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离婚答辩状技巧(14篇)

答辩人因与原告b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被答辩人所诉关于夫妻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后,双方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所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怀孕后经常不回家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所诉答辩人在孩子出生后,与被答辩人仍争吵不断,对孩子不管不顾只象征性的每月交给孩子部分生活费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所诉x年至今,答辩人偶尔回家,未回家居住,与被答辩人分居达3年的情况与实际不符。

具体实际情况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某某年相识恋爱,经过几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大丰收,某某年某某月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c某某。从这个孩子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夫妻感情非常深厚。

答辩人是一名普通工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户外作业。这些情况在与被答辩人认识开始就没有隐瞒。被答辩人也支持答辩人的工作。今年答辩人被单位予以奖励并提拔。

自两人结婚后,答辩人的工资存折就由被答辩人保管,每月工资由被答辩人领取。

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名叫某某与某某的男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且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并不符x年11月21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情况。

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如果被答辩人鬼迷心窍、执迷不悟,答辩人也只能无可奈何同意离婚,但是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原告。

根据《宪法》第五条、十三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四款、第7条、第11条第一款之规定,x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答辩人要求人民法院充分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依法作出支持答辩人如下请求的公正判决。具体答辩要求:

一、婚生儿子c某某应由答辩人抚养。,原告承担扶养费和教育费,一次性给付答辩人婚生儿子c某某抚育费万元(某元×30%×12月×13年=某元)。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同意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平米,市场价值x万元,房屋归我所有,我支付原告一半的房款计x万元。

2、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鉴于原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我申请法院调取婚后原告b某某在银行的存款记录。

3、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主张归我所有,这些财产也归我所有,由我支付五千元给原告。

4、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改善生活环境,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做生意,但均已赔掉。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三)、被答辩人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被答辩人与数名男人关系暧昧,不知收敛,并多次到答辩人单位、亲戚家里吵闹,并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答辩人。虽然,答辩人极力退避,但让被答辩人在亲戚、朋友、同事面前颜面尽失,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身心受尽摧残,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日常生活与工作。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a某某

x年x月

附:

答辩状副本2份。

证据材料1份。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x3年1x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x年xx月1x日生育儿子高。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x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x3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x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1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x3年1x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x3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x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x、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5月1x日

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因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我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我对被答辩人及孩子不关心,不是事实。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结婚登记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过农活,被答辩人对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别是x年2月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

原告说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实。我们并没有分居,我是为了生活,于今年春节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

我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我与被答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被答辩人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

我知道被答辩人学历比较高,个性格好强,很有上进心,现在孩子也比较小,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长期相守的夫妻那样,对被答辩人及孩子进行关心及照顾。我作为丈夫及父亲,也希望能与妻子与孩子能朝夕相处,但是为了生活,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我必须要负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不得以而为之。

我知道,我与被答辩人现在的感情已出现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被答辩人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最大程度的进行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被答辩人及儿子,尽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辩人愿意随我一起外出打拼,我们可以一起在外地创业,在外面找到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顾家庭和儿子,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在家乡创业。我与被答辩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识的,并且还都很年轻,我相信如果我们共同努力,一定会改变现状,过上我们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对我们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年xx月xx日

一、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二、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三、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以上三个阶段是法院起诉离婚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四、单方离婚即同过诉讼手段进行离婚,其程序为以下八个步骤: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答辩人(被告):欧,女,29岁,汉族,籍贯湖南人,现户口为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被答辩人:(原告):姚,男,32岁,汉族,籍贯湖南人,原户口为xx市,于93年元月转为××市户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

姚早年丧父,母亲年近七十且双目失明,哥嫂早已分居另过,原告十几岁便离家在外,早已不存在家庭管束。起诉状中所述姚在与我结婚问题上受到“亲属逼迫和众多压力”不知据何而来,事实是,姚从××市回来后,并不是马上进行成亲,我们又相处了十多天,姚对我很爱慕,约会时,经常主动与我拥抱、接吻。有一天晚上再三表示非我不娶,一定要与我白头到老,并提出发生关系,我出于对贞操的尊重和对婚姻的重视,婉言拒绝了。并且向他表示结婚问题最好双方再处一段确定,但姚坚决不同意,反复要求马上成婚。我父母认为姚家庭条件不好,其本人不过是个打工仔,不同意我嫁给他,我考虑到姚对我已表现出一片真心,也为他的态度所感动,因而就同意与他结婚。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姚系受家庭威逼成婚均不是事实。

在我分娩期间,姚几天来一封信,表示对我的思念爱慕之情(共有几十封均在我手中),我生下姚x4个月后,姚亲自返回老家将我接回。在此期间我们生活困难很多,但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口角,姚对我表示出真挚的爱,他曾自豪地对我说:“我们是恩爱夫妻苦也甜”。

在工作上,我不仅没阻碍他,实际是时时处处支持他,维护他,我承担繁重的家务琐事,就是为了让他在工作中有发展,前途上有进步。可以说,姚有今天,与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姚诉我“干扰他工作”与事实是完全相反的。

结婚八年,八个寒暑,我与姚克服困难,共闯远方,生育孩子,维系家庭,双方不是没有感情,而是有深厚的感情。姚与我拿出辛苦积攒的x万多元将三口人户口办到××市,就是为了全家扎根远方,共渡百年。九二年七月份我生痣疮,住在市中医院,每次换药打针,大小便等,均是由姚背来背去,医护人员和患者对我们之间的感情都很羡慕。姚诉我离婚一方面有生活中矛盾分歧的一面,也可能有人支使。我不认为姚与我已恩绝义断。就在今年春节后有人说姚准备起诉离婚时,姚还一度对我表示已撤诉,不离了。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欧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巍山县人民法院

20xx年05月10日

姚特让家里打一个“母亲病危”之假电报,借此缘由其才请假回家。此事显然不是起诉状所称他家里欺骗姚,而是姚欺骗××市之工作单位。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李提起离婚诉讼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应该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双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20xx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12月07日在云南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结婚后,我们一起齐心协力地经营家庭,被答辩人的儿女各自在香格里拉务工生活,答辩人之子与答辩人及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两人经过充分考虑家庭的特殊性,商议生活的所有开支按aa制均摊,在以后的生活过程中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工作、生活方式等都非常满意后,可以包容对方的家庭成员(包括接纳对方的孩子,而且被答辩人还亲口承诺要把房子和土地平分一半给答辩人的儿子,并将他视为己出),全部谈妥后方才登记结婚。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与答辩人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答辩人出资26000.00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信仰,爱好,经济开支等发生问题的说法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胡言乱语一派,是颠倒黑白的谎言,是对答辩人的诬告。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婚前就商议好经济aa制,包括家庭的所有开支,在几年的生活过程中从未为了经济开支发生过任何矛盾。因各自的生活圈子完全不同,工作场所不同,故双方同意互不干涉各自的生活方式,所以从未因什么信仰、爱好发生过任何口角。答辩人为了珍惜自己人生的第二次婚姻,不愿意让这个好不容易组建的家庭走到破碎,一直苦苦的维持着生活。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20x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20xx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被答辩人所述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不属实。

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一直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结婚后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口角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俗话说,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合”,不能因为生活中一两句的口角就离婚吧双方共同经营的家庭旅馆,是夫妻感情的真实见证,怎能说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了呢

(四)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其部分亲戚的怂恿。

被答辩人被其侄儿杨和李唆使,因其侄儿杨和李家不具备停车条件,所以原被告离婚后他们可以买车而且停到原告家中,还可以拉游客到原告家住宿。由于被答辩人被杨和李唆使,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答辩人认为,这些亲戚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婚姻家庭而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完全可以通过协调和沟通进行解决,不必要走到离婚的地步。

二、双方均系再婚,对婚姻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应好好的珍惜这段感情,维系再次获得的婚姻。

双方都是经历过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组成一个家庭不容易。经历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当树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双方能够走到一起,就证明双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辩人坚持离婚,其理由也无非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他所述的一些理由,只不过是被答辩人一方不负责任的托词。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担起一个家的责任,双方应该坚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维系这份感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其随意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形成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远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答辩人坚信,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xx年03月22日

原告诉状中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我对被答辩人及孩子不关心,不是事实。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结婚登记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过农活,被答辩人对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别是20xx年2月儿子出生以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

*年**月**日

答辩人:白,男,19xx年生,彝族,云南省丘北人,现住丘北县xx乡xx村民委xx村小组。

答辩人因高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状所说与事实不付,完全是被答辩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编造乱道的一面之词,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后,双方自愿结为夫妻的,由于被答辩人没有男孩,缺少劳力,所以答辩于1984年就到被答辩人家当上门女婿,后双方于1994年12月12日结婚登记并补办了结婚证。可以说双方是自小青梅竹马,双方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之上。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也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在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后双方共同育下一男三女,这些都可以证明双方感情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且现在子女都已经成年成家,两人都已是当爷爷奶奶及公婆之人了,期间并没有出现大吵大闹之事。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所说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更没有大打出手从而影响到夫妻感情。

三、答辩人自到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一直孝敬父母,赡养辅助父母,且直到20xx年农历12月1日母亲不幸病逝,主要都是答辩人一手操劳后事。而现在家父的生活依然主要是答辩人承担。原告诉状所称答辩人追杀、欧打岳母、岳父甚至把岳母虐待致死之说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是原告鬼迷心窍、执迷不悟而说的胡言乱语,这种话让九泉之下的岳母得尚且会感到难过伤心。

四、答辩人自上原告家当上门女婿后,为了将改变家庭贫困的状况,一直勤俭节约,自力更生,经过几十所的血汗付出,建起了瓦房,才改变了以前住茅草房悲惨生活,使一家人过上了幸福生活。

四、婚后答辩人一直遵纪守法,加强自律,没有做过纪法乱的事情,更没有像原告所说在外面到处吃、喝、玩、乐、赌、嫖,把家产都花光,这完全是原告故意侮辱答辩人的人格,这已经涉嫌侵犯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主要法院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现实,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不要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也不要用一些太有侮辱歧视性用语,这样做对自己、对自己的家人都是一种伤害。

五、答辩人自结婚以来,答辩人一直尊重呵护原告,没有打骂过也没有做出对原告不忠的事情,更没有打砸原告家的高家祖宗牌位,霸占原父母所盖的房屋等等更是子虚乌有的事情。

综上所述,答辩人也原告双方夫妻关系的确立系自由恋爱的结晶,且经过近三十年岁月的考验,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且答辩人自到被答辩人当上门女婿后,一直遵老爱幼,勤俭自律,忠于自己的婚姻,以上说说句句属实,都乡父老和家里老小为证。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恳请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修旧好。

答辩人:白

代理人:

二0xx年x月xx日

答辩人因原告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20xx年6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20xx年前就多达3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20xx年5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x年1x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12月x7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被答辩人生病都是答辩人竭力照顾护理。为了让被答辩人劳动致富,元买了一辆哈飞路宝,后因被答辩人到中甸去开餐馆,为了支持被答辩人的事业,答辩人把哈飞路宝变卖投资给被答辩人去开餐馆。由于两人婚前相互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较好,一直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被答辩人昧着良心的谎话。

3、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从x年11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属实。

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原告经常在中甸与大理的家两点来往,属于正常生活规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x3年2月份原告生病,在附属医院住院手术,都是被告和原告的儿女们一起竭力照顾护理康复的。

x3年x3月22日

辩人(被告):欧,女,29岁,汉族,籍贯湖南人,现户口为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路××公寓。

答辩人与被答辩均系再婚,x年1x月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12月xx日在xx省大理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答辩人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到被答辩人家共同生活。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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