这么复杂的问题之前,将学生纳进来是不明智的,而适用民法上有关雇佣关系进行调整却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给予更加灵活充分的法律保护。[5]
二、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护面临的困境
(二)企业社会责任感与道德诚信意识缺失
在中国的社会体制和结构冲击下一些企业丧失传统的价值观念,道德诚信缺失,缺乏社会责任感,使还未毕业的兼职大学生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三)学校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够
(一)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校大学生作为参与生产实践的特殊群体,有其自身特点,因此应当通过采取劳动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文的方式制定颁布专门针对“大学生打工”的部门规章,作为对已有法律规定的一个补充。[6],其次,应加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建立起一套旨在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监督体系,对侵害其劳动权益的违反现象严加惩处,针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下大力度予以纠正,保护大学生合法的劳动权益。
在目前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大背景下,进一步规范我国劳动力市场显得尤为必要。工会组织更应当承担起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责任,制定完善中介组织立法,加强管理,净化中介机构服务环境,使中介市场更加规范,从制度上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7]
(三)加强高校教育的指导监督力度
高校利用课堂教育的方式,培养大学生的自我防范与维权意识,利用其社会影响力与企业,劳动行政部门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学校出面使学生获得更加稳定工作机会,同时学校应加强与劳动仲裁和保障部门的关系,当学生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8](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1]李敏,陈霞,姜浩.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调查[N].西华大学管理学院报,2011(10).
[3]童彤,阮佳丽,戴玉婷.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题及劳动法律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报,2010(12).
[4]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以麦当劳底薪事件为例[J].法学,2007(10).
[6]韩震,张洁.再论大学生打工的劳动法保护[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难现状
一、正视我市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一)应从思想认识现状上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工作
随着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女大学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毕业后步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但是毕业难以就业的女大学生,对其本人、家庭及社会都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潜在危机。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关系到数百万家庭的民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有些部门和企业对女大学生就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解决不力,重点表现在不愿参与、不愿接纳、不愿关心方面,工作上不主动、不积极,敷衍了事、浮皮潦草。
(二)应从社会就业现状上正视女大学生就业工作
(三)应从实际情况上正确认识女大学生就业工作
事实胜于雄辩。根据吉林省2012―2014年省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统计情况,近三年共有55408名未就业毕业生做了实名求职登记,其中女大学生35016名,占总人数的63.2%。根据吉林市的统计情况,2012―2014年市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近三年共有8522名未就业毕业生做了实名求职登记,其中女大学生5611名,占总人数的65.8%。可见较之男生,女生已成为就业队伍中的弱势群体。
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客观原因
(一)政策机制不完善
(二)传统思想左右市场,需求存在性别歧视
传统落后思想是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思想性因素。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对男女的角色期待有着不同的划定,似乎“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早已成定式,虽然法律中早有规定男女平等,但男性相对于女性而言,早已在潜意思中被认定为更有能力、有发展潜力、进取心强、事业心强的形象,因此也在就业机会中会更占上风。此外,任何企业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考虑到女大学生将来存在的家庭问题、生育问题,更加造成了对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的不对等地位,求职更加艰难。
(三)盲目扩招导致市场就业压力大
高校扩招是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社会性因素。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长。全国高校毕业生的总人数从2001年的114万,到2006年的413万,2010年更是增长到700万,到2015年这个数字已经扩到了749万。高校的盲目扩招,大负荷的增加了社会的就业压力。在高校扩招的同时却没有分析市场对毕业生的专业需求,像经济管理、计算机等专业遍地开花,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有开设。这些看似万金油的专业却是市场里最难就业的专业,而女大学生所选学的专业多是此类专业,这也进一步造成了女大学生就业困难。
1.2卫生法学专业的职业选择根据社会对医药卫生领域高层次、专门法律人才的需求,卫生法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拥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是专门服务于卫生系统的。通过对我校实际情况以及兄弟医学院校进行调研,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主要是分布于以下几个方向:
2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能力与素质
根据社会需求以及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选择方向,卫生法学人才应该是既懂医、又懂法的复合型人才。该专业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知识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开发所获得的能力,应该能满足社会需要,能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其自身价值,能够体现职业特性、个体综合素质和社会用人取向的有机统一。具体说来,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以下能力与素质。
2.2人格素质人格素质是多方面的,大学生尚未进入社会,其人格素质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卫生法学专业学生除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之外,还应有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良好的心理素质。这就要求高校在专业培养的同时,还要注重塑造学生的人格素质,注重学生的德育教育、人文教育,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等,努力使得所培养的学生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3实务能力卫生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是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医药卫生知识,针对医疗活动规范管理、医疗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使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其范围主要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写作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链接。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卫生法学横跨法学和医学领域,以解决卫生法律实务为主要任务,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下,卫生法学专业培养更应让学生充分接触和认识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和医药卫生法制建设的现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医学等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真正成长为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医药卫生法学领域的专业人士。
3卫生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卫生法学专业学生所应具备的能力素质应该是综合的,其中人格素质培养和其他专业是和而不同的,总体相同的同时又具有自身的专业特色;专业能力和其他专业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其知识的复合性。在我国法学教育逐渐趋向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大背景之下,卫生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所要培养的是以解决卫生法律实务为任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故卫生法学专业现阶段亟需明确——如何完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以与社会需求、学生职业选择相契合。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定位
一、教育与高校
(一)教育
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有目的地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即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发展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期望受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高校是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
(二)高校
高校是复杂的事业单位,其组织内部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多样,既有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教师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这就必然地导致了高校管理的复杂性。总体而言,高校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高校管理应为高校对国有财产、师生员工的全面管理;而狭义的高校管理是指高校对学生管理,即学生管理。所谓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本文将从狭义角度探讨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某些问题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一)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职能及法律地位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
所谓教育行政纠纷,指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职权时,与学生发生的行政争议,即学生对高校对已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而在高校与学生间发生的纠纷。按照这类纠纷涉及的内容之不同,高校教育行政纠纷可分为三类:一是学生认为高校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如学生对于学校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处分或处理不服;二是学生认为学校给予的处分违法或不当;三是学生认为学校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如学生认为学校乱收费等。
《教育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学生对学校己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等不服,可以而且也应该享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但问题的关键,是学生到底享有哪些方式的法律救济。《教育法》对此作了详细的说明。“(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学生对学校的纪律处分不服,一般只有申诉的权利,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学校的老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既可以提起申诉,也可提讼。”
从上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现今教育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具体、不全面的。学校在对学生管理时,是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理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但这与《教育法》的规定是相背的。
四、解决的根本是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立法
从总体上说,我国在教育方面的立法已基本形成体系,既有《宪法》统率之下的法律,也有行政法规和各类规章。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多是上个世纪及以前的产物,仍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滞后性日趋明显。从上述问题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人们之所以对高校学生管理认识不清,对学生状告高校,法院是否应以行政案件受理产生困惑,主要是因为高等教育方面的立法,尤其是高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完善程度不尽人意。所以,修订和完善教育的行政立法已刻不容缓,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入手:1、明确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职权;2、明确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所作处理的形式,明确规定处分与处罚的标准,并明确规定学生相应的救济途径;3、明确对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高校的行政管理,除应明确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外,同时还要强调其行政行为的必经法定程序的义务性要求,以及当学校错误,滥用行政权时如何追究其责任、追究何种责任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真正实现高校依法管理学生的目标。
五、综述
我们应该相信,只要对高校学生管理中主要问题完成行政法上的定位,就能明晰当前高校中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的根源,为进一步完善二者的关系打下基础,从而开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良性发展的新篇章。
[1]房兆霞.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7(04).
[3]崔浩.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规范管理[J].高教探索,2006(04).
[4]邓姗姗,李文.高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分析[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03(02).
关键词:研究生;就业;违约
Abstract:Thispapermakesastudyonthegraduates′breachofemploymentcontractswiththefocusonthebackground,theeffectandthecauseofthebreach.Then,itproposessomeapproachestoreducethecaseofbreachsuchassettingupthecoursesofcareerdesign,strengtheningthefaitheducationofgraduatestudents,consummatingtheemploymentlawandclarifyingtheliabilityofbreachintheprotocol.
Keywords:graduatestudent;employment;breach
2006年全国各省公布的毕业研究生就业率令人欣喜:江苏省毕业研究生2万人,就业率为96.03%,广东省毕业研究生1.3万人,就业率为94.37%,其他各省的研究生就业情况也都很好。而我们在欣喜之余发现就业中违约现象也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就业的稳定,影响了用人单位和高校的正常工作。因此,笔者对违约情况产生的背景、原因、造成的影响及如何降低违约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违约情况产生的背景
在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试图通过扩大内需来推动经济,1999年初,有关部门拟定了一个招生计划,本科生计划扩招数达47%,于是所有大学都竭尽所能地一改过去稳步发展的常态,开始了扩招大提速,连年扩大招生,规模前所未有。
高校本科生开始扩招后,研究生招生也开始跳跃性的发展(表1),不断扩招,加上近几年部分学校研究生试行教育改革,学制由3年缩短为2年,进一步增加了毕业研究生的数量,不仅对拉动内需起到了积极作用,也解决了学生入学难、读书难的问题,给家长和社会带来了很好的效应。[1]
但几年之后,扩招给社会及个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慢慢显现出来:高校毕业生数量在增加,但就业岗位却没有相应增加,特别是能容纳高层次毕业研究生就业的主体单位更不可能像高校招生一样急剧增加工作岗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也转变为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加上研究生在读书时支付了高额的费用之后,希望能有一个好的回报,因此对就业的期望值比较高,这样更导致社会的有效需求降低,毕业研究生数量增加与有效工作岗位数量增加不成比例,造成了“僧多粥少”的状况,社会消化毕业生增量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研究生就业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就业压力越来越大。[2]
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不断改革和深化,个人价值在人们心中逐渐增强,违约现象日益增多,引发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几方面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影响了单位及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认真研究,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提出对策,才能正确引导毕业生择职就业。
二、违约造成的影响
违约看起来好像是一件小事,许多毕业生也这样想:工作单位也不在乎少我一个,现在的毕业生多的是,重新招一个不就行了,况且我重新找到的这个单位,无论工资待遇或是发展前途都比原单位好。在违约过程中,也会有一些毕业生可能会对原协议单位心存内疚,但在更好的发展前景面前,大多数研究生还是选择了违约,他们的违约对有关单位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打乱用人计划,给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浪费就业资源,给其他研究生就业造成影响
用人单位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被录用毕业生违约,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就失去了一次被录用的机会,造成就业资源浪费,给原本已经压力很大的就业市场增加了人为的干扰因素,影响其他研究生就业。
(三)失去信誉,给学校就业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用人单位虽然直接追究毕业生本人的违约责任,但往往会对学校的信誉留下不好的印象。对一些研究生违约情况严重的学校来说,就可能会失去合作伙伴或一批潜在的用人单位。如果违约情况增多,必定影响学校以后的毕业研究生就业,给他们的学弟、学妹今后的就业造成无形的就业障碍。
(四)缺少诚信,给研究生自身造成负面影响
研究生频繁违约,许多单位深感研究生的诚信危机,要求学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诚信教育。随意违约的学生在用人单位来看,必然是无诚信可言,对这样的研究生大多数用人单位敬而远之。解除协议是需要成本的,不仅包括经济上的赔款,还包括个人就业信用的丧失。尽管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违约和不诚信划等号,但是解除协议仍意味着个人信用的危机。违约即意味着违背已有的承诺,即使承担经济赔偿也只是意味着履行了“违约条款”,并不意味着“守信”。
三、违约的主要原因分析
笔者在多年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践中发现,毕业研究生中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因素的,现将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骑驴找马”
“骑驴找马”的意思是先就业再择业。近两年来,这一观念在高校毕业生中非常流行,甚至成了“就业宝典”之一。毕业生既担心“找不到工作”又不愿意放弃“更理想工作”的机会,采取“保底”签约的做法,若有更好的单位随时准备违约,违约已经成为研究生找工作的一道程序。2006年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和《大学生就业》杂志公布的“全国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发展”的调查中,先就业再择业成了多数毕业生的首选,在接受调查的3456人中,有44.2%的2006届毕业生持这种态度。研究生的情况基本上与本科生相似,应该说这种违约比例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地步。[3]
毕业生就业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对研究生来说,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准备,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工作能有一个高起点、高平台,从而为自己今后的职业发展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考虑到这些,不管违约金是高是低,违约的代价有多大,很少有人会因此而放弃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
(二)择业不慎,签约草率
“草率签约、擅自违约”,有的研究生缺少社会经验,在职业选择上有时不慎重,不知或无视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在未了解清楚协议条款和用人单位详细背景的情况下,草草与之签约,待冷静下来后或遇到更好的就业单位时,就千方百计向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给用人单位的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三)受用人单位虚假信息的欺骗
(四)对就业管理体制不适应
四、解决就业中违约问题的对策
(一)将职业生涯设计作为研究生的必修课
违约现象的增多,主要原因是研究生不知道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应聘哪些职位能成功,也不清楚自己的目标是什么,对就业的前景比较迷茫,因此,就业时就会先找一个单位“保底”,有好的再换,随意违约。不少学校对本科生已经开设就业指导课,但对研究生缺少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
作为高校,有义务在研究生学习阶段教他们如何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可以开设课程,或开讲座,或进行研讨,促使他们了解自身的兴趣、能力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这样他们学习就会有目标,努力就会有方向,就会利用自己大好的学习时光充实自己,使得研究生的职业规划做得科学、合理,符合个人今后的发展趋向。[4]
(二)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的诚信教育
在对研究生的就业指导中要加强他们的诚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将其渗透到日常的学习、生活、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贯穿于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始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品德,更是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毕业生应充分考虑违约对单位、学校、同学乃至对自己信用的负面影响,本着诚信的原则,到签约单位就业,避免主观违约现象的发生,避免自己信用的缺失。
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信用机制还不健全,如果制度规范和完善了,纠纷和争议就会得到有效控制。2008年执行的《就业促进法》,将就业有关的事项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约束,将会促进就业的正常发展。
(四)在协议中写明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问题,在协议中最好明确写出。从目前的就业规范来看无法定的违约金,如上海市提出的违约金指导性限额并无法律依据。一般而言,违约金的数额由协议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但事实上,都由用人单位一方规定,而毕业研究生并不了解规定的依据、意义,认为不过是罚钱而已。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研究生说明违约金的依据、意义,并相互协商,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责任是协议当事人因过错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保证协议履行的有效手段。鉴于实践中毕业生及用人单位违约率有所增加的状况,协议书中违约条款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协议内容中,应详细表述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后应负的责任,同时还应写明当事人违约后,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也有利于违约纠纷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李星云.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8790.
[2]胡金波.关于充分就业研究的几个问题[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6167.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合同;中介机构;非全日制用工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分析
二、大学生兼职的概念及法律关系分析
三、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侵权
大学生兼职不仅为大学生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撑和就业方面的经验和技巧,同时也解决了用人单位用工困难的问题,为用人单位降低了用人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但是,伴随产生的是一系列问题,比如: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的保护,导致低工资水平;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任意规定试用期,任意解除与兼职学生的劳动关系,只把兼职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规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现象的原因分析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签订雇佣合同:调查显示,大学生兼职时不重视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或者雇佣合同,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兼职大学生在进入诉讼程序时很难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的缺失很可能导致诉讼失利。(2)无故拖欠克扣工资、无薪加班:雇主在使用了兼职大学生提供的劳动力后,为降低用工成本,获取巨额利润,以各种理由借故甚至无故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在劳动中关于工时、休息休假权利的规定很难适用于大学生。(3)人身伤害:在兼职过程中时有发生人身伤害事情,但由于劳动关系法律主体不适格,无法按工伤处理,只能根据一般民事侵权问题来处理,再加上举证困难,兼职大学生的人身权利维护更是难上加难。(4)中介许骗:大学生寻找兼职的途径诸多,但由于寻职心切,往往容易被一些非法中介骗取所谓的“介绍费”而不明所以。当前网络信息发达,又出现了一些为网店代“刷屏”的非法兼职介绍。
四、大学生在兼职困境中的权益保护
(一)完善法律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
(二)规范兼职市场管理
(三)学校介入管理制度的建立
(四)加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大学生兼职权益频繁受损其实和大学生自身有重大关系。一方面,大学生兼职个人本来可以做更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挽回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损失。另一方面,从大学生这个大集体来说,兼职权益受侵犯是个普遍的事实,但全体兼职却一直是个零零散散的整体,从来没有联合起来一起抵御不法经营者。在校大学生除了通过学校开设的课程接受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也应该加强对对部门法律知识的掌握。除此之外,大学生在选择用人单位时,要注重对用人主体资格的认知,选择诚信的用工单位。
现在,大学生兼职在高校已经成为了普遍的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才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大学生兼职具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而大学生兼职市场的广阔前景和如何保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这一复杂问题也将以更加突出的方式表现出来。我们应当加强国家机关、学校、企业和学生之间的合作,通过完善各种保障制度,才能使大学生的兼职活动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实现对在校大学生兼职中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唐斯宇.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现象及其成因调查报告――兼谈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障措施[J],福建警察学院学院,2013(1).
[2]钱小敏.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J].时代经贸,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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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其宝.大学生校外兼职若干法律问题[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
[6]王丽娟,王建富.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问题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
一、学生权力的概念与内容
“权力”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这样两条解释: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在潘懋元老师主编的《多学科观点的高等教育研究》中写到:霍布斯将权力看成是一个人为取得将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拉斯韦尔认为权力是获得其他价值的价值。由此可知,学生权力就是处于学生地位为争取自己利益而应具有的支配力量。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据此,高校学生的权利是指高校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满足其合理需求。尽管权力和权利这两个概念不完全相同,但它们有重合,即学生权表现为一种权益及合理需求的满足,因此本文将两者合用。笔者认为学生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生是国家公民受到《宪法》保护,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二,学生是学校中的受教育者,受到《教育法》保护,具有教育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第三,在今天,随着学生主体性地位的不断提高,他们不仅是受教育者,他们也是自主学习的学习者,有自由学习的权力。概括地说,自由学习,就是指学生在遵守学校制定的必要的学习规定这个前提之下,有进行学习并利用学校设施的权利,有权决定学习什么、如何学习、向谁学习、在哪儿学习等等。
第四,随着高等教育产业化与市场化的推进,学生有作为高等教育消费者的权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情权,二是选择权,三是监督权,四是申诉权。在明确学校或教师惩戒权行使不当时,学生还具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最后,随着我国民主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作为主要管理对象在高校民主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参与和监督的权力。
二、民主管理与学生权力的关系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所谓民主,从词源意义上,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在当代民主范畴中,民主则是指一种按照预定的程序和规则,根据多数人的意愿作出决策的机制。民主如果指一种国家制度,其核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应当建立民主机制。高等学校作为一个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文化场所实施民主更具有其重要及深远的意义。它不仅是现代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未来民主走向的中坚决定力量。学生是高校存在的根本,是国家培养的人才,未来社会的顶梁柱,学校是否以民主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管理让他们具有民主意识将影响以后社会的各行各业。
三、学生权力实体化和程序化建议
2.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力组织
3.要建立开放参与式的学校管理工作体系
总之,作为未来的开启者,大学生是大学作为“教学的机构”和培育人才的机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让他们在管理中拥有自己的权力是高校管理的必然走向,也是现代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
[1]万秀兰.谈谈大学生“学习自由”[J].湖北大学学报,1998(1).
[2]徐显明.人权研究(第2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53-254.
[3][5]约翰.S.布鲁贝克著.王承绪等译.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41-43.
[4]胡宝仓.高等学校民主管理问题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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