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婚姻登记条例(草案)》在民政局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截止2024年9月11日。
《婚姻登记条例(草案)》与已经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有以下不同:《婚姻登记条例(草案)》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登记地域限制;同时,《草案》新增了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条例,也相应加入了“离婚冷静期”程序。以及强调了要保护登记者隐私,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其中较为突出的亮点主要是以下几点:
1
增加婚姻登记预约制度及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隐私保密义务
《草案》第五条,规定: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等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
不再限制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草案》第七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
将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并可主张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草案》第9条明确将《条例》中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中第五款(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予以删除;并将隐瞒重大疾病与他人结婚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当事人一方可在知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情况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4
增加了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材料审查义务,降低申请人双方被骗婚的风险
5
免除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受胁迫证据的义务
生效《条例》中关于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要求当事人携带以下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草案》将以上要求删除,因为现实情况,遭受胁迫一方,在想要撤销婚姻时,往往对方会将身份证、结婚证收起来,甚至销毁,至于提供证明材料,更是难上加难,首先当事人不具备收集证据的意识,其次不知道收集证据的方式。因此免除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以上义务,才更有利于保护人权。
6
《草案》的离婚登记条款与现行条例有不同之处
1、解除了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的限制,登记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
2、不需要户口簿作为登记离婚的材料要件;
3、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
7
增加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草案》二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
增加了行政部门撤销虚假登记婚姻的权利以及惩罚提供虚假信息结婚的当事人一方
“婚姻”是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要件,更是人民追求幸福的具象化表现。无论选择步入婚姻或者解除婚姻,都是为了追求幸福,希望大家作出任何一个决定的时候,不悔过去,不惧将来,只为当下,在面对难以解决的婚姻问题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尽快咨询身边的律师,保护自己,感受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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